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12,上訴,687,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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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6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翊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6號,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3年6月4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鍾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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