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12,上訴,751,20240411,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751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思快
大陸地區公民身分證號碼:000000000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朱世璋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亦原
大陸地區公民身分證號碼:000000000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高峯祈律師
劉子豪律師
廖顯頡律師
被 告 陸齊勇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黃有衡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思快、郭亦原、陸齊勇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周思快、郭亦原、陸齊勇(下稱被告3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所涉運輸第三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又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判處重刑在案,且被告3人均為大陸地區人士,在臺灣地區並無固定住居所,乃認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必要,先後自民國112年9月28日裁定羈押及112年12月28日、113年2月28日延長羈押迄今。

二、查被告3人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審酌其等均坦認運輸第三級毒品犯行(僅抗辯並非自始具有犯罪故意),且依卷附事證足認犯罪嫌疑重大,並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年6月、7年及12年6月(被告周思快、郭亦原均撤銷改判,被告陸齊勇則維持第一審判決罪刑)在案;

另審諸被告3人係大陸地區人士,案發前在臺灣地區並無住居所或有任何人事、財產關連性,既經本院判處重刑,參以行為人涉犯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此乃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依合理判斷可認其等具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

再審酌本案查扣毒品數量甚鉅,對社會秩序所造成潛在危害重大,為確保將來可能之後續審判或判決確定後刑罰執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參酌本案訴訟進行程度,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等因素,並就其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遂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故被告3人原受羈押原因暨必要性仍屬存在,應自113年4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陳明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