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12,上訴,767,2024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7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文水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5號,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74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陳文水於民國111年2月12日前某日起至12日止,在高雄市○○區○○街00號「寶貝熊娛樂世界」玩編號501之SLOT機台輸錢,嗣林詮佳於同年月13日至「寶貝熊娛樂世界」玩同一機台卻贏錢,陳文水認為其玩該機台數日累積一定勝率,讓林詮佳因此贏錢,心有不甘,明知對林銓佳無任何債權,林銓佳亦無任何金錢給付義務,陳文水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於同月16日19時許,在「寶貝熊娛樂世界」店前向林詮佳恫嚇稱:要交付新臺幣(下同)20,000元,否則會叫人把林詮佳押走等語,見林詮佳不從,陳文水又基於傷害之犯意,取出棍子1支毆打林詮佳,致林詮佳受有頭部、腹部、下胸部挫傷之傷害(傷害部分業據林詮佳於一審言詞辯論前撤回告訴,不在本院審理範圍),使林詮佳心生畏懼,但因林詮佳身上僅有現金3,000元,乃先交付3,000元予陳文水,再依陳文水要求簽立面額20,000元之本票1紙交予陳文水,欲於隔日再拿1萬7,000元換回本票,陳水文取得3,000元及本票1紙後,始讓林銓佳離開現場,林詮佳旋於當日即至警局報案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銓佳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一造辯論上訴人即被告陳文水(下稱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113年6月11日審理庭當庭諭知改期),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有審理筆錄、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1、154頁),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規定,不待其陳述逕為一造辯論判決。

二、上訴審理範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部分,業經告訴人林銓佳於原審審理中撤回告訴,由原審不另為不受理判決在案,此部分因檢察官、被告均未提起上訴,自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三、證據能力本判決後述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作成之供述證據,檢察官同意有證據能力,至於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第一次審理時亦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65、130頁),經本院審酌該等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正常,核無違法取證或顯不可信之瑕疵,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故認為適當作為證據。

至於非供述證據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同樣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坦承於111年2月16日,在「寶貝熊娛樂世界」收受告訴人林詮佳交付之現金3,000元及面額20,000元本票1紙,並有要求告訴人於隔日拿17,000元換回本票等情,然否認有何恐嚇取財犯行,於本院審理時辯稱:我是因為跟告訴人有20,000元債務,當天是在「寶貝熊娛樂世界」跟告訴人催討債務,他才歸還3,000元及簽立本票;

我們之前雖鬧得很不愉快,也討過很多次債,但我這次沒有恐嚇告訴人,告訴人也說我是在開玩笑等語(見本院卷第64、65頁)。

然查:1、被告於111年2月16日,在「寶貝熊娛樂世界」收受告訴人交付之3,000元及其所簽立面額20,000元本票1紙,並有要求告訴人於隔日拿17,000元換回本票等情,業據被告坦承在卷(見本院卷第66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證述之情節相符(見本院卷第146、147頁),並有當日「寶貝熊娛樂世界」之監視器光碟及翻拍照片在卷為佐(見警卷第9頁),前揭事實可先予認定。

2、證人即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跟被告以前完全不認識,是在「寶貝熊娛樂世界」打電動認識,只是因為我贏錢,他心理不爽,他就說被我贏走,他輸好幾萬,問我贏多少,我說贏30,000、40,000元,他就要我拿20,000元給他,我說為什麼,因為我沒有打,也是別人打,他應該找店家,他就不高興,把我拖出到沒有錄影的地方,我不要,他先揍我一拳,又拿警用的伸縮棍(鐵製)打我,打了之後,又要我簽本票,我反問為何要簽,他說我如果不簽,今天不讓我走。

我就答應簽本票,當時我被打到頭,頭都腫起來,胸口也有受傷。

又當時是在店外,他恐嚇我,但我身上只剩下3,000元,他就說先拿3,000元,但我不願意,他就說不願意看我要如何走出去,叫人開車押我到山上,我會害怕,才答應給他3,000元,也簽立本票,被告要求隔天拿17,000元贖回本票,但我當天就去驗傷報警;

之後被告有請人來談和解,說要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我才答應和解;

本票我已經撕掉,票面金額以之前證述之2萬元為準等語(見本院卷第144至147頁),已證述與被告是在「寶貝熊娛樂世界」打電動認識,此次因被告認為告訴人打機台贏錢,是被告「養的機台」,認為告訴人必須拿出贏的錢給被告作為賠償,並非與被告間有何債務糾紛。

3、再佐以告訴人提出案發當下之錄音檔,顯示被告對告訴人說「我在這邊『囤』一個禮拜」、「啊不然你幹嘛啦,你有講給我『囤』,我沒跟別人說,我『囤』一個禮拜,剛好一天沒來而已」、「你現在說怎麼處理啦」、「要怎麼處理啦!...要怎麼處理?要怎麼處理?吐2萬出來。

不然我不會放過你。

我現在叫『應啊押走』。

要怎麼處理?要怎麼處理啦」、「擋我的台子,當作我是瘋子是不是啦。

我在『囤』一個禮拜」、「一個禮拜沒人敢打,就只有你而已」、「我就知道,你在那邊『江』,你有夠厲害。

要怎麼處理啦?要怎麼處理,一句話我讓你講?要吐多少出來?要吐多少出來啦?我只剩5萬,早、晚都沒日沒夜在『囤』,就一天沒來而已,沒人敢下去打」、「我就叫人寄一晚。

我那天沒來沒寄到而已,齁,就馬上『江』了。

當作我瘋子是不是」、「2萬。

你如果說在我在打這段期間,還有人在打,那我沒話可說」、「你被你『江』去的算誰的啊?我不要聽你說鬼話啦」、「我沒有那個時間,要就是今天,沒有我等等叫人給他...」等語,此有本院勘驗筆錄附卷可參(證據出處見本判決附表所示),可見被告確實是因為把玩機台,認為告訴人故意打他的台子,才會贏錢,就要告訴人「吐出2萬元」,自始至終均未見被告對告訴人提到有關之前欠錢應還錢之討債對話,足以佐證告訴人所為證述應為屬實,其與被告間並無先前積欠債務情事,本次被告確實只因為告訴人打贏機台而認為告訴人必須賠償其損失,又此部分之要求,亦毫無依據,告訴人並無任何賠償義務。

4、另由附表所示勘驗錄音及監視器畫面可知,被告對告訴人質問時,口氣相當不滿,激動咆哮,確有出言「吐2萬出來。

不然我不會放過你,我現在叫應啊(按:小的。

應指小弟之他人)押走」,亦有拿出棍子打告訴人,導致告訴人受有頭部、腹部、下胸部挫傷之傷害。

又被告要求告訴人當下先拿出身上現金,告訴人表示只剩3,000、4,000元,希望明天再給,被告不同意,要求告訴人當場簽立面額20,000元之本票,並且拿走告訴人身上之3,000元,告訴人只剩下200元,被告亦要求告訴人隔日帶17,000元來贖回本票,始讓告訴人離開,亦有附表所示勘驗內容、告訴人當日至杏和醫院就醫之診斷證明書附卷供參(見附表出處、警卷第8頁),且告訴人於當日21時15分即至警局報案製作筆錄,指述遭被告恐嚇、傷害,亦有該次筆錄在卷可稽(見警卷第5至7頁),而被告出言要求告訴人「賠償2萬元」,並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打機台本來就是各自計算獲利,被告僅以告訴人贏錢,認為是自己累積之故,即要求告訴人賠償,出言恫嚇今日不給付就會被押走,又持棍子毆打告訴人,衡諸常情,告訴人無任何給付義務,此情確實會讓人感到恐懼。

告訴人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亦均證稱:當時因為畏懼害怕,才會給被告現金3,000元及答應簽立本票等語(見警卷第6頁、本院卷第146頁)。

是被告明知與告訴人並無債務關係,縱使告訴人把玩機台贏錢,亦無賠償給被告之理由,知道告訴人贏30,000、40,000元,心有未甘,竟以前述言語要求告訴人賠償20,000元,又持棍子傷害告訴人,導致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勢,告訴人因而畏懼,交出身上之現金3,000元及依被告要求簽立20,000元本票1紙交予被告,並答應隔日再給付17,000元將本票取回等情,應可認定。

5、按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所稱之「恐嚇」,係指以惡害之事,告知他人,使其生畏懼或恐怖心,且惡害種類並無限制,例如生命、身體、財產等事項均屬之;

再惡害告知之方法,凡以言語、文字、舉動,甚而利用自己之地位、社會勢力或與其他事實相配合而足以使人萌生畏怖或恐怖之念者亦屬之。

本件被告與告訴人無債權債務關係,告訴人把玩機台贏錢亦非使得被告取得任何得對告訴人請求賠償給付之正當理由,被告竟當場對告訴人表示不交出20,000元,將找人押走告訴人,顯係以不依指示交出款項,生命將受到危害之惡害告知,告訴人尚且有向被告表示不願意給、身上沒有這麼多錢等語,即被告恐嚇之程度尚未達壓制告訴人自由決定意志,告訴人並非全然不能抗拒,未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被告前述行為自該當恐嚇行為。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辯稱:當時是要向告訴人索討之前欠債;

告訴人也知道那些話是開玩笑云云,於警詢時亦辯解:當時說「要押他去處理」是氣話,不是真的要這樣做云云,均顯與勘驗之對話內容不符,亦與告訴人證述情節不同,況被告於原審已有認罪(見原審訴卷第144、145頁),是其上開辯解,應為卸責之詞,難以採信。

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恐嚇取財犯行已可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

被告以單一恐嚇行為,接續取得告訴人交付之現金3,000元及面額20,000元之本票1紙,係於密接時間內為之,各該行為間之獨立性薄弱,應係接續施行,僅論以一恐嚇取財罪(原判決未說明此部分,予以補充)。

三、本件無加重減輕事由之適用

㈠、被告不依累犯規定加重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簡字第3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經上訴後,由同院以108年度簡上字第12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8年12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

檢察官於原審審理時,表示對於載明上開前科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並無意見,被告亦稱對於將該前案紀錄表供作判斷累犯與否及量刑之參考沒有意見(見原審訴卷第154至155頁),應認檢察官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已主張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

是被告於上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固為累犯。

惟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考量被告前案所犯係幫助詐欺取財罪,與本案恐嚇取財犯行之動機、犯罪型態、情節、手段及不法內涵有別,難認其對於本案犯行具有累犯之特別惡性及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

況被告於原審已與告訴人和解,告訴人請求對被告從輕量刑,亦有和解書附卷可佐(見原審訴卷第157頁),兼以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為法定刑有期徒刑6月以上之罪,若本案加重最低本刑,難認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是本案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㈡、本件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

該條所謂「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係指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而言,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因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

查被告僅因自己認為告訴人把玩機台贏錢,不思以己力賺取所需,以前述方式恐嚇告訴人交付金錢、本票,實難認有何情堪憫恕之情,況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法定最低本刑為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即無情輕法重情形,自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

被告於上訴主張:已與告訴人和解並賠償,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等語(見本院卷第8頁),經核與刑法第59條之要件未符,況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又改口辯稱應判處無罪而否認犯行,是同難認有刑法第59條酌減之適用。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審以被告犯行事證明確,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因自認告訴人玩遊戲機台佔其便宜,即以前述方式恫嚇告訴人,並藉以獲取現金及本票,除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外,亦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不足取。

惟念被告犯後終能坦承全部犯行(本院審理時改口否認犯行,因檢察官並未上訴,本院認不因此為不利被告之考量),並與告訴人和解且實際賠償告訴人醫藥費用,告訴人因而表示願意接受被告道歉,另請求法院對被告從輕量刑,此據告訴人供陳在卷(見原審訴卷第153至154頁),亦有和解書在卷可憑,是被告犯後態度尚可。

再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犯罪情節,暨其於審理中自承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於本判決內公開揭露,詳見原審訴卷第154頁),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所為認定與卷內事證相符,未逾越法定範圍,亦無違背公平正義之精神,客觀上不生量刑偏頗或有所失入之裁量權濫用,核與罪刑相當原則無悖,並說明告訴人已經獲賠3,000元,本票也據告訴人撕毀,即被告並無應沒收之犯罪所得;

另供被告本案犯罪所用之棍棒1支,並未扣案,是否被告所有也無從確定,同不予沒收,亦屬合適。

㈡、是原審之量刑並無違誤,且屬適當,應予維持。被告以前詞提起上訴,改口否認犯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永富提起公訴,檢察官何景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告訴人提出之錄音檔案及監視器勘驗內容一覽表


勘驗標

勘驗內容
出處
告訴人
所提出
之錄音

檔名:
標準錄
音  1.M
P3
代號A:
被告陳
文水
代號B:
告訴人
林詮佳
代號C:
第三人
*:表
示無法
辨識
【00分00秒至05分18秒】
A:不知道在走很多在「囤」的嗎?
B:我跟你說,又沒人寄台啊。
A:沒人寄台喔?
B:不然我那天打的時候,剩(輸?)兩
三萬的時候…。
A:剩(輸?)兩三萬?
B:我說那個…。
A:哪有…機掰,你現在在說什麼?
B:我說我有輸的時候我有說什麼?我也
沒有。
A:你打6千,你現在在說什麼?
B:我打6千,對啊。
A:我(講「林北」,以下均用「我」代
之)「囤」一個禮拜,你現在在說什
麼?
B:你為什麼打我?
A:我不能打你是不是?
B:我又沒怎樣?
A:不然你要怎樣? 
B:我沒有要怎樣。
A:你看那邊。
B:不用,我要在這裡。
A:我從你頭上打下去就知道了喔?
B:我沒有怎樣啊。
A:你看那邊。
本院卷
第103至
106頁
B:我不用,我要在這裡。
A:你要不要過去啊?
B:不要啦。
A:你在那邊停,我***。
B:我沒有怎樣喔。
A:我在這邊「囤」一個禮拜。
B:你沒人寄台,我…。
A:我***一個禮拜,你有「囤」到
嗎?有嗎?
B:沒有啊。
A:啊不然你幹嘛啦。
B:啊又沒人說不能打啊。
A:啊不然你幹嘛啦。
B:啊又沒人說不能打啊。
A :啊不然你幹嘛啦,你有講給我
「囤」,我沒跟別人說,我「囤」一
個禮拜,剛好一天沒來而已。
B:我問你啦,我沒打也是別人打,是不
是?
A:你「江」什麼啦?
B:我沒打也是別人打啊。
A:你現在說怎麼處理啦?
B:不要***啦。
A:你現在…。
B:我沒怎樣啊。你為什麼要那個勒?
A:要怎麼處理啦!...要怎麼處理?要
怎麼處理?吐2萬出來。不然我不會
放過你。我現在叫應啊押走。要怎麼
處理?要怎麼處理啦!
C:門口啦,不要這樣啦。「大摳ㄟ」。
(續上頁)
A:要怎麼處理?我「囤」找一個禮拜,
你給我「江」去,你要怎麼處理?
C:好啦…。
B:我沒打也是別人打啊。
A:我有說不要打嗎?
B:我說我又沒打,別人看到也是會打
啊。
C:這門口你不要這樣啦。
A:我沒有說沒要打啊?****收起
來。我現在用手。
C:都不要啦,這門口啊,監視器都在這
裡,你是…不要這樣啦。
A:你看那邊。
C:好啦…。
(02分31秒有碰撞雜音。) 
A:我叫你過去沒聽到是不是啦?
C:好啦…。
A:你不認識我「大摳ㄟ」是什麼人是不
是啦?
C:好啦…你打到我了啦。
B:我的眼鏡…。
A:擋我的台子,當作我是瘋子是不是
啦。我在「囤」一個禮拜。
C:拜託啦。拜託啦。
A:我在這裡「囤」一個禮拜。
C:好啦…。
A:**一個禮拜沒人敢打,就只有你而

C:你「大摳ㄟ」別這樣。
A:當作我瘋子是不是啦。
(續上頁)
C:好啦,「大摳ㄟ」。
B:一個禮拜沒人敢動,只有你…。
C:好好好,拜託,拜託啦,這門口拜託
別這樣,等一下報警好不好,等一下
報警。
A:***台子,我給你***台子,*
**,給我**。
C:「大摳ㄟ」啊…。
A:***,***沒關係,我看你多厲
害,啊不就很會「江」,有沒有很會
「江」啦?好來,我現在好好跟他
說。
C:你、你…手。
A:來,我現在好好跟你說,來。
B:我在這裡啊。
A:你不過去,你我***更***喔。
B:我眼鏡***,我看不到。**我也
會跟他講啊,好不好。
A:你在那邊說。我說****。我在這
邊、我在這邊很漏氣。在那邊我不會
跟你怎樣。我說不會就不會。
C:手、手、手。
B:放開好不好?在這裡可不可以?
【05分18秒至10分00秒】  
A:好,這邊就好。要怎麼處理?要怎麼
處理?要吐多少出來?要吐多少出
來?都打到..嘿、齁,請咖啡。我
「囤」一個禮拜沒人敢***,就你
而已,我就知道,你在那邊「江」,
你有夠厲害。要怎麼處理啦?要怎麼
本院卷
第106至
108頁
(續上頁)
處理,一句話我讓你講?要吐多少出
來?要吐多少出來啦?我只剩5萬,
早、晚都沒日沒夜在「囤」,就一天
沒來而已,沒人敢下去打。齁,你有
夠厲害,看我「條仔」***在那
邊,「裝流星」的時候,你怎麼不去
「囤」?你怎麼不去「囤」啦?如果
換成是你,我這樣你會不會想不開?
看你「囤」到,我…。
B:我跟你說,我說一下良心話,我也有
過一台台子剩2 、3 萬,人去… 我
也…。
A:那你是的事情,那你的事情,之前是
我在「囤」,之前**打完你怎麼不
去「囤」?你說給我聽。人家「裝流
星」後,你怎麼不去「囤」?啊我在
囤齁,你啊喔去**。當作我都沒看
到?我禮拜六就在那邊注意了啦。當
作我拿你沒辦法是不是?
B:有時候我剩2、3萬被挖走,我也沒說
啥啊。
A:那你的事情,你在這邊「江」,你
輸。你上次被「押」一下就笨。我這
次怎麼可能放過你?
B:****我們的台子。
C:說一下就好了啦。
A:齁,我這邊投一下,那邊投一下這
樣。***在那邊「江」,我一直
投。
B:***有規定。規定…。
(續上頁)
A:我就叫人寄一晚。我那天沒來沒寄到
而已,齁,就馬上「江」了。當作我
瘋子是不是?我還要投給你打,我自
己不打是不是?要怎麼處理啦?要怎
麼處理啦?我再給你機會啊。不說是
不是?
B:你說多少啊?
A:要怎麼處理?
B:你說叫我拿多少出來?
A:2萬。你如果說在我在打這段期間,
還有人在打,那我沒話可說。我「條
仔」*才這樣,你給我第一個這樣
「挖」,你第一個!看我「條仔」這
樣就要「江」了喔?
B:我說一下我的心裡話啦。
A:你心裡話就是要「江」啊
B:你要是有寄台或「下角仔」,我絕對
不會給人家動。
A:你心裡話就是要「江」啦,在這邊誰
不認識你啦,看人輸就這裡投一下、
那裡投一下,這裡哪個人不認識你
啦,不想跟你說太難聽而已,***
齁,籃子放在那,又要「殺」下去
了,就要投了。我沒跟你講你還是投
了。
B:有啊,你有跟我說,你跟我說你要
打…。
A:啊你有放籃子嗎?
B:裡面就是沒「角仔」啊。
(續上頁)
A:我人坐在旁邊,你有沒有看到籃子
啦?
B:你坐在兩台。
A:啊也是算旁邊而已。要「挖」什麼?
B:對啊。我說你原本有坐旁邊,但那裡
面是沒有「角仔」,螢幕裡面也沒有
「角仔」,啊你跟我說,我就會「喔
好,不好意思」、我來說「喔好,不
好意思」,我連投都沒有投。
A:你有說「不好意思」?你就自己走
了,你有說「不好意思」?當作我瘋
子。看到每一台都要「江」。要怎麼
處理啊?還是不用了?***叫**
來。不然你說。怎麼處理啊?
B:你說2萬是嗎?
A:現在能吐出來?
B:我現在沒有,我剛下班而已。
A:啊不要多這麼說啦。
B:你跟我說2萬,現在也沒有,我剛下
班而已。
A:你被你「江」去的算誰的啊?我不要
聽你說鬼話啦。
A(對第三人說):啊你先進去啦,我們
的事情我們說啦,好不好?你不要在那
邊看熱鬧啦。
【10分00秒至15分00秒】
A:堵2、3天,堵到了。
B:你明天可以嗎?
A:不用,我沒有那個時間,要就是今
天,沒有我等等叫人給他*。好,你
本院卷
第108至
109頁
(續上頁)
報警沒關係。不然我***,給你報
警。
B:給我一天,明天拿來沒辦法嗎?
A:我不要聽鬼話,你那天錢***還會
漏掉,***咖啡,挖別人的錢當大
爺,我都瘋子,都**齁?「大摳
ㄟ」瘋子啦。**一個禮拜啦。坐一
個禮拜啦。沒人敢動就你下去動而
已。「大摳ㄟ」瘋子啦齁?都專門投
給你打的,是嗎?是不是啦?「大摳
ㄟ」是不是瘋子?專門投給你挖的。
你就當作「大摳ㄟ」瘋子,「大摳
ㄟ」也把你當作瘋子。快點啦,**
給你***。
B:跟你說我身上剩3、4千元,給我明
天,不然這樣沒辦法。
A:你不要說這麼多。
B:我也是有誠意啊。我身上…我現在也
才剛下班而已。
A:那邊坐啦。
B:沒關係我抽菸啦。我剩3、4千元。
A:抽菸就在那坐。
B:我剩3、4千元,我明天拿給你,這樣
可以嗎?又不是沒誠意。是不是?
A:啊明天如果跑了欸?我…。
B:我不可能會跑。我不可能會跑。
A:***欸,來。
B:我不要寫本票,我跟你說不會跑,我
明天拿過來,我現在哪有那個心意。
(續上頁)
A:不要,不然都不要,都不用說了,不
要就不用說了。你本票,明天來本票
還你。
B:啊你明天要一起拿還是怎樣?你明天
要一起拿還是怎樣?
A:先寫一寫。來,2萬。***啊。不
給你一點教訓齁,我就像瘋子一樣。
不知道怎麼寫嗎?來。我本票很多,
給你參考一下,照這樣寫。這裡寫2
萬元。1 、2 的2 。2 不會寫嗎?好
來,這裡。我這邊還有一張2 萬的,
很多的啦,本票很多2,照這樣寫。
你做什麼工作的啊?***有的沒
的。
【15分00秒至21分10秒】
B:11年齁?
A:禮拜六在那邊看,我就知道你要出手
了,我***我沒在怕你,沒人敢*
**,只有你而已。***,齁你有
夠厲害,我坐在那邊看,你不知道
嗎?你不知道我坐在櫃臺那邊看你
嗎?我還***,按了我就要給他死
了。
B:你自己要…。
A:我連續打一個禮拜,都沒有人敢下去
打,只有你而已,你有夠厲害。我只
有一天沒打,我…我每天來,每天
「囤」一個禮拜,每天「囤」,足足
一個禮拜,只有一天睡睡過頭沒來,
你就挖走了。你有夠厲害。
本院卷
第109至
110頁
(續上頁)
B:你的筆。
A:你在打台子之前,都不會先問那是誰
的。誰在那邊*的?你如果說這段期
間,我說過有人「囤」過,那我沒話
可說。從頭到尾都我在「囤」,今天
如果換成是你,你什麼感想?人家在
那邊***,你怎麼不去「囤」?你
看我在***?我不就瘋子?
B:我先回去洗澡了。
A:我不就瘋子,是不是啦,我問你,你
什麼感想啊?換作是你什麼感想啊?
你「囤」一個禮拜,***?你看別
人***多少都交一交。
B:鑰匙先給他。鑰匙給他。我這邊剩3
千多啊。
A:都交一交,交一交,看剩多少。
B:啊我那邊就寫那個啊。
A:一樣啦,你就明天來看看多少啦。
B:3千,啊我留200,啊明天那邊我都有
「添」啊。
A:明天1萬7。***。
B:我找我的鑰匙。鑰匙。
A:要拿給誰?
B:我明天我八點就會來。
A:你拿給他喔?
B:好。我的鑰匙啦。我的鑰匙勒?
A:你拿給他啊。
B:鑰匙不見了。…這裡這裡,有了。
A:到這邊為止。
(續上頁)
B:不會啦,我不會再來打了。拿給你之
後就不會再來打了。
(18:24後,告訴人騎機車離開)
現場監
視器畫

檔名:A
10_0000
0000000
000.MP4
【00分32秒至00分42秒】
被告與告訴人從店門口走出來,走到路
邊交談。
【00分42秒至00分44秒】
被告與告訴人在路邊交談,被告說話有
大動作手勢、大聲斥責之動作,雙方看
似有爭執。
【00分44秒至00分57秒】
被告以右手從身上的斜背包取出甩棍,
雙方仍持續交談。
【00分57秒至01分59秒】
被告上前以左手拉住告訴人衣領(右手
仍持甩棍),拉告訴人至畫面中央,告
訴人偶有掙扎動作,被告有大聲斥責之
動作。
【01分59秒至02分18秒】
被告左手拉告訴人衣領(右手仍持甩
棍),將告訴人從路邊拉至畫面中央之
騎樓柱子旁,告訴人偶有掙扎動作,雙
方仍在交談,疑似有爭執。
【02分18秒至02分55秒】
本院卷
第110至
112頁
(續上頁)
第三人從店內走出,第三人於02分25秒
至02分34秒有拉住被告右手、欲取走被
告手中甩棍之行為,被告右手有閃躲之
動作,被告於02分28秒將甩棍縮回,但
縮回之甩棍仍拿在手中。第三人於02分4
2秒抓住被告的右手,被告於02分46秒將
甩棍收進身上的斜背包內。期間第三人
有試圖拉住被告之行為。
【02分55秒至03分13秒】
被告以右手甩向告訴人右臉,第三人有
支開被告之動作。被告於03分00秒以右
手手掌拍向告訴人頭頂(由上往下揮
打),告訴人被打後有撫摸頭部之動
作,隨後第三人將被告支開,擋在被告
與告訴人之間。
【03分13秒至04分00秒】
第三人在告訴人與被告中間,3人互有拉
扯動作,期間被告持續有對告訴人咆哮
之行為,被告右手不時指向告訴人。
【04分00秒至04分36秒】
第三人走向路旁,被告左手鉤住告訴人
之脖子。被告於04分10秒拉住告訴人衣
領,被告有斥責之動作,並以右手指向
畫面左側。被告與告訴人於04分28秒經
第三人示意至畫面左邊之路邊交談(被
畫面中間柱子擋住),第三人於04分29
秒離開現場,於04分36秒進入店內。
(續上頁)
 
【04分36秒至05分49秒】
被告與告訴人持續在原處交談,第三人
於05分18秒走出店門口觀看被告與告訴
人之情況,於05分27秒走回店內。
【05分49秒至15分23秒】
被告與告訴人仍持續在原處交談,第三
人再次從店內走出,走到被告與告訴人
旁邊觀看、抽菸,於06分45秒有人騎機
車拿東西給第三人,於10分12秒有人與
第三人抽菸、交談。期間被告與告訴人
僅有交談動作,未看到有拉扯行為。
【15分23秒至18分21秒】
第三人離開現場,於15分39秒進入店
內,被告於15分39秒走至畫面中紅色機
車翻找物品,於15分55秒走回至告訴人
身邊持續交談。
【18分21秒至18分52秒】
被告與告訴人騎乘機車,自畫面右側離
開現場。
【18分52秒至22分17秒】
雙方已離開現場
(續上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