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12,上訴,807,2024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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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806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807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博文



選任辯護人 王佑銘律師
王國論律師
被 告 鄭燕文



選任辯護人 林岡輝律師
被 告 黃鼎勛


選任辯護人 呂昀叡律師
被 告 林裕斌


選任辯護人 潘怡珍律師
被 告 林瑞桃


林育蓁


方俊傑



方昱勝



張妙帆



王培懿


被告王培懿
輔 佐 人 王進發
上 六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欽煌律師
被 告 鄭智勻




鄭庭芳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邱柏青律師
被 告 陳玉書


張易豪


林宇凱


上 三 人
選任辯護人 蘇淑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611 號、109 年度訴字第365 號,中華民國112 年8 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2453、4762、6127、13585 、13801 、13865 、14038 、18744 號、108 年度調偵字第411 號;
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08 年度偵字第23407 、14666 、14038 號),提起上訴,本院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以:㈠被告鄭博文與被告鄭燕文、被告林裕斌、被告林育蓁、被告方俊傑、被告林瑞桃、被告方昱勝、被告黃鼎勛共組玉山集團,旗下成立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民國107 年5 月15日前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5 樓,負責人為被告鄭燕文,其後遷址至高雄市○○區○○○路000 號11樓之1 ,負責人改為被告陳玉書)、玉山財富行銷管理顧問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3 樓之2 ,負責人為被告王培懿)、玉山國際財富管理顧問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0 號35樓之1 ,自107 年4 月26日起負責人為被告張妙帆)、玉山資融行銷有限公司(址設臺南市○○區○○路00000 號20樓,至107 年9 月25日前之負責人為被告黃鼎勛)等公司。

被告鄭博文係集團總負責人;

被告林育蓁、被告方俊傑、被告方昱勝、被告黃鼎勛、被告鄭燕文及被告林瑞桃均係總公司內之經理,被告林育蓁、被告方俊傑負責訓練及管理集團旗下各公司之業務助理及CALL客人員,被告鄭燕文及被告黃鼎勛負責訓練及督導集團下之業務專員(業務專員均係隸屬總公司,再由被告鄭燕文及被告黃鼎勛指派業務專員與各分公司回報之客戶聯繫、完成設定抵押、對保撥款等借款程序及收取手續費繳回總公司);

被告方昱勝及被告林瑞桃負責所有分公司之有線電視、臉書、LINE、簡訊及傳單等廣告行銷;

被告鄭燕文並負責與台南泉家代書實業社之王洪恩(另案偵辦)聯繫核貸及放款事宜。

被告鄭智勻、被告鄭庭芳、被告張易豪及被告林宇凱均係業務專員。

㈡該集團之營運模式為,先由被告方昱勝、被告林瑞桃以有線電視廣告、臉書、LINE、簡訊及傳單廣告之方式,向不特定民眾宣稱可以低利率辦理銀行貸款、債務整合之訊息,引誘附表一、二(即起訴書附表一及追加起訴書附表)所載被害人於附表一、二所載時間與其聯繫後,各公司之業務助理即依被告方俊傑、被告林育蓁之教育訓練內容,邀約被害人等至附表一、二所載之公司洽談,並告以「公司係玉山銀行貸款部門」、「我們有配合的銀行」、「可提供協助辦理銀行貸款」、「利息之計算與銀行利率相同」、「若信用不好可先向資產管理公司借款,公司將再協助轉向銀行貸款,屆時僅需繳納銀行利息,資產管理公司係銀行退休經理經營」等話術,使被害人等誤認其係申辦銀行貸款或先向業務助理所稱之資產管理公司借款後,即可順利申辦銀行貸款而填寫申請契約書等相關文件,並提供土地或房屋所有權狀等資料,各公司將相關申請及契約書送至總公司,由被告黃鼎勳、被告鄭燕文等人指派被告鄭庭芳、被告鄭智勻、被告張易豪及被告林宇凱等業務專員與被害人等聯繫,通知被害人等提供印鑑證明等資料,並陪同前往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設定,或係由王洪恩委託之代書代辦抵押設定,另向被害人等以「其信用狀況不好,公司評估應先向資產管理公司借款更高額之款項,待清償目前相關債務後,才能順利轉向銀行貸款」等如附表三(即起訴書附表二)所載之話術,使被害人等信以為依其所述即可順利完成銀行貸款,而同意與其前往台南王洪恩設立之泉家代書實業社等如附表一至三所載地點完成對保及撥款,被告鄭智勻等業務專員更告以王洪恩係銀行退休之經理,有門路可順利轉向銀行貸款,若遇被害人等察覺所辦理者並非向銀行貸款而係私人貸款,並表示欲放棄時,被告鄭智勻等業務專員則以「在公司已有簽立契約,若中途放棄借款,公司將會求償高額違約金」等語恫嚇被害人,迫使被害人接受其提高之借款金額、利息及手續費用,而向王洪恩及王洪恩覓得配合之金主借款,並繳納代書費、利息(每月2.5分)等相關費用後,被告鄭智勻等業務專員並向被害人等稱該手續費係公司用以提高其向銀行貸款之核准率等如附表三所載之話術,再向被害人收取如附表一、二所載之手續費,被告鄭智勻等人於收受款項後,即持回總公司交與被告黃鼎勳等人,而共同以此方式向被害人詐得借款金額30% 至40% 之手續費。

嗣被害人等始終未接獲銀行核可貸款之消息,或電詢被告鄭智勻等人回復銀行貸款未通過,始悉受騙 。

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因認被告鄭博文、被告鄭燕文、被告林瑞桃、被告林育蓁、被告方俊傑、被告方昱勝、被告張妙帆、被告黃鼎勛、被告林裕斌、被告鄭智勻、被告鄭庭芳、被告陳玉書、被告張易豪、被告王培懿、被告林宇凱(共通部分稱本案被告等十五人)共同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3 款加重詐欺取財等罪嫌。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161條第1項、第301條第1項、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

因此告訴人之指訴,須無瑕疵可指,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始足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憑證(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刑事判例意旨參照)。

三、起訴及追加意旨認本案被告等十五人共同涉犯普通詐欺取財及加重詐欺取財等罪嫌,係以本案被告等十五人之供述、附表一至三所列借款人之指訴、證人即玉山銀行法務專員洪仕翰、代書王洪恩及代書事務所雇員王豫芬、紀佳豪、江宏奇 、盧俐靜、玉山集團(即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玉山財富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玉山國際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玉山資融行銷有限公司之合稱,指涉個別公司時則記載公司名稱)雇員李姵纕、張欣如、馬郁惠、洪子琁、陳正芳、江婕瑜、顏品嘉、李宜潔、王雅純、吳容儀、林雯琪、陳微媗、黃鈴喻之證述,附表五所列文件、扣案教戰手冊、新人教育手冊、訓練資料、手機對話紀錄與網頁、簡訊翻拍照片、相關收件、抽成、分紅等證據方法為其論據。

另檢察官上訴意旨以:詐欺集團向被害人施用詐術,而詐取財物,為躲避檢警追查或被害人有憑據可持向其等提起訴訟,豈會將有爭議之處或施用詐術之內容此等對其等不利之證據明白記載於契約中?本件被害人等所簽立之契約書等文件雖均未明確記載玉山集團將會協助轉貸銀行,然48名被害人均證稱業務人員有口頭告知公司可協助「轉貸銀行」之內容,扣案之教戰手冊即玉山集團之員工訓練資料亦載明「我們是與銀行貸款部主管配合」、「透過我們的管道、專業以及人力幫您申請,核貸的機率會比您自己去銀行高大約二至三成」、「 我們的公司只純辦理銀行貸款所有業務,都以銀行年利率計算」,再加上被告鄭庭芳及被告鄭智勻所證述其等與客戶接洽之過程,及公司業務均以「經理」稱呼代書王洪恩等情,已足認定向客戶佯稱公司有與銀行「經理」配合、可協助轉貸銀行,為公司使用向被害人施詐之手法,苟公司未保證提供可轉貸銀行之條件,被害人等僅係為辦理民間借貸,報紙或網路上即有許多民間貸款之廣告,何需透過玉山集團並繳納數十萬元甚至上百萬之手續費予玉山集團?被害人等甘繳此等高額之手續費,無非係期待玉山集團業務所稱可協助向銀行貸款之部分,然原審以未將該條件具體載明於契約中、該等期待非一般人可合理預期,而認本案被告等十五人未向被害人等施用起訴及追加起訴書所載之詐術,此等判斷顯與一般社會常情有違。

更遑論若被害人等均如法院知悉相關權利義務關係應白紙黑字載明於契約中,豈會成為本件詐欺案之被害人?又本案被告等十五人先向被害人等稱可協助辦理事後轉貸銀行,惟需先向民間貸款,以美化財務狀況,再於被害人取得民間貸款之款項後,旋向被害人收取高額手續費 ,事後又均無任何協助被害人向銀行貸款之舉,顯係對於已陷於經濟困境之被害人,以上開話術使該等需錢孔急之被害人相信在本案被告等十五人之協助下,可順利辦理銀行貸款 ,之後僅需繳納銀行之利息,而無庸負擔民間借款之較高之利息,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方交付高額手續費;

觀之玉山集團媒介被害人等向民間借貸之貸款條件並未較一般民間貸款優惠,利息未較低,且被害人等均尚需以自己房屋設定抵押,除玉山業務人員有口頭保證可辦理轉貸外,如原審判決所述 ,被害人等實無必要委託玉山集團從中居間辦理借貸,無端支付高額手續費用。

原審未深究被害人等為何願意額外支付高額手續費,僅以契約未詳載可協助轉貸銀行等為由,認轉貸銀行僅係被害人等片面期待,又無視數十名被害人均稱玉山集團業務人員有承諾可協助辦理轉貸,已足認定此乃本案被告等十五人一貫之詐術,原審逕認定被告等十五人無罪,認事用法已有違誤,為此提起上訴,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法之判決。

四、本案被告等十五人答辯要旨如附件四所示,另按:㈠刑法詐欺取財罪之成立,須行為人主觀上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係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構成要件。

就互負義務之雙務契約中,如何區辨單純民事糾紛與詐欺取財行為,最高法院曾揭示「締約詐欺」與「履約詐欺」之類型化標準,謂:在互負義務之雙務契約時 ,何種「契約不履行」行為,非僅單純民事糾紛而該當於詐術行為之實行,其具體方式有二種情形:其一為「締約詐欺 」,即行為人於訂約之際,使用詐騙手段,讓被害人對締約之基礎事實發生錯誤之認知,而締結了一個在客觀對價上顯失均衡之契約。

其行為方式均屬作為犯,而詐欺成立與否之判斷,著重於行為人於締約過程中,有無以顯不相當之低廉標的物騙取被害人支付極高之對價或誘騙被害人就根本不存在之標的物締結契約並給付價金。

另一形態則為「履約詐欺」,可分為「純正的履約詐欺」即行為人於締約後始出於不法之意圖對被害人實行詐術,而於被害人向行為人請求給付時,行為人以較雙方約定價值為低之標的物混充給付,及所謂「不純正履約詐欺」即行為人於締約之初,即懷著將來無履約之惡意,僅打算收取被害人給付之物品或價金,無意依約履行依契約應盡之義務,其詐術行為之內容多屬告知義務之違反,詐欺成立與否之判斷,偏重在由行為人取得財物後之作為,由反向判斷其取得財物之始是否即抱著將來不履約之故意,取得財物之具體方式在詐欺判斷上反而不具有重要性(最高法院111 年度台上字第3465號、110 年度台上字第3594號、109 年度台上字第5289號等判決意旨參照)。

㈡締約詐欺於雙方當事人對於契約權利義務範圍存有爭議時,如何認定是否構成締約詐欺,其判斷重點在於締約過程中被害人對締約之基礎事實有無發生錯誤認知及對價有無顯失均衡。

蓋詐欺取財罪係在保護財產法益之犯罪,而締約之雙方當事人係欲藉由契約以達成一定之財貨交換經濟上目的,凡一方最終所為財產處分與契約所欲達成經濟目的間之對價關係並未明顯失衡,縱使一方於締約過程中曾施加其他誘因,或被害人摻雜其他經濟目的以外之主觀期待(例如以購買商品、增加業績為手段,欲追求心儀對象),仍應認為詐欺取財罪之保護法益並未受侵害,至多僅屬民事糾葛。

換言之,參與契約商議之雙方,為藉由契約達到最終之經濟目的,於締約過程中通常互有要求與退讓,甚至有所吹捧、誇飾、引誘等,藉以吸引締約或取得對己最有利之契約條件,此本屬契約磋商過程之常態,應為私法自治原則所允許。

對於一方在締約過程中對他方所為較為誇張或內容抽象之表示,如理性之締約者均可認知此僅屬廣告之噱頭或較為誇張之表現手法,不當然代表產品或服務具備廣告中所表現之特質或特性 ,亦非當然以此為契約內容者,自無法評價為一方對他方施用詐術,使他方陷於錯誤因而締約。

縱非明顯之噱頭或誇飾 ,一方於締約過程中對他方所為之任何提議、說服或引誘等表示,是否可能構成締約詐欺,仍應綜合整體締約磋商經過 、雙方具體商議之內容、對意思表示之可理解程度及雙方最終之權利義務與欲藉由契約達成之經濟目的等,在對價與風險評估、履約之期待間有無顯然失衡等項為斷,除非行為人已明知所提議之特定內容為不實事項、根本無從履行,或自始即無意履行某一義務,卻仍向他方明確為相反之表示,使他方誤認此為契約內容,或納入契約經濟目的與對價關係之考量,以此為基礎進行後續之契約磋商或締結外,對於締約過程中尚不成熟之提議,或雙方尚未具體商議至一定具體程度、曾經討論過但最終未納為締約基礎之方案,甚至只是一方主觀上一廂情願之期待等,不惟客觀上難以檢驗提議之一方究竟有無傳達與事實不符之資訊,或在對價關係上究竟有無顯失均衡,對於他方抽象之主觀期待更不宜以刑罰給予明顯過度之保護,否則恐使締約或廣告行銷等手法動輒得咎,不但紊亂交易慣行與交易秩序,並使民事責任、行政管制( 如對於契約內容或行銷手法之管制)與刑事責任失其界線。

五、本案被告等十五人坦承之客觀社會事實部分,業據其等於警詢、偵訊及審理時供承明確,核與附表一至三所示借款人所為證述、證人即泉家代書實業社負責人王洪恩、證人即泉家代書實業社員工王豫芬、江宏奇、紀佳豪所為證述相符,並有附表五所示契約書及抵押設定等文件、附表五編號19之李佳琪、編號37之達倫.伊斯巴利達夫書立之借款收據在卷可稽。

惟查:㈠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認為本案被告等十五人共同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3 款加重詐欺取財等罪嫌。

惟檢察官既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3 款加重詐欺取財罪作為起訴法條,自無從再論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應先敘明。

㈡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借款人與玉山集團簽立委任契約書後,玉山集團既有依據委任契約本旨為履行,為各借款人洽商或取得民間貸款,並據以收取服務酬金,本案爭點即在於本案借款人與玉山集團所締結委任契約之權利義務內容究竟為何,及借款人對於契約之重要內容或據以締約之基礎事實,有無因為遭施用詐術而陷於錯誤之情:⒈依據附表一至三所示借款人之證述,可知其等均有親自簽立附表五所載之契約書及借款文件(編號31、32除外);

又附表一編號31所示之徐金江、編號32所示之管榮安,其等於偵查中雖未明確證稱其是否有簽立契約書,惟卷內確有徐金江所簽立之契約書及借款文件,自應認定其有親自簽立契約書 。

其次,部分借款人已明確證稱,簽約前業務員均有說明契約重要內容並經借款人自行評估符合需求(如附表五編號2 、7 、15、20、22、23、26、30、33、34、39、40、41、42 、43、44、46)。

由此可見借款人是在瞭解契約約定之雙方權利義務及依約所需支付之手續費比例後,本於自身風險評估,出於自由判斷而簽立契約。

其次,各該契約書中既均無借款人須先向民間借貸如契約所載金額並培養信用後,受委託公司即須為借款人另向銀行辦理若干借款以清償民間借貸之內容(即檢察官所稱之「轉貸」),自難認定上訴意旨所指本案被告十五人等於簽立附表五所示書面契約時,書面契約內容已包含玉山集團日後必須且保證為借款人再向銀行辦理借款以清償民間借貸之約定,檢察官上訴意旨就此部分雖主張本案被告等十五人有刻意隱匿上開情事,但經核本案全部卷證,並無相關證據資料可供佐證。

更何況,本案有部分借款人證稱知悉所辦理者為民間借貸,並無應再行向銀行轉貸之保證或約定(如附表六編號11、26、29、41、43、44所示借款人之證述),因此,玉山集團業務人員是否確實有向借款人告知並保證會向銀行「轉貸」並將之作為契約約定之一部,並無證據可供支持,是檢察官上訴意旨主張本案被告等十五人有刻意隱匿上開約定,及上開約定係屬本案契約之一部而保證可向銀行轉貸等節,即無理由。

⒉其次,起訴及追加意旨雖以附表三借款人所為之指訴,作為本案被告十五人等施用詐術之證據方法,但本案附表一、二所示借款人與玉山集團簽約實際過程,及對於締結契約內容之理解及認知,並非如附表三所為指訴之如此簡要及片段,就此部分業據本案所有借款人歷次所為陳述如附表六所示,另附表六所示部分借款人所為不利本案被告十五人等之陳述為不可採之理由,另整理如附表七所示。

依據附表六及附表七所示,本案借款人就簽約過程部分於偵查中有所隱匿、部分有陳述不一,自難以上開借款人所為證述作為不利本案被告十五人之認定。

再者,部分借款人雖曾證稱有口頭達成玉山集團應再向銀行辦理轉貸之約定、所提出之房屋及土地亦係設定抵押予轉貸銀行(如附表六編號1 、2 、4 、5 、6 、8 、10、12、13、14、15、16、17、18、19、20、21、23 、24、25、27、28、30、31、32、33、34、35、36、37、38 、39、40、41、42、45、46、47所示借款人),但比對上開借款人就此部分之非供述證據(如附表五及附表七所示),仍不足以認定玉山集團及本案借款人係確係以此作為締結契約之重要條件,亦不足以佐證業務專員於向本案借款人說明契約內容時有施用此等詐術(如附表六及附表七所示)。

⒊再者,本案借款人所謂可再向銀行取得借款之說法有無實現可能,本非玉山集團及借款人締約雙方所得掌控,此因借款人所提出締約擔保之品質並不一致,更須本案借款人有一定期間為培養信用之協力行為。

亦即,本案借款人於主觀認知上,預期要先貸得一筆金錢作為培養信用之資金,另再等待數月後,即可向銀行貸款用以清償民間借款,並供原先資金需求之締約目的,上開事項能否順利實現乙節,於一般不良資產借貸之市場實務,其得否必能完成而作為履行契約之目的,本有一定之難度,又須借款人為一定之配合協力行為。

然而,本案借款人至多僅證明本案與其接觸之部分被告等,曾向其等表示如要向銀行借款,需要本案借款人為上開協力行為始有再向銀行借款之可能,但無玉山集團業務人員就前述向銀行轉貸借款之重要細節已與本案借款人達成約定、合意或保證之情。

因此,被告鄭庭芳等業務人員,於締約過程中確有向各該借款人提及銀行轉貸方案,但就銀行轉貸之借貸金額、對象、期間、手續費等契約必要之點,雙方並未為具體權利義務之約定,自無從認定玉山集團與本案借款人就銀行轉貸部分,已作為締結委託契約之重要基礎事實而成為締約必要之點,亦無證據證明在具體締約過程中已將銀行轉貸之具體權利義務內容予以特定而足以成為契約必要之點,並在此基礎上據以計算服務酬金之對價。

是上訴意旨主張本案被告等十五人施用詐術,向借款人謊稱須先辦理民間借款後即可保證順利轉向銀行貸款,並將之作為契約一部,致使借款人誤信而同意借款並支付手續費云云,尚不可採。

⒋此外,本案部分借款人雖曾證稱誤以為玉山集團是銀行(如附表六編號3 、7 、9 、22、29),然其等所簽立契約並無簽約對象為「銀行」,或玉山集團應向「銀行」辦理借貸之字樣,卷內復無玉山集團以書面或廣告等宣稱自己為玉山銀行或受玉山銀行委託之單位等事證,亦無證人明確證稱有何人以何種方式使其等誤信玉山集團即為玉山銀行,則上開部分借款人所為此部分之證述,就其實質乃屬個人之誤信及誤認,自不能將之歸責於本案被告等十五人,並認定本案被告等十五人有施用詐術。

而玉山集團固然使用與玉山銀行相同之公司名稱,但玉山集團所營業務項目歸類為仲介服務業或顧問服務業,此均非依法須經許可之事業,無須領得許可文件並申請公司登記。

財政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管法令中,同未對民間融資業務之業務型態、行銷方式、招攬或廣告手法、收取費用報酬及業務人員之資格等有所規範,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 年12月5 日回函、財政部108 年12月6 日回函及經濟部108 年12月17日回函在卷可憑(見原審卷二第33至35頁、第47頁),足認玉山集團使用此一名稱並未違反當時法令,檢察官既未能積極證明使用玉山集團之名稱 ,如何即可誤導借款人,使之相信為玉山銀行之關係企業或受玉山銀行委託之單位,自難僅憑使用「玉山」作為公司名稱,對本案被告等十五人為不利認定。

再者,附表五所列借款人均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當中更不乏與銀行已有長久往來資金借貸經驗者,以當今網路查閱資訊之便利,且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服務據點林立之情觀之,若各該借款人有意向經核准之銀行辦理借貸事宜,應不難尋覓相關管道而自行向銀行接洽,因此,本案借款人委託玉山集團從中居間辦理借貸並支付高額手續費用,即屬資金借貸市場下之借款人所應擔負之契約責任與風險。

更何況,部分借款人早已因債務更生、尚有欠債未清償、貸款額度已滿、有違約紀錄、無固定收入或已遭銀行拒絕等原因而知悉向銀行借貸無門(如附表六編號4 、5 、6 、7 、8 、11、12、13、15、17、18、19 、21、22、24、25、27、28、30、32、33、34、37、39、40 、43、44、46、47),其等對於自身履約能力遠較一般債務人為低,如欲債務整合再借得資金,本需擔負較高之利息及手續費,其等顯然知悉自己係向民間代辦公司辦理民間借貸並設定抵押,最終資金來源即為民間金主,與銀行毫無關涉,自無所謂係向受玉山銀行委託之玉山集團或委託玉山集團向銀行辦理借貸乙事。

因此,本案借款人給付服務酬金即手續費,係基於委任關係,委託玉山集團向民間辦理借貸之對價,借款人向民間金主或代書拿取現金時,當時亦均無異議而現場收受現金,甚至將全部或部分借得款項用於清償債務及支應所需(如附表六編號1 、5 、11、12、14、15、17 、18、19、21、22、24、25、28、30、32、34、38、39、42 、44、45、46),當足認定附表五所示借款人對於自身信用狀況及借貸管道均甚為清楚,其等係欲透過民間借貸管道,並以支付高額之利息或手續費費用為對價,快速借得款項以支應所需,自難認定附表六所示之人有何陷於錯誤而為財產上交付之情事。

至於,部分借款人雖曾證稱業務專員曾有要求提高借款金額等情(如附表六編號3 、4 、5 、6 、7 、8 、9 、10、12、14、16、20、21、26、27、28、29、30、32、35、38、41、46、47),上情乃借款人自行評估需求及還款能力後,出於自由意志做成提高借款金額之決定,不能認為此等契約互動係屬施用詐術之行為;

更遑論確有部分借款人於業務專員要求提高借款,即拒絕為全部借款、或仍與業務人員、代書商議降低借款金額(如附表六編號5 、8 、27、28、38),更可證明借款人於提高借款金額時,確有完全自主決定之意思與能力。

⒌本案部分借款人另有證稱不知其等所有不動產遭玉山集團設定抵押(如附表六編號5 、6 、11、12、15、19、30、47 ),然查,上開借款人既均知悉是委託玉山集團向民間辦理借貸,其等復均自願交出土地建物權狀、印鑑證明、印鑑章等登記必要文件,甚或有陪同前往地政事務所或先前已有其他抵押借款經驗者,其等諉稱不知玉山集團有為其協助並辦理抵押設定,顯悖於交易常情,不能作為本案被告等十五人不利之認定。

㈢共同被告不利於己之部分陳述,本不得作為有罪判決唯一證據,仍須以補強證據證明其確與事實相符,然所謂補強證據,固非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倘其得以佐證該陳述之犯罪非屬虛構,能予保障其陳述事實之真實性,即已充分,如無上開情形使法院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經查:⒈證人即共同被告鄭庭芳固曾於偵查中證稱:業務助理會幫借款人評估一個可向銀行貸款的較低利率,吸引客戶接受,並說因為客戶本身的條件有缺點,所以要先辦理民間借貸,把信用卡及外債還掉,讓信用比較好,多的錢也可以放在存摺當作財力證明,這樣跟銀行貸款比較容易下來,業務助理會把話講得很好聽,讓客戶覺得向銀行貸款沒有問題,他們主要就是要讓客戶混淆,讓客戶以為是找銀行辦貸款等語。

但被告鄭庭芳亦陳稱:我們收的費用是針對民間有撥款收取的 ,對銀行我們並未收取任何費用,銀行貸款沒有百分之百過件,公司只是幫忙把貸款過件率提高,客戶還是要自己去辦理,我們確實沒有幫忙客戶向銀行申請轉貸,這點我都有清楚跟客戶說銀行的部分是他們要自己去辦理,公司只是協助及教導等語(見偵四卷之三第9 至10、107 至108 頁、之四第132 、134 至136 、140 、153 、157 至163頁 、之七第450 至457 、492 頁)。

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我沒有向客戶保證過一定可以向銀行借貸,或者他們先借款培養信用狀況後就可向銀行貸款,有些客戶誤以為我們是銀行,我也都有說我們是代辦公司,我的客戶一定都清楚他們是辦理民間借貸,不可能誤認是向銀行借貸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一第87至91、93至94、98至100 、102 至103 、107 至111 、116 至119 頁)。

綜上,被告鄭庭芳固曾證稱所屬業務助理會讓借款人主觀認為其後向銀行貸款沒有問題,於辦理過程中確有提及之後可再向銀行辦理轉貸等節,但被告鄭庭芳亦明確證稱有向借款人告知玉山集團僅屬代辦公司而非銀行,所指向銀行轉貸之說法僅屬單純之提議或建議,既被告鄭庭芳與本案借款人間未就向銀行轉貸之內容達成具體協議,亦未為必向銀行轉貸之保證,仍無法遽認被告鄭庭芳明知並無向銀行轉貸乙事,仍刻意傳達此一不實資訊,誘使本案借款人同意先為民間借款並支付高額手續費,是被告鄭庭芳所為前開證述,仍難據為不利其餘被告之認定。

⒉證人即共同被告鄭智勻固於偵查中證稱:我有跟附表一編號1 之借款人說過讓他先向代書事務所借貸,用借貸的錢清償他之前的信用卡債,再協助他向其他銀行做信用貸款,因為他是職業軍人,信用狀況跟條件可以做其他銀行貸款,所以我這樣建議,但因為他之後又偷偷去跟銀行借一筆小額信用卡貸款,所以我跟他說這樣的話他可能不容易再向銀行申辦,他後來也不願意再委託我們幫他辦理銀行貸款。

被告黃鼎勛跟被告張妙帆確實有教我跟客戶說過必須要先借民間貸款,清償之前債務或放入個人帳戶當財力證明,培養信用提高信用評比,這樣才能讓銀行核貸順利,如果代書願意借較高的金額,公司也會要我建議客戶多借一點,如果客戶不同意的話,我會告訴他們要依契約收取違約金,業務助理也有跟借款人說過可以直接幫他們轉貸銀行,所以借款人才願意付這麼高的服務費。

被告黃鼎勛也跟我說過客戶的不動產被私人抵押設定後,雖然信用狀況會變差,但公司配合的資產管理公司有辦法跟代書爭取在不用還錢的情況下,將抵押設定先塗銷,讓銀行調取謄本時不會看到私人設定,我也都有把這件事情跟客戶說明等語(見警三卷之二第285 至287 頁 、偵四卷之三第36至37頁、第114 至115 頁、之四第113 至114 頁、之七第498 至499 頁、第502 至503 頁、第559 頁 、偵八卷之二第316 至318 頁)。

因此,被告鄭智勻雖證稱曾向借款人表明要先借民間借款用以培養信用後,再向銀行轉貸乙節。

但雙方既未就向銀行轉貸之具體必要之點達成合意,上情至多僅屬締約過程中之提議或締約之引誘,難以認定此種提議或締約之引誘即屬為施用詐術,至於借款人在未明確約定向銀行轉貸內容之情形下,已願意接受先向民間借貸並支付高額手續費之條件,此自係借款人自行進行風險評估及決定後之結果,不能認為符合陷於錯誤而為財產給付之構成要件,是被告鄭智勻之上開證述亦不能作為不利其餘被告之認定。

被告鄭智勻雖另證稱被告黃鼎勛曾宣稱可在借款人未清償前先與代書配合塗銷抵押設定,讓銀行看不到私人設定乙節,但附表六之各借款人均未曾證稱被告鄭智勻或其他業務專員、業務助理曾為上開陳述,卷內亦無其他證據證明其他業務專員或業務助理曾有此種意思表示,自無從以上開共同被告單一部分之陳述,作為其餘被告不利之認定。

㈣就本案被告十五人等以外之證據方法部分: ⒈⑴證人即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對業務助理進行教育訓練之王雅純固於偵查中證稱:客戶會來公司了解貸款都是因為我們廣告打著玉山的名號及年利率只有百分之1 點多的低利率,客戶來公司簽的委託書,則都會載明手續費是核貸金額之5%至20% ,客戶是自己填寫、簽名及捺印,但業務專員在貸款通過後實際上會向客戶收取30% 至40% 之手續費,這些錢是多收的,也會進到公司,如果客戶認為手續費過高堅持不辦時,業務專員會向客戶收取契約上記載之違約金;

若客戶只是認為他拿到的錢會減少,業務專員就會遊說客戶拉高貸款金額,多出來的錢就可以用來償債或存到銀行做信用。

而且我們有向客戶謊稱配合銀行送件申請貸款,實際上卻是民間融資等語(偵八卷之二第126 至128 頁、第136 至137 頁、第223 頁、第228 至230 頁)。

⑵證人即玉山國際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業務助理馬郁惠同於偵查中證稱:業務助理都會依照扣案之教育訓練資料向客戶說明,公司都叫我們告訴客戶是要跟銀行貸款或者我們可以幫他轉貸到銀行等語(偵四卷之一第188 、236 、240 頁)。

⑶證人即玉山國際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業務助理張欣如亦於偵查中證稱:證人李姵纕有教我們向客戶說明可向銀行貸款,或者先向資產公司借貸,用房地產當擔保培養信用後再轉做信貸,最後都是向銀行借貸等語(偵四卷之一第226 、253 頁)。

⒉然而,上開證人並均證稱其等實際參與有對附表六任何一名借款人簽立附表五所示之契約,玉山集團上開員工訓練內容係屬吸引客戶之方法,性質上屬於要約之引誘或廣告手法,本不代表契約最終實際之簽約內容,自不能當然評價為施用詐術。

另就實際收取之手續費、違約金及提高借款金額部分 ,上開給付均係在借款人自由意志決定並同意而簽立契約後 ,始依約收取,並無證據可證明有超額收取之情形,同不足以評價為施用詐術,自難以此對本案被告等十五人有為不利認定。

⒊⑴證人即玉山集團員工王洪恩於偵查中固證稱:確實有幾個借款人在借款後1 、2 個月向我反應他們本來要辦銀行貸款,結果被騙來借民間,玉山那裡都聯絡不到,銀行的貸款也沒有辦或辦不下來,後來我就有跟被告陳玉書及被告王培懿等人反映此事並暫時中止業務往來,後來他們答應我會跟客人說好,也會降低收費,我們才繼續恢復往來等語(警三卷之二第115 頁、追加調查卷二第286 頁、偵四卷之一第322 頁、偵四卷之八第206 頁)。

⑵證人即玉山集團員工王豫芬於警詢及偵查曾證稱:我確實有聽借款人說過玉山集團收取費用達20%至30%,還騙借款人說要送件給銀行,但又說借款人信用有瑕疵才無法過件,證人王洪恩也有跟玉山集團之主管反映過這件事,因為他們有承諾會降低收費,我們才繼續和他們合作等語(警三卷之二第5 頁、偵四卷之一第314 至315 頁)。

⒋然而,檢察官業以證人王洪恩及證人王豫芬非本案共犯而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且其等事前並未實際參與被告陳玉書及被告王培懿等人之決策,亦未實際與附表五借款人進行締約說明及簽立契約過程,所為證詞之性質係屬事後聽聞借款人抱怨之傳聞,僅屬相關借款人證述之累積證據,而本案借款人所為證述既已有不盡一致或不能採信之情事,業如附表六及附表七所載,無從作為不利本案被告等十五人之認定。

⒌至於:⑴扣案教育訓練資料及話術資料(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17、18)中,就玉山集團與玉山銀行之關係並未明確分別,並有先為民間借貸後仍可送銀行等記載,但上開記載係屬要約之引誘或廣告行銷術語,業如前述。

⑵檢察官固以證人即玉山銀行法務專員洪仕翰於警詢所為陳述作為證據方法(見警三卷之一第185 至187 頁),但證人洪仕翰並未參與本案借款經過,所為證述僅屬個人意見,不能作為不利本案被告等十五人之證明。

⑶薪資明細表及抽傭明細(即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28)部分,僅能證明本案被告等十五人之獲利抽傭比例,但無從證明有檢察官所指加重詐欺取財情事。

六、綜上:㈠依據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方法及法院調查之證據資料,即本案被告等十五人之陳述、本案借款人之指述、證人洪仕瀚、江宏奇、盧俐靜、紀佳豪、李姵纕、馬郁惠、張欣如、陳正芳、江婕瑜、顏品嘉、李宜潔、王雅純、王豫芬、王洪恩、吳容儀之證述、附表五所示設定抵押內容摘要欄所示之書證 、玉山國際財富管理顧問公司教戰手冊、新人教育手冊、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教戰手冊、本案被告等十五人薪資明細表及抽傭比例表、扣案手機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玉山集團各公司於臉書網頁截圖及各被害人提供之簡訊翻拍照片等證據資料,不能證明本案被告等十五人共同涉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嫌。

㈡附表一、二所示借款人因有各種取得金錢之債務需求,或曾有各類借款無法再向其他資金擁有者訂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

其等大部分並非完全缺乏債務整合或提供各種授信或擔保之常識,僅係未具備更為深入之專業知識及申辦手續,而無法具體掌握與其他資金擁有者訂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之締約前準備、締約如何成立、如何履行契約等各個階段之相關專業事項,但仍具備一般借款人於一般社會經驗上所具備之基本常識;

亦即,上開借款人等對於資金借貸之專業能力及資訊係處於相對且稍微不對稱之狀態,就契約條款涉及之專業知識,固與本案被告等十五人無法具備同等之專業能力。

然而,附表一、二所示借款人既然對於能短期、快速取得所欲之資金部位,或已無法再向他人或銀行借款之前提下,仍可藉由本案被告等十五人協助取得資金,亦均知悉為能訂立本案契約並為契約本旨之給付及履行,勢將支付較高之借貸利率或相當之手續費,且亦知悉本案被告等十五人為其等提供之勞務給付,即為上開手續費之對價給付。

上開情況本即締結稍具專業知識之各類契約所存在之一般社會常態,於契約風險之評估及轉嫁上,依據契約自由原則,除非存有故意隱匿契約成立重要之點、或初始締約時即無履約意思,附表一、二所示借款人仍負有決定是否締結本案相關契約之評估風險及責任。

換言之,就取得與簽訂本案契約相關資訊之地位而論,資金需求者在與債務整合勞務提供者洽談締約事宜期間,因資金需求者本身並非從事金錢消費借貸相關事業之人,固缺乏更為專業之知識,相較於債務整合勞務提供者,資金需求者所處地位或屬居於相對弱勢,對於取得此類訂約必備知識之管道及蒐集資訊之能力亦相對較為薄弱,惟此種締約資訊之不平等,仍屬一般社會常見之締約狀態(例如購車、買屋、買賣股票等均有締約資訊不盡對等情形),除非債務整合勞務提供者對於影響締約意思之借貸重要事項刻意隱匿、甚或根本無締約真意、履約真意,以致不為必要充分之說明,而可論以詐欺,否則,本於契約自由原則,仍應由資金需求者本於締約風險評估,擔負其主觀上認為較高利率及手續費此等對價給付之風險。

㈢原審因而以不能證明本案被告等十五人犯罪,對本案被告等十五人均為無罪之諭知,核無違誤;

檢察官執前詞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 年度偵字第36054 、36055 號以與本案為同一案件移送併辦部分,因本院諭知本案被告等十五人無罪,自應將上開移送併辦部分退回檢察官,由其另為適法處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益雄、李侑姿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侑姿追加起訴及提起上訴,檢察官陳俊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李東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均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須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之規定始得上訴。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瓊芳

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一,單位:新臺幣,下同)
編號 借款人 時間 業務 專員 公司 借款金額 實拿 共扣(玉山手續費、代書費及3個月利息) 手續費 房屋 設定人 1 陳熙仁 107年10月 被告鄭智勻 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 50萬元 29.4萬元 20.6萬元 15萬元 沈月卿 2 黃玉梅 107年10月 被告鄭庭芳 250萬元 194.8萬元 55.2萬元 27.5萬元及2000元報告費 紀昱廷 3 郭秀卿 107年5月 被告鄭庭芳 400萬元 278.4萬元 121.6萬元 80萬元及開辦費3000元(匯入被告鄭燕文帳戶) 梁素卿 4 梁又驊 107年7月 被告鄭庭芳 220萬元 110萬2200元 109萬7800元 88萬元 莊庭維 5 林美娥 107年5月 被告鄭庭芳 100萬元 50多萬元 40多萬元 30萬元及3500開辦費 紀昱廷 6 簡佑霖 107年6月 被告鄭庭芳 80萬元 32萬元 陳麗芬 7 林斯琴 107年3月 被告鄭庭芳 450萬元 217萬5千元 233萬元 202萬5千元(分2次,112.5萬元及90萬元) 王豫芬 王豫秀 8 朱威騰 107年7月 被告張易豪 20萬元 0元 不詳 不詳 王怡中 9 楊淑芬 楊詠琪 107年7月 被告張易豪 70萬元 48萬元 32萬元 14萬元 開辦費3000元 吳振嘉 10 黃文英 107年5月 被告鄭庭芳 300萬元 222萬元 88萬元 54萬元 陳柏成 11 謝彰銘 107年12月 被告鄭庭芳 200萬元 137萬6千元 62萬4千元 40萬元及2000元開辦費 陳素貞 12 陳詠琳 107年12月 被告鄭庭芳 30萬元 16萬4千5百元 13萬5千5百元 9萬元 不詳 13 黃佾銘 107年5月 被告鄭智勻 80萬元 39萬8千元 40萬2千元 30多萬元 陳麗芬 14 林芥安 107年5月 被告鄭智勻 50萬元 22萬元 28萬元 20萬元 王怡仁 15 許仲榮 顏金葉 107年5月 被告鄭智勻 200萬元 65萬元 135多萬元 83萬元 陳麗芬 16 劉芳源 107年12月 被告鄭庭芳 100萬元 57萬元 43萬元 忘記了 王豫秀 17 高培芬 107年10月 被告鄭庭芳 300萬元 250萬元 50萬元 30萬元 不詳 18 李雅玲 107年11月 被告鄭智勻 80萬元 50萬元 30萬元 25萬元 黃晉嘉 19 陳怡均 107年11月 被告鄭庭芳 30萬元 14萬元 16萬元 梁順華 20 李佳琪 107年6月 被告鄭庭芳 40萬元 17萬5000元 22萬5000元 16萬元 吳進師 21 陶瑩霞 107年7月 被告鄭智勻 80萬元 48萬元 32萬元 服務費加規費合計26萬元 紀昱廷 22 林靜利 107年10月 被告鄭智勻 85萬元 50萬元 35萬元 25萬元 紀昱廷 23 李文修 107年6月 被告鄭庭芳 40萬元 19萬元 8萬5至9萬元 陳柏成 24 傅瑜 許斯傑 107年10月 被告張易豪 玉山財富行銷管理顧問公司 30萬元 9萬元 梁順華 25 李水雲 107年9月 被告張易豪 110萬元 67萬9000元 42萬1000元 33萬元及開辦費2000元 蔡正育 26 張秀紅 107年6月 被告張易豪 50萬元 22萬4000元 27萬6000元 20萬元 謝嫈娟 27 辛梅香 107年6月 被告張易豪 100萬元 71萬8千元 28萬2千元 15萬元 紀昱廷 28 陳樹林 107年6月 被告張易豪 50萬元 39萬3千元 10.7萬元 3萬5千元 紀昱廷 29 陳奕勳 107年6月 被告張易豪 余冠龍 50萬元 33萬元 17萬元 服務費加規費合計12萬5千元 紀昱廷 30 陳韻如 107年9月 被告張易豪 100萬元 68萬元 32萬元 20萬元 梁順華 31 張春櫻 107年3月 被告鄭庭芳 180萬元 106萬4000元 73萬6000元 54萬元及開辦費3000元 王怡中 32 徐金江 107年5月 被告鄭智勻 60萬元 36萬元 24萬元 11萬元 陳柏成 33 管榮安 107年12月 被告張易豪 100萬元 57萬2千元 42萬8千元 30萬元及3000元開辦費 江宏奇 34 吳梅枝 107年5月 被告鄭庭芳 100萬元 77.1萬元 22.9萬元 10多萬元 王怡仁 35 謝佩珊 107年5月 被告鄭庭芳 30萬元 12萬7千5百元 17萬2千5百元 9萬元 吳進師 36 陳昭君 107年1月 被告張易豪 300萬元 160萬元 140萬元 105萬元 37 王居全 107年10月 被告鄭智勻 玉山國際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100萬元 48萬4千元 51萬7千元 40萬元 紀昱廷 38 達倫‧伊斯巴利達夫 108年1月 300萬元 176萬元 124萬元 90萬元 紀昱廷 39 許瑞娟吳瑞雄 107年6月 40萬元 27.7萬元 12萬3千元 6萬3千元(含3000元代辦費) 梁素卿 40 方梓峯 107年7月 被告林宇凱 玉山資融行銷有限公司 120萬元 75萬4千元 44萬6千元 30萬元 陳麗芬 41 洪子涵洪英洲 107年9月 120萬元 68萬元 52萬元 36萬元 王豫秀 42 黃軒逸 107年7月 130萬元 62萬9000元 67.1萬元 52萬元 紀昱廷 43 林俊良 107年5月 150萬元 扣掉清償另一筆民間貸款92萬元,實拿3萬元 55萬多元 30萬元 紀昱廷
附表二(即追加起訴書附表)
編號 借款人 時間 業務 專員 公司 借款 金額 實拿 共扣(玉山手續費、代書費及3個月利息) 玉山 手續費 房屋 設定人 1 孔大芳 107年12月 被告張易豪 玉山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40萬元 20萬元 20萬元 11萬元 不詳 2 邱封儒 107年1月 被告張易豪 玉山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60萬元 19萬元 30餘萬元 20餘萬元 不詳 3 王文璋 107年12月 被告鄭智勻 玉山國際財富管理顧問公司 100萬元 65萬元 35萬元 20萬元 陳慶璁 4 李慧姈 107年9月 被告鄭庭芳 玉山財富行銷管理顧問公司 200萬元 15元5萬2000元 44萬8000元 40萬元 廖萬吉 5 陳玉蘋 107年5月 被告鄭庭芳 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 200萬元 98萬多元 87萬元 不詳 紀昱廷
附表三(即起訴書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證據 詐術 撥款 地點 1 陳熙仁 1.與被告鄭智勻簡訊 2.聯徵資料 3.○○鎮○○段0000地號及0000建號房屋謄本、申請抵押契約書 4.匯款交易明細 5.金融業務申請委任契約書、徵信同意書、事務費用項目、切結書 1.稱先私人借貸後可以更低利率轉貸銀行,後未送件銀行 2.銀行退休經理可幫忙 台南王洪恩處撥款 2 黃王梅 1.聯徵資料 2.○○區○○○段○○小段0000-0000地號及0000建號房屋土地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3.切結書(玉山退回5萬元予黃王梅) 4.與被告鄭庭芳LINE對話紀錄 5.黃怡文存摺影本 1.稱先私人借貸後可轉貸銀行,後房屋遭設定,亦未送件銀行 2.原只欲貸款100萬元,佯稱須貸至250萬元,資管公司拉高信評分數、銀行退休經理會幫忙找土地評鑑者及代書保證人,將可順利轉貸銀行,且屆時利率會低於1.33 台南王洪恩處撥款 3 郭秀卿 告代廖威斯律師 1.被告鄭燕文帳戶 2.與被告鄭庭芳及金主line對話紀錄 3.被告鄭庭芳手寫資料 4.○○區○○段0000地號及0000建號謄本及設定抵押契約書 5.金融業務申請委任契約書、代書事務明細及切結書 4.指認被告鄭庭芳、被告鄭燕文 1.佯稱與玉山銀行相關,可代辦銀行貸款,利率1.38% 2.原欲借款80萬元,稱需貸到400萬元,銀行較好過件,後稱銀行未過件 台南王洪恩處撥款 4 梁又驊 1.與玉山資產及被告鄭庭芳LINE對話記錄 2.設定抵押契約書、○○區○○段○小段0000建號謄本 3.和解書、220萬元本票、金融業務申請委任契約書、代書事務明細、切結書 1.資產管理公司 2.佯稱先向民間借款才能轉貸銀行350萬元 3.不知房屋遭人設定抵押 台南王洪恩處撥款 5 林美娥 1.設定抵押申請書、設定○○區○○○段0000地號及00000、00000建號抵押 2.與被告鄭庭芳LINE對話紀錄 稱先向其公司借款後可順利轉貸銀行 台南王洪恩處撥款 6 簡佑霖 1.32萬元發票 2.正本資料保管之義務 3.○○區○○段000地號謄本 1.需先向民間借款才能達到評分標準 2.需提高借款金額至80萬元,才能順利核貸銀行,且降低房貸利率 台南王洪恩處撥款 7 林斯琴 1.與被告鄭庭芳LINE對話紀錄 1.稱係玉山銀行貸款,且須貸款更高金額方能順利核貸 2.先向代書貸款係為了包裝其財力證明,銀行貸款方能順利核貸 3.手續費部分係用以作資料,其後轉貸銀行可獲較低利率 台南王洪恩處撥款 8 朱威騰 告代方浩鍵、葉凱禎律師 1.○○段○小段0000地號及0000建號房屋謄本、抵押設定契約書、抵押權債務清償證明書 2.指認被告張易豪 1.代為申辦銀行貸款 2.未經同意即被設定抵押(元欲借款20萬元,同意設定抵押,然竟被設定120萬元) 3.稱須提高借款金額至120萬元方可順利核貸,惟告訴人未受騙 未撥款 9 楊淑芬 楊詠琪 告代方浩鍵、葉凱禎律師 1.金融業務申請委任契約、代書事務明細、切結書 2.設定抵押申請書、設定○○區○○段000-00、000-00地號及0000建號抵押 3.指認被告張易豪 1.可代為辦理銀行貸款,然需先辦理民間借貸70萬元清償卡債 ○○區地政事務所撥款 10 黃文英 1.指認被告鄭燕文駕車搭載被告鄭庭芳與其前往台南撥款 1.稱係玉山銀行經理出來經營,為玉山銀行相關企業,使被害人誤認係向銀行貸款 2.須提高借款金額方能順利核貸 3.不知遭設定抵押 台南王洪恩處撥款 11 謝彰銘 告代李奇芳律師 1.玉山行銷簡訊(稱係銀行貸款專案,利率1.3%起)及與玉山行銷、被告鄭庭芳LINE對話紀錄 3.○○區○○段0000-0000地號及0000建號房屋謄本 4.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40萬元服務費發票 5.正本資料保管之義務 原只欲借款60萬元,業務專員佯稱須借到200萬元方能提高評分,70萬元服務費係用以公司背書及拉高被害人之房屋價值(抵利型房貸係身上持有現金愈多折抵之利息愈多) ○○地政事務所撥款 12 陳詠琳 1.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出具之保管條 1.不知設定抵押,稱收取權狀係為評估可以貸款金額 2.先辦民間貸款後可協助轉貸銀行,該民間借貸係玉山銀行退休經理,向其貸款可提高轉貸銀行機率 ○○地政事務所撥款 13 黃佾銘 1.指認王豫芬、被告鄭智勻、江宏奇 2.○○區○○段○小段00000建號及0000地號謄本 稱其公司與玉山銀行有關係,先向民間借款後,可協助找人替其房地背書、提高房地價格,並將部分款項存於帳戶中可培養信用,2、3月後即可轉貸銀行,後稱貸款未過 台南王洪恩處撥款 14 林芥安 1.指認王豫芬、被告鄭智勻、江宏奇 2.50萬元本票影本 3.○○區○○段00000建號及0000地號謄本 4.與被告鄭智勻LINE對話紀錄 1.稱公司主管係銀行退休之人,與銀行高層熟識,可協助辦理銀行貸款 2.民間借貸係為將款項存於存摺內拉高信用評等 台南王洪恩處撥款 15 許仲榮 顏金葉 設定○○區○○段000建號及000地號抵押 1.稱先辦理民間貸款後可協助轉貸銀行,且須提高借款金額至200萬元方能順利核貸,收取之服務費部分係要給廠商提供證明,以提高過件率及聯徵分數,後稱銀行核貸未過 台南王洪恩處撥款 16 劉芳源 1.屏東市○○段0000○0000地號及000建號謄本 2.與被告鄭庭芳LINE對話紀錄 1.先向其資產管理公司借款後,可轉貸銀行,且須提高借款金額,較易成功轉貸銀行 2.服務費內之20萬元係聯絡廠商,使其聯徵評分提高 3.及未經同意即遭設定抵押 ○○地政事務所撥款 17 高培芬 1.指認被告鄭燕文駕車搭載被告鄭庭芳與其前往台南王洪恩處 1.稱因評分不足,需先向銀行經理借款,且須提高借款金額至300萬元後,可轉貸銀行,利息僅1.9%,後稱未能核貸 2.不知房屋遭設定抵押給私人,稱拿取權狀及印鑑證明係要辦理銀行貸款用 台南王洪恩處撥款 18 李雅玲 告代廖威斯律師 1.○○區○○段0000建號房屋及000地號謄本、申請設定抵押契約書 2.與被告鄭智勻LINE對話紀錄 1.不知遭設定抵押 2.佯稱可代辦銀行貸款,先辦理民間借款後可協助轉貸銀行,後稱銀行貸款未過 ○○區公所撥款 19 陳怡均 1.抵押設定契約書、○○段○小段0000建號異動索引資料及謄本 2.與被告鄭庭芳LINE對話紀錄 3.指認王豫芬、被告鄭庭芳 1.佯稱是玉山銀行,借款利率1.5%30年,後稱先辦理民間借貸(稱資產管理公司),可協助拉高房地價值,轉貸銀行,後稱銀行貸款未過 台南王洪恩處撥款 20 李佳琪 1.○○區○○段000地號及0000建號謄本及抵押權設定申請書 2.李佳琪與玉山資產及被告鄭庭芳LINE對話紀錄 3.金融業務申請委任契約、代書事務明、40萬元本票、切結書 1.佯稱係玉山銀行相關企業 2.公司會先借一筆錢給告訴人養信用再轉貸銀行利率會比較低(以資產管理公司名義) 3.手續費16萬元是要疏通廠商及找背書人 4.後稱轉貸銀行沒過 5.不知設定抵押之事 ○○區地政事務所撥款 21 陶瑩霞 1.指認被告鄭智勻、紀佳豪 2.○○區○○○段0000建號及0000-0地號謄本 1.稱先辦理民間借款,可透過關係轉貸銀行,後稱貸款未過 ○○區地政事務所撥款 22 林靜利 1.指認王洪恩、被告鄭智勻 2.○○區○○段○小段00地號及0000建號謄本 3.85萬元本票影本 1.稱公司先代墊85萬元給被害人,之後會協助辦理銀行整合貸款,後稱銀行貸款未過 2.稱抵押係為辦理銀行貸款之用 ○○區地政事務所撥款 23 李文修 1.指認被告鄭庭芳 2.○○區○○段○小段000地號及000建號地籍異動索引、抵押申請契約書 1.稱先辦理民間借貸,清償卡債後,可協助轉貸銀行。
2.後拒絕協助轉貸銀行。
○○區地政事務所撥款 24 許斯傑 (傅瑜) 1.與玉山財富行銷管理顧問公司及被告張易豪line對話紀錄 2.○○區○○段000建號房屋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3.金融業務申請委任契約書、徵信同意書、流程說明約定書、契約審議期間約定同意書、代書事務明細 4.9萬元本票 1.稱先借款30萬元後,可轉貸銀行,且未告知設定抵押,後稱銀行貸款未過 ○○區地政事務所撥款 25 李水雲 (楊榮美) 告代廖威斯律師 1.嘉義市○段○○段0000地號及0000建號房屋土地謄本、設定抵押契約書 2.金融業務申請委任契約書、徵信同意書、流程說明約定書、契約審議期間約定同意書、代書事務明細、切結書 4.33萬元本票 1.先辦理民間借款後,可協助轉貸銀行,且利率更低 2.稱要疏通廠商及背書人而收取手續費等費用 3.後稱銀行貸款未過 嘉義文化路郵局撥款 26 張秀紅 1.○○區○○段000建號及000地號謄本、申請設定抵押契約書 2.與玉山財富、被告張易豪LINE對話紀錄 3.切結書、金融業務申請委任契約書、契約審議期間約定同意書、代書事務明細、20萬元本票 1.稱先借一筆錢還卡債養信用後,可轉房貸,房貸利息低,會協助轉貸銀行,後稱銀行沒過款 2.佯稱是玉山銀行相關企業 ○○區地政事務所前撥款 27 辛梅香 1.指認被告鄭燕文駕車搭載其前往台南撥款、紀佳豪撥款 2.屏東市○○段000○號及00-000地號查詢資料 稱係辦理銀行貸款 台南王洪恩處撥款 28 陳樹林 1.指認被告張易豪 2.玉山廣告簡訊翻拍照片 3.保管條 4.○○區○○段0000建號及000-0、000地號謄本 稱需先向融資公司借款清償款項後,過2、3月後,即可成功辦理銀行貸款,後稱銀行貸款未過 台南王洪恩處撥款 29 陳奕勳 1.指認被告張易豪、紀家豪(余專員未指認) 2.○○區○○段○小段000建號及000地號謄本 3.3萬元本票 稱其公司會先撥一筆款項提供被害人培養信用,並協助辦理與其公司有往來之銀行申請貸款,將款項存入帳戶後可提高信用評分,培養信用3個月後可轉貸銀行。
台南王洪恩處撥款 30 陳韻如 1.指認被告張易豪、紀佳豪 2.○○區○○段0000建號及0-0地號謄本 1.自稱係玉山銀行 2.稱有專屬代書可先借款,將款項存於帳戶內,可提高評分,1、2日後即可成功向銀行申貸。
3.稱手續費係為疏通銀行內部,後稱銀行貸款未過 ○○區地政事務所撥款 31 張春櫻 告代張清雄律師 1.切結書、金融業務申請委任契約書、徵信同意書、契約審議期間約定同意書、流程說明約定書(辦理對保)、54萬元本票、代書事務明細 2.與被告鄭庭芳簡訊 3.指認被告王培懿駕車搭載被告鄭庭芳與其前往台南王洪恩處 稱先向民間借款後,將款項存於帳戶中,培養信用可以轉貸銀行,且該民間借款之代書可介紹銀行順利轉貸 台南王洪恩處撥款 32 徐金江 ○○區○○段0000、0000、0000建號及00地號謄本 稱係玉山銀行關係企業,使被害人誤以為係辦理銀行貸款,後又稱會協助轉貸銀行 台南王洪恩處撥款 33 管榮安 ○○區○○段0000建號及00地號謄本 先稱可協助辦理銀行貸款,後稱需先私人貸款100萬元,其中部分款項是要給銀行做公關,其後方能順利向銀行貸款280-300萬元,後稱銀行貸款未過 ○○區地政事務所撥款 34 吳梅枝 ○○區○○段0000建號及000地號謄本 稱可辦理銀行房貸,使被害人誤以為係辦理銀行貸款,及設定抵押給銀行 ○○區地政事務所撥款 35 謝佩珊 ○○區○○○段0000建號及000地號謄本 稱其公司受玉山銀行委託,然須先辦理民間貸款後,銀行貸款方能順利核貸,又稱代書可辦理土地增值,可使房地價值提高,能順利轉貸銀行,後稱銀行貸款未過 ○○區地政事務所撥款 36 陳昭君 1.指認被告張易豪 2.設定○○區○○段○小段000建號及000地號抵押 1.稱可協助辦理銀行貸款,須貸多一點款項,存於帳戶內,增加信用評比後,可轉貸銀行 2.服務費係用以幫忙背書,後稱銀行貸款未過 台南王洪恩處撥款 37 王居全 潘駿薰 1.○○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及000建號謄本 2.指認王洪恩、余冠龍、被告鄭智勻及王豫芬 稱先向銀行退休之人借款後,將協助轉貸銀行,借款金額須放在銀行不能使用,以提高信用額度,後稱銀行未核貸 台南王洪恩處撥款 38 達倫‧ 伊斯巴利達夫 告代蔡宜軒律師 1.與被告鄭智勻通話錄音(提及資產管理公司) 2.與被告鄭智勻LINE對話紀錄 3.土地抵押申請書、南投市○○段00000000地號土地及0000建號房屋謄本 4.玉山國際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發票 5.金融業務申請委任契約書、契約審議期間約定同意書、徵信同意書、本票、代書事務明細及切結書 6.玉山廣告簡訊:100萬本利月付3451元、玉山國際房貸優惠專案利率1.38%起,100萬元月付3333元 1稱先辦理私人借貸後,款項存放於戶頭做為財力證明,會協助以更低利率轉貸銀行 王洪恩台南撥款 39 許瑞娟 吳瑞雄 1.玉山國際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保管條 2.○○鄉○○段000建號000地號謄本 1.明知被害人僅欲借款30萬元,設定抵押130萬元,稱係為提高聯徵分數,能順利核貸 2.先辦理民間借貸,再轉貸銀行 3.自稱玉山銀行專員 ○○地政事務所撥款 40 方梓峯 1.指認王豫芬、被告林宇凱 2.切結書、正本資料保管之義務 3.○區○○段00000建號及000-000地號謄本 稱係銀行代辦公司,其公司與銀行高層鑑定師有配合,可提高房產價值,故須收取房產鑑定費及服務費,給鑑定師提高房產價值及疏通銀行高層,後稱疏通失敗 台南王洪恩處撥款 41 洪子涵 洪英洲 ○○區○○段000建號及000-0地號謄本 1.稱協助送件銀行貸款未過,故須先向資產管理公司借款,培養信用,再向銀行疏通辦理貸款 2.稱該其公司主管係銀行退休,與銀行高層熟識,內部有疏通管道,可協助美化信用,部分手續費係用以疏通銀行高層 3.後稱銀行貸款未過 台南王洪恩處撥款 42 黃軒逸 1.民事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狀及民事裁定 2.林專員名片 3.與被告林宇凱line對話紀錄 4.切結書、金融業務申請委任契約書、徵信同意書、契約審議期間約定同意書、流程說明約定書(辦理對保)、52萬元本票、代書事務明細及和解書 1.佯稱係玉山銀行人員 2.稱可協助轉貸銀行 ○○地政事務所撥款 43 林俊良 ○○區○○段000建號及0000-0地號土地查詢資料 稱須先辦理民間借貸清償債務後,方能轉貸銀行,且其有門路,後稱銀行未過件 台南王洪恩處撥款
附表四:本案被告等十五人答辯要旨
編號 被告 答辯要旨 1 鄭博文 被告鄭博文坦承擔任玉山集團總經理,附表一至三所列各借款人均有經由玉山集團向他人借款,並為附表一至三所示抵押權設定。
玉山集團有多種協助客戶取得融資之管道,並非僅有民間借貸一種,公司均依個別客戶之條件評估借貸管道,非一律引導至民間借貸。
客戶取得融資後,玉山集團也都是依照契約所載一定比例收取服務費,此均為借款人清楚知悉並同意,並無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所載犯罪情事等語。
2 鄭燕文 被告鄭燕文坦承自105年5月至000年0月間擔任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及玉山財富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業務經理,下轄被告鄭庭芳、被告張易豪等業務人員,其負責將案件分派給業務人員,並將資料送給被告林裕斌審核,亦曾和被告鄭庭芳一同駕車搭載借款人前往位於臺南市○區○○路000號之泉家代書實業社取款,並向被告鄭庭芳收取客戶繳付之服務酬金。
附表一至三所列各借款人均知悉是民間借款,並非向銀行借款,亦無後續轉貸之約定,而在自由意志下簽立契約,玉山集團亦有實際借款予借款人,始依約收取手續費作為委任報酬,並無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所載犯罪情事等語。
3 林瑞桃 被告林瑞桃坦承擔任玉山集團經理,負責行銷廣告。
附表一至三所列各借款人均知悉是民間借款並需設定抵押,非向銀行借款,亦無後續轉貸之約定,而在自由意志下簽立契約,玉山集團同有實際為借款人尋得民間借款管道取得借款,始依約收取手續費作為委任報酬,並無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所載犯罪情事等語。
4 林育蓁 被告林育蓁坦承擔任玉山集團經理,負責管理業務助理及電話行銷人員,確曾使用扣案教材教育業務助理,面對信用不良客戶時,建議客戶先向民間借款,拿去還掉銀行負債,等1、2年聯徵紀錄消除後,再去跟銀行申辦貸款等事實。
附表一四三所列各借款人均知悉是民間借款並需設定抵押,非向銀行借款,亦無後續轉貸之約定,而在自由意志下簽立契約,玉山集團同有實際為借款人尋得民間借款管道取得借款,始依約收取手續費作為委任報酬,並無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所載犯罪情事等語。
5 方俊傑 被告方俊傑坦承擔任玉山集團經理,負責管理業務助理及客戶簽件事宜,其確曾使用扣案教材教育業務助理,面對信用不良客戶時,建議客戶先向民間借款,拿去還掉銀行負債,等1、2年聯徵紀錄消除後,再去跟銀行申辦貸款。
附表一至三所列各借款人均知悉是民間借款並需設定抵押,非向銀行借款,亦無後續轉貸之約定,而在自由意志下簽立契約,玉山集團同有實際為借款人尋得民間借款管道取得借款,始依約收取手續費作為委任報酬,並無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所載犯罪情事等語。
6 方昱勝 被告方昱勝坦承擔任玉山集團經理,負責行銷廣告。
附表一至三所列各借款人均知悉是民間借款並需設定抵押,非向銀行借款,亦無後續轉貸之約定,而在自由意志下簽立契約,玉山集團同有實際為借款人尋得民間借款管道取得借款,始依約收取手續費作為委任報酬,並無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所載犯罪情事等語。
7 王培懿 被告王培懿坦承擔任玉山財富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下轄被告鄭庭芳等業務人員。
附表一至三所列各借款人均知悉是民間借款並需設定抵押,非向銀行借款,亦無後續轉貸之約定,而在自由意志下簽立契約,玉山集團同有實際為借款人尋得民間借款管道取得借款,始依約收取手續費作為委任報酬,並無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所載犯罪情事等語。
8 張妙帆 被告張妙帆坦承擔任玉山國際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下轄被告鄭智勻等業務人員,確有媒介過客戶向位於臺南市○區○○路000號之泉家代書實業社借款,並待客戶取款後向之收取服務費用,公司也確有於客戶急需用錢時,先介紹客戶至代書事務所借貸,之後再向銀行貸款之作法,業務助理也都受過這樣向客戶說明的訓練。
附表一至三所列各借款人均知悉是民間借款並需設定抵押,非向銀行借款,亦無後續轉貸之約定,而在自由意志下簽立契約,玉山集團同有實際為借款人尋得民間借款管道取得借款,始依約收取手續費作為委任報酬,並無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所載犯罪情事等語。
9 黃鼎勛 被告黃鼎勛坦承擔任玉山集團經理,並為玉山國際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下轄被告鄭智勻、被告林宇凱等業務人員,其負責將案件分派給業務人員,並將資料送給被告林裕斌或被告鄭博文審核,下轄之業務專員確實會跟客戶說明可先向民間業者借款清償負債或存入帳戶,經過一段時間後客戶的信用評比就會上升,之後玉山集團可以再幫客戶向銀行申請貸款或客戶自行去貸款。
玉山集團有多種協助客戶取得融資之管道,並非僅有民間借貸一種,客戶取得融資後,玉山集團也都是依照契約所載一定比例收取服務費,此均為借款人清楚知悉並同意,並無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所載犯罪情事等語。
10 林裕斌 被告林裕斌坦承擔任玉山集團股東,於被告張妙帆接任前擔任玉山國際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負責送件。
其是玉山集團股東,完全未接觸過借款人,亦未對業務專員、業務助理進行教育訓練,對業務專員與客戶間之糾紛不清楚。
附表一至三之借款人均清楚知悉係辦理民間借貸及抵押,復在自由意志下簽立契約,玉山集團亦係依約收取費用,並無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所載犯罪情事等語。
11 鄭智勻 被告鄭智勻坦承有代表與附表一編號1、12、13、14、17、20、21、31、36、37、38、45之客戶簽立各該契約書等文件,並向客戶收取抵押設定之相關文件後,協助辦理抵押設定,待金主撥款後帶借款人前往拿取借款,並依約收取行政服務費。
附表二由其所經手之借款人均知悉是民間借款,並非向銀行借款,亦無後續轉貸之約定,而在自由意志下簽立契約,玉山集團亦有實際借款予借款人,始依約收取手續費作為委任報酬,並無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所載犯罪情事等語。
12 鄭庭芳 被告鄭庭芳坦承有代表與附表一編號2、3、4、5、6、7、9、10、11、15、16、18、19、22、30、33、34、46之客戶簽立各該契約書等文件,並向客戶收取抵押設定之相關文件後,協助辦理抵押設定,待金主撥款後帶借款人前往拿取借款,並依約收取行政服務費,並有為附表三編號3、4、13之對話。
附表一至三由其所經手之借款人均知悉是民間借款,並非向銀行借款,亦無後續轉貸之約定,而在自由意志下簽立契約,玉山集團同有實際為借款人尋得民間借款管道取得借款,始依約收取手續費作為委任報酬,並無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所載犯罪情事等語。
13 陳玉書 被告陳玉書坦承自107年5月起擔任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下轄被告鄭庭芳、被告鄭智勻等業務人員,有客戶欲委託辦理民間借貸時,均由其出面找配合之泉家代書實業社王洪恩評估可否借貸及借貸之金額,核貸後會由業務帶客戶去泉家代書實業社取款,並向客戶收取服務酬金後繳回。
其只是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並未實質參與公司運作,對於被告鄭智勻等人無指揮監督權力,難認有何犯意聯絡。
且附表一至三所列各借款人均知悉是民間借款,並非向銀行借款,亦無後續轉貸之約定,而在自由意志下簽立契約,玉山集團亦有實際借款予借款人,始依約收取手續費作為委任報酬,並無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所載犯罪情事等語。
14 張易豪 被告張易豪坦承有代表與附表一編號8、23、24、25、26、27、28、29、32、35、43、44之客戶簽立各該契約書等文件,並向客戶收取抵押設定之相關文件後,協助辦理抵押設定,待金主撥款後帶借款人前往拿取借款,並依約收取行政服務費。
附表一至三由其所經手之借款人均知悉是民間借款並需設定抵押,非向銀行借款,亦無後續轉貸之約定,而在自由意志下簽立契約,玉山集團同有實際為借款人尋得民間借款管道取得借款,始依約收取手續費作為委任報酬,並無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所載犯罪情事等語。
15 林宇凱 被告林宇凱坦承有代表與附表一編號39、40、41、42、45之客戶簽立各該契約書等文件,並向客戶收取抵押設定之相關文件後,協助辦理抵押設定,待金主撥款後帶借款人前往拿取借款,並依約收取行政服務費,另有為附表三編號19之對話等事實。
附表一至三由其所經手之借款人均知悉是民間借款並需設定抵押,非向銀行借款,亦無後續轉貸之約定,而在自由意志下簽立契約,玉山集團同有實際為借款人尋得民間借款管道取得借款,始依約收取手續費作為委任報酬,並無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所載犯罪情事等語。

附表五:本案借款、撥款及抵押設定情形暨相關證據資料
編號 借款人 借款文件內容摘要及撥款情形 設定抵押內容摘要 1 陳熙仁 陳熙仁於107年10月1日與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簽訂契約,約定於1至50萬元範圍內,委託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向自然人或法人辦理借貸事宜或申辦各項金融業務,辦理委託事項之酬金,以借貸核准撥款金額30%計算,陳熙仁應於委託事項完成後立即給付服務酬金,陳熙仁所提供之正本資料如土地建物權狀、印鑑證明等,則由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代為保管作為設定使用。
代書於107年10月23日撥款50萬元,扣除代書費用1萬5千元、預扣3個月利息3萬7千5百元及設定費1萬2千元後,將款項交予陳熙仁,陳熙仁再將行政服務費15萬元交予鄭智勻,有金融業務申請委任契約書、徵信同意書、契約審議期約定同意書、事務費用項目及本票(原審卷一第397至403頁)。
陳熙仁所有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0建號建物,於107年10月17日設定抵押權予沈月卿,有土地建物謄本、土地登記申請書可參(警三卷之一第109至115頁、第119至127頁)。
2 黃王梅 黃怡文 黃王梅於107年10月6日與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簽訂契約,約定於1至250萬元範圍內,委託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向自然人或法人辦理借貸事宜或申辦各項金融業務,辦理委託事項之酬金,以借貸核准撥款金額11%計算,黃王梅應於委託事項完成後立即給付服務酬金,黃王梅所提供之正本資料如土地建物權狀、印鑑證明等,則由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代為保管作為設定使用。
另於107年10月29日簽訂委任代辦民間抵押借款,約定借款250萬元之利息為月利息2分5釐。
代書於107年11月7日撥款250萬元,扣除代書費用7萬5千元、預扣3個月利息18萬7千5百元及設定費2萬元後,將款項交予黃王梅,黃王梅再將行政服務費27萬5千元交予鄭庭芳,嗣於107年11月29日由鄭庭芳代表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退費5萬元予黃王梅,有金融業務申請委任契約書、辦理對保流程說明約定書、徵信同意書、契約審議期約定同意書、代書事務明細及切結書、委任代辦民間抵押借款契約書在卷可憑(聲羈更審卷二第161至170頁、警三卷之二第15頁)。
黃王梅所有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0建號建物,於107年10月30日設定抵押權予紀昱廷,有土地登記申請書、印鑑證明、土地及建物第一類謄本可參(他四卷之一第75至101頁)。
3 郭秀卿 郭秀卿於107年5月8日與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簽訂契約,約定於1至400萬元範圍內,委託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向自然人或法人辦理借貸事宜或申辦各項金融業務,辦理委託事項之酬金,以借貸核准撥款金額20%計算,郭秀卿應於委託事項完成後立即給付服務酬金,郭秀卿所提供之正本資料如土地建物權狀、印鑑證明等,則由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代為保管作為設定使用。
代書於107年6月14日撥款400萬元,扣除代書費用12萬元、預扣3個月利息27萬6千元及設定費2萬元後,將款項交予郭秀卿,郭秀卿再將行政服務費80萬元交予鄭庭芳,有金融業務申請委任契約書、辦理對保流程說明約定書、徵信同意書、契約審議期約定同意書、代書事務明細、切結書及本票在卷可憑(他四卷之三第147至155頁、聲羈更審卷二第171至180頁)。
相關文件上之指印及筆跡,經鑑定後確與郭秀卿之指紋及筆跡相符,有刑事警察局109年9月17日鑑定書、109年9月26日鑑定書可按(原審卷九第347至353頁、第519至521頁)。
郭秀卿所有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0建號建物,於107年5月15日設定抵押權予梁素卿,有土地登記申請書、謄本可參(警二卷第123至133頁、第153至155頁、第161頁)。
4 梁又驊 梁又驊於107年7月19日與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簽訂契約,約定於1至220萬元範圍內,委託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向自然人或法人辦理借貸事宜或申辦各項金融業務,辦理委託事項之酬金,以借貸核准撥款金額40%計算,梁又驊應於委託事項完成後立即給付服務酬金,梁又驊所提供之正本資料如土地建物權狀、印鑑證明等,則由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代為保管作為設定使用。
代書於107年7月30日撥款220萬元,扣除代書費用6萬6千元、預扣3個月利息15萬1千8百元及設定費2萬元後,將款項交予梁又驊,梁又驊再將行政服務費88萬元交予鄭庭芳,嗣於107年10月31日由鄭庭芳代表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賠償50萬元予梁又驊,有金融業務申請委任契約書、辦理對保流程說明約定書、徵信同意書、契約審議期約定同意書、代書事務明細、切結書、正本資料保管之義務、本票、還款存摺封面及和解書在卷可憑(聲羈更審卷二181至191頁、警二卷第185頁、第213至216頁)。
梁又驊所有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0建號建物,於107年7月26日設定抵押權予莊庭維,有土地登記申請書、謄本、異動索引、印鑑證明及權狀可參(警二卷第187至211頁)。
5 林美娥 林美娥於107年6月4日與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簽訂契約,約定於100萬元範圍內,委託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向自然人或法人辦理借貸事宜或申辦各項金融業務,辦理委託事項之酬金,以借貸核准撥款金額30%計算,林美娥應於委託事項完成後立即給付服務酬金,林美娥所提供之正本資料如土地建物權狀、印鑑證明等,則由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代為保管作為設定使用。
代書於107年6月13日撥款100萬元,扣除代書費用3萬元、預扣3個月利息9萬元及設定費2萬元後,將款項交予林美娥,林美娥再將行政服務費30萬元交予鄭庭芳,有金融業務申請委任契約書、辦理對保流程說明約定書、徵信同意書、契約審議期約定同意書、代書事務明細、本票及切結書在卷可憑(聲羈更審卷二第201至210頁)。
林美娥所有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00建號建物,於107年6月8日設定擔保金額為250萬元之抵押權予紀昱廷,有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物謄本、異動索引可參(警三卷之二第401至409頁、偵四卷之七第443至448頁)。
6 簡佑霖 簡佑霖於107年6月13日與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簽訂契約,約定於1至80萬元範圍內,委託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向自然人或法人辦理借貸事宜或申辦各項金融業務,辦理委託事項之酬金,以借貸核准撥款金額40%計算,簡佑霖應於委託事項完成後立即給付服務酬金,簡佑霖所提供之正本資料如土地建物權狀、印鑑證明等,則由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代為保管作為設定使用。
代書於107年6月22日撥款80萬元,扣除代書費用2萬4千元、預扣3個月利息6萬元及設定費2萬元後,將款項交予簡佑霖,簡佑霖再將行政服務費32萬元交予鄭庭芳,有金融業務申請委任契約書、辦理對保流程說明約定書、徵信同意書、契約審議期約定同意書、代書事務明細、本票及切結書在卷可憑(聲羈更審卷二第269至278頁)。
簡佑霖所有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於107年6月21日設定擔保金額為80萬元之抵押權予陳麗芬,有土地謄本可參(偵四卷之三第531至532頁)。
7 林斯琴 林斯琴於107年4月18日與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簽訂契約,約定於450萬元範圍內,委託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向自然人或法人辦理借貸事宜或申辦各項金融業務,辦理委託事項之酬金,以借貸核准撥款金額25%計算,林斯琴應於委託事項完成後立即給付服務酬金,林斯琴所提供之正本資料如土地建物權狀、印鑑證明等,則由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代為保管作為設定使用。
代書於107年4月18日撥款450萬元,扣除代書費用13萬5千元、預扣3個月利息27萬元及設定費1萬2千元後,將款項交予林斯琴,林斯琴再將行政服務費112萬5千元交予鄭庭芳,嗣於107年7月20日由鄭庭芳代表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退費30萬元予林斯琴,有金融業務申請委任契約書、辦理對保流程說明約定書、徵信同意書、契約審議期約定同意書、代書事務明細、本票及切結書在卷可憑(聲羈更審卷二第211至221頁)。
林斯琴所有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00建號建物,於107年5月25日設定抵押權予王豫芬及王豫秀,有土地建物異動索引及土地登記申請書可參(原審卷二十二第269至294頁)。
8 朱威騰 楊詠淇 楊淑芬 朱威騰於107年8月2日與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簽訂契約,約定於1至30萬元範圍內,委託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向自然人或法人辦理借貸事宜或申辦各項金融業務,辦理委託事項之酬金,以借貸核准撥款金額20%計算,朱威騰應於委託事項完成後立即給付服務酬金,朱威騰所提供之正本資料如土地建物權狀、印鑑證明等,則由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代為保管作為設定使用。
但朱威騰嗣後對借款條件不滿而未繼續借款,代書同未撥款,有金融業務申請委任契約書、辦理對保流程說明約定書、徵信同意書、契約審議期約定同意書、代書事務明細、本票在卷可憑(聲羈更審卷二第325至333頁)。
楊淑芬於107年8月6日與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簽訂契約,約定於1至70萬元範圍內,委託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向自然人或法人辦理借貸事宜或申辦各項金融業務,辦理委託事項之酬金,以借貸核准撥款金額20%計算,楊淑芬應於委託事項完成後立即給付服務酬金,楊淑芬所提供之正本資料如土地建物權狀、印鑑證明等,則由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代為保管作為設定使用。
代書於107年8月6日撥款70萬元,扣除代書費用2萬1千元、預扣3個月利息6萬3千元及設定費1萬2千元後,將款項交予楊淑芬,再將行政服務費14萬元交予張易豪,有金融業務申請委任契約書、辦理對保流程說明約定書、徵信同意書、契約審議期約定同意書、代書事務明細、本票、正本資料保管之義務及切結書在卷可憑(聲羈更審卷二第259至268頁、他七卷第130頁)。
楊詠淇於107年8月6日與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簽訂契約,約定於1至70萬元範圍內,委託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向自然人或法人辦理借貸事宜或申辦各項金融業務,辦理委託事項之酬金,以借貸核准撥款金額20%計算,楊詠淇應於委託事項完成後立即給付服務酬金,楊詠淇所提供之正本資料如土地建物權狀、印鑑證明等,則由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代為保管作為設定使用。
代書撥款予楊淑芬部分同上,有金融業務申請委任契約書、代書事務明細及切結書在卷可憑(他七卷第109至114頁)。
朱威騰所有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0建號建物,於107年8月13日設定擔保金額為120萬元之抵押權予王怡中,同年10月1日塗銷抵押權登記,有土地建物謄本、抵押設定申請書及塗銷登記申請書可參(他七卷第73至97頁)。
楊詠淇、楊淑芬共有之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0建號建物,於107年8月14日設定抵押權予吳振嘉,有抵押設定申請書可參(他七卷第131至138頁)。
9 黃文英 黃文英於107年5月2日與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簽訂契約,約定於新臺幣300萬元範圍內,委託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向自然人或法人辦理借貸事宜或申辦各項金融業務,辦理委託事項之酬金,以借貸核准撥款金額18%計算,黃文英應於委託事項完成後立即給付服務酬金,黃文英所提供之正本資料如土地建物權狀、印鑑證明等,則由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代為保管作為設定使用。
代書於107年5月18日撥款300萬元,扣除代書費用9萬元、預扣3個月利息22萬5千元及設定費2萬8千元後,將款項交予黃文英,黃文英再將行政服務費54萬元交予鄭庭芳,有金融業務申請委任契約書、辦理對保流程說明約定書、徵信同意書、契約審議期約定同意書、代書事務明細、本票及切結書在卷可憑(聲羈更審卷二第335至344頁)。
黃文英所有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建號建物;
高雄市○○區○○段0○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0建號建物;
○○區○○段0小段0000-0地號土地,於107年5月9日均設定抵押權予陳柏成,有土地、建物謄本、登記申請書及異動索引可參(原審卷八第293至311、325至363、669至685頁、卷九第339至345頁)。
10 謝彰銘 謝彰銘於107年12月15日與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簽訂契約,約定於1至300萬元範圍內,委託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向自然人或法人辦理借貸事宜或申辦各項金融業務,辦理委託事項之酬金,以借貸核准撥款金額20%計算,謝彰銘應於委託事項完成後立即給付服務酬金,簡佑霖所提供之正本資料如土地建物權狀、印鑑證明等,則由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代為保管作為設定使用。
代書於107年12月15日撥款100萬元,扣除代書費用3萬元、預扣3個月利息9萬元及設定費1萬2千元後,將款項交予謝彰銘,謝彰銘再將行政服務費20萬元交予鄭庭芳,有金融業務申請委任契約書、辦理對保流程說明約定書、徵信同意書、契約審議期約定同意書、代書事務明細、本票在卷可憑(聲羈更審卷二第345至353頁)。
謝彰銘所有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0建號建物,於108年1月4日設定擔保金額為200萬元之抵押權予陳素貞,有土地建物謄本可參(偵四卷之三第623至628頁)。
11 陳詠琳 陳詠琳於107年12月25日與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簽訂契約,約定於1至30萬元範圍內,委託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向自然人或法人辦理借貸事宜或申辦各項金融業務,辦理委託事項之酬金,以借貸核准撥款金額30%計算,陳詠琳應於委託事項完成後立即給付服務酬金,陳詠琳所提供之正本資料如土地建物權狀、印鑑證明等,則由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代為保管作為設定使用。
代書於108年1月16日撥款30萬元,扣除代書費用9千元、預扣3個月利息2萬2千5百元及設定費2萬元後,將款項交予陳詠琳,陳詠琳再將行政服務費9萬元交予鄭庭芳,有金融業務申請委任契約書、辦理對保流程說明約定書、徵信同意書、契約審議期約定同意書、代書事務明細、本票及切結書在卷可憑(聲羈更審卷二第355至364頁)。
陳詠琳共有之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建號建物,於108年1月7日設定抵押權予謝嫈娟,有土地建物謄本及異動索引可參(原審卷九第109至115頁、卷二十二第255至265頁)。
12 黃佾銘 黃佾銘於107年5月16日與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簽訂契約,約定於1至80萬元範圍內,委託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向自然人或法人辦理借貸事宜或申辦各項金融業務,辦理委託事項之酬金,以借貸核准撥款金額40%計算,黃佾銘應於委託事項完成後立即給付服務酬金,黃佾銘所提供之正本資料如土地建物權狀、印鑑證明等,則由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代為保管作為設定使用。
代書於107年5月16日撥款80萬元,扣除代書費用2萬4千元、預扣3個月利息6萬元及設定費1萬2千元後,將款項交予黃佾銘,黃佾銘再將行政服務費32萬元交予鄭智勻,有金融業務申請委任契約書、辦理對保流程說明約定書、徵信同意書、契約審議期約定同意書、代書事務明細、本票在卷可憑(聲羈更審卷二第403至411頁)。
黃佾銘所有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00建號建物,於107年5月24日設定抵押權予陳麗芬,有土地建物謄本可參(偵四卷之六第225至231頁、第237至238頁)。
13 林芥安 林芥安於107年5月18日與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簽訂契約,約定於1至50萬元範圍內,委託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向自然人或法人辦理借貸事宜或申辦各項金融業務,辦理委託事項之酬金,以借貸核准撥款金額40%計算,林芥安應於委託事項完成後立即給付服務酬金,黃佾銘所提供之正本資料如土地建物權狀、印鑑證明等,則由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代為保管作為設定使用。
代書於107年5月25日撥款50萬元,扣除代書費用1萬5千元、預扣3個月利息3萬7千5百元及設定費1萬2千元後,將款項交予林芥安,林芥安再將行政服務費20萬元交予鄭智勻,有金融業務申請委任契約書、辦理對保流程說明約定書、徵信同意書、契約審議期約定同意書、代書事務明細、正本資料保管之義務、切結書及本票在卷可憑(見聲羈更審卷二第423至頁、偵四卷之七第349頁、原審卷八第249頁、卷九第513頁)。
林芥安所有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00建號建物,於107年5月23日設定抵押權予陳麗芬,有土地建物謄本及異動索引可參(偵四卷之七第351至357頁、第379至385頁)。
14 許仲榮 顏金葉 顏金葉於107年5月15日與玉山國際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簽訂契約,約定於1至200萬元範圍內,委託玉山國際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向自然人或法人辦理借貸事宜或申辦各項金融業務,辦理委託事項之酬金,以借貸核准撥款金額40%計算,顏金葉應於委託事項完成後立即給付服務酬金,顏金葉所提供之正本資料如土地建物權狀、印鑑證明等,則由玉山國際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代為保管作為設定使用。
代書撥款後,顏金葉交付行政服務費80萬元予鄭智勻,有金融業務申請委任契約書、徵信同意書、契約審議期約定同意書、本票及切結書在卷可憑(原審卷二第215頁、卷六第327至339頁)。
顏金葉所有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建號建物,於107年5月18日設定抵押權予陳麗芬,有土地建物謄本及異動索引可參(原審卷七第57至79頁)。
15 劉芳源 劉芳源於107年11月16日與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簽訂契約,約定於1至270萬元範圍內,委託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向自然人或法人辦理借貸事宜或申辦各項金融業務,辦理委託事項之酬金,以借貸核准撥款金額30%計算,劉芳源應於委託事項完成後立即給付服務酬金,劉芳源所提供之正本資料如土地建物權狀、印鑑證明等,則由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代為保管作為設定使用。
代書於107年12月16日撥款100萬元,扣除代書費用3萬元、預扣3個月利息7萬5千元及設定費2萬元後,將款項交予劉芳源,劉芳源再將行政服務費30萬元交予鄭庭芳,有金融業務申請委任契約書、徵信同意書、契約審議期約定同意書、代書事務明細、切結書及本票在卷可憑(聲羈更審卷二第315至324頁)。
劉芳源所有屏東市○○段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建號建物,於107年12月22日設定抵押權予王豫秀,有土地建物謄本可參(他十卷第7至19頁)。
16 高培芬 高培芬於107年10月2日與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簽訂契約,約定於1至300萬元範圍內,委託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向自然人或法人辦理借貸事宜或申辦各項金融業務,辦理委託事項之酬金,以借貸核准撥款金額10%計算,高培芬應於委託事項完成後立即給付服務酬金,高培芬所提供之正本資料如土地建物權狀、印鑑證明等,則由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代為保管作為設定使用。
代書於107年10月6日撥款300萬元,扣除代書費用9萬元、預扣3個月利息7萬5千元及設定費2萬元後,將款項交予高培芬,高培芬再將行政服務費30萬元交予鄭庭芳,有金融業務申請委任契約書、徵信同意書、契約審議期約定同意書、辦理對保留成說明約定書、代書事務明細、切結書及本票在卷可憑(原審卷八第255至273頁)。
高培芬所有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0建號建物,於107年10月5日設定抵押權予王豫芬,有土地建物謄本及土地登記申請書可參(原審卷二十二第331至334頁、第337至343頁)。
17 李雅玲 李雅玲於107年11月16日與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簽訂契約,約定於1至80萬元範圍內,委託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向自然人或法人辦理借貸事宜或申辦各項金融業務,辦理委託事項之酬金,以借貸核准撥款金額30%計算,李雅玲應於委託事項完成後立即給付服務酬金,李雅玲所提供之正本資料如土地建物權狀、印鑑證明等,則由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代為保管作為設定使用。
代書於107年12月2日撥款80萬元,扣除代書費用2萬4千元、預扣3個月利息5萬2千8百元及設定費1萬2千元後,將款項交予李雅玲,李雅玲再將行政服務費24萬3千元交予鄭智勻,有金融業務申請委任契約書、徵信同意書、契約審議期約定同意書、代書事務明細、切結書及本票在卷可憑(原審卷八第275至287頁)。
李雅玲所有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0建號建物,於107年11月27日設定抵押權予黃晉嘉,有所有權狀、土地建物謄本及土地登記申請書可參(他五卷第11、13頁、第67至87頁)。
18 陳怡均 陳怡均於107年11月9日與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簽訂契約,約定於1至720萬元範圍內,委託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向自然人或法人辦理借貸事宜或申辦各項金融業務,辦理委託事項之酬金,以借貸核准撥款金額27%計算,陳怡均應於委託事項完成後立即給付服務酬金,陳怡均所提供之正本資料如土地建物權狀、印鑑證明等,則由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代為保管作為設定使用。
代書於107年12月1日撥款30萬元,扣除代書費用9千元、預扣3個月利息2萬2千5百元及設定費2萬元後,將款項交予陳怡均,陳怡均再將行政服務費8萬1千元交予鄭庭芳,有金融業務申請委任契約書、辦理對保流程說明約定書、徵信同意書、契約審議期約定同意書、代書事務明細、切結書及本票在卷可憑(原審卷十第19至37頁)。
陳怡均所有高雄市○○區○○段0○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0建號建物,於107年11月28日設定抵押權予梁順華,有所有權狀、土地建物謄本及土地登記申請書可參(他九卷第39至75頁)。
19 李佳琪 李佳琪於107年6月14日與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簽訂契約,約定於40萬元範圍內,委託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向自然人或法人辦理借貸事宜或申辦各項金融業務,辦理委託事項之酬金,以借貸核准撥款金額40%計算,李佳琪應於委託事項完成後立即給付服務酬金,李佳琪所提供之正本資料如土地建物權狀、印鑑證明等,則由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代為保管作為設定使用。
代書於107年6月22日撥款40萬元,扣除代書費用1萬2千元、預扣3個月利息3萬元及設定費2萬元後,將款項交予李佳琪,李佳琪再將行政服務費16萬元交予鄭庭芳,有金融業務申請委任契約書、代書事務明細、切結書、本票及委任代辦民間抵押借款在卷可憑(警二卷第367至377頁、第389、391頁、他三卷第243頁)。
李佳琪所有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0建號建物,於107年6月21日設定抵押權予吳進師,有所有權狀、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物謄本及異動索引可參(警二卷第261至295頁、他三卷第19至35頁、第55至73頁)。
20 陶瑩霞 陶瑩霞於107年7月17日與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簽訂契約,約定於1至80萬元範圍內,委託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向自然人或法人辦理借貸事宜或申辦各項金融業務,辦理委託事項之酬金,以借貸核准撥款金額40%計算,陶瑩霞應於委託事項完成後立即給付服務酬金,陶瑩霞所提供之正本資料如土地建物權狀、印鑑證明等,則由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代為保管作為設定使用。
代書於107年7月27日撥款80萬元,扣除代書費用2萬4千元、預扣3個月利息6萬元及設定費1萬2千元後,將款項交予陶瑩霞,陶瑩霞再將行政服務費32萬元交予鄭智勻,有金融業務申請委任契約書、徵信同意書、契約審議期約定同意書、事務費用項目、本票及切結書在卷可憑(原審卷二第217至229頁)。
陶瑩霞所有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0建號建物,於107年7月24日設定抵押權予紀昱廷,有土地建物謄本及異動索引可參(偵四卷之七第221至227頁、第267至274頁)。
21 林靜利 林靜利於107年10月5日與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簽訂契約,約定於1至85萬元範圍內,委託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向自然人或法人辦理借貸事宜或申辦各項金融業務,辦理委託事項之酬金,以借貸核准撥款金額30%計算,林靜利應於委託事項完成後立即給付服務酬金,林靜利所提供之正本資料如土地建物權狀、印鑑證明等,則由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代為保管作為設定使用。
代書於107年10月15日撥款85萬元,扣除代書費用2萬5千5百元、預扣3個月利息6萬3千7百50元及設定費1萬2千元後,將款項交予林靜利,林靜利再將行政服務費25萬5千元交予鄭智勻,有金融業務申請委任契約書、徵信同意書、契約審議期約定同意書、事務費用項目、正本資料保管之義務、本票及切結書在卷可憑(偵四卷之七第301頁、原審卷二第231至245頁)。
林靜利所有高雄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0建號建物,於107年10月12日設定抵押權予紀昱廷,有土地建物謄本可參(偵四卷之七第305、307頁、第315至321頁)。
22 李文修 李文修於107年5月4日與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簽訂契約,約定於1至40萬元範圍內,委託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向自然人或法人辦理借貸事宜或申辦各項金融業務,辦理委託事項之酬金,以借貸核准撥款金額40%計算,李文修應於委託事項完成後立即給付服務酬金,李文修所提供之正本資料如土地建物權狀、印鑑證明等,則由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代為保管作為設定使用。
代書於107年6月22日撥款40萬元,扣除代書費用1萬2千元、預扣3個月利息3萬元及設定費2萬元後,將款項交予李文修,李文修再將行政服務費16萬元交予鄭庭芳,有金融業務申請委任契約書、徵信同意書、契約審議期約定同意書、辦理對保流程說明約定書、本票、代書事務明細及切結書在卷可憑(原審卷十一第23至41頁)。
李文修所有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建號建物,於107年6月15日設定抵押權予陳柏成,有登記申請書及異動索引可參(他十一卷第59至73頁)。
23 傅瑜 許斯傑 傅瑜於107年9月19日與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簽訂契約,約定於1至30萬元範圍內,委託玉山財富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向自然人或法人辦理借貸事宜或申辦各項金融業務,辦理委託事項之酬金,以借貸核准撥款金額30%計算,傅瑜應於委託事項完成後立即給付服務酬金,傅瑜所提供之正本資料如土地建物權狀、印鑑證明等,則由玉山財富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代為保管作為設定使用。
代書於107年10月11日撥款30萬元,扣除代書費用9千元、預扣3個月利息2萬7千元及設定費2萬元後,將款項交予許斯傑,許斯傑再將行政服務費9萬元交予張易豪,有金融業務申請委任契約書、徵信同意書、契約審議期約定同意書、辦理對保流程說明約定書、本票、代書事務明細及切結書在卷可憑(他四卷之三第101至119頁)。
傅瑜所有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見號建物,於107年10月4日設定抵押權予梁順華,有土地建物謄本、設定抵押契約書及登記申請書可參(他四卷之一第197至203頁第209至213頁、第219至221頁)。
24 李水雲 李水雲於107年9月11日與玉山財富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簽訂契約,約定於1至110萬元範圍內,委託玉山財富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向自然人或法人辦理借貸事宜或申辦各項金融業務,辦理委託事項之酬金,以借貸核准撥款金額30%計算,李水雲應於委託事項完成後立即給付服務酬金,李水雲所提供之正本資料如土地建物權狀、印鑑證明等,則由玉山財富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代為保管作為設定使用。
代書於107年9月28日撥款110萬元,扣除代書費用1萬1千元、預扣3個月利息6萬6千元及設定費2萬元後,將款項交予李水雲,李水雲再將行政服務費33萬元交予張易豪,有金融業務申請委任契約書、徵信同意書、契約審議期約定同意書、辦理對保流程說明約定書、本票、代書事務明細及切結書在卷可憑(他四卷之三第121至139頁)。
李水雲所有嘉義市○段○○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0建號建物,於107年9月27日設定抵押權予蔡正育,有土地建物謄本及登記申請書可參(他四卷之一第249至271頁)。
25 張秀紅 張秀紅於107年6月22日與玉山財富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簽訂契約,約定於1至50萬元範圍內,委託玉山財富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向自然人或法人辦理借貸事宜或申辦各項金融業務,辦理委託事項之酬金,以借貸核准撥款金額40%計算,張秀紅應於委託事項完成後立即給付服務酬金,張秀紅所提供之正本資料如土地建物權狀、印鑑證明等,則由玉山財富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代為保管作為設定使用。
代書於107年8月10日撥款110萬元,扣除代書費用1萬5千元、預扣3個月利息4萬5千元及設定費2萬元後,將款項交予張秀紅,張秀紅再將行政服務費20萬元交予張易豪,有金融業務申請委任契約書、徵信同意書、契約審議期約定同意書、辦理對保流程說明約定書、本票、代書事務明細及切結書在卷可憑(他四卷之三第81至99頁)。
張秀紅所有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建號建物,於107年8月9日設定抵押權予謝嫈娟,有土地建物謄本及登記申請書可參(他四卷之二第311至323頁)。
26 辛梅香 辛梅香於107年6月20日與玉山財富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簽訂契約,約定於1至100萬元範圍內,委託玉山財富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向自然人或法人辦理借貸事宜或申辦各項金融業務,辦理委託事項之酬金,以借貸核准撥款金額15%計算,辛梅香應於委託事項完成後立即給付服務酬金,辛梅香所提供之正本資料如土地建物權狀、印鑑證明等,則由玉山財富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代為保管作為設定使用。
代書於107年7月3日撥款100萬元,扣除代書費用3萬元、預扣3個月利息9萬元及設定費2萬元後,將款項交予辛梅香,辛梅香再將行政服務費15萬元交予張易豪,有金融業務申請委任契約書、徵信同意書、契約審議期約定同意書、辦理對保流程說明約定書、本票、代書事務明細及切結書在卷可憑(原審卷十一第429至443頁)。
辛梅香所有屏東市○○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建號建物,於107年6月29日設定抵押權予紀昱廷,有土地建物謄本及異動索引可參(偵四卷之六第347至355頁)。
27 陳樹林 陳樹林於107年6月7日與玉山財富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簽訂契約,約定於1至40萬元範圍內,委託玉山財富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向自然人或法人辦理借貸事宜或申辦各項金融業務,辦理委託事項之酬金,以借貸核准撥款金額10%計算,陳樹林應於委託事項完成後立即給付服務酬金,陳樹林所提供之正本資料如土地建物權狀、印鑑證明等,則由玉山財富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代為保管作為設定使用。
代書於107年6月15日撥款50萬元,扣除代書費用1萬5千元、預扣3個月利息4萬5千元及設定費1萬2千元後,將款項交予陳樹林,陳樹林再將行政服務費3萬5千元交予張易豪,有金融業務申請委任契約書、徵信同意書、契約審議期約定同意書、辦理對保流程說明約定書、本票、代書事務明細及切結書在卷可憑(原審卷十二第287頁、第331至349頁)。
陳樹林所有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0建號建物,於107年6月13日設定抵押權予紀昱廷,有土地建物謄本可參(偵四卷之七第195至201頁)。
28 陳奕勳 陳奕勳於107年6月12日與玉山財富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簽訂契約,約定於1至50萬元範圍內,委託玉山財富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向自然人或法人辦理借貸事宜或申辦各項金融業務,辦理委託事項之酬金,以借貸核准撥款金額10%計算,陳奕勳應於委託事項完成後立即給付服務酬金,陳奕勳所提供之正本資料如土地建物權狀、印鑑證明等,則由玉山財富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代為保管作為設定使用。
代書於107年7月2日或3日撥款50萬元,扣除代書費用1萬5千元、預扣3個月利息4萬5千元及設定費1萬2千元後,將款項交予陳奕勳,陳奕勳再將行政服務費5萬元交予余先生,有金融業務申請委任契約書、徵信同意書、契約審議期約定同意書、辦理對保流程說明約定書、本票、代書事務明細及切結書在卷可憑(原審卷十一第445至463頁)。
陳奕勳所有高雄市○○區○○段○○段000○號建物,於107年6月27日設定抵押權予紀昱廷,有建物異動索引可參(原審卷二十二第221頁)。
29 陳韻如 陳韻如於107年9月27日與玉山財富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簽訂契約,約定於1至100萬元範圍內,委託玉山財富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向自然人或法人辦理借貸事宜或申辦各項金融業務,辦理委託事項之酬金,以借貸核准撥款金額30%計算,陳韻如應於委託事項完成後立即給付服務酬金,陳韻如所提供之正本資料如土地建物權狀、印鑑證明等,則由玉山財富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代為保管作為設定使用。
代書於107年10月9日撥款100萬元,扣除代書費用3萬元、預扣3個月利息7萬5千元及設定費2萬元後,將款項交予陳韻如,陳韻如再將行政服務費30萬元交予張易豪,有金融業務申請委任契約書、徵信同意書、契約審議期約定同意書、辦理對保流程說明約定書、本票、代書事務明細及切結書在卷可憑(原審卷十三第251至269頁)。
陳韻如所有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0建號建物,於107年10月5日設定抵押權予梁順華,有土地建物謄本及異動索引可參(偵四卷之七第275至282頁)。
30 張春櫻 張春櫻於107年3月13日與玉山財富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簽訂契約,約定於180萬元範圍內,委託玉山財富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向自然人或法人辦理借貸事宜或申辦各項金融業務,辦理委託事項之酬金,以借貸核准撥款金額30%計算,張春櫻應於委託事項完成後立即給付服務酬金,張春櫻所提供之正本資料如土地建物權狀、印鑑證明等,則由玉山財富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代為保管作為設定使用。
代書於107年3月28日撥款180萬元,張春櫻也簽立180萬元本票予代書,代書扣除代書費用5萬4千元、預扣3個月利息12萬4千2百元及設定費2萬元後,將款項交予張春櫻,張春櫻再將行政服務費54萬元交予鄭庭芳,有金融業務申請委任契約書、徵信同意書、契約審議期約定同意書、辦理對保流程說明約定書、本票、代書事務明細、切結書及委任代辦民間抵押借款在卷可憑(他一卷第57至75頁、第139頁、原審卷十四第217頁)。
張春櫻所有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建號建物,於107年3月28日設定抵押權予王怡中,有土地建物異動索引及土地登記申請書可參(原審卷二十二第303至325頁)。
31 徐金江 徐金江於107年5月8日與玉山財富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簽訂契約,約定於60萬元範圍內,委託玉山財富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向自然人或法人辦理借貸事宜或申辦各項金融業務,辦理委託事項之酬金,以借貸核准撥款金額40%計算,徐金江應於委託事項完成後立即給付服務酬金,徐金江所提供之正本資料如土地建物權狀、印鑑證明等,則由玉山財富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代為保管作為設定使用。
代書於107年5月16日撥款60萬元,扣除代書費用1萬8千元、預扣3個月利息4萬5千元及設定費2萬元後,將款項交予徐金江,徐金江再將行政服務費24萬元交予鄭智勻,有金融業務申請委任契約書、徵信同意書、契約審議期約定同意書、辦理對保流程說明約定書、本票、代書事務明細及切結書在卷可憑(聲羈更審卷二第279至288頁)。
徐金江所有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0、0000、0000建號建物,於107年5月15日設定抵押權予陳柏成,有土地建物謄本及異動索引可參(偵四卷之六第25至39頁、第43至49頁)。
32 管榮安 無 管榮安所有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0建號建物,於108年1月31日設定抵押權予江宏奇,有土地建物謄本可參(偵四卷之六第69至73頁、第93至95頁)。
33 吳梅枝 吳梅枝於107年5月16日與玉山財富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簽訂契約,約定於100萬元範圍內,委託玉山財富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向自然人或法人辦理借貸事宜或申辦各項金融業務,辦理委託事項之酬金,以借貸核准撥款金額10%計算,吳梅枝應於委託事項完成後立即給付服務酬金,吳梅枝所提供之正本資料如土地建物權狀、印鑑證明等,則由玉山財富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代為保管作為設定使用。
代書於107年5月30日撥款100萬元,扣除代書費用3萬元、預扣3個月利息7萬5千元及設定費2萬元後,將款項交予吳梅枝,吳梅枝再將行政服務費10萬元交予鄭庭芳,有金融業務申請委任契約書、徵信同意書、契約審議期約定同意書、辦理對保流程說明約定書、本票、代書事務明細及切結書在卷可憑(原審卷十五第219至237頁)。
吳梅枝所有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0建號建物,於107年5月28日設定抵押權予陳麗芬,有土地建物謄本及異動索引可參(偵四卷之六第117至123頁、第129至133頁)。
34 謝佩珊 謝佩珊於107年5月25日與玉山財富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簽訂契約,約定於30萬元範圍內,委託玉山財富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向自然人或法人辦理借貸事宜或申辦各項金融業務,辦理委託事項之酬金,以借貸核准撥款金額40%計算,謝佩珊應於委託事項完成後立即給付服務酬金,謝佩珊所提供之正本資料如土地建物權狀、印鑑證明等,則由玉山財富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代為保管作為設定使用。
代書於107年6月7日撥款30萬元,扣除代書費用9千元、預扣3個月利息2萬2千5百元及設定費2萬元後,將款項交予謝佩珊,謝佩珊再將行政服務費12萬元交予鄭庭芳,有金融業務申請委任契約書、徵信同意書、契約審議期約定同意書、辦理對保流程說明約定書、本票、代書事務明細及切結書在卷可憑(聲羈更審卷二第373至382頁)。
謝佩珊所有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0建號建物,於107年6月1日設定抵押權予吳進師,有土地建物謄本及異動索引可參(原審卷二十二第185至199頁)。
35 陳招君 陳招君於107年7月9日與玉山財富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簽訂契約,約定於1至300萬元範圍內,委託玉山財富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向自然人或法人辦理借貸事宜或申辦各項金融業務,辦理委託事項之酬金,以借貸核准撥款金額35%計算,陳招君應於委託事項完成後立即給付服務酬金,陳招君所提供之正本資料如土地建物權狀、印鑑證明等,則由玉山財富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代為保管作為設定使用。
代書於107年7月17日撥款300萬元,扣除代書費用9萬元、預扣3個月利息22萬5千元及設定費2萬元後,將款項交予陳招君,陳招君再將行政服務費105萬元交予張易豪,有金融業務申請委任契約書、徵信同意書、契約審議期約定同意書、辦理對保流程說明約定書、代書事務明細、本票及切結書在卷可憑(原審卷十六第465至474頁)。
陳招君所有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建號建物,於107年7月16日設定抵押權予王豫秀,有土地建物異動索引可參(原審卷二十二第229至239頁)。
36 王居全 潘駿薰 王居全於107年5月23日與玉山財富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簽訂契約,約定於1至100萬元範圍內,委託玉山財富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向自然人或法人辦理借貸事宜或申辦各項金融業務,辦理委託事項之酬金,以借貸核准撥款金額40%計算,王居全應於委託事項完成後立即給付服務酬金,王居全所提供之正本資料如土地建物權狀、印鑑證明等,則由玉山財富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代為保管作為設定使用。
代書於107年6月8日撥款100萬元,扣除代書費用3萬元、預扣3個月利息7萬5千元及設定費1萬2千元後,將款項交予王居全,王居全再將行政服務費40萬元交予鄭智勻,有金融業務申請委任契約書、徵信同意書、契約審議期約定同意書、辦理對保流程說明約定書、代書事務明細及切結書在卷可憑(原審卷二第267至281頁)。
王居全所有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建號建物,於107年6月5日設定抵押權予紀昱廷,有土地建物謄本可參(警三卷之一第78至81頁)。
37 達倫.伊斯巴利達夫 達倫.伊斯巴利達夫於107年12月20日與玉山國際財富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簽訂契約,約定於1至300萬元範圍內,委託玉山國際財富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向自然人或法人辦理借貸事宜或申辦各項金融業務,辦理委託事項之酬金,以借貸核准撥款金額30%計算,達倫.伊斯巴利達夫應於委託事項完成後立即給付服務酬金,達倫.伊斯巴利達夫所提供之正本資料如土地建物權狀、印鑑證明等,則由玉山國際財富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代為保管作為設定使用。
代書於108年1月15日撥款300萬元,達倫.伊斯巴利達夫也簽立300萬元本票予代書,代書扣除代書費用9萬元、預扣3個月利息22萬5千元及設定費1萬2千元後,將款項交予達倫.伊斯巴利達夫,達倫.伊斯巴利達夫再將行政服務費90萬元交予鄭智勻,有金融業務申請委任契約書、徵信同意書、契約審議期約定同意書、本票、代書事務明細、切結書及委任代辦民間抵押借款在卷可憑(他六卷第79至95頁、第109、147頁)。
達倫.伊斯巴利達夫所有南投市○○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0建號建物,於108年1月10日設定抵押權予紀昱廷,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可參(他六卷第47至57頁、第101頁)。
38 許瑞娟 吳瑞雄 許瑞娟於107年6月6日與玉山國際財富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簽訂契約,約定於1至40萬元範圍內,委託玉山國際財富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向自然人或法人辦理借貸事宜或申辦各項金融業務,辦理委託事項之酬金,以借貸核准撥款金額15%計算,許瑞娟應於委託事項完成後立即給付服務酬金,許瑞娟所提供之正本資料如土地建物權狀、印鑑證明等,則由玉山國際財富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代為保管作為設定使用。
代書於107年6月11日撥款40萬元,扣除代書費用1萬2千元、預扣3個月利息3萬6千元及設定費8千元後,將款項交予許瑞娟,許瑞娟再將行政服務費6萬元交予鄭智勻,有金融業務申請委任契約書、徵信同意書、契約審議期約定同意書、本票、代書事務明細及切結書在卷可憑(聲羈更審卷二第365至372頁、原審卷十四第549頁)。
許瑞娟所有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建號建物,於107年6月12日設定抵押權予梁素卿,有土地建物謄本可參(偵四卷之四第73至79頁)。
39 方梓峯 方梓峯於107年7月19日與玉山資融行銷有限公司簽訂契約,約定於1至120萬元範圍內,委託玉山資融行銷有限公司向自然人或法人辦理借貸事宜或申辦各項金融業務,辦理委託事項之酬金,以借貸核准撥款金額25%計算,方梓峯應於委託事項完成後立即給付服務酬金,方梓峯所提供之正本資料如土地建物權狀、印鑑證明等,則由玉山資融行銷有限公司代為保管作為設定使用。
代書於107年7月30日撥款120萬元,扣除代書費用3萬6千元、預扣3個月利息9萬元及設定費2萬元後,將款項交予方梓峯,方梓峯再將行政服務費30萬元交予林宇凱,有金融業務申請委任契約書、徵信同意書、契約審議期約定同意書、辦理對保流程說明約定書、本票、代書事務明細、正本資料保管之義務及切結書在卷可憑(偵四卷之七第21、23頁、原審卷二第317至333頁)。
方梓峯所有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00建號建物,於107年7月27日設定抵押權予王豫秀,有土地建物謄本及異動索引可參(偵四卷之七第55至63頁)。
40 洪英洲 洪子涵 洪英洲於107年9月20日與玉山資融行銷有限公司簽訂契約,約定於1至120萬元範圍內,委託玉山資融行銷有限公司向自然人或法人辦理借貸事宜或申辦各項金融業務,辦理委託事項之酬金,以借貸核准撥款金額30%計算,洪英洲應於委託事項完成後立即給付服務酬金,洪英洲所提供之正本資料如土地建物權狀、印鑑證明等,則由玉山資融行銷有限公司代為保管作為設定使用。
代書於107年10月9日撥款120萬元,扣除代書費用3萬6千元、預扣3個月利息9萬元及設定費2萬元後,將款項交予洪英洲,洪英洲再將行政服務費36萬元交予林宇凱,嗣於107年12月22日由林宇凱代表玉山資融行銷有限公司退還6萬元予洪英洲,有金融業務申請委任契約書、徵信同意書、契約審議期約定同意書、辦理對保流程說明約定書、本票、代書事務明細及錄音譯文(原審卷二第335至351頁、第405頁)。
洪敏捷所有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及洪子涵所有其上同段000建號建物,於107年10月5日設定抵押權予王豫秀,有土地建物謄本及異動索引可參(偵四卷之六第397至401頁)。
41 黃軒逸 黃軒逸於107年6月28日與玉山資融行銷有限公司簽訂契約,約定於1至130萬元範圍內,委託玉山資融行銷有限公司向自然人或法人辦理借貸事宜或申辦各項金融業務,辦理委託事項之酬金,以借貸核准撥款金額40%計算,黃軒逸應於委託事項完成後立即給付服務酬金,黃軒逸所提供之正本資料如土地建物權狀、印鑑證明等,則由玉山資融行銷有限公司代為保管作為設定使用。
代書於107年7月11日撥款130萬元,扣除代書費用3萬9千元、預扣3個月利息9萬7千5百元及設定費2萬元後,將款項交予黃軒逸,黃軒逸再將行政服務費52萬元交予林宇凱,嗣於107年12月22日由林宇凱代表玉山資融行銷有限公司賠償10萬元予黃軒逸,有金融業務申請委任契約書、徵信同意書、契約審議期約定同意書、辦理對保流程說明約定書、本票、代書事務明細、本票、切結書及和解書在卷可憑(原審卷二第353至375頁)。
黃軒逸所有高雄市○○區○○段000○號建物之應有部分,於107年7月10日設定抵押權予紀昱廷,有建物異動索引可參(原審卷二十二第211至213頁)。
42 林俊良 林俊良於107年5月21日與玉山資融行銷有限公司簽訂契約,約定於1至150萬元範圍內,委託玉山資融行銷有限公司向自然人或法人辦理借貸事宜或申辦各項金融業務,辦理委託事項之酬金,以借貸核准撥款金額20%計算,林俊良應於委託事項完成後立即給付服務酬金,林俊良所提供之正本資料如土地建物權狀、印鑑證明等,則由玉山資融行銷有限公司代為保管作為設定使用。
代書於000年0月間撥款150萬元,扣除代書費用4萬5千元、預扣3個月利息13萬5千元及設定費8千元後,將款項交予林俊良,林俊良再將行政服務費30萬元交予林宇凱,有金融業務申請委任契約書、徵信同意書、契約審議期約定同意書、辦理對保流程說明約定書、本票、代書事務明細及本票(原審卷二第377至頁)。
林俊良所有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建號建物,於107年5月31日設定抵押權予紀昱廷,有土地建物謄本及異動索引可參(偵四卷之七第81至87頁、第97至101頁)。
43 孔大芳 孔大芳於107年12月18日與玉山富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簽訂契約,約定於1至40萬元範圍內,委託玉山財富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向自然人或法人辦理借貸事宜或申辦各項金融業務,辦理委託事項之酬金,以借貸核准撥款金額30%計算,孔大芳應於委託事項完成後立即給付服務酬金,孔大芳所提供之正本資料如土地建物權狀、印鑑證明等,則由玉山財富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代為保管作為設定使用。
代書於108年1月23撥款40萬元,扣除代書費用1萬2千元、預扣3個月利息3萬元及設定費2萬元後,將款項交予孔大芳,孔大芳再將行政服務費12萬3千元交予張易豪,有金融業務申請委任契約書、徵信同意書、契約審議期約定同意書、辦理對保流程說明約定書、本票、代書事務明細及切結書在卷可憑(原審卷十八第215至224頁)。
孔大芳所有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於108年1月16日設定抵押權予陳建銘,有土地異動索引及土地登記申請書可參(原審卷二十三第23至44頁)。
44 邱杰瀚原名:邱封儒 邱杰瀚於107年1月20日與玉山國際行銷有限公司簽訂契約,約定於1至60萬元範圍內,委託玉山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向自然人或法人辦理借貸事宜或申辦各項金融業務,辦理委託事項之酬金,以借貸核准撥款金額40%計算,邱杰瀚應於委託事項完成後立即給付服務酬金,邱杰瀚所提供之正本資料如土地建物權狀、印鑑證明等,則由玉山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代為保管作為設定使用。
代書於107年3月16日撥款60萬元,扣除代書費用1萬8千元、預扣3個月利息5萬4千元及設定費1萬2千元後,將款項交予邱杰瀚,邱杰瀚再將行政服務費24萬元交予張易豪,有金融業務申請委任契約書、徵信同意書、契約審議期約定同意書、本票、事務費用項目及切結書在卷可憑(原審卷十六第497至507頁)。
邱杰瀚所有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於107年3月13日設定抵押權予陳慶璁,有土地謄本可參(原審卷十七第403至405頁)。
45 王文璋 王文璋於107年12月5日與玉山國際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簽訂契約,約定於1至100萬元範圍內,委託玉山國際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向自然人或法人辦理借貸事宜或申辦各項金融業務,辦理委託事項之酬金,以借貸核准撥款金額20%計算,王文璋應於委託事項完成後立即給付服務酬金,王文璋所提供之正本資料如土地建物權狀、印鑑證明等,則由玉山國際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代為保管作為設定使用。
代書於107年12月26日撥款100萬元,扣除代書費用3萬元、預扣3個月利息7萬5千元及設定費1萬2千元後,將款項交予王文璋,王文璋再將行政服務費20萬元交予鄭智勻,有金融業務申請委任契約書、徵信同意書、契約審議期約定同意書、本票、代書事務明細及切結書在卷可稽(原審卷十八第225至233頁)。
李慧姈所有屏東縣○○鄉○○段0○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於107年12月15日設定抵押權予陳慶璁,有土地登記申請書可參(原審卷二十三第179至193頁)。
46 李慧姈 李慧姈於107年9月26日與玉山財富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簽訂契約,約定於1至2萬元範圍內,委託玉山財富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向自然人或法人辦理借貸事宜或申辦各項金融業務,辦理委託事項之酬金,以借貸核准撥款金額20%計算,李慧姈應於委託事項完成後立即給付服務酬金,李慧姈所提供之正本資料如土地建物權狀、印鑑證明等,則由玉山財富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代為保管作為設定使用。
代書於107年10月8日撥款200萬元(但明細仍記載2萬元),扣除代書費用6萬元及設定費2萬元後,將款項交予李慧姈,李慧姈再將行政服務費40萬元交予鄭庭芳,有金融業務申請委任契約書、徵信同意書、契約審議期約定同意書、辦理對保流程說明約定書、本票、代書事務明細、保管條及切結書在卷可憑(追加警卷第37至頁、追加偵一卷第21-1頁)。
李慧姈所有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及其上同段0000建號建物,無設定抵押權之紀錄,有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及異動索引可參(追加警卷第29至35頁、原審卷二十二第347至349頁)。
47 陳玉蘋 陳玉蘋於107年5月21日與玉山資融行銷有限公司簽訂契約,約定於200萬元範圍內,委託玉山資融行銷有限公司向自然人或法人辦理借貸事宜或申辦各項金融業務,辦理委託事項之酬金,以借貸核准撥款金額40%計算,陳玉蘋應於委託事項完成後立即給付服務酬金,陳玉蘋所提供之正本資料如土地建物權狀、印鑑證明等,則由玉山資融行銷有限公司代為保管作為設定使用。
代書於107年5月31日撥款200萬元,扣除代書費用6萬元、預扣3個月利息15萬元及設定費2萬元後,將款項交予陳玉蘋,陳玉蘋再將行政服務費80萬元交予鄭庭芳,有金融業務申請委任契約書、徵信同意書、契約審議期約定同意書、辦理對保流程說明約定書、本票、代書事務明細及切結書在卷可憑(原審卷十九第161至170頁)。
陳玉蘋所有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00建號建物,於107年5月30日設定抵押權予紀昱廷,有土地建物異動索引及土地登記申請書可參(原審卷二十三第51至71頁)。

附表六:本案借款人歷次所為證述要旨
編號 借款人 警詢、偵訊證述要旨 原審證述要旨 1 陳熙仁 107年9月底,因家中急需資金周轉修繕房屋,我上網看到玉山資產行銷公司的廣告後,我就前去與他們接洽,我本來只要借20萬元而已,接洽小姐了解我的狀況後就叫我簽了1份合約,說他們的方案利率很低,會幫我找銀行轉貸,後來被告鄭智勻就跟我聯繫,叫我補身分證正本、印鑑證明、印鑑章、戶籍謄本、權狀正本,我寄出後被告鄭智勻約我10月23日在臺南見面,他說我目前貸款利率會很高,需要先養帳戶來降低利率,且貸款金額必須拉高到200萬元,這樣分數才可以提高,銀行過件率才會提高到80%以上,利率也會比較低,他會先幫我拿房子去貸二胎,因為他有幫我找到1間民間貸款,這間民間貸款是跳板,到時候貸款的錢很快就會下來,再把房子拿去轉貸比較便宜又降利率,我就同意了,被告鄭智勻就說那要重簽1份合約,這樣會有一筆錢先匯到我帳戶,讓存簿數字好看一點,之後再向銀行申辦一筆更高金額,貸到200萬後,會先幫我還新光銀行的135萬元貸款,我自己還有65萬元可以用,所以我們當天就去跟民間代書拿了50萬元,代書扣除利息及費用後,被告鄭智勻再收走15萬元手續費,我最後只拿到29萬4千元,事後被告鄭智勻卻說我案件沒過,要我自己想辦法(警三卷之一第103至106頁、他四卷之一第19頁、第25至27頁、偵四卷之三第170至172頁)。
我當時為了房屋裝潢有需要用錢,大約需要50萬元,若沒有整修的話居住品質會變差,我就前去與他們接洽,小姐說會有專員跟我聯繫。
後來被告鄭智勻就跟我聯繫,要我申請印鑑證明,並將房地契給他,我就再107年10月14日將身分證正本、印鑑證明、印鑑、戶籍謄本、土地建物權狀等寄給被告鄭智勻,我當時雖然知道這是要做設定之用,但以為是要設定給銀行,我不知道是要設定給民間。
之後被告鄭智勻又跟我約在1間便利超商,說我之前簽的合約書有問題,必須重簽1份,他說叫我借高一點,先向民間企業借錢出來讓戶頭比較好看,先培養信用,他會再幫我向銀行申辦貸款來還掉這筆民間借貸,但我們從未談過向銀行貸款之金額及利息等,我當時想說若能順利轉貸銀行,我要再借款把之前的銀行貸款還掉,所以我就親自簽立附表一編號1之契約書及文件,我知道契約上記載之條件。
之後他就帶我去1間民宅,對方拿出50萬元,扣除相關利息及費用後,被告鄭智勻也收走服務費,我只拿到28萬餘元,我都拿去修繕房屋使用,我後來才另外借信貸去清償這筆借款。
(原審卷十九第18至69頁) 2 黃王梅 黃怡文 因我們需要修繕房屋及添購新家具,大約需要500萬元,後來從簡訊看到玉山資產行銷公司的廣告,我們就在107年10月6日前去該公司,由1位陳雅琪小姐接待,當天面談時陳雅琪評估我們的資產及信用狀況後,說用土地去貸款大約可貸到700萬元,但須先向資產管理公司貸1筆30萬至100萬元作為養存戶,把錢放在戶頭裡不能使用,不用3個月就可以跟銀行貸款了,我們討論後覺得可行就簽了委任書,陳雅琪跟我們收取土地建物權狀正本時,有說是要跑評估分數用的,所以我們沒有懷疑,陳雅琪也說之後會有1位鄭小姐跟我們聯繫,10月8日時被告鄭庭芳就有跟黃怡文聯繫,並建議以黃怡文名義申貸,這樣年限可以比較久,我們當時認為代辦公司長期有在跟銀行接觸,所以應該沒問題。
之後直到相約去臺南市○區○○路000號時,被告鄭庭芳卻說這是銀行退休經理的住處,這裡只是跳板,因為評估出來的分數不高,要請資管公司幫我們把分數拉高,需要把養存戶的金額提高到250萬元、代辦費用收11%,等銀行過件之後再清償這邊的錢即可,但扣除利息、代辦費、代書費等後,實際只拿到194萬8千元,後來被告鄭庭芳就沒再跟我們聯繫,我們去查聯徵發現玉山資產行銷公司根本沒再幫我們向銀行貸款,我們知道被騙之後,就去向親友借錢湊齊250萬後,拿去還給借款人(他四卷之一第19頁、第65至73頁、偵四卷之二第320至321頁)。
因為女兒黃怡文要修繕房屋,大約需要500萬元,而黃怡文本身還有欠債,母親黃王梅名下則有附表一編號2所載之房地,我們就一起去找玉山資產行銷公司接洽,接洽的陳雅琪小姐說可以幫我們跟銀行用房子抵押借款,大約可以借到700萬,還說為了確保銀行貸款順利,必須先向資產管理公司借1筆錢作為養存戶,當天有留一些資料,但尚未談妥包含借款數額、利率及後續向銀行借款方案等細節,陳雅琪說之後還會有專員跟我們接洽。
後來被告鄭庭芳就跟我們聯繫,我們有問她借出來的錢是要修繕房屋,沒有要拿去清償黃怡文的債務及附表一編號2之房地先前由黃王梅之配偶設定抵押之借款,這樣可不可以,被告鄭庭芳說沒有關係,我們認為這樣的條件比較符合我們的需求才決定委託她,她就向黃王梅收取房地所有權狀及印鑑證明等文件,說要去幫我們辦理銀行貸款,我們當時雖然知道被告鄭庭芳是要拿去設定抵押,但以為是設定給銀行,後來簽約時被告鄭庭芳有跟我們說明契約的內容後,由黃王梅親自簽立附表五編號2所載借款文件,因為契約上都寫玉山資產,所以我們雖然知道那是代辦公司或資產管理公司,並不是銀行,也知道一般銀行都會要求我們先把前帳還清後再借,不會同意這種條件,但我們認為代辦公司比較有辦法讓銀行同意這種條件。
後來約定要拿錢時,被告鄭庭芳先在1間便利商店跟我們說我們的信用分數不夠,所以需要1個養存戶當跳板,之後再跟銀行借,分數會比較高,但沒有講到後續銀行貸款之細節及她會去幫我們辦理。
被告鄭庭芳就帶我們去臺南一間民宅,說要去跟玉山銀行退休經理借,我們當時覺得很奇怪,怎麼不是去銀行,我們也不知道那是民間借貸,但被告鄭庭芳已經跟我們說叫我們進去後什麼都不要講,也不要問,進去後好像有簽一些契約,但已經忘記簽什麼內容,當天就在那邊借了250萬元,扣除預收之利息及被告鄭庭芳收取之代辦費後,總共拿到194萬8千元,當天拿錢給我的人有說黃王梅的房子是設定抵押在他們那邊,但已經不記得被告鄭庭芳收完代辦費後有無說她還會再幫我們辦理銀行貸款,就算有說,被告鄭庭芳也沒有保證一定可以跟銀行借到款項,只有在收取代辦費時才跟我們說那是民間借貸,後來我們覺得這樣不太對,就去向親友借錢湊齊250萬後,拿去還給借款人。
我們覺得被告鄭庭芳等人騙我們說要去銀行貸款,卻帶我們去找民間借貸,還收這麼高的費用,而且借得的款項也不足我們的需求,若她有老實講說是要向民間借貸,房地也會設定給民間,我們不會同意借貸,所以她確實有欺騙我們而騙得服務費用。
(原審卷五第31至98頁、第108至178頁) 3 郭秀卿 107年5月8日我看到玉山資產行銷公司的簡訊廣告,因我當時需要80萬元,我就在9日去跟他們接洽,接待之陳小姐說明貸款方式後,就介紹被告鄭庭芳給我認識,14日被告鄭庭芳跟我約見面,向我收身分證、印鑑、房地契約書、戶籍謄本等資料,去銀行塗銷我前夫設定用以擔保貨款之抵押。
22日被告鄭庭芳就和她主管開車載我去臺南一處民宅,說叫我不要亂講話,且為了好過件,要提高額度給銀行看,我當下很害怕,就簽借據及其他資料,並抱著400萬元讓他們拍照,我才先拿到20萬元去還給朋友。
後來6月14日被告鄭庭芳又帶我去該民宅,被告鄭庭芳在附近的便利超商先叫我一定要簽本票借款400萬給銀行看,否則後面80萬元都拿不到,進入民宅後一樣叫我拿400萬讓他們照相,然後扣除80萬元服務費、27萬6千元代書保管費、3個月利息27萬6千元及50萬元代償抵押後,我只實拿200萬元(警二卷第7至24頁、偵四卷之二第374至375頁)。
當時我需要一筆錢去清償我前夫的抵押貸款及我欠朋友的錢和卡費,需要50萬元,我從簡訊看到玉山資產行銷公司,他標記是銀行,我以為他是銀行且利率很低,我就過去洽談,接洽的陳小姐說我的房子雖然被設定,還是可以過件,只是要借貸到100萬元,但我覺得100萬負擔太重,就退而談到80萬元,並談好還款期限及利率,因我當時急著用錢,想說她們不會騙人,我就馬上簽約,小姐還說我的業務是被告鄭燕文,他之後會跟我聯絡。
當天晚上我就收到鄭小姐加LINE。
被告鄭庭芳後來就約時間跟我拿身分證、印章、謄本、印鑑證明及房地契約書,說銀行要送件用的。
後來107年5月22日被告鄭庭芳就跟我約在他們公司樓下見面,用車子載我到臺南1間民宅,她下車時跟我說代書要把我額度提高到400萬元給銀行看,這樣審核比較容易過件,我說我只要借80萬元,為何要提高到400萬元,被告鄭庭芳還說這400萬只是要做金流給銀行看,等銀行出來後她會把400萬的金額消掉,我當下雖然很不情願,但代書已經在等我了,還拿一堆文件一直叫我趕快簽,我簽完之後王豫芬就直接拿400萬元現金給我照相,且因我有急用20萬元,所以先拿20萬元給我,說等80萬元下來,再補20萬元。
之後6月14日被告鄭庭芳又再帶我去臺南1次,這次先帶我去1家便利超商,說要我借到400萬元,一直寫一些我看不懂的資料,就是警二卷第119頁的照片,我堅持只要借80萬元,她就說這樣我不但要繳400萬元的利息,而且房屋謄本等都無法取回,我只好勉強同意,附表五編號3的文件應該是我簽署的,但我沒印象有看過這份契約內容。
後來我們又再進去同1間民宅,王豫芬又叫我抱著400萬元照相,然後一直扣錢,最後我只拿到200多萬,出來後被告鄭庭芳再跟我收走80萬元手續費,最終我只拿到278萬,詳細金額均如先前所述。
被告鄭庭芳跟我收手續費時有說之後會幫我辦貸款,但又說如果沒辦過的話就是我的條件不好。
我6月29日拿到錢後,7月間分了3至4次將錢存入銀行。
我雖然知道借款的對象是代書,但我覺得被告鄭庭芳答應幫我跟銀行貸款,保證一定過,但是卻沒有幫我貸,還導致我的房子被法拍,就是詐騙。
(原審卷七第298至362頁) 4 梁又驊 107年7月18日我看到玉山資產行銷公司的LINE廣告,因我當時要投資需要35萬元,我就在19日去跟他們接洽,23日被告鄭庭芳跟我約見面,向我收雙證件影本、薪轉存摺、房屋土地權狀,26日被告鄭庭芳通知我承接的資管公司在臺南,約我30日去臺南對保,30日時被告鄭庭芳就帶我去某民宅找代書,說由他幫我周轉能比銀行有更多優惠,用話術讓我同意借到220萬元,現場有1男1女就拿出220萬元,並要求我簽本票,扣除手續費6萬6千元、預繳3個月利息15萬1千8百元後,給我現金195萬2千5百元。
之後被告鄭庭芳又跟我說要以這些錢為憑據,才能再向銀行多貸款350萬元,我誤信後就將貸款手續費88萬元給被告鄭庭芳,最後我只拿到110萬2千2百元,被告鄭庭芳又跟我說要將收到的現金存入銀行做信用,這些錢不能動,還要分3天存入,這樣銀行才不會懷疑,我還將現金分3天存入我的第一銀行帳戶,以利後續周轉方便。
之後我發現有異狀,聯繫被告鄭庭芳時她就愛理不理,說她已經完成借貸手續,我在8月30日查詢才知道我的房子被人設定抵押,所以我就在10月26日將貸款全部清償(警二卷第163至172頁、偵四卷之三第435至437頁)。
我之前有因為幫家人之債務做擔保而跟銀行達成債務協商,後來我也有聲請債務更生。
本案當時我需要投資,大約需要35萬元,所以從LINE簡訊得知玉山資產行銷公司後,我便前去與他們接洽,在此之前我問詢問過其他銀行能否借貸。
接洽之陳小姐說我還可以借到更高的額度,他們之後會有專員跟我接洽。
後來被告鄭庭芳就跟我聯繫,並向我收取證件、銀行往來帳戶內容、不動產權狀及印鑑證明等文件,說要有這些資料,我的借貸才會過。
被告鄭庭芳跟陳小姐都沒有自稱他們是銀行,但我一直以為他們是銀行。
後來107年7月30日被告鄭庭芳就跟我約在臺南1家便利商店內對保,當時被告鄭庭芳就說我可以借到220萬元,她會幫我把利率壓低,等到我將房貸還掉之後,之後我的利息也會比較低,就可以做一些資金的運用,所以我就同意貸到220萬元,並親自簽署附表一編號4的文件,被告鄭庭芳交代我等下借款時的注意事項後,我們就去了1間民宅內簽了一些文件,對方拿出220萬元現金,扣除一些費用後剩下的給我,被告鄭庭芳也有跟我收取她幫我借這220萬元之利息,至於詳細金額以警詢所述為準。
被告鄭庭芳收取利息時有說這些錢先扣,銀行那邊她會幫我處理,我拿到的錢不能花,要放在帳戶裡,之後給銀行看,她會幫我跟銀行爭取更多的貸款,但也沒有保證一定可以貸得到。
後續就都沒像銀行申貸下來,被告鄭庭芳對我也不理不睬,我告知親朋好友後才發覺受騙,我才去借錢來清償這筆貸款。
我覺得我借了220萬元,最後卻只拿到108萬元,就是我被詐騙的損失。
(原審卷七第203至288頁) 5 林美娥 107年5月左右,我公司及家中急需20萬元資金周轉,但我因為債務更生,雖已還款完畢但還有註記,故仍無法向銀行借款,我從簡訊看到玉山資產行銷公司的廣告,就前去該公司,由1位蔡小姐接待,當天蔡小姐說只需要跟他們借30萬元,他們也有管道可以幫我走正常管道跟銀行借貸,所以我當天就簽下借貸30萬元之合約,我的目的就是之後能跟銀行正常借貸。
之後6月5日被告鄭庭芳就跟我加LINE,約定6月7日跟我收取印鑑證明、戶籍謄本、身分證、印章等,說要拿來辦理設定,並約我13日到臺南洽談。
當天被告鄭庭芳就說他們已經設定250萬元抵押,只要我借到一定金額且培養3個月信用、正常繳息,之後銀行才會過。
我本來說不要,但被告鄭庭芳說這樣我要賠償10幾萬,我只好重新簽1份借貸100萬元之契約。
到了臺南市○區○○路000號代書那裡後,代書就拿出100萬元,叫我簽本票、借據,然後扣走10幾萬,我拿了80多萬走,被告鄭庭芳又帶我去便利商店,收走30萬元手續費(警三卷之二第397至399頁、偵四卷之二第345至347頁)。
因為當時我剛好缺錢,加上債務更生緣故,無法再跟銀行貸款,所以從簡訊得知玉山資產行銷公司後,我就在107年6月4日前去跟他們接洽,我當時就知道玉山資產行銷公司只是代辦公司,不是銀行。
接洽的蔡小姐教我借30萬元就好,他們可以幫我培養信用,讓我取得跟銀行正確貸款之管道,所以我當天就有簽一些資料,但我沒有看我簽的內容是什麼,簽完後蔡小姐就說之後還會有專員跟我聯絡,我當時知道這30萬元是要跟民間借貸。
後來被告鄭庭芳就跟我聯繫,並向我收取不動產權狀及印鑑證明等文件,說要拿去給銀行評估看看有哪家銀行可以辦,沒說她要拿去設定抵押。
過程中我有跟被告鄭庭芳說過我有債務更生,一般是不是都不能跟銀行借,她還是跟我說他們有管道,他有很多案件都是有更生的,她保證跟銀行貸款會過,只要我借到一定的金額並培養3個月的信用,我想說之後還可以再用低利率跟銀行多借一點錢,也可以拿來還民間借貸的這30萬元。
附表一編號5所載借款文件都是我親自簽名、捺指印,但是我6月4日沒有簽借款100萬元的文件。
107年6月13日被告鄭庭芳就跟我約在臺南1家便利商店內,跟我說銀行評估我的房子價值有800萬,所以我要先跟代書貸1筆250萬元,用來培養信用,之後再轉向銀行貸款,利率就比較低,並說她已經幫我設定250萬元,我當然覺得很奇怪,就質疑說我只有要借30萬,怎麼會設定這麼多,被告鄭庭芳才說我既然簽了30萬元的文件,如果不借的話,就要付違約金10幾萬元,雖然被告鄭庭芳沒拿出任何文件證明這件事,但因為我確實有和蔡小姐達成要借30萬元的合意,加上我也沒看清楚契約內容,我根本不知道我簽了什麼,我就被被告鄭庭芳嚇到了,因為我根本付不出來,磋商很久後我才勉強跟被告鄭庭芳說不然借100萬好了,被告鄭庭芳才說要預扣4個月利息及手續費30萬元,她保證銀行會過,她也會持續跟銀行貸款,我才簽100萬元的委任契約書。
之後被告鄭庭芳就帶我去臺南一間民宅,在那邊簽了一些借據、本票後,金主就拿100萬出來,扣除4個月利息及代書費10幾萬元後,剩下80多萬給我,出來後被告鄭庭芳又在便利商店跟我收30萬手續費,所以我最終只拿到56萬多元,我拿到的這些錢,除了10萬元存入銀行外,其餘有用在家中及公司之開銷,但我後來知道她騙我後,那10萬元也沒有持續放在銀行3個月,之後我又再去跟其他人借款來還這筆錢。
我覺得被告鄭庭芳騙我說我跟民間借貸後,就可以再用正常的利率跟銀行借款,我是因為她這樣講才同意給付這筆手續費給她,但她根本沒有幫我送給銀行審查,如果我早知道她幫我跟民間借貸完後就結束,我根本不會願意給她手續費,所以她確實有欺騙我而騙得手續費。
(原審卷五第181至264頁) 6 簡佑霖 107年6月間我原向曾貸款給我的全國農業金庫銀行詢問增貸事宜,但該行及其他銀行都不同意貸給我需要的數額,故我從簡訊看到玉山資產行銷公司的廣告,就前去該公司諮詢,當天承辦小姐說我評分不足,需先借10萬元代書貸款,固定償還以提高信用評比,再向銀行送件,所以我當天就同意借貸。
之後被告鄭庭芳就跟我加LINE,約定跟我收取印鑑證明、權狀、身分證、印章等,同樣說我要先跟代書借款後,才能跟銀行談貸款的事。
後來被告鄭庭芳通知我貸款通過,約我到三民地政事務所對面的便利超商,說若我增貸到80萬元,銀行的貸款評估才會過,且可以讓房貸利率更低,我不疑有他就答應,並重新簽立合約,簽完後就去地政事務所,由代書從80萬元中扣除相關費用及利息後給我,之後被告鄭庭芳再向我收取32萬元手續費,之後我再去借其他信貸來償還這筆錢(偵四卷之三第521至525、543至544頁)。
因為當時我有結婚加上其他私人的需求,大概需要600多萬,而我原本想跟銀行增貸50萬元但被銀行拒絕,所以從簡訊得知玉山資產行銷公司後,我就前去跟他們接洽,討論過我的需求後,接洽的小姐有跟我說要先借1筆代書貸款,金額我現在已經不記得,說若我有正常還款紀錄的話,可以增加我的銀行評分,並說我的銀行評分增加之後,會幫我跟銀行協商增貸款項,但沒有保證銀行一定會核貸,所以我當天就有簽一些資料,這時我就已經知道這是民間借款,我也知道玉山資產行銷公司和玉山銀行沒有關係。
後來被告鄭庭芳就跟我聯繫,並向我收取不動產權狀及印鑑證明等文件,但沒說她要拿去設定抵押,不過偵四卷之三第533頁的文件是我親自簽名捺印。
被告鄭庭芳之後跟我約在1家便利商店內,她說我的借款金額太少,要把金額提高才能降低利率,並說設定完之後就可以開始跑銀行貸款程序,轉成銀行貸款,但同樣沒說保證銀行一定會核貸,我就有同意提高到80萬元,我也知道這筆錢是要跟代書借的,所以附表五編號6的借款文件應該是當天簽的,內容都是我自己親自填寫、簽名的。
後來我們就去地政事務所,在那邊簽了一些文件後,代書就拿出80萬元,扣除他們的費用後把剩下的錢給我,出來後被告鄭庭芳再收走32萬元之手續費,並要我把剩下的錢分批存入銀行帳戶,讓我的帳目看起來漂亮,我最終只拿到48萬元,後來我不想要繼續繳利息,我就想辦法清償這筆借款。
我覺得被告鄭庭芳騙我說我跟民間借貸後,就可以再跟銀行增貸,我是因為她這樣講才同意給付這筆手續費給她,所以她確實有欺騙我而騙得手續費。
(原審卷五第312至385頁) 7 林斯琴 107年3、4月間,我因為有投資需求,加上我沒有固定工作,缺乏薪資證明而無法向銀行申請貸款,後來從朋友處得知玉山資產行銷公司,我就自己前去接洽,接待小姐詢問我相關問題後,說之後會有業務鄭小姐跟我聯絡。
之後被告鄭庭芳就跟我加LINE,第1次約見面時被告鄭庭芳說因我沒有薪資證明,所以要幫我包裝,幫我跟銀行貸款,並說若我只貸300萬,扣除手續費後實拿不到300萬,建議我貸款450萬元,這樣會讓銀行比較好過件,還說因為我是向銀行借款,多借的部分可以先還給銀行,我就同意借款450萬元。
第2次見面時我就將地契及身分證件交給被告鄭庭芳做設定,當時就有代書陪同辦理。
後來被告鄭庭芳分2次帶我去臺南拿錢,第1次拿300萬,扣除約30萬費用及利息後,我拿走270萬,離開後被告鄭庭芳再跟我收取112萬5千元手續費。
第2次拿150萬,離開後被告鄭庭芳說要再跟我收90萬元,才能作資料讓銀行貸款利率更低,所以我總共拿450萬,但扣除手續費、代辦費及利息等,我實拿217萬5千元(偵四卷之三第345至353頁、第384至385頁)。
我當時想要投資要用錢,大概需要200萬元,所以從簡訊得知玉山資產行銷公司後,我就跟他們接洽,在此之前我沒有找銀行洽詢過貸款,我知道我的條件無法跟銀行貸款,接待的小姐說可協助我跟銀行貸款,所以我以為我是跟玉山銀行借錢,當時有談一些借款方案,我說我要再想一下,小姐就說之後會有業務跟我聯繫。
後來被告鄭庭芳就跟我聯繫,因我名下的房屋是長輩出錢買的,所有權狀不在我這邊,所以被告鄭庭芳還帶我去補辦權狀,並向我收取身分證影本等文件,說要去玉山銀行辦貸款,我也沒問她銀行拿這些資料之用途,我印象中談好要借錢時,被告鄭庭芳有跟我說手續費的成數以及利息,也有提到設定抵押的事情,但我已經不太記得她當時怎麼講的,也不記得我有無同意她設定抵押,我是後來覺得怪怪的,問朋友才知道房子被設定抵押。
被告鄭庭芳和我在電話中跟我說若我只借200萬,扣除手續費後可能會不夠,建議我借款金額提高到450萬,這樣可以實拿到300萬,她說若增加的錢我用不到,就先不要動,到時候再一起還就好,我想說增加的錢可以當預備金,我就同意了,附表一編號7的借款文件都是我親自填寫、簽名、捺指印。
我直到去臺南拿錢時,才覺得怪怪的,怎麼不是去銀行,被告鄭庭芳才說要先去跟代書拿錢做金流,之後再去跟銀行貸款來清償就好,我這時依然不知道這是民間借款,因為我沒有任何工作經驗及薪資證明,我和被告鄭庭芳有去臺南拿過2次錢,1次拿300萬、1次拿150萬,我第1次拿錢時就有問被告鄭庭芳為何不一次拿450萬,她說銀行流程還在跑,手續費還不知道多少,這2次都有跟我收手續費,第1次收112萬5千元、第2次收90萬,被告鄭庭芳說這90萬元是要用來買銀行的利率會比較低的名額,與112萬5千元的服務費用不同,是另外收的,我不知道卷內為何沒有收取90萬元的切結書,後來我覺得不對勁,也聯絡不太上被告鄭庭芳,我問朋友才知道被騙,因為這筆借款1個月利息要9萬元,我就把房子賣掉去還這筆錢。
我覺得被告鄭庭芳騙我說是跟銀行借款,結果是去跟代書借款,而且房屋被設定後根本不能跟銀行借款,卻還跟我收90萬元及手續費,害我要把房子賣掉還給代書,所以她確實有欺騙我而騙得手續費及90萬元。
(原審卷五第395至473頁) 8 朱威騰 楊詠淇 楊淑芬 朱威騰於107年7月17日收到玉山資產行銷公司的手機簡訊廣告,因當時有展店之200萬元資金需求,且因先前有信用卡遲繳紀錄,故往來銀行不願意增貸,朱威騰便於同年月30日前往洽詢,接洽之陳小姐留下資料後,告知需提供所有權狀正本及印鑑證明,同年8月2日陳小姐建議朱威騰先借30萬元來培養信用,讓銀行審核時評分較高,之後再跟銀行貸200萬元,朱威騰最後決定只借20萬元,陳小姐便要求朱威騰提供土地房屋設定抵押權以擔保借款。
後來就有張先生與朱威騰聯絡,同時楊淑芬有70萬左右之資金需求,經由朱威騰告知,3人便一同前往洽詢,由業務助理陳小姐接洽,我們告知希望辦理房貸後,陳小姐說楊淑芬的信用有瑕疵,需要先辦手續包裝她的信用紀錄,要求楊淑芬交付印鑑證明及所有權狀正本,說要幫楊淑芬向銀行辦理貸款70萬元,並幫楊淑芬清償臺灣銀行房屋貸款52萬元。
107年8月21日,3人一同前往○○區公所,張姓業務專員說楊淑芬要先還卡債,所以要先借70萬元,還掉卡債後,再借80萬元進行債務整合,3人同意後張專員就聯絡代書過來,代書要求簽立本票後,就將70萬元扣除利息及費用,張先生再扣除14萬元手續費,楊淑芬實拿為47萬多元。
但之後張專員又跟朱威騰說朱威騰必須借到120萬元,楊淑芬剩餘的80萬元才能撥款,朱威騰無法接受此條件便拒絕借貸,且陳小姐和張先生都沒說這是民間借貸,以及有將楊淑芬之房屋設定抵押,和將朱威騰之房屋設定120萬元抵押之情事,我們之後也沒接到銀行之貸款詢問電話(偵四卷之三第494頁、之六第283至289、297至303、319至322、405至411頁、他七卷第63至69、99至105、115至121、159至164頁)。
當時朱威騰欲展店,有200萬元資金需求,從簡訊得知玉山資產行銷公司後,因朱威騰已無貸款額度,無法再向銀行貸款,朱威騰便與玉山資產行銷公司接洽,欲培養信用辦理增貸。
接待的林瑞桃說可以先借30萬元出來放在銀行培養信用,之後再向銀行轉貸,但需要用不動產當擔保,也沒有清楚說明這30萬是要向何人借,所以朱威騰當天就親自填寫、簽名附表五編號8的文件,另外將身分證影本、印鑑證明及權狀交給林瑞桃,當時我以為玉山資產行銷公司會用這些資料去跟銀行辦理抵押貸款。
朱威騰覺得借款條件不錯,因其大姨子楊淑芬當時需要債務整合,有150萬元資金需求,且當時亦無法向銀行借款,朱威騰便介紹楊淑芬向玉山資產行銷公司借款,接洽人員也向楊淑芬稱可先借70萬元清償卡債,若有通過可再幫忙整合,後續80萬元借款須再另行簽約,因楊淑芬名下房地係與其妹楊詠淇(朱威騰之配偶)共有,需要楊詠淇當保人,楊詠淇與楊淑芬便分別簽立附表一編號8的文件,並提供權狀及印章。
後來在區公所,代書拿70萬元出來,但楊淑芬最後總共只拿到40多萬。
後來被告張易豪就跟朱威騰聯繫,朱威騰有跟被告張易豪說先借30萬元數額太高,希望降到20萬元或10萬元,但被告張易豪說10萬元太低,若朱威騰不借到120萬元的話,楊淑芬另外借的那筆80萬元不會過,朱威騰自己借的這筆也會違約。
朱威騰考慮後就決定不借,之後自行調閱謄本才發現已遭人設定120萬元之抵押。
(原審卷七第104至173頁、卷十九第86至116頁、第119至152頁) 9 黃文英 我在107年5月間收到玉山資產行銷公司的手機簡訊廣告,因我當時有資金需求,我以為他們是玉山銀行的相關企業,我就去他們公司洽談,業務助理有先詢問我的基本資料及債務、信用狀況後,要我準備所有權狀及印鑑證明,說會有業務專員跟我聯絡。
之後鄭姓專員就與我聯絡,並跟我要資料。
過幾天後鄭姓專員就說錢已經撥下來,要帶我去拿,鄭小姐和她經理就開車載我去臺南的一間便利超商,鄭小姐要我貸更多的金額,當下我本來不想借了,但鄭小姐就說不借要付違約金,我只好又簽了一些合約,之後鄭小姐就帶我去一棟民宅,並說服我借民間借貸300萬,我當下有質疑為何不是向銀行辦理貸款,而是來民宅借錢,鄭小姐就說我的借貸金額銀行不容易核件,但我礙於違約金,我只好同意借300萬元,當下扣除預扣利息、費用等就扣了33萬,出來後鄭小姐又跟我收100多萬服務費,因我有爭執,所以最後鄭小姐只收54萬元。
鄭小姐並叫我把錢存在戶頭裡培養信用,但若真要用錢還是可提領,之後我也沒收到任何銀行詢問貸款之電話(偵四卷之三第389至395頁、第405至408頁)。
我當時想要整修房屋要用錢,大概需要2、3百萬元,但我沒有去詢問其他銀行,我從簡訊得知玉山資產行銷公司後,我就跟他們接洽,對方請我攜帶雙證件、存摺、行照、房屋土地權狀去審核評估,當天接待的小姐跟我說這是他們的經理自己私下接的案件,所以利息很便宜,但必須用房屋抵押,故當天有請我將地契正本留下,但我只記得對方說手續費很便宜,且可省下很多利息,我直覺認為他們是玉山銀行,至於有無談妥借款方案,因為我當時有吃安眠藥所以記不得,我只記得有說30萬元可以先借我用,手續費要3萬元。
後來被告鄭庭芳就跟我聯繫,約時間跟我收取身分證件、印鑑證明及銀行欠款餘額證明等,她只說是要去申請貸款、要去設定,但沒說過是要先向民間借款,之後會轉成銀行貸款。
之後被告鄭庭芳又跟我約去臺南,並請被告鄭燕文開車載我去,被告鄭庭芳在車上才跟我說錢已經撥下,要去臺南拿錢,到臺南後我們先到一間便利超商,被告鄭庭芳就一直說服我多借一點,說這樣錢可以拿去還我的房貸,就可以省下100多萬,我發現手續費突然增加很多,我本來連原本的300萬元都不想借了,但被告鄭庭芳就一直半哄半騙叫我先簽,說簽了也不見得借得到300萬元,且若我不借需要賠付違約金30萬元,我也不知道我怎麼了就簽署附表一編號9的文件。
簽完後被告鄭庭芳就直接載我去一間民宅,我當時就覺得這是地下錢莊,不想進去,但被告鄭庭芳就一直叫我先拿錢,拿了錢給我1週考慮,若我不想借我再還錢就好,我不得已只好簽下借據、本票等並拿錢,拿完錢後被告鄭庭芳又帶我回原來的便利超商,要跟我收100多萬的手續費,但我一直拒絕說我不要拿這筆錢,最後她只好跟我說她只收54萬元,我當時也不知道怎麼辦,只好給她54萬元,一直到這時我都還不知道我的房地已經被設定抵押,我後來去查才發現2間房子都被設定了。
被告鄭庭芳跟我收錢之後只有叫我可以把錢放在戶頭內培養信用,讓戶頭看起來漂亮一點,但若我需要用錢也可以提領,沒有答應我之後還要再幫我做什麼事。
我覺得我被騙手續費及代書費用。
(原審卷八第37至146頁) 10 謝彰銘 我在107年12月11日收到玉山資產行銷公司的手機簡訊廣告,因我當時想要整合大約46萬元之信貸及信用卡債務,就在12月15日前去與他們接洽,接洽的小姐看了我的資料後說我負債比過高,若要用房貸的方式轉增貸,需先向他們的資產部門借60萬,他們收取20%服務費後,我可將48萬拿去清償債務,讓信用評分增加,就可以辦理轉增貸,我當天就有簽立契約書,接洽小姐說之後會有業務專員跟我聯絡。
之後鄭姓專員就與我聯絡,有先跟我要一些資料,說要調聯徵使用,並說會有資產部門打電話來對保,後來108年1月2日鄭專員就跟我說明天要辦理設定,1月3日是由鄭專員的同事和我去地政事務所,該人直接跟我說今天要設定200萬元,我就在他們指示下簽立文件及用印。
後來鄭專員又跟我相約1月10日撥款,但撥款前鄭專員又跟我說我的分數太低,送件不會過,要我提高到200萬元,我本來質疑這與先前約定不同,我不想申辦了,但她說不行,我就重新簽1份借據,然後幫我設定房屋的人(經指認為江宏奇)就當場拿200萬元出來給我清點,並扣除設定費、代書費及利息後,鄭專員又跟我收取40萬2千元服務費及開辦費,所以我實際只拿到137萬6千元(偵四卷之三第595至603、629至631頁)。
當時我本身還有信貸及信用卡債,原欲借30萬,我沒去問過銀行,從簡訊得知玉山資產行銷公司後我就跟他們接洽,接洽小姐說他們是玉山銀行退休經理出來開的,他們的財務部門可借我60萬,手續費需要20%,剩下48萬讓我拿去還掉債務,增加信用評分後,再用房貸方式向銀行轉增貸,可以降低銀行借款利率,沒說這筆60萬有利息,我當時以為這是跟銀行做轉貸,所以我當天有簽1份契約書,就是簽附表一編號10的借款文件,這都是我親自填寫、簽名,我都是依照小姐所述填寫,不知道為何金額差這麼多,這是要委託他們調資料,小姐還說之後會有業務跟我聯繫。
後來被告鄭庭芳就跟我聯繫,要求我提供3年所得、借款餘額、薪資證明及不動產權狀、印鑑證明等文件,但沒說她要拿去設定抵押,不過偵四卷之三第609頁的文件是我親自簽名捺印,後來108年1月3日是由被告鄭庭芳的同事帶我去設定抵押,被告鄭庭芳是跟我說這是之後房子要做設定、先跑流程。
被告鄭庭芳又跟我說我的條件不會過關,我要提高借款額度到200萬,並將錢存入帳戶做資金流向並養信用,有了資金流向,去辦轉貸時過的機率會比較高,我問她可否只借之前的30萬就好,她說沒辦法,已經辦到這裡了,若我不辦的話會有違約金20萬,我就同意重簽1份借款200萬的契約,不是附表一編號10的文件。
108年1月10日被告鄭庭芳就跟我約在地政拿回權狀及取款,在地政時就有人讓我簽一些借據及本票,告訴我之後要如何還款後,拿出200萬給我,取走利息及規費後,被告鄭庭芳又拿走40萬服務費,所以我實際只拿到137萬6千元。
過幾天後被告鄭庭芳就跟我說我的貸款沒過,若借的錢沒用完的話可以提早還掉,因為沒有綁約,我才知道被騙,我過了3、4個月後就去借錢來清償。
我覺得被告鄭庭芳騙我說我跟民間借貸後,就可以再跟銀行增貸,我是因為她這樣講才同意給付這筆手續費給她,結果卻沒有轉貸,反而負債200萬,所以她確實有欺騙我而騙得手續費。
(原審卷六第18至143頁) 11 陳詠琳 我在107年12月11日收到玉山資產行銷公司的手機簡訊廣告,因我當時需要整合信用卡債務,大約需要30萬左右,我就前去接洽,一位女性業務助理了解我需求並留下聯絡方式後,說會有業務專員跟我聯絡,之後也用LINE通知我準備雙證件、存摺、信用卡及土地權狀。
107年12月25日鄭專員就跟我聯絡,要我準備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
108年1月4日鄭專員約我去屏東潮州地政事務所,現場一位年輕代書助理拿走我準備的資料。
同年月16日鄭專員又約我在新興地政事務所見面,現場一位自稱是臺南民間放款公司之年輕人帶來30萬元,要我當場清點並簽立借貸切結書及本票,鄭專員這時才跟我說因我急需用錢,所以先用民間借款給我,之後再跟銀行借錢還掉民間借款,這時會有更低得利息,所以扣除利息及費用後,鄭專員又跟我收取服務費9萬元,我實際只拿到16萬4千5百元,我不知道我的房屋有被拿去設定抵押(偵四卷之四第81至87頁、第95至97頁)。
當時我缺錢繳信用卡費,且找不到工作,大約需要30萬元,從簡訊得知玉山資產行銷公司後我就跟他們接洽,我沒有要委託他們幫我跟銀行辦貸款,因為我當時沒有工作,名下房地也是共有的,所以我覺得銀行不可能辦得過。
當天接洽後我就親自填寫、簽名附表五編號11的文件。
後來被告鄭庭芳就跟我聯繫,要求我提供權狀及印鑑證明。
108年1月4日被告鄭庭芳約我去潮州的地政事務所,也有1位代書在那,但我不清楚當時在那裡簽什麼文件,我也不知道是在設定抵押。
後來1月16日被告鄭庭芳又約我去新興地政事務所,並帶著借我錢的人來,被告鄭庭芳跟我說因為我急需用錢,所以先用民間借款給我,讓我去清償,之後再去跟銀行借錢來清償民間借款,當時這只是1項提議,但並未成形,我們也未就此部分簽約。
後來該代書就拿出30萬元,扣除利息及費用,被告鄭庭芳再抽30%手續費,收走9萬元,我實際上只拿到16萬多。
我當時因為缺錢急於度過難關,只想說之後若找到工作,應該可以還得起,沒有想太多,後來因為我找到工作,也有向銀行貸款成功,我就1次清償積欠之金額,我也沒有要他們再幫我轉貸。
我不覺得借款部分我有被騙,因為我都簽名了,表示我也認同,只是覺得利息比較高而已,但他們未經我同意就把房子設定抵押,我覺得這是詐騙。
(原審卷九第17至106頁) 12 黃佾銘 我在107年5月間收到玉山資產行銷公司的手機簡訊廣告,因我當時有約15萬之資金需求,就前去與他們接洽,接洽的小姐了解我的狀況和需求後,就讓我留一些資料,說之後會有業務專員跟我聯繫。
之後鄭姓專員就與我聯絡,他有說他是民間代辦公司,雖然我的件不好過,但他們可以想辦法克服,也說我可以用房子去借錢,要我準備印鑑證明及權狀正本交給他,當時沒說要作何用途,但我知道是用房屋借錢。
過1週後他就跟我約在臺南○區○○路附近的1家便利超商,說明等一下撥款的狀況及應支付之費用,他說我的狀況在銀行是借不到錢的,所以要跟民間借貸,當時我覺得要支付的費用比我預期高很多,我本來不想借了,但鄭先生說我借款金額太低,對方可能不會借,要我先借貸80萬元去清償信用卡債,等我信用良好後,她會找人幫我的房子背書,讓房屋價格提高,再辦理貸款清償民間借貸。
之後就進去○○路251號,1位女子就拿出80萬元,鄭先生也允諾我會持續幫我向銀行辦理貸款,且若要順利向銀行貸款,要我先把錢放進戶頭培養信用,這樣比較容易跟銀行貸款,之後我總共被扣掉40萬2千元,只拿到39萬8千元。
過了1個月後我再打給鄭先生,他只敷衍我說有跟銀行貸款,但都沒收到銀行訊息,之後他就不接我電話了(偵四卷之六第207至213、233至235頁)。
當時我因為開店賠錢而向友人借錢,另外還有信用卡債,我想先把信用卡債清償掉,這樣可較快將錢還給友人,當時大約需要15萬元,從簡訊得知玉山資產行銷公司後我就跟他們接洽,小姐大概說明了一些事項後,就說之後會有業務跟我聯繫。
後來被告鄭智勻就跟我聯繫,他了解我的狀況後,就說其實銀行是不會借錢給我的,他會先幫我找合法的民間借貸,幫我把信用卡部分還乾淨,度過這關後,他們再幫我把信用做好,去跟銀行借貸,來還給民間。
之後被告鄭智勻就約我去臺南,並要我帶著權狀及印鑑證明,被告鄭智勻沒說是要去設定抵押,當天先到了1間便利超商後,被告鄭智勻就說我只借15萬太低,人家沒有獲利空間不願意借,希望我提高借款金額到80萬元,我有質疑民間借貸之利息很高,但被告鄭智勻一直跟我說這只是暫時的,只要把信用做好後,就可以跟銀行借出來,並說如果我反悔不借的話,需要賠一筆錢給他們,我沒辦法只好親自填寫、簽名附表一編號12的文件。
簽完後就去代書那裡拿錢,代書拿80萬出來後,就把6萬元扣走,讓我拿74萬元走,出來後被告鄭智勻才跟我收40%服務費,他拿錢時也承諾我之後一定會成功幫我轉貸到銀行,後來我算一算只拿到不到一半的錢,但我有拿去清償信用卡債。
之後被告鄭智勻也沒說他有幫我跟哪家銀行借錢,只是一直推託。
後來我欠一堆人錢,利息也繳不出來了,只好把房子賣掉。
我覺得我被騙的部分是被告鄭智勻收了32萬手續費去,卻什麼事都沒做。
(原審卷九第123至203頁) 13 林芥安 我107年5月間看到玉山資產行銷公司的廣告,因當時有70萬左右之整合信貸資金需求,我就前去與他們接洽,接待的業務助理將我的房屋所有權狀正本收走後,說會有另名業務助理鄭先生跟我聯絡。
幾天後鄭先生要我去調印鑑證明及原本之房貸資料,並跟我約在三民地政事務所,現在除鄭先生外還有一名男性代書,那位代書向我說明要辦理設定、塗銷之動作,我當時也在場。
過幾天後鄭先生又跟我聯絡,說他們是民間代辦公司,並說我的房子只剩下可借貸50萬元之空間,就要我到臺南○○路251號辦理撥款,我到臺南後,鄭先生先約我去一家便利超商,當時我本來不想借了,但礙於鄭先生說不借的話會有違約金,我才同意完成借貸。
鄭先生就帶我去○○路251號,跟我說那裡是代書事務所,進去後1名中年婦女拿50萬給我,叫我點清楚後拍照,鄭先生則允諾會持續幫我向銀行辦理貸款,並說先用這個民間借貸培養信用,把這筆錢放在戶頭內,讓銀行審核時評分較高,比較容易可以貸到150萬元,我就相信他,結果扣掉利息、費用及鄭先生跟我收取之服務費後,我實際只拿到22萬元(偵四卷之七第331至338、364至365頁)。
我當時有積欠銀行信貸約70萬元,需要債務整合,但銀行無法借我,我從網路看到玉山資產行銷公司的廣告,我就去他們公司接洽,並將存摺及土地權狀帶去,接洽小姐沒有說他們是玉山銀行或跟玉山銀行有何關係,只說他們跟各銀行高層關係都很好,並評估後說我只能借50萬元,但可以先放著養幾個月的信用,之後再跟銀行借款,就可一次清償掉債務,若我同意借,之後會有專員跟我聯繫,我當場就簽署附表一編號13之文件,當時小姐有告訴我服務報酬會抽到40%。
過幾天被告鄭智勻就跟我聯繫,叫我帶戶籍謄本和印鑑證明去地政事務所,在場還有一位代書助理,我只記得對方說要辦設定,但有無說要設定抵押權我不記得了。
過幾天被告鄭智勻約我去臺南,先帶我去一間便利超商,說我可以借到50萬元,先拿來養信用,養一養之後會再幫我跟銀行借錢來還,若我不想借的話需付違約金16萬元,我沒辦法只好繼續借,因為我當時也有一點急,若我能先拿50萬元去還款,只剩20萬元債務,我也會輕鬆一點。
之後被告鄭智勻就帶我去一間事務所,在場的代書助理就叫我簽一些文件,並告訴我我的房子已經被他們設定抵押權50萬元,然後就將撥款的50萬元扣除利息及費用後給我,出來後被告鄭智勻再跟我收走20多萬手續費,最後我只拿到22萬元,我當天回家就覺得怪怪的,所以隔幾天就跟親友借錢拿去償還。
(原審卷九第385至485頁) 14 許仲榮 顏金葉 許仲榮在臉書看到玉山資產行銷公司的廣告,因當時母親顏金葉要整合負債需要60萬元,許仲榮以為玉山資產行銷公司是玉山銀行相關企業,就與其接洽,見面時被告鄭智勻有詢問我們信用狀況,填寫一些表格並收取所有權狀、要求我們辦理印鑑證明後,過幾天就來電稱已找到代書及金主,先以這種方式借貸,之後再幫我們向銀行貸款。
過幾天又跟我們約在臺南市○○路附近的便利商店,說要請廠商背書,讓我聯徵的分數可以拉高,說服我借貸200萬元,說要先放入戶頭培養信用,比較容易跟銀行貸款,許仲榮就答應借款200萬,之後再向銀行轉貸。
進去○○路251號後,我們先簽了一些資料,就有人拿200萬元給我們拍照,拍完後被告鄭智勻叫我們去岡山地政事務所,代書事務所的助理帶錢過去,在那裡幫顏金葉還掉之前的民間貸款60萬元,並完成房屋設定,設定完後被告鄭智勻就收取服務費83萬元,顏金葉實際上只拿到5萬多元。
許仲榮事後再向被告鄭智勻詢問,被告鄭智勻才說顏金葉信用不好,房屋已被設定抵押,根本無法借貸,我們才知道被騙,但並未報案(偵四卷之四第5至12、36至37頁)。
許仲榮107年5月間在臉書看到玉山資產行銷公司的廣告,說有在幫忙辦貸款,因許仲榮當時家人有醫療照顧上的資金需求,以為他們是玉山銀行的相關企業,就請其前妻與母親顏金葉去與他們接洽,在此之前並未向其他銀行詢問過貸款事宜,當時原本想借60至80萬元,在公司時鄭先生有向顏金葉收取房地權狀、身分證影本等資料。
後來鄭先生就跟許仲榮聯繫,說他是玉山行銷的專員,許仲榮已有向鄭先生表明需求金額是60至80萬元,鄭先生亦表示可以承作。
之後鄭先生先跟許仲榮、顏金葉約在臺南1個超商,說他有先幫我們找到金主放款給我們,我們必須先借200萬元,不是這個金額金主不願意借,讓顏金葉拿去先還清之前借的小額信貸,將剩下的錢放在戶頭內提高聯徵分數後再幫我們轉到銀行貸款,這樣會比較好轉,如果我們不同意的話,去其他地方也借不到,顏金葉因為急於處理醫療費用問題,想說若可以多借一些以備之後所需,就答應了,附表一編號14的借款文件都是顏金葉親自填寫、簽名、捺指印。
許仲榮有問鄭先生這個金主是銀行嗎,他只說先幫我們用這樣,後續他會處理,一直到去代書家拿錢時,許仲榮才知道是辦理民間借款,在代書家簽了一些借據、本票等資料後,代書就拿出200萬元給我們看,後來到岡山地政事務所辦完登記時,代書才把錢扣除利息、代辦費等後給我們,鄭先生又收取83萬元的服務費及請廠商背書的費用,他說這筆錢是要拿去玉山幫我們代辦的手續費,60萬則是當場償還顏金葉先前借的民間貸款,最終顏金葉只拿到5萬元,後來過了快1個月後許仲榮詢問進度,鄭先生才說不能過件,也沒說理由,我們才知道被騙,才用許仲榮父親的房子再去貸款來償還。
(原審卷六第156至321頁) 15 劉芳源 我107年10月29日接到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的簡訊廣告,因我當時有整合負債之資金需求,需要300多萬元,我就前去與他們接洽,接洽的李小姐了解我的狀況後幫我算了一下,說我可以先增貸30萬元,過3個月後再幫我找銀行轉貸。
過幾天後被告鄭庭芳就跟我聯繫,約我在屏東的地政事務所見面,現場有1名男生助理拿走我準備的權狀正本等文件,被告鄭庭芳說那是要看我房子有無增資空間,在等待時我還接到一通臺南打來的電話,自稱是新興融資,說我的信用不良無法貸款,叫我去找民間借款。
過1週後被告鄭庭芳又跟我約在新興區的地政事務所見面,說她們資產公司這邊可以協助我借到100萬元,但手續費要扣43萬元,她還說因我在聯徵中心之分數過低,所以其中20萬元是要請廠商背書,拉高在聯徵中心之分數,說要我先培養信用,先將20萬放在戶頭內,讓銀行審核時看,較能順利跟銀行貸款,我就同意先借100萬元,當天我們就在現場重新簽約,然後就去同一棟之不同樓層,就看到在屏東拿走我文件的助理已經在等待,他並當場拿出100萬元讓我清點,扣除利息、費用等總共43萬元,我實際只拿到57萬元,過幾天後被告鄭庭芳卻說我銀行貸款沒有下來,我才知道被騙(他十卷第5至6頁、偵四卷之三第262至268頁、第284頁)。
當時因我信用不良,而且已經跟部分銀行進行債務協商,就想把剩餘的信用卡及房貸全部整合為一筆,看到玉山融資的廣告後就去與他們接洽,我當時並不知道我需要多少錢才能清償或避免銀行拍賣我的房子,接洽小姐跟我說可以增貸30萬元。
後來被告鄭庭芳跟我聯繫約在新興地政見面,被告鄭庭芳說我信用不良、聯徵的評分不合格,30萬元貸不過,要先找民間借100萬元,用其中20萬元買廠商,分數拉高一點,轉貸成功之機會比較大,並跟我解釋利息及各項費用,總額會扣掉43萬元,我雖然知道我只能拿到57萬元,但想說只要能轉貸成功就慢慢還就好,加上我當時房屋即將被銀行拍賣,所以我很急沒想太多就同意了,我就親自簽立附表一編號15之契約書及文件,我不知道為什麼契約上會寫1至270萬元,我當時都是照著被告鄭庭芳說的內容填寫。
被告鄭庭芳也跟我收權狀及印鑑證明等,但我不知道是要拿去設定抵押。
我簽完契約後,我們就馬上上一層樓,就有1位他們公司的助理在那邊等,我填寫一些資料後,那名男子就直接拿出100萬元,我完全沒有跟他討論到要借多少錢,那名男子扣除相關利息及費用後把錢給我,被告鄭庭芳再收走43萬元,說其中已包含買廠商的20萬元,我實際拿到57萬元,我有拿去把欠銀行的錢清償掉,之後被告鄭庭芳卻說案件無法通過,叫我自己想辦法。
(原審卷十七第185至276頁) 16 高培芬 107年10月間我急需150萬元資金,看到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的簡訊廣告後我就前去與他們接洽,接洽人員說可以借我200萬元,但服務費要20%,我當下覺得服務費太高就離開了,後來我又主動跟他們聯繫說如果服務費可以談的話再談,見面後我跟接待人員說我可以借180萬元,給服務費20萬,讓我填寫完表格後,接待人員就說如果我中途不辦理,需要賠償違約金20%,之後會有業務專員跟我聯絡。
後來被告鄭庭芳就跟我聯繫,並收權狀、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房貸餘額明細等資料。
隔天被告鄭庭芳就約我去臺南的1間超商,跟我說我的信用分數不良,只有他們的銀行經理願意借款給我,之前我跟公司談的都不算數,我必須提高金額到300萬元,服務費要收30萬元,經理也要拿20萬元服務費,我當下表達金額過高,但被告鄭庭芳卻說先跟經理借款後,她會再幫我向銀行借款,就可以還清這筆借款,且我之前已經有簽約,所以不能違約,我就只好簽立新的契約。
之後我們就去臺南經理家,我簽了借據及本票後,1名女子說她們要扣除利息、服務費用等20萬元,拿280萬元給我,離開後被告鄭庭芳又跟我收30萬元服務費,我實際只拿到250萬元,後來被告鄭庭芳就一直找不到人,我才知道被騙(偵四卷之三第573至581、590至591頁)。
經原審合法傳拘均未到 17 李雅玲 我在網路上看到玉山資產行銷公司的廣告,我就去公司接洽,接待我的人是吳宜蓁,我跟她說要借300萬元整合負債,當天我就簽約,並交付不動產所有權狀,後來鄭先生就跟我聯絡,並叫人跟我拿身分證、印章及不動產所有權狀去新興地政辦貸款,我到地政時才發現有一位代書,代書就拿出80萬元,鄭先生這時才說這80萬元先給我作為急用,之後再向銀行貸款,這80萬元我實際上也只拿到50萬元左右(他五卷第105至106頁)。
我107年11月間從網路看到玉山資產行銷公司的廣告,當時我想借錢清償之前的房貸,大約需要290萬元,因為我已經有跟農會借款,所以無法再跟銀行借到我需要的數額,我就打電話跟他們約見面洽詢。
後來是被告鄭智勻直接約我到便利商店,我跟他說我大約需要290萬元,但他說我只能借到70萬元,並說會收取手續費,要我準備房地所有權狀、印鑑證明等,我才親自簽署附表五編號17之文件。
過幾天他就跟我約去地政事務所,現場還有1位代書,被告鄭智勻就叫我跟那位代書簽約,代書就拿70萬出來給我,當時代書雖然沒有說我的房子已經設定抵押給借款的人,但我知道被告鄭智勻跟我要這些資料就是要去設定抵押。
之後代書扣除利息及相關費用,被告鄭智勻也收走27萬元服務費,我實際只拿到42萬多元,這些錢我就先拿去清償欠債。
(原審卷十第48至123頁) 18 陳怡均 我107年11月初接到玉山資產行銷公司的來電及簡訊,因我當時有資金需求,我就去找他們,約11月16日前1、2天,1位自稱專員之被告鄭庭芳打電話叫我準備貸款餘額資料、印鑑證明、戶籍謄本、身分證及印鑑章等,11月18日就約在新興地政事務所交給她,並在那邊拿印章蓋土地登記申請書。
11月26日被告鄭庭芳就約我去臺南中華南路2段之統一超商見面,說我信用評分很低,需要一筆錢先放進戶頭內讓銀行看,提高我的評分,因我當時還沒確定要借多少,被告鄭庭芳就叫我先跟民間借30萬元,我確定後就去附近一間民宅,在那裡借了30萬元,扣除利息、代書費用和被告鄭庭芳拿走的代辦費後,我最後拿到14萬元,被告鄭庭芳拿到錢之後,卻跟我說這是一個賭注之類的話(他九卷第7至8頁、第25至28頁)。
107年11月間因家人住院急需用錢,且當時的往來銀行拒絕讓我增貸,我收到玉山資產行銷公司的簡訊及電話廣告,我就在11月9日去他們公司接洽,他們提供的借款條件很吸引人,也有說是用房子借二胎,但沒說是哪家銀行的條件,所以我第2次就找家人陪我去簽約,當時接待小姐說我的條件可以貸到870萬元,我想說既然利息很低,就同意借720萬元,並親自簽署附表一編號18除代書事務明細及本票外之文件,小姐就說之後會有業務專員跟我聯絡。
後來11月27日被告鄭庭芳就跟我聯繫,要求我提供權狀及印鑑證明,並跟我約去新興地政事務所,說要設定二胎,把我的印章拿去,但沒給我看過抵押權設定器契約書,也沒說是要設定給民間借貸業者,只說是要先去二貸看看這個房子的價值、多少錢,才可以去辦理這筆錢下來,所以我知道是要設定,只是不知道設定給誰。
之後12月1日被告鄭庭芳約我去臺南之一間便利超商,現場才跟我說要先跟民間借一筆錢放在銀行帳戶讓銀行看,才可以借到這麼高,我就同意先借30萬元。
之後被告鄭庭芳就帶我去一間民宅,進去後代書就跟我留證件資料,然後拿出錢讓我拍照,扣除利息及費用,和給被告鄭庭芳的手續費,我只拿到10幾萬元,我有先拿去支付所需。
但我後來越想越不對,我覺得利率太高,我才再以個人信貸借30萬元償還這筆借款。
(原審卷十第191至313頁) 19 李佳琪 107年6月間我要借錢清償卡債及車貸,有些信貸也已經逾期,大約需要10幾萬元,我收到玉山資產行銷公司的簡訊,說可用低利率借到30萬元,我就去他們公司接洽,接洽的洪小姐說我的負債比太高,可以先用他們公司的錢幫我養信用並清償卡債,增加信用評比,之後就可以降低房貸,我們現場簽約後,就將房屋所有權狀交給她。
之後被告鄭庭芳就在6月18日跟我聯繫,相約19日跟我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貸款餘額明細、身分證及印鑑章,並約6月22日在三民地政事務所見面對保,現場被告鄭庭芳有跟我解釋一些東西,但我急著拿錢,沒聽清楚她說什麼,她說要再簽1份合約,說之前在公司簽的那份合約沒生效,我沒仔細看內容就簽了,附表一編號19之文件是我本人親簽,之後就看到代書江宏奇,被告鄭庭芳說代書是他們公司的人,所以我一直以為是跟他們公司借錢,代書就交給我40萬現金,我拿到錢後,被告鄭庭芳就說要轉銀行房貸需要有背書人及疏通人,所以要我給她手續費,並要我將剩下的錢存進帳戶,她要趕快去銀行幫我辦,所以我實際僅拿到17萬5千元。
過幾天後卻跟我說沒有辦過,要我自己想辦法還掉40萬,我後來查聯徵資料才知道我根本沒有申請銀行貸款之紀錄,我也不知道我的房子被設定抵押(警二卷第217至220頁、他三卷第99至101頁、第293至295頁)。
107年6月間我有信用卡卡債、信貸及車貸,有大約10萬元之資金需求,我當時大概知道無法再向銀行借款,所以我收到玉山資產行銷公司的簡訊後,我就去跟他們接洽,接待的小姐說我的房貸利息太高,可以幫我找到利率比較低的,他們公司可以先借我一筆錢去養信用3個月,之後銀行評分較高後,轉貸銀行就比較好過件,並說我大約可以借到50萬元。
所以我當天就有簽約,我的房屋權狀也被收走,但我簽的不是附表一編號19之文件,我只記得當天簽的金額是20至50萬之間的範圍。
後來被告鄭庭芳就跟我聯繫,要求我準備印鑑證明及貸款餘額明細等資料,說要跟資產公司借款,並約我107年6月22日在三民地政事務所對保,被告鄭庭芳說我的房子可以貸到150萬元,1個月只要繳8千多,但要先跟臺南民間借款40萬元,借到之後她要拿走16萬元去疏通銀行和廠商,我就同意後親自簽附表一編號19之文件,現場代書就把錢給我,扣除利息、費用及被告鄭庭芳拿走的錢,我最終實際拿到17萬5千元,我拿2萬多元去繳車貸後,剩下的錢被告鄭庭芳叫我存到帳戶內,讓信用看起來比較好,之後再去申請銀行過件,當時我都還不知道我的房子已經被設定二胎,但我之後也都把錢領出去清償信用卡和其他欠債,後來等到6月29日被告鄭庭芳跟我說銀行沒過件時,我去查聯徵才發現沒有任何銀行查閱我的紀錄,所以我認為被告鄭庭芳根本沒有去幫我跟銀行申請轉貸。
之後我就將剩下的錢加上一些跟家人借的錢,湊了26萬元,在民事二審程序和抵押權人和解了,和解內容就是他把抵押權塗銷,然後我還他26萬元。
我認為被告鄭庭芳跟我收了這麼多服務費,卻沒有幫我轉成銀行貸款,就是我被詐騙所受損失。
(原審卷十第344至454頁) 20 陶瑩霞 我107年7月初家中急需用錢,大概需40萬左右,我在網路上看到玉山資產行銷公司的廣告後,就帶著證件、存摺、印章及所有權狀正本等去他們公司接洽,過幾天後就有1位鄭姓業務專員跟我聯絡,要我準備權狀正本、印鑑證明、身分證等文件,見面後他跟我說明貸款程序,說要先用民間借貸方式,之後會幫我轉成銀行貸款,且保證一定會幫我們向銀行貸款通過,否則不收取任何費用,還說我貸40萬太少,扣除服務費及代書費用後所剩不多,要我貸80萬元,之後就收走資料說要交給代書辦理設定。
過幾天後就說要到地政事務所辦理房屋設定及撥款,現場由1位年輕代書拿資料去辦理設定,辦完手續後代書就當場拿出80萬現金及借據和本票給我填寫,扣除利息及相關費用與玉山公司服務費後,我實際拿大約48萬元,鄭專員還要我把錢存入銀行內,日後銀行評分會較高,比較容易跟銀行貸款。
事後我再打給鄭專員,他卻說沒有辦過,叫我自己去銀行辦個人信貸還給代書(偵四卷之七第205至211頁、第261至263頁)。
107年7月當時,因為要幫家人還賭債,大約需要40萬元,我自己也有100至200萬左右的貸款債務,從臉書得知玉山資產行銷公司後,我就帶著證件與房屋權狀去與他們接洽,現場接待的人跟我解釋了契約內容,我覺得合理後,我當天就親自簽署了附表五編號20的契約書,因為當時很急,我想說只要貸得過就好,我沒去想服務酬金很高這件事。
之後被告鄭智勻就打電話約我出來,說40萬扣除費用後金額會不夠,必須提高到80萬元,他先幫我用房子設定抵押,從金主那邊貸款80萬給我,之後再幫我轉貸銀行,我想說約已經簽了,若違約的話我沒有錢賠違約金,我就同意這個方案,我們就另外約時間去地政事務所設定。
再設定抵押當天,代書在地政事務所讓我填寫事務費用明細後當場拿80萬出來,扣除利息跟費用,以及給被告鄭智勻的服務費用後,我實際拿到38、39萬左右,被告鄭智勻叫我把這筆錢存在銀行裡,讓銀行貸款可以加分,保證會幫我轉成銀行貸款且一定會過,我也當場把附表五編號20的契約書撕毀。
但我等了2、3天後都沒消息,打電話問被告鄭智勻,他就說辦不過,叫我自己去找銀行辦信用貸款,再慢慢還,所以我又去找其他代辦公司,幫我跟銀行借到300多萬,把這筆80萬元及其他先順位房貸、信用卡債務等都清償掉。
(原審卷十第469至525頁) 21 林靜利 我107年10月初收到玉山資產行銷公司的簡訊廣告,因我當時要整合銀行貸款,約需50萬元,我與他們電話聯絡後,就帶著身分證、房屋權狀、印鑑證明、戶籍謄本等資料前去與他們接洽,接洽的業務助理就跟我說要幫我向銀行整合貸款50萬元。
後來被告鄭智勻跟我接洽,並說我的房子可以貸到85萬,所以契約就改成85萬元,之後被告鄭智勻與我相約107年10月15日前往新興地政辦理設定,我與被告鄭智勻見面後就發現房屋已遭設定抵押,被告鄭智勻與1位自稱代書之男士就拿出85萬元給我,代書並扣走利息及手續費等,被告鄭智勻再拿走公司代辦費約25萬元,我實拿50萬元,被告鄭智勻又說這是公司代墊85萬元給我,之後會幫我向銀行整合貸款,之後被告鄭智勻在10月24日就說銀行貸款無法過件,我才驚覺遭詐騙,我趕緊向家人借85萬元出來還款塗銷。
我當初提供所有權狀及印鑑證明時,都以為是要向銀行貸款而設定的,不知道是設定給民間(偵四卷之七第289至295頁、第323至325頁)。
107年10月當時,我因為有債務需要整合,大約需要50萬元,且我認為我的銀行貸款已經到最高額度而無法再貸款,所以我收到玉山資產行銷公司的簡訊後,我就帶著房屋所有權狀、印鑑證明、戶籍謄本及雙證件去他們公司接洽,我想要用房子辦二胎,借款出來還掉車貸,所以我第1次去時就有簽1張借50萬元的合約書,但因為我當次證件未帶齊,所以隔2、3天後我又去1次,這次有再簽附表五編號21之合約書,這份合約書上的字不是我寫的,但指印是我蓋的、簽名也是我簽的,當時接洽小姐沒有詳細跟我解釋契約內容,也沒說是要跟民間業者借貸,只說先收手續費6千元,其他等銀行審核通過後,看貸款多少才能計算報酬。
後來被告鄭智勻就跟我聯繫,約我10月15日去新興地政事務所對保,到場後他就說要撥款給我,告訴我撥款的金額是85萬,這筆錢是他們公司先借給我的,之後再幫我辦銀行貸款,金主也帶錢來了,我有表示我不需要這麼多錢,但我對於借85萬或50萬其實不是很在意,所以我還是同意了,他們現場就一直催促我趕快填寫資料,並簽立附表五編號21之本票,帶錢的人也是拍照並扣除利息、費用後,被告鄭智勻再拿走大約20萬元後,就各自離開,我實際只拿到50多萬,被告鄭智勻有叫我先把這筆錢拿去還車貸,我也拿去清償車貸,但過1週後被告鄭智勻就打電話給我說銀行辦不過,叫我想辦法還給民間,我去調資料才知道被告鄭智勻已經在撥款前幾天將我的房子設定給私人,但我根本不知道我的房子是被設定抵押給民間,我只有同意他們拿去設定抵押給銀行,所以我就趕快去借錢來在1個月之內就清償這筆借款。
我覺得被騙的地方是服務費收太多,及將房屋設定在私人名下。
(原審卷十第536至620頁) 22 李文修 107年4、5月間我有貸款需求,在玉山資產行銷公司辦公室時,他們跟我介紹後,我誤以為他們是玉山銀行子公司,所以5月份簽委託代辦書,請他們幫我代辦銀行貸款40萬元,1、2週後被告鄭庭芳打給我說我銀行那邊有欠款1、2萬元,叫我先跟民間借40萬元去還掉卡債,把我轉介給王代書,並約在地政事務所設定抵押40萬元,當下我有猶豫是否要繼續辦理,被告鄭庭芳就說不辦的話要付違約金,並說王代書這邊借完後,會幫我跟銀行申請貸款來清償王代書的款項,但40萬元我只拿到19萬多(他十一卷第7至9頁、第49至51頁)。
107年5月間,因我當時有遲繳之卡債,加上家中房屋需要整修,總共大約需要40萬元,我詢問過銀行說我的狀況不太理想,過件率可能不高,所以我在臉書上看到玉山資產行銷公司的廣告後,我就前去與他們接洽,接洽的陳小姐說他們公司是銀行的主管出來承做的,得知我的需求後,陳小姐就問我要否以房子辦理貸款,我就同意以房子為方向辦理貸款,並當場親自簽立附表五編號22之合約,合約寫完後,陳小姐才跟我講利率、手續費、月繳金額等內容,但沒有說是要向民間借貸,所以我一直以為是向銀行辦理貸款,我知道服務酬金高達40%,只要他們能幫我把事情辦妥,我願意給這麼高的酬金。
後來被告鄭庭芳就跟我聯繫,要求我提供權狀及印鑑證明,但未說明用途,我在偵查中說被告鄭庭芳有先用通訊軟體跟我提到要先向民間借40萬元清償卡債,這樣我名下沒有負債後會有加分效果,她再幫我跟銀行借錢過件機率比較高等語,應該是說錯了。
之後被告鄭庭芳就跟我約在岡山地政事務所,並說會有代書來,我問她為何有代書,她才說要辦理房屋設定,此時我都還不知道是向民間借貸,後來設定完成後才說是跟民間借貸,我本來想反悔,被告鄭庭芳卻說我已經簽本票及借據,若我不繼續辦理就要向我請求違約金,我只好繼續完成後面的手續。
隔一陣子被告鄭庭芳又約我去三民地政事務所對保,在那裡寫本票、代書合約及收據後,代書就當場拿現金出來,代書就依照合約扣款,被告鄭庭芳也拿走16萬元服務費,我實際只拿到17萬8千元,這些錢我有拿去清償銀行的卡債及用來還這筆民間借款的利息。
後來我一直跟被告鄭庭芳質疑為何和原先約定不同,她就說她的貸款已經完成了,理當收取這些服務費,後來她就消失了,我一直繳利息繳到本案爆發後,我才沒有繼續清償。
(原審卷十一第52至157頁) 23 傅瑜 許斯傑 玉山財富公務組黃專員要許斯傑直接與陳專員聯絡諮詢房貸轉增貸資金整合事宜,陳專員告知第1次撥款金額為40萬,酌收行政、代辦、代書費用為40萬之30%,但僅收取1次,第2次可以以房子估價,整合可貸金額1300萬之8至9成,可貸1040萬且利率可協調為1.3至1.4%,不收上述之手續費,建議許斯傑40萬拿去資金運用後,再使用房貸轉增貸來整合。
次日陳專員告知此案件轉交給鄭先生處理,鄭先生先約傅瑜簽署對保,但因未說明清楚,故第2次約三民地政,張先生跟許斯傑確認可以轉增貸,但前期先貸30萬的手續費約15萬,一週後立即幫忙代辦銀行轉增貸,且過件率80%,過程中並未告知30萬要用房子抵押設定,是直到要賣房時經由房仲告知才知道房子已被設定抵押(他四卷之一第113頁)。
107年10月間,傅瑜的前夫許斯傑有資金需求,需要借款50至80萬元,因為許斯傑不滿意彰化銀行給的借款利率,故許斯傑看到玉山財富行銷公司之廣告後,便先以電話與公司聯絡,委託公司跟銀行洽詢貸款條件,並親自前往公司簽立委託書,接洽當時陳專員說可以幫許斯傑跟銀行貸到比較高的金額及較低之利率,並向許斯傑收取權狀及印鑑證明等資料。
後來就是由被告張易豪出面處理後續事宜,許斯傑也跟傅瑜說明因要跟銀行借款,需要以傅瑜所有如附表五編號23之房地設定抵押以借款,所以傅瑜同意並出面簽名及提供權狀、印鑑證明等文件,被告張易豪便至家中解釋文件內容並讓傅瑜簽署相關文件,附表五編號23之契約書等文件也是由傅瑜親自簽署。
之後被告張易豪又再跟許斯傑約在地政,說貸過的比例很高,但若有緊急資金需求玉山公司那邊可以先借一筆30萬元,同時要收1筆代辦費10萬元,讓許斯傑就剩餘之款項可以先使用。
107年10月11日傅瑜及許斯傑就一同至三民地政取款,當天代書拿出30萬元後,先扣走明細上之金額,被告張易豪再扣走9萬元之代辦費,剩下的錢才交給許斯傑,被告張易豪當場也說之後向銀行的貸款辦下來就可以清償這筆借款,之後約1週,被告張易豪便告知許斯傑貸款未通過。
(原審卷十一第254至307、316至415頁) 24 李水雲 我107年9月間積欠三信50萬元貸款,因無力清償有申辦貸款需求,在107年9月6日去玉山財富管理顧問公司洽談,接洽的林小姐說他們是玉山銀行相關企業,可幫我辦銀行房貸,後來就有張先生跟我聯絡,並跟我收取權狀正本與印鑑證明,9月20日簽件時張先生說會先幫我借民間貸款去清償三信房貸,我本來有拒絕,但張先生說就算沒有辦還是要付1筆20萬元的費用,我才答應辦,張先生還說之後會幫我申辦銀行房貸,讓我可以去還民間貸款,利息會比現在低很多。
9月24日張先生就跟我約在嘉義地政,簽完資料後就說過幾天可以拿到錢,並跟我約9月28日和陳代書見面對保,9月29日就在嘉義的郵局對保後,陳代書拿出110萬元,說要先幫我還三信貸款,我就和陳代書、張先生一起去還三信貸款,之後扣3個月利息及手續費後,張先生就帶我到一邊,說要轉銀行房貸要給他們手續費,還要疏通廠商跟找背書人,叫我給他35萬5千元之後把剩下的錢1次存進銀行,他會幫我去銀行跑件。
10月3日卻打給我說銀行送審沒過,叫我自己想辦法償還110萬元,我上網查資料才發現房子已經被私人設定(他四卷之一第243至247頁、他四卷之三第229至233頁)。
107年9月間,因我有房貸要清償,我本來要跟別的銀行貸款,但因為資料不全,且可能不會過,後來玉山財富行銷公司的員工在銀行外招攬,說他們可以幫我辦過銀行貸款,我就帶著房屋權狀去他們高雄的辦公室洽談,我跟接洽的被告張易豪說我要辦銀行貸款,本金利息一起清償那種後,他就說可以辦得過,我當天就親自簽立附表一編號24的契約書,並將權狀、印鑑證明交給他,雖然他們要收的服務酬金很高,但只要銀行辦得過,我願意給他們這筆酬金。
後來被告張易豪一直跟我說我信用不好所以辦不下來,我本來說辦不過就不要辦了,但他說這樣要收手續費,我就只好請他盡量辦,但也有說不要借地下錢莊,結果過了1、2個月他就說沒辦法,要幫我辦民間借款,這樣比較快,之後再幫我跟銀行借錢還掉民間貸款,我也只能同意。
107年9月26日被告張易豪就約我去嘉義地政事務所,說要把房屋設定抵押給民間,9月28日就在嘉義的郵局撥款110萬元,被告張易豪收取33萬元報酬後,幫我清償三信50萬元的貸款,我最後只拿到10幾萬元。
後來大約1週後,被告張易豪就說銀行辦不了,之後因為有人來說要告他們,所以我繳了1期利息後就沒繳了,我後來自己把房子賣掉去清償民間貸款。
(原審卷十一第169至224頁) 25 張秀紅 107年6月15日我收到玉山財富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的簡訊,因我當時想整合約8萬元信用卡債,便跟他們預約見面洽談。
到他們公司後,接洽的王小姐說他們會先拿一筆錢給我還卡債並養信用,這樣可以拉高信用評分,3個月之後再轉成房貸,之後銀行轉貸利息會比現在低很多,因我當時急需用錢便相信,小姐就收走我權狀正本,並拿合約跟正本資料保管義務給我簽名,又叫我準備戶籍謄本、銀行餘額明細及印鑑證明,說之後會有業務人員跟我聯絡。
6月26日張先生就跟我聯絡,6月27日叫我拍權狀給他,7月4日約我到便利超商交付戶籍謄本、印鑑證明、銀行餘額明細、印鑑章及身分證等資料,跟我說這幾天等對保後就會撥款。
8月10日張先生約我在三民地政見面,8月10日又要我先簽1份合約,就可以把錢給我,因當時繳款已經逾期我很著急,又顧慮權狀都還在他們那裡,怕房子不保,所以又簽1份合約書,簽完合約後張先生就帶我去另1層樓和1位代書對保,代書拿出一堆單子要我簽名後,就拿出50萬元現金,說要扣3個月利息和手續費,拿走11萬元,出來後張先生要帶我去便利超商,拿走16萬6千元手續費,並叫我把比較急的款項先繳完,剩下的錢再1次存進銀行戶頭讓信用評分正常,他就會幫我去銀行跑件送審,我8月16日還去申請財產清單跟所得清單拍照傳給張先生,結果8月23日張先生卻說銀行送審沒過,叫我自己想辦法償還那50萬元,叫我可去找OK忠訓辦貸款(他四卷之二第287至293頁)。
107年6月間,因我需50萬左右進行信用貸款整合,當時信貸已經逾期3個月,信貸每月要還1萬元、房貸每月要還2萬元,還有信用卡款,雖然是不同銀行但都已經逾期,我想先用房子增貸或轉貸,將債務歸在同一家銀行,但因為我遲繳,所以聯徵無法過關,銀行拒絕我,OK忠訓也說我的狀況不行。
後來我收到玉山財富行銷管理公司的簡訊,就去跟他們接洽,接洽小姐依我的資料評估後,說雖然我的房子是共有的,但他們可以解決,小姐就說叫我先用我的房子貸一筆錢出來,去把債務還清、評分拉高,之後再轉成二胎房貸,所以我就親自簽立附表五編號25的合約書,但我不記得「40%服務費」的部分到底是不是我自己寫的。
後來被告張易豪就跟我聯絡,叫我提供權狀,我本來覺得權狀不在我這裡,要拿權狀很麻煩不想辦了,他又叫我去戶政申請印鑑證明,說他可以幫我辦遺失再補發,我就委託他去辦理,我拿到補發新權狀後他就說要幫我做房貸轉貸,我知道這是要設定抵押,但他一直不說是跟哪家銀行辦理,我到此時都還不知道是跟民間貸款。
過了快1個月後,他就在8月10日突然跟我約在三民地政對保,去地政前先在對面便利超商,說我本來只能貸30萬元,但現在可以貸到50萬元,叫我先拿這些跟民間借貸的錢去清償債務,把信用評分拉高後,他再幫我去跟銀行貸,我本來拒絕不想辦了,但他說已經設定完了,若我不辦的話我就是違約,我還要拿18萬元出來,我這時才知道我的房子已經設定給民間業者,但我當時根本沒錢,我只好同意繼續借,後來代書就當場拿出50萬元現金給我,代書先扣走7萬元後,被告張易豪又拿走十幾萬,我實際只拿到22萬左右,這筆錢我有拿去清償部分房貸及信用卡逾期債務。
過1、2週後,被告張易豪才跟我說我短期內無法跟銀行借,叫我去找忠訓,我就沒有繼續繳納民間貸款的利息,若被告張易豪真的能幫我跟銀行貸到錢,給這些手續費我可以接受,但他們是讓我去跟民間借貸,我就無法接受。
(原審卷十二第50至138頁) 26 辛梅香 我107年6月間收到玉山財富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簡訊廣告,因我當時想幫助弟弟且家中需要錢,大概需要30萬左右,我就帶著雙證件、存摺、所有權狀正本及印章等資料前去與他們接洽,現場業務助理了解我的需求並評估後,說之後會請業務專員跟我聯絡。
過幾天被告張易豪就跟我聯絡,約在屏東地政事務所見面,並收走我的房屋所有權狀正本、印鑑證明、身分證等文件交給年輕的代書去辦理。
過幾天後被告張易豪又說要撥款,用他們公司的車載我去臺南,我們先去一家便利超商,被告張易豪交代我等下進去不要亂說話,並說我可以貸到100至200萬元,利息是3分,當下我本來沒想要貸這麼多錢,但想到我的房屋已經被設定抵押,而且不借會有違約金的問題,我只好答應借100萬元,隨後我們就進去○區○○路251號,裡面1個人就拿出借據跟本票要我簽,並拿文件給我填,簽完後就拿出100萬讓我當場清點,並預扣3個月利息共9萬元,及代書之開辦費、設定費、代書費用等共4萬8千元,離開後被告張易豪再跟我收取服務費15萬元,總共扣走28萬2千元左右,我實際只拿約71萬8千元。
後來過了幾天,我就先匯50萬元還給金主,之後又借50萬元來還給金主(偵四卷之六第329至335頁、第358至359頁)。
107年6月間當時我家人欠債急需用錢,我自己也缺錢,需要30萬元,我在網路上看到玉山財富行銷管理公司的廣告,我就帶著權狀去與他們接洽,當時就已經有提到要用房子借錢。
後來被告張易豪就跟我聯繫,跟我說要用我的房子設定抵押,但沒說要設定給誰及設定多少錢。
隔幾天後,先帶我到一間便利超商,說我可以借到100萬元,因為當時房屋已經設定好抵押,我怕我不借的話房子會拿不回來,加上我確實需要錢,所以我還是同意了,我現在不記得附表五編號26的合約書是這時才簽的還是之前就簽了,但確定是我自己簽的,當時也有講要收15%酬金及利息3分。
簽完後被告張易豪就帶我到一間民宅,進去就看到之前幫我辦抵押設定的代書,代書就拿出100萬元,扣掉利息、設定費等費用後,被告張易豪也跟我收了15萬元,後續並未講到被告張易豪還要幫我跟銀行貸款來還這筆錢這件事,我實際上只拿到71萬8千元,後來3個月未到,我就提前把錢全部清償了。
(原審卷十二第159至218頁) 27 陳樹林 我在107年6月間收到玉山財富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簡訊廣告,因我當時被公司資遣,需向銀行貸款來做生意,大約需要100萬元,我就打電話詢問並前去他們公司接洽,接洽小姐遊說我先向融資公司借款50萬元,之後我繳交一段時間利息後,可以比較容易向銀行貸款,並說他們要抽佣10%,之後會請專員跟我聯絡。
過幾天後被告張易豪就和我聯絡,要我準備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印鑑章、印鑑證明、戶籍謄本及停車位使用證明書等資料交給余冠龍代收,說是要辦理設定用的,並在6月15日開車載我及余冠龍前往臺南市○區○○路000號民宅,現場1位女士本來說我不是要借150萬元,但我爭執說我沒有要借這麼多後,最後講好借50萬元,那人要求我簽立50萬元之借據後拿出50萬元現金,並扣除代書費用、利息等,被告張易豪再收取3萬5千元代辦費,我實拿39萬3千元,之後約半個月後,被告張易豪才打電話跟我說無法跟銀行貸款,我才發覺被騙(偵四卷之七第145至151頁、第185至187頁)。
107年6月間,因我被資遣後想自己開業需要資金,大約需要6、70萬元,但因我當時還有卡債,已經在跟銀行作債務協商,所以銀行不願意再借我錢,我看到玉山財富行銷管理公司的簡訊後,就陸續去跟他們接洽,接洽的小姐說他們會先透過融資公司抵押借款,先繳3個月的利息,若繳款都沒問題,我有業績出來了,他們就有辦法幫我跟銀行借款,並要我多借一點,這樣做生意還有剩下的錢,可以拿去還卡債,我確定要委託他們後,我當天就親自簽立附表五編號27之契約書,小姐有告知我會收取之費用後,我就繳付房契、印鑑、印鑑證明及身分證,小姐說之後會有1位張先生跟我聯絡。
之後被告張易豪就和我聯絡,我還有再交一些文件給余冠龍,他和被告張易豪是同一家公司的,他們只說是要辦理貸款用。
後來被告張易豪就開車載我去臺南,並先到1家便利超商等待,被告張易豪在那裡才說他替我辦了1百多萬元出來,我就說我不用借這麼多,為何要辦這麼多,我本來不想借了,但我已經忘記被告張易豪如何回應,及我們在便利超商有無就借款金額達成共識。
後來到1間民宅去拿錢時,融資公司的人才說是被告張易豪跟他們說要借150萬元給我,我到這時才知道他們設定了這麼高的金額,我跟他們磋商後改成借50萬元,民宅內的人就拿出50萬元來借我,出來後我又跟被告張易豪殺價,所以本來要收的1成報酬,最後只收3萬5千元,剩下的等到銀行貸款辦完後再收,扣除費用及相關服務費後,我最後拿到39萬餘元,過了1週後被告張易豪就說我的案子銀行無法通過,我後來根本還不出來,只好把房子賣掉拿去清償這筆借款,要買賣時我去地政事務所查詢,才知道居然設定了200萬元。
(原審卷十二第258至325頁) 28 陳奕勳 我107年6月間收到玉山財富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廣告傳單,因我當時急需用錢,約需20萬,我就過去與他們洽談,業務助理了解我的狀況後,就要我先用民間借貸的方式,保證之後會幫我轉銀行貸款,且一定會通過,不然不收任何費用。
過幾天後被告張易豪就跟我聯絡,要我準備房屋所有權狀正本、印鑑證明、身分證等文件到新興地政事務所,被告張易豪收走茲料後交給1位年輕代書去辦理。
又過幾天後就有1位余先生跟我聯絡,約我去公司說明貸款金額及流程,當天余先生說我的房子設定140萬元,所以可以借貸140萬元,我當場嚇一跳,並質疑我本只想借20萬元,怎會設定到140萬元?余先生才說那只是設定而已,之後還了就可以塗銷,且若我只借20萬元,收取服務費及代書費後沒剩多少,慫恿我借50萬元,我迫於無奈只好答應借50萬元,隨後就一同前往地政事務所,余先生要我當場簽立借據和本票,上次幫我設定抵押的那位年輕代書,就當場拿出50萬元現金給我,扣除利息及相關費用,與玉山之服務費後,我實際只拿到約33萬元,余先生還叫我把這筆錢存入戶頭,日讓銀行去看,這樣信用評分會比較高,比較容易跟銀行貸款。
之後余先生就叫我自己去玉山銀行送件,他們會再跟銀行的人照會,但後來銀行辦不出來,他們就置之不理了(偵四卷之七第107至113頁、第137至139頁)。
107年6月間因我缺錢需要10萬元左右的資金,且當時信用有瑕疵,我就不想跟銀行往來,所以我看到玉山財富行銷管理公司的廣告,說有信用瑕疵也可貸款,加上我當時需要的金額不高,我就去跟他們接洽,接洽的小姐教我可以培養信用,就是他們公司可以先撥一筆資金給我,放在那邊1至3個月培養信用,之後就可以幫我轉貸銀行,這樣銀行貸款比較容易過,他們公司先撥的錢雖然也要收取利息,但利息沒有比銀行高很多,我就沒有懷疑是高利貸而同意,當天我就親自簽立附表五編號28之契約書。
之後被告張易豪就跟我聯絡,並向我收取權狀及印鑑證明,說要去申請貸款,我有和他一起去地政事務所,但我不記得去那裡作何事。
在撥款前玉山公司有先借我一筆3萬元讓我去塗銷行政執行署的查封,這筆錢我有還,但我忘記是怎麼還的。
後來因為被告張易豪態度不好,我就跟公司要求要換人,約過了快1個月就換成1位余先生跟我聯絡,說我的貸款已經下來了,因為我的房子設定了140萬元,問我要借多少,我本來覺得這樣是趕鴨子上架,若我只拿走10萬元,但之後房子卻被拍賣,我當下已經很徬徨不知如何處理,但他就說若我沒有要借這麼多,手續費要提高到20%,如果有借到50萬元的話,手續費才可以降到10%,希望我可以借到50萬元,我考慮後只好同意先借50萬元,之後他就帶我去三民地政事務所拿錢,現場有另1人先拿出140萬元現金問我要不要借這麼多,我說不要後,那人就留下50萬元,並扣除利息及費用後剩下給我,余先生再拿走5萬元,我只實拿30餘萬元,余先生有叫我要把這筆錢放到戶頭內培養信用,先不要動用,余先生也叫我自己去銀行送件,我後來去玉山銀行申辦後,有把行員的名片傳給余先生,結果余先生就說銀行沒過,之後就不了了之,且因為家中陸續有開支也用完了,我後來只好把房子賣了去清償這筆50萬元借款。
(原審卷十二第359至439頁) 29 陳韻如 我107年9月時我要開店,某日我收到玉山財富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電話詢問有無要辦理房貸,剛好前幾天我有去玉山銀行詢問房貸事宜,所以我以為這是銀行的部門打電話過來,我就直接去他們公司洽談業務助理了解我需求後,評估我房屋的價值及能貸款的金額,我當時所需金額是100萬元,我填寫貸款申請書等資料後,助理就說之後會有業務專員跟我聯絡。
過幾天後被告張易豪就跟我聯絡,要我準備房屋所有權狀正本、印鑑證明、身分證等文件給他代辦,說要辦理設定,等我清償房貸後就會塗銷,我還跟著一同前往地政事務所,被告張易豪將我的資料交給紀佳豪去辦理,辦完後紀佳豪當場就拿錢出來,我問他為何是這樣,他說他們有專屬的代書,會先把錢借給我,被告張易豪還叫我別問那麼多,先把錢收下,代書那邊扣掉預扣利息及費用後,被告張易豪又跟我收取20萬元,並要我將錢存入戶頭內,說這是之後要讓銀行看的,聯徵中心的分數可以拉高,我本來不想借了,被告張易豪又說這樣我要賠償違約金,所以我實拿到約68萬,3個月後我就把100萬元清償了(偵四卷之七第231至238頁、第263至266頁)。
107年9月間我當時想自己開店,需要30萬元資金,我本來要先跟玉山銀行做二胎貸款,玉山銀行在電話中說會幫我評估後,過幾天後我接到玉山財富行銷管理公司的電話,問我是否有需要借貸,我以為他們是玉山銀行的相關部門,我就前去與他們接洽,接洽小姐對於他們是不是玉山銀行講得很含糊,只說他們是財務管理,我當時也沒有想太多,我就跟她表明我想用薪資評估可以借貸之數額,我沒有想要用房屋增貸,小姐就說他們評估後會有人跟我聯繫。
被告張易豪之後就跟我聯繫,並說因為我有房子,所以用我的房子去辦設定貸款會比較好,我們就約在哈爾濱街的地政事務所辦設定,被告張易豪了解我的需求後,就要求我再多借一點,這樣銀行那邊會比較快撥款,雖然我們都沒有談到利率、還款期限等細節,但因為他講得頭頭是道,而且我不差這些錢,我就同意了,並親自簽立附表五編號29之契約書,依照契約書之內容,我只有委託他借1次款項,沒有委託轉增貸的部分。
辦理設定時我也在場,但我沒有注意他們填寫什麼文件,我當時只有質疑酬金怎麼這麼多,但被告張易豪說這只是公司規定的手續,案件也不知道過不過,我就沒想這麼多,我也不知道這是要跟民間借貸,過幾天後又約在同1個地政事務所,同一位代書就拿現金給我,被告張易豪還要跟我收30萬元的手續費,我跟他爭執後,他才把手續費降為20萬元,我實際上只拿到70萬元左右,被告張易豪叫我拿回去存入銀行,這樣銀行審核時很容易過,這時我才知道不是跟銀行借款,我也沒有存入銀行,就放在家裡不敢動,後來被告張易豪就一直避不見面,只用電話說所有銀行都審核不過,我只好另外跟朋友和銀行借款償還。
(原審卷十三第302至350頁、卷十四第420至431頁) 30 張春櫻 107年3月初因我積欠銀行債務,急需50萬元解決經濟困境,卻無法再向銀行借貸新資金,3月初我收到玉山財富行銷管理顧問公司廣告,就在3月12日左右去他們公司接洽,行政人員建議我做資產整合,並說明服務費是15%,我就同意簽約,之後被告鄭庭芳才出面跟我接洽,建議我應該用180萬元資產整合,說可以用我的不動產向他們配合的民間借貸業者貸款,貸得之款項先清償銀行債務,多餘款項可留於身邊周轉並培養信用,之後較容易順利跟銀行貸款,因當時我有繳納信用卡及房貸之迫切需要,所以我就同意,也沒注意細節,就親自簽立附表一編號30之契約書。
107年3月26日被告鄭庭芳再帶我去臺南某民宅拿取180萬元,代書先扣走利息、費用後,被告鄭庭芳再收走54萬元服務費,我總共只拿到105或106萬元(他一卷第1至8頁、第51至53頁、第90至91頁、第149至153頁、偵三卷第43至44頁、偵四卷之三第499至505頁、第515至517頁)。
107年3月間因我有資金需求,需要40至50萬元做生意,但因我之前房子有被抵押過,加上債信不佳而無法再跟銀行增貸,所以我收到玉山財富行銷管理公司的手機簡訊後,就去與他們接洽,我一開始跟接待小姐說我要借3、40萬元,希望可以跟銀行借款周轉,第2次我帶房屋權狀去,小姐就建議我可以多借一點,我就同意借4、50萬元。
後來被告鄭庭芳就跟我聯繫,要求提供印鑑證明等資料,我不知道他們是拿去設定抵押,他們設定時我也沒有去。
3月28日被告鄭庭芳帶我去楠梓一家麥當勞,說我原本借的金額太小,需要借到180萬元,才可以有多餘的資金去養帳戶,才會有跟銀行談判的空間,3個月內我就可以找銀行轉貸或重新增貸成功,被告鄭庭芳以此說服我增貸到180萬元,她有說服務酬金會收15%至30%,15%要27萬元,且會預扣3個月利息、每月利息4萬1千元,但我當時有很大資金壓力急需用錢,我就沒有自己計算好,也沒想到若之後無法跟銀行順利轉貸,我怎麼負擔得起這些錢,我只想說之後可以跟銀行貸款,就可把這筆錢周轉回來,我就親自簽立附表五編號30之契約書。
當天下午我就和她去臺南1間民宅取款,代書先扣除利息及相關費用後,被告鄭庭芳再到一家便利超商跟我收取54萬元酬金,也沒說為何不是原本說的27萬元,最後我實際只拿到106萬餘元,被告鄭庭芳叫我把錢除了拿去還銀行的信貸以外,剩下的錢存入銀行養帳戶,以後比較好跟銀行申請增貸,但我把錢存入銀行後,被告鄭庭芳1個月後傳簡訊給我,叫我自己重新去找銀行申貸及轉貸,也沒說原因,我自己去找認識的銀行人員詢問時,才知道我的房子已經被設定二胎抵押,我才知道受騙,後來我錢還不出來,只好把房子賣掉清償。
(原審卷十四第44至131頁) 31 徐金江 107年5月間因家人受傷急需醫療費用60萬元,我看到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的廣告後就過去與他們接洽,是由被告鄭智勻與我接洽,他建議我提高借款額度到80萬元,5月15日跟我收取所有權狀正本等文件,後來又約我在超商,跟我說公司核貸金額是60萬元,沒說是銀行貸款還是私人借款,但房子要設定抵押,也要扣除利息、手續費及服務費等共47萬元,我雖然當面反應很不合理,但被告鄭智勻說已經辦了不能反悔,且我真的急需用錢,我只好接受,並同意他們去設定抵押,但我不知道他們設定給誰。
撥款當天被告鄭智勻才又跟我說因為我需要急件處理還要加收服務費9萬元及個人紅包2萬元,我只能實拿36萬元,後來我覺得負擔太重就提前還清貸款金額,被告鄭智勻後來也沒幫我向銀行貸款(偵四卷之六第9至14頁、第41至42頁)。
訴訟中已死亡 32 管榮安 我107年12月在臉書看到玉山財金管理顧問公司廣告,因我當時有大約25萬至30萬之資金需求,我就聯繫後過去與他們接洽,小姐了解我的需求並留下資料後,過了約1週被告張易豪就打電話給我,他說我之前跟小姐簽的資料全部要重簽,因為金額太小,這樣銀行無法通過,他並要我準備所有權狀正本、印鑑證明、戶籍謄本、雙證件正本後去臺南之地政事務所跟他會合,他當天跟我說房子要設定100萬元,這樣我在聯徵中心的分數可以拉高,比較容易跟銀行貸款,我相信他,就把資料交給代書幫我做房屋設定。
108年1月底被告張易豪跟我說錢已經下來,約我在○○區的地政事務所,現場1位年輕人就把100萬拿出來要我清點,等我簽立借貸切結書及本票後,那人先扣走利息、設定費、代書費等後,被告張易豪又帶我到外面,說我的條件不好,他們用很多關係借到這筆錢,這是民間借貸,是為讓銀行看的,所以還要跟我收取30萬3千元去疏通銀行,我實際只拿到57萬2千元,過完年後被告張易豪卻說我銀行無法貸款,我才知道被騙了(偵四卷之六第54至59頁、第89至90頁)。
107年12月間,當時快過年,我又玩股票賠錢,需要一筆大約2、30萬元之資金周轉,因我的房子當時已經向2家銀行貸款,所以我無法再向銀行貸款,我在臉書上看到玉山財金管理顧問公司之廣告後,我就前去與他們接洽,接洽小姐看了我的狀況後說他們公司可以借我30萬元,但要扣5、6萬元費用,因我急著要錢,我沒有聽清楚費用明細就同意了,我也知道他們不是玉山銀行。
約1週後被告張易豪就跟我聯絡,他叫我不要用小額貸款,叫我用土地辦理設定,先調一筆錢出來,他再幫我找一家銀行貸款,把我先前跟其他銀行的貸款全部轉成這家銀行的,而我的信用很不好,所以我必須先調一筆100萬元出來,一部分拿來打通關,一部分放在存摺內,銀行審查時看到我有錢,才會同意讓我貸款,大約可以貸到300萬元,我就可以清償這筆錢了,我就同意了。
被告張易豪指示1位代書和我約在臺南安平的地政事務所會合,我帶土地及房屋權狀去辦理設定,被告張易豪事先就有說這是要設定100萬元給金主,但他當天沒有去現場。
又過1週後,我就跟被告張易豪約在高雄楠梓的地政事務所,在那邊我和金主簽立相關契約書及本票等,簽完後金主就拿出100萬元,並扣除手續費、預扣利息等共12萬5千元把剩下的錢給我,但我拿到錢後,被告張易豪卻說因我信用不好、年紀又大,所以需要30萬元打通關,他就拿走30萬3千元,並要我回去等通知,我實際上只拿到57萬多元,其中大約27萬元我已經先拿去周轉。
再過1週被告張易豪卻打電話跟我說銀行說我信用差、不答應,也不願意退我這30萬元,我後來在報紙上看到有人受害,才去報案,並在2月底時先把剩下的30萬元還給金主,剩下的錢我再向其他民間借貸後清償。
(原審卷十四第361至417頁) 33 吳梅枝 我107年5月間看到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手機簡訊,因當時我想整合債務,有70萬左右資金需求,我想說他們是民間代辦公司,可透過他們向銀行貸款,我便約時間前去與他們接洽,接洽小姐讓我填寫資料後,說之後會有業務專員跟我聯絡。
過幾天被告鄭庭芳就打電話給我,跟我收取權狀正本、存摺、房貸餘額證明書及印鑑證明等,因我有同意用房貸方式,我也知道這是要去設定,我先生也陪她一起去做房屋設定。
又過幾天,被告鄭庭芳就約我到三民地政事務所,現場還有被告鄭庭芳的主管及1位年輕男性代書,之後代書便直接撥款100萬元給我,並預扣利息及設定費用,被告鄭庭芳也跟我收取服務費,我實際只拿到70多萬,拿完錢後被告鄭庭芳卻對我說她沒有把握可以幫我向銀行借貸到100萬元(偵四卷之六第100至頁、第127至128頁)。
107年5月間,因我先生有小額信貸,需繳付較高利息,還有其他的信用貸款,我想做整合,大約需要70至80萬元,但因為我之前有做過信用協商,所以無法跟銀行借款,我收到玉山財富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的簡訊廣告後,就去與他們接洽,接洽的小姐建議我用房子抵押,先向資產管理公司借款,他們再協助向銀行貸款,這樣比較好談利率。
之後被告鄭庭芳就跟我聯繫,收取權狀、印鑑證明、餘額證明書等資料,並和我約去岡山地政事務所辦設定抵押,我就請我先生跟她一起去,我沒有一起去,設定完後我並不知道是設定給誰。
後來被告鄭庭芳就跟我約在三民地政事務所,當時只有我自己去,被告鄭庭芳就遊說我說已經有人帶錢來,若我同意借的話就馬上撥款,但要收取每月2萬5千元之利息及10萬元手續費,被告鄭庭芳還說我借這筆錢之後,跟銀行的借款就可以快速辦成,利率也很低,我想說跟銀行貸款下來後我就可以這筆借款,我就同意了,我當時計算過會被扣除之費用及利息後,認為我借到100萬元,最後可以實拿到70多萬,符合我的需求,就親自簽立附表五編號33之契約書及文件,對方就當場撥款100萬元給我,並扣除利息,被告鄭庭芳也收取10幾萬元手續費,我只實拿77萬餘元,隔幾天後被告鄭庭芳就跟我說因我個人信用問題,銀行借款無法通過。
後來我越想越不對,所以這筆錢我沒有動用,1個月內就湊足100萬元去清償。
(原審卷十五第155至215頁) 34 謝佩珊 107年5月間我有30萬左右之資金需求,看到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的廣告後,我就前去與他們接洽,接洽小姐了解我需求並讓我填寫一些表格後,說會有業務專員與我聯繫,隔幾天後被告鄭庭芳就打電話給我,說她是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的業務專員,她要我用房子去設定,先用民間借貸的方式,不然銀行會沒辦法通過,等銀行撥款後再還給民間,並要我準備所有權狀正本、印鑑證明、戶籍謄本、雙證件正本等,又隔幾天後就跟我約在新興區之地政事務所,被告鄭庭芳說現場的1位代書會幫我辦理設定,房子要設定30萬元,讓銀行去看,這樣聯徵中心之分數可以拉高,比較容易跟銀行貸款。
隔2天後被告鄭庭芳又打給我,說不保證銀行會核貸,因為我房子坪數太小,所以代書要收代辦費,幫我做土地增值。
107年6月間被告鄭庭芳就說錢已經下來,約我去三民地政事務所,現場先拿一些合約書之類的文件給我簽,之後有1位自稱代書的人就拿30萬元出來,要我簽立借貸切結書和本票,並扣除利息及費用共6萬元,被告鄭庭芳再跟我收取服務費9萬元,我實際只拿到12萬7千5百元(偵四卷之六第243至249頁、第269至271頁)。
107年5月間,當時我個人債務需要整合,有大約20至30萬元之資金需求,但我自己知道我無法跟銀行借款,所以我看到玉山財富行銷公司的廣告後,就去與他們接洽,接洽小姐說可以先借一筆錢給我,讓我清償信用卡債務,之後再向銀行借,這樣聯徵得分數會比較高,比較容易過件。
之後被告鄭庭芳就跟我聯繫,說她是玉山銀行的人,她有把借款之金額及相關費用、手續費等跟我說,但我已經不記得實際金額,她還另外跟我說因為我的房子坪數太小,需要另外收取9萬元的土地增值服務費進行土地增值,銀行貸款才能辦下來,我就親自簽立附表五編號34之契約書等文件,代表我同意他們辦理民間借貸,我也知道要收取40%之服務酬金。
後來被告鄭庭芳跟我收權狀,說這樣過件機率較高,並跟我約在地政事務所辦房屋抵押,我也有跟著一起去地政事務所,我知道是去設定抵押。
後來被告鄭庭芳又跟我約在另1間地政事務所拿錢,代書當場拿出30萬元,扣除利息及費用後,被告鄭庭芳說按照合約本來要收12萬元,但她有幫我扣3萬,所以只收9萬元,我實際上只拿到12或13萬餘元,我也拿去清償信用卡債務。
(原審卷十六第290至357頁) 35 陳招君 107年1月間我女兒要出國留學,我急需用錢,在網路上找到玉山國際行銷有限公司的廣告我就去與他們接洽,接洽小姐留下我的基本資料並得知需求後,就說會有專員跟我聯絡。
之後被告張易豪就跟我約出來,跟我收取房屋謄本、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去地政事務所設定抵押權。
之後被告張易豪就約我去臺南並開車載我去,去臺南的路上,被告張易豪說他們在臺南有配合的財務公司可協助向銀行貸款,被告張易豪又向我表示只要我多貸一點,貸到300萬元,把錢放在帳戶,就可以增加信用評比,之後向銀行轉貸可以取得很低的利率,但需要找人幫我背書,所以要收取較高的服務費,他當時有跟我提到要收取的3個月利息及35%的服務費,我當時雖然有點疑慮,但被告張易豪已經說反悔的話要收取高額違約金,而且我想說若成功向銀行轉貸,就可以還清這筆借款,我就同意了。
之後我們就進入臺南一間民宅,有1位男子請我簽本票,並拿出300萬元,扣除利息及代書費用後給我,回程時被告張易豪在車上又跟我收走105萬元服務費,我最終只拿到160萬元,我也存入帳戶中,後來我一直問他轉貸進度,他卻說我的條件銀行無法貸款,我只好去向家人借款來清償(偵四卷之七第389至395頁、第429至431頁)。
當時小孩要出國需要一些錢,我在網路上搜尋時找到玉山財富行銷管理顧問公司的廣告,我就去與他們接洽,我填寫一些資本資料後,小姐就說之後會有業務跟我聯絡。
之後被告張易豪就跟我約出來,我跟他說我需要30至40萬元,被告張易豪就要我準備權狀、印鑑證明及身分證等文件交給他,但沒有很清楚地說明用途。
被告張易豪就開車載我去臺南,先去一家便利商店,被告張易豪在那裡跟我說明我的現狀及如何將剩下的房貸做處理等之方案,建議我將金額提高到300萬元,他也提到背書金要90多萬及要收取3個月的利息,我知道這筆錢是跟他們公司合作的借貸公司借,借完後他會再幫我跟銀行借款出來,但我們沒有再另外簽約,到底能夠再跟銀行借多少也沒很確定講,我雖然覺得很貴,但我還是覺得這方案可行。
之後我們就進入1間民宅,我當場親自簽立附表五編號35之契約書及文件,代書就拿出300萬元,扣除利息及費用後給我,我此時就知道房子已經被設定抵押,回程時被告張易豪在車上再跟我收走90多萬,我實拿160多萬,被告張易豪還叫我把剩下的錢存進銀行,他會去銀行辦理我的貸款事宜。
但我等了好幾天都沒有回覆,我打電話問他時他就說銀行覺得我的條件不符合、無法申貸。
(原審卷十七第16至73頁) 36 王居全 潘駿薰 當時潘駿薰因為有跟銀行債務協商,故無法循正常管道向一般銀行借貸,又需要資金購買大卡車,當時剛好接到玉山國際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的簡訊,潘駿薰就跟他們聯繫,並請王居全過去跟他們接洽,隔1週後專員打電話給潘駿薰,說因為王居全沒有固定收入,因此案件轉給1位被告鄭智勻,被告鄭智勻就電話跟潘駿薰聯繫,說他有辦法讓貸款順利,就是讓資產管理公司去貸款,並跟王居全約時間去鳳山地政設定抵押,過幾天再約王居全和潘駿薰一同前往臺南市○○路000號之某資產管理公司辦理私人借款100萬元,資產管理公司扣除相關費用、利息後,被告鄭智勻還另外跟我們收40萬元,我們雖然很驚訝,但考量房子已經抵押只好答應,我們總共只拿到48萬4千元,借到錢後被告鄭智勻還要我們把錢存入王居全郵局帳戶,稱這樣會提高銀行貸款過件率,但我們卻一直沒接到銀行來電,我們主動電詢被告鄭智勻時,他卻說銀行貸款沒過件,之後就沒消息(他二卷第3至5頁、警三卷之一第83至95頁、偵四卷之二第310至311頁)。
107年5月,因為王居全的女婿潘駿薰需要錢買大貨車,大約需要70萬元,就想借100萬元,因為潘駿薰有債務協商,無法以房子貸款,便商請王居全以名下房屋二胎貸款,潘駿薰接到玉山國際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的廣告訊息後,就電話聯繫,聯繫好後由王居全攜帶所有權狀及印鑑前去接洽,當時王居全跟接洽小姐說要借100萬,但後來電話聯絡說沒有通過,就轉交給被告鄭智勻辦理。
被告鄭智勻就打電話跟潘駿薰說雖然銀行審核沒過,但他們有1個銀行界退休的人,對銀行結構比較清楚,可以先帶我們到臺南辦理私人借款,為了給對方保障,需要先辦二胎抵押給民間業者,借到錢後幫我們把錢存到銀行,後續被告鄭智勻再送件提高信用額度,徵信時銀行看到簿子裡有錢,就會增加信用額度,信用提升跟銀行借到錢後,抵押就可以恢復原狀,如果過的話所有事情都解決,因為當時潘駿薰已經支付車輛定金,急著用錢就同意了。
隔天被告鄭智勻就約王居全帶所有權狀和印鑑去鳳山地政事務所,叫王居全把資料叫給另一個人去辦理,沒說要辦什麼。
過1、2天後被告鄭智勻就約王居全去臺南,王居全和潘駿薰有一同前往,帶我們去公園旁的1間民宅,進入民宅前被告鄭智勻有先在便利超商跟我們說明如何計算,大概是先跟民間借100萬後,再跟銀行轉貸200多萬來還掉,王居全就親自簽附表五編號36的契約書,我們當下知道要收40%的服務費,可是有質疑為何還沒辦好就要先收手續費,被告鄭智勻只說他們已經用這個方式幫助過很多人,都有順利貸到錢,所以我們就相信他。
之後民宅的人先扣走一部分款項,被告鄭智勻又拿走40幾萬,我們實際只拿到48萬4千元,被告鄭智勻還叫我們把這筆錢存入郵局,說這樣存款金額提高,審查時比較會過,可借到400萬元,扣除100萬及買卡車的170萬元之外,還有多的錢可操作,我們將錢存入王居全的帳戶後一直等不到消息,潘駿薰再打給被告鄭智勻,被告鄭智勻就說銀行還是沒有過,才知道被騙了。
(原審卷十三第365至468頁) 37 達倫.伊斯巴利達夫 107年12月時我需要300萬元整地給母親住並支付醫療費用,但我當時遲繳而信用不良,無法跟一般金融機構借款,12月10日收到玉山理財顧問公司的廣告後,我就與他們聯絡並前往接洽,接洽的專員說明借貸流程後,被告鄭智勻就來電要求補正土地建物權狀,1月5日被告鄭智勻告知我1月8日會請代書去南投地政事務所辦理設定。
1月15日被告鄭智勻又約我去臺南談對保事宜,當下簽了很多表格,取款時對方要求我簽立300萬元之本票,並扣除33萬6千元,當下被告鄭智勻才說是民間資金,先借300萬元後,之後再協助我向銀行貸款400萬元,且他們要收90萬元服務費,我才知道只能借到176萬元,被告鄭智勻還要我存入銀行當財力證明,之後卻根本沒幫我向銀行貸款(他六卷第3至11頁、第75至77頁、偵四卷之三第175至181頁、第255至257頁)。
108年1月間因母親病危,我想買塊地讓她安養,需要300萬元,但之前我有貸款繳款逾期之情形,所以合作金庫不願意借我錢,我收到玉山理財顧問有限公司的簡訊後就去與他們接洽,接洽的專員說他們是民間代辦業者,會先借我一筆錢讓我培養信用。
後來被告鄭智勻就跟我聯繫,要求我提供權狀正本和印鑑證明,並跟我約108年1月8日在地政事務所進行設定,但沒說要設定給誰。
被告鄭智勻又跟我約1月15日在臺南見面對保,到臺南後我們先去一間便利超商,被告鄭智勻一直要我簽服務費90萬元的本票,我本來不想簽,他就說我房子已經被設定,附表五編號37之契約書是我簽的,但我不記得是否是這時簽的,最後我實際只拿到176萬元,被告鄭智勻還要我再借400萬元,說這樣就可以還這筆錢,被告鄭智勻雖然有說若我不想借了我可以拿去還,但是我已經不敢了,我也不敢再讓他幫我辦這400萬元的借款。
我拿到錢後根本不敢使用,就一直放在家裡,3個月後就直接清償。
(原審卷十四第250至327頁) 38 許瑞娟 吳瑞雄 許瑞娟107年6月間收到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之手機簡訊廣告,因當時有30萬元左右之資金需求,許瑞娟便電話聯絡後前往洽詢,接洽小姐了解狀況後說會有業務專員聯絡。
過幾天後被告鄭智勻就與許瑞娟聯繫,並相約在屏東之地政事務所收取所有權狀正本、印鑑證明、戶籍謄本、雙證件正本及銀行清償證明,說要辦房屋設定,被告鄭智勻還說要幫忙整合車貸跟房貸,所以房子要設定300萬元,這是要讓銀行看的,這樣聯徵中心的分數可以拉高,比較容易跟銀行貸款,又說銀行貸款過程太久,若我急需可以先用民間借貸方式。
又過幾天被告鄭智勻就說貸款下來了,再約我們去同1間地政事務所,在那裡先讓我們簽一些合約書之類的文件,然後之前辦理房屋設定之代書助理就拿出300萬元,我們當場表示沒有要借這麼多錢,被告鄭智勻則說他已經把房子設定300萬元了,如果我們不要,後續要借就不好借了,我們則表示不想借了,被告鄭智勻才說這樣會有違約情形,需要賠將近10萬元,我們只好答應,年輕代書才又拿出40萬元,並讓許瑞娟簽立切結書、本票等,然後預扣利息、費用等,被告鄭智勻再跟我們收取6萬3千元服務費,我們實際只拿到27萬7千元,被告鄭智勻就沒有再聯絡,我們就覺得被騙(偵四卷之四第43至49、57至61頁)。
107年6月間,許瑞娟急需30萬元左右,許瑞娟收到玉山國際財富管理顧問公司手機簡訊後,便和丈夫吳瑞雄一同前去接洽,接洽小姐原本說許瑞娟可貸到100萬元,但遭拒絕,磋商後許瑞娟同意借40萬元,許瑞娟便當場親自簽立附表一編號38之契約書。
後來被告鄭智勻就跟許瑞娟聯繫,在屏東之地政事務所收取權狀、印鑑證明及貸款清償餘額證明等資料,說要去辦理設定,並說因為我們有急用,向銀行貸款緩不濟急,所以先向民間借款,等銀行核貸後再幫我們轉過去。
之後被告鄭智勻又和我們約在同一家地政事務所拿錢,被告鄭智勻先試圖說服許瑞娟提高借款金額到300萬元,說這樣給銀行看後評分會比較高,我們本來覺得怪怪的不想借了,但被告鄭智勻說這樣會有違約金,要賠近10萬元,我們只好同意繼續借。
後來1位年輕代書助理就拿錢出來,對方一開始說被告鄭智勻跟他說我們要借130萬元,許瑞娟當場反應沒有要借這麼多後,對方才收到只剩40萬元,許瑞娟簽立切結書、本票等後,對方扣除利息、費用等共3萬元,被告鄭智勻再跟我們收6萬3千元服務費,我們總共只拿到27萬7千元,我們拿到錢後,被告鄭智勻就說不用再聯繫了,我們此時都還不知道是向民間借貸,但我們想說已經達到借錢的目的,那筆錢也確實解決了我們的急用,所以我們也沒去報案,是直到之後警察通知,我們才去做筆錄。
(原審卷十四第446至543頁) 39 方梓峯 我107年7月間收到玉山資融行銷有限公司簡訊廣告,因我當時想整修房屋,大約需要200萬元,我就電話聯繫後過去洽談,接洽的業務助理了解我的需求後,就拿了一些合約表格讓我填,說要我先貸一筆小額借款,這樣聯徵中心之分數就可以拉高,比較容易跟銀行貸款,並收走我的所有權狀正本,說之後會有專員跟我聯絡。
幾天後被告林宇凱就聯繫我跟我約見面,他說他們跟銀行的高層及鑑定師有配合,可以提高我房屋的價值以增加貸款金額,並當場算所需費用給我看,包括我需要120萬元,及相關之利息、費用,和他們要收的鑑定費、服務費共30萬元,我當下有質疑為何需要這麼多,被告林宇凱回答說這是鑑定師要提高房屋價值用的,所以要我先貸這120萬元,再從裡面收取30萬元去疏通銀行高層,日後跟銀行貸款時可以貸比較多,少則280萬元,多則可以貸到300萬元,利息也會比較低,我就同意了,被告林宇凱也跟我收取戶籍謄本、證件及印鑑證明等,說要辦理設定及查詢房屋價值使用。
又過1週後,被告林宇凱就打來說代書已經核准貸款,約我去臺南市○區○○路000號辦理,並交代我進去後什麼都不要說,進去後代書就拿出借據及文件給我填寫,並要我簽立本票,簽完後他就拿出120萬元,扣除利息及費用後給我,離開後被告林宇凱再跟我收取30萬元服務費,我只拿到75萬4千元(偵四卷之七第7至14頁、第51至54頁)。
我於107年7月間想翻修房屋及清償貸款,需要100多萬元,但因我有信用瑕疵,所以我沒有去詢問銀行,我看到玉山資融行銷有限公司的網路廣告後,就去與他們接洽,我知道他們是代辦公司,但我以為他們是受銀行委託代辦。
接洽小姐了解我的狀態及需求後,幫我計算我大約需要以房貸借到120萬元,還要從中支付30萬元作為他們打通銀行增值師及公司之服務酬金,這樣聯徵中心的分數才可以拉高,比較容易跟銀行貸款,我就當場親自簽立附表五編號39之契約書及文件,小姐說她主管會再跟我聯繫。
後來被告林宇凱就與我聯繫約出來談,他說會利用關係先給我一筆錢,讓我去還清所有貸款,信用狀況比較好看後,再來跟銀行房貸,才會達到我想要的金額,並以偵四卷之七第22頁之手寫明細計算給我看,確定我借120萬元收取之利息、費用及手續費等金額,也有說30萬就是我借款金額120萬元的25%,我雖然聽不太懂,但也覺得有道理,就同意他先去跑民間貸款的流程,他也跟我收取所有權狀、印鑑證明及貸款餘額證明等文件去進行設定,但他沒說要設定給誰。
後來他就約我去臺南○區○○路的1間民宅拿錢,並叫我進去後不要說話,對方就拿出120萬元,扣除利息及費用等後給我,離開後被告林宇凱又跟我收30萬元,說這是要拿去打通銀行內的土地增值師,所以我實際只拿到70多萬元,我有拿去清償信用貸款。
過了大約1個月,他就只說銀行沒過,叫我自己想辦法,我只好先跟家人借錢去清償這筆民間借貸,之後才能重新向銀行貸款。
(原審卷十五第247至321頁) 40 洪英洲 洪子涵 洪英洲於107年9月間看到玉山資融行銷有限公司的廣告,因當時有房貸、信用卡債及信用貸款等需要整合,要200萬元左右,洪英洲便電話聯繫後前去洽詢,之後被告林宇凱就跟洪英洲聯繫,收取土地建物權狀、印鑑證明及身分證、印章,過幾天後被告林宇凱就帶洪英洲、洪子涵及洪英洲之父親洪敏捷一起去○○路附近之便利超商,由洪英洲簽借款合約、洪子涵及洪敏捷簽保證人資料,之後就進入一處民宅,裡面有人拿錢出來讓我們拍照,說明利息計算及提前清償等方式,扣除利息及代書費用等後將錢交給洪英洲,出來後被告林宇凱在車上又向洪英洲收取36萬元之服務費及手續費,並要洪英洲先拿去清償信用卡,他會幫忙向銀行送件辦理整合貸款,但後來卻說都無法通過(偵四卷之六第365至373頁、第393至395頁)。
當時洪英洲做生意有資金需求,大約需要200萬元,且認為房子已經有申貸過,要再貸不容易,所以看到玉山資融行銷公司的廣告後,洪英洲就去與他們接洽,接洽小姐了解洪英洲的需求後,就建議用不動產抵押貸款,他們可以幫洪英洲重建信用狀況,過件沒問題,洪英洲就同意了,小姐就跟洪英洲收權狀影本去評估,並說明若申辦後反悔要收40%違約金。
過一陣子後被告林宇凱就跟洪英洲聯繫,說不好過,詢問有無考慮跟民間借,先跟民間借一筆錢重建信用,就是一部分放在銀行,另一部分做周轉金使用,等到信用弄好後再向銀行貸款還給民間,且依照房屋之市價殘餘最多只能爭取到120萬元,也有告知利息數額,洪英洲聽起來滿合理的就同意了,並另外約時間交付權狀正本給被告林宇凱,也知道他是要去設定抵押。
被告林宇凱通知洪英洲可以去臺南撥款,洪英洲便和我父親洪敏捷及女兒洪子涵一起去,因為土地是洪敏捷的、房子是洪子涵的,我們先去附近的便利超商,被告林宇凱當時才說要多收一筆保證人的認證費,大約是貸款金額的百分之十幾,將近快20萬元,洪英洲本來不想借了,被告林宇凱又說不辦要付違約金,洪英洲在兩難之下只好同意繼續辦理,並親自簽立附表五編號40之契約書及文件,簽完後我們就一起去○○路的1間民宅,由洪敏捷及洪子涵填寫借款資料後,代書拿出錢,扣除利息、設定費用等後交給我們,離開後在車上被告林宇凱又收取30幾萬元,雖然原本約定是36萬元,但被告林宇凱有折一些下來,所以實際上沒有收到這麼多,洪英洲最後只拿到60至70萬元左右。
(原審卷十七第86至167頁) 41 黃軒逸 我當時想開店缺錢,在網路上看到廣告後就相約詢問,是1位林專員與我接洽,見面後對方了解我的需求,並說我的信貸無法貸到30萬元,建議我借房貸,但因為我的房子是共有的,銀行不一定會借,所以只能先跟民間借款,之後把借到的錢放在銀行,提高信用評等,銀行會比較容易借,再幫我去跟銀行貸款,我同意後他再跟我收取所有權狀、印鑑證明及身分證等資料,又過幾天他又跟我見面,說我的房子可以貸到130萬元至200萬元,我雖然說我不需要貸到這麼多錢,但他說他們公司最少要貸到130萬元,且若我不借的話要扣違約金20%,後如果幫我向銀行借到錢,就可以清償民間借款,我只好跟他貸130萬元,當下他就拿出一些文件給我簽名,並簡單說明借貸金額、行政服務費金額、還款方式、利率等,說明天就可以放款了,因此7月11日中午他就約我去前鎮地政事務所,說有人會拿錢來給我,後來就出現1名男子,問我是否有借130萬元後,就拿出資料給我簽,並從130萬元扣除利息後要我點收,林專員再跟我收取52萬元行政服務費及5萬3千餘元之土地登記報酬費用,我實際只拿到62萬9千元,林專員叫我把剩下的錢存到自己帳戶裡。
快3個月後就有人打電話要我還錢,後來我就接到法院拍賣的裁定書(警一卷第7至13頁、偵一卷第13至14頁、第67至69頁)。
當時我需要大約30萬元開店,看到之臉書廣告,我就去與他們接洽,當天我留完資料就離開。
之後被告林宇凱就跟我聯繫相約見面,他說因為我跟銀行沒有往來紀錄,無法辦信貸,建議我用房貸,就是先以房地產設定抵押,才可貸到較高金額,且因為我的房子是共有的,他還建議我先向民間借貸,說我可以借到130萬至200萬元,建議我借130萬元,剩下的可以放著,最後他會再幫我跑銀行,看銀行能不能過件,他並跟我說明利息及相關費用,我就同意了,並親自簽立附表五編號41之契約書及文件,我知道我寫了什麼內容,也知道我會被收取52萬元之服務費用,被告林宇凱說之後要幫我轉貸到銀行這部分,是他自己私下答應我的,沒有寫在契約內。
因為我完全沒有借貸經驗,所以我對於這些借款的細項都沒有什麼感覺,我只要能夠借到30萬元就好。
過幾天後被告林宇凱就說已經放款,跟我約在地政事務所,現場還有另1位放款的人,他讓我簽了本票,並說明利息數額後,就扣除利息及費用後交給我,被告林宇凱再另外跟我收走52萬元,我實際拿到約80萬元,後來我自己跟親朋好友籌錢去清償。
(原審卷十六第369至439頁) 42 林俊良 107年5月間,我當時有其他民間借貸92萬元需要清償,看到玉山資融行銷有限公司簡訊廣告後就前去與他們接洽,接洽小姐說我有民間借貸,所以不能辦理勞保貸款,她會幫我找金主先清償,之後再幫我辦銀行的貸款,可貸到150萬元,但要收取20%手續費,我就簽立契約書等資料,但我有說要銀行過件才同意給手續費。
隔幾天被告林宇凱就跟我聯繫,並要我帶著權狀正本、印鑑證明、證件等資料去臺南的地政事務所,還請我約先前的民間借貸公司過去,當場由臺南市○○路000號之代書幫我清償92萬元並辦理塗銷,臺南市○○路000號之代書再設定抵押,被告林宇凱有說先向民間辦理借貸,清償我原本的債務,之後會再幫我向銀行轉貸,我就同意了,後來我再去○○路251號,對方當場拿出150萬元,我簽完借據及本票後,對方扣除利息及費用,以及幫我清償的92萬元後把錢給我,離開後被告林宇凱再跟我收取服務費30萬元,我實際只拿不到3萬元,過幾天後被告林宇凱又跟我說銀行沒過件(偵四卷之七第67至73頁、第93至95頁)。
原審合法傳拘未到 43 孔大芳 107年12月間我正好需要用錢,但我去過多家銀行詢問,他們均表示我的土地是農業用地無法抵押借款,所以我在臉書上看到玉山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宣傳廣告就去與他們接洽,接洽小姐有跟我說借貸金額必須經過審核,另收取手續費、服務費等合計為借款金額之15%,我當場就有簽約,後來被告張易豪就跟我聯繫,說他已經幫我向多家銀行詢問都無法借到錢,他透過他們公司的管道找到願意借錢給我的金主,但我需把名下土地設定給對方,那人才願意借錢給我,我同意後被告張易豪108年1月間就跟我約在鳳山的地政事務所辦理設定事宜並簽立契約書,後來我跟友人提及此事,他們覺得費用過高,我本來有打電話給被告張易豪說不想借了,但他表示已經簽約,如果不借的話需要支付5、6萬元之違約金,我就同意繼續借款。
同年1月底金主就在臺南的代書事務所人員及被告張易豪陪同下將款項給我,他們先扣除代書費用及玉山公司的手續費後,實際給我的只有約20萬元(追加調查卷三第317至324頁)。
當時快過年,我身邊又沒錢而急需用錢,房租已經快繳不出來,且我詢問過幾家銀行都借不到,我在臉書上看到玉山行銷公司的廣告後就去與他們接洽,接待人員有告知我服務費用,當時我身上沒錢,也沒人可以借,就同意找他們借錢,我知道他們不是銀行,也知道我是向民間借款。
後來被告張易豪就跟我聯繫,帶我去鳳山的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設定,他有清楚跟我說這是民間借貸,要把土地抵押給臺南的地主,地主才願意借我40萬元,沒有提到借了這筆款項之後還要跟銀行貸款等事宜。
之後被告張易豪又約我出來,他有跟我解釋借款之手續費及利息,但他講得很快,我也聽得很含糊,但我詢問友人後覺得扣除的金額很高,本來不想借了,他說若反悔不借,需要支付5、6萬元之違約金,我才只好繼續跟他借,並親自簽立附表五編號43之契約書及文件。
又隔幾天他再約我去鳳山拿錢,當時代書也在場,我簽完相關借據及本票後代書就拿錢出來,扣除相關費用後給我,被告張易豪再收走12萬3千元,我實際上只拿到20萬出頭,這些錢我都拿去用於家中開銷及清償債務,我雖然覺得利息及抽成很高,但我沒有覺得受騙,我後來是跟家人借款清償這筆借款。
(原審卷二十第330至361頁) 44 邱杰瀚 原名 邱封儒 107年1月間因我要準備結婚,時間比較趕,希望可以趕快借到錢,我在網路上看到玉山國際行銷有限公司的廣告後,就前去與他們接洽,我原本打算借10至15萬元,我就親自簽立附表五編號44之契約書,但當時並沒有寫服務費的比例。
之後被告張易豪就打給我,說我的狀況借信貸不會過,若我有房子或土地,叫我要辦理抵押貸款,他會幫我想辦法。
後來他跟我說有找到1間臺南的代書,可以幫我借到60萬元,但要收取3個月的利息、設定費等費用,我估算後我大概還可拿到45萬元,我就同意了。
後來被告張易豪就先帶我去仁武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過2天在帶我去臺南1間代書事務所,我簽了60萬元本票後,就有1位小姐拿錢出來,扣除利息及費用後給我,離開後被告張易豪又在車上跟我收服務費20多萬元,我實際上只拿到19萬元(追加調查卷三第297至302頁)。
107年1月當時我要結婚缺錢,大約需要60萬元,但我之前信貸有遲繳紀錄,所以我知道我銀行聯徵可能有問題,我去問過其他銀行也無法借款,我在網路上看到玉山融資的廣告後就去與他們接洽,接洽小姐了解我的狀況後,就說會由她的主管來處理。
過幾天後被告張易豪就跟我聯繫,說他已經用他的方式去跟銀行談看看但還是不行,我的案件無法處理,問我有無不動產,需要用土地去跟代書借,他有幫我找到臺南一間代書,會預收3個月利息及代書費用,因我當時只想趕快借到錢,我就同意並親自簽立附表五編號44之契約書及文件,再另外約時間把權狀及相關資料交給被告張易豪,後來他去地政事務所時我也有去,我知道是要把權狀及印章交給臺南的代書設定抵押。
之後過沒多久被告張易豪就跟我說有聯絡到臺南代書,約在仁武服務處,當下簽了一些文件後我就回去上班,過沒多久又說我的土地可以借到60萬元,我就再去仁武服務處,且因我急需用錢,就問可否先拿10萬元出來,代書說可以,就從10萬元中扣除費用後給我,被告張易豪也跟我收取服務費,我只拿到4萬初,這次他沒有跟我表示若我不借要付違約金,是我自己覺得如果取消不借必須付違約金,所以我還是借了。
又過幾天被告張易豪又通知我整筆錢下來了,我又和他去1次臺南代書服務處,代書先扣除之前的10萬元及利息、費用等,最後給我40多萬,被告張易豪上車後又再跟我收1次服務費,這次我只拿到19萬餘元,這些錢我後來都拿去付卡費了。
(原審卷十七第323至369頁) 45 王文璋 107年12月間,因我先前有民間借貸50萬元快到期,我需要調度資金償還借款,大約需要100萬元,我在臉書看到玉山國際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的廣告後就與他們接洽,並當場親自簽約。
不久後被告林宇凱就與我聯繫,並把我介紹給被告鄭智勻,被告鄭智勻就說因為我有其他民間借貸,房屋被設定,必須先清償並塗銷設定後才能向銀行借貸,他可以先幫我跟民間金主陳慶璁借一筆錢來償還,之後再幫我向銀行轉貸辦理借款100萬元,所以我就在108年12月13日在屏東地政事務所將印鑑證明、戶籍謄本、稅籍證明等都提供給被告鄭智勻,讓他幫我辦理房屋設定。
同年月26日,被告鄭智勻又跟我約在新興地政事務所,就有1位臺南代書事務所的人員拿錢過來,他們扣除利息及費用後,並幫我清償掉先前的50萬元借款,被告鄭智勻再跟我收取20萬元手續費,我實際只拿到15萬元左右,但被告鄭智勻後來卻說因為我信用評分不高,所以無法轉貸(追加調查卷三第259至266頁、追加偵二卷第235至236頁)。
原審合法傳拘未到 46 李慧姈 107年9月間因小孩要結婚,我急需20萬元貸款,但我銀行信用不好很難借到錢,我在網路上看到玉山財富行銷公司的廣告後,就去與他們接洽,當場有簽一些文件,之後被告鄭庭芳就與我聯繫,9月30日當面跟我收取權狀正本、印鑑證明、身分證影本及印章等做房屋設定。
107年10月8日被告鄭庭芳說我信用狀況不好,用房子抵押貸款比較好貸,可先跟代書貸到200萬元,本來說手續費要68萬元,我們磋商後改成40萬元,她並說之後會幫我向銀行辦理房貸,就可以清償代書的200萬元,我就親自簽約,並到○○區的地政事務所對保,完成後就有1位男性代書拿錢過來,扣除利息及費用後給我,被告鄭庭芳再跟我收取40萬元手續費,我實際只拿到154萬3千元,但之後被告鄭庭芳卻說我資格不符無法辦房貸(追加警卷第3至11頁、追加偵一卷第17至19頁)。
當時因為小孩結婚急需用錢,大約需要20萬元,我看到玉山財富行銷公司的廣告後就去與他們接洽,當時我已經走投無路,也無法選擇不透過玉山財富行銷幫我貸款。
後來被告鄭庭芳就約我去地政事務所,說我信用不好,必須向代書借到200萬元,也有告知我利息及手續費數額,但她說她私人之後會幫我向銀行辦理房貸,就可以用來清償代書的這筆錢,我只好同意,並親自簽立附表五編號46之契約書及文件,我不知道為何契約上的金額只寫「1至2萬元整」,代書本來有說要先扣3個月利息,但我說扣了我真的沒錢,所以代書就同意不預扣,後來200萬元扣除40萬元服務費後,我實際只拿到150多萬元,我用掉其中20萬元,被告鄭庭芳卻說我資格不符,不能貸款,剩下的錢就先還給代書。
(原審卷十九第312至356頁) 47 陳玉蘋 107年5月間,因我要開業,有100萬元資金需求,我看到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簡訊廣告後就去與他們接洽,接洽小姐了解我的狀況後,就問我有無房子,要幫我詢問銀行能否貸款。
過1週後被告鄭庭芳就打電話說我條件不符,要用其他方式以房子貸款,並說服我借到200萬元,先用民間借貸的方式,說若我把貸出來的錢放在戶頭內,會拉高聯徵中心分數,以培養信用,會比較容易跟銀行貸款,等銀行撥款後再還給民間,並要我準備所有權狀正本、印鑑證明、雙證件等資料,過幾天來跟我收取。
之後被告鄭庭芳又約我到臺南市○○路000號,被告鄭庭芳說那是他們私下合作的1個代書,進去後就有人跟我說明借貸及還款流程,我填寫資料並簽立本票後,他就拿出200萬元,扣除利息及手續費後把錢給我,離開後被告鄭庭芳又跟我收取服務費,我只拿到98萬餘元,被告鄭庭芳有說她之後會再幫我向銀行轉貸(追加偵三卷第123至130頁)。
107年5月間我要開業有100萬元資金需求,但我詢問過銀行,都說因為我房貸還沒付清、勞保也是用最低金額投保,不太符合信貸資格,所以我看到玉山資產行銷公司簡訊廣告,我就前去與他們接洽,我雖然知道相民間借貸之利息較高,但以我當時的信用狀況,向銀行借款確實有困難,所以我還是當場簽立契約,委託他們幫我借錢。
後來有1位鄭小姐跟我聯繫,向我收取權狀、印鑑證明及證件等,但我沒有一起去辦抵押設定,我也不知道這是要做民間借款使用。
之後鄭小姐又約我到臺南, 說我的信用部分不是很夠,資格不符合,需要培養信用,說服我提高到200萬元,將貸得的款項放在帳戶內,或者有固定之還款紀錄,可以提高聯徵中心之分數以培養信用,之後較容易跟銀行貸款,我就親自簽立附表五編號47之契約書,並跟她一起去拿錢,我實際上只拿到98萬元,一部分拿來做日常支出,幾個月後我就將高雄的房屋賣掉,連同剩下的借款餘額拿去清償這筆借款。
(原審卷二十第363至402頁)
附表七:其餘對本案被告等十五人不利證據不可採之理由
編號 借款人 起訴書記載之編號 證據名稱及出處 不足為不利於本案 被告等十五人認定之理由 1 陳熙仁 附表二編號1證據編號1 與被告鄭智勻簡訊(他四卷之一第39至40頁) 簡訊中陳熙仁固向被告鄭智勻詢問:為什麼不要先去向銀行貸款,而是要先找民間貸款?那假設可以貸下來了,我是不是後面2個月利息可以拿回來等語。
但陳熙仁已明確證稱並未談及向銀行轉貸之金額及利息等細節,難認確有達成被告鄭智勻於陳熙仁借款50萬元後,即必須代為向銀行轉貸之合意與約定,自難認定被告鄭智勻明知陳熙仁僅係向民間借貸50萬元,卻向陳熙仁施用詐術佯稱履行向民間借貸培養存戶之條件後,即保證會為其另向銀行辦理其他借款,致使陳熙仁因此陷於錯誤而同意借貸50萬元並支付30%代辦酬金。
2 黃王梅 黃怡文 附表二編號2證據編號4、5 與被告鄭庭芳LINE對話紀錄、存摺影本(偵四卷之二第459至651頁) 依黃怡文所述內容,其原先即計畫先以民間借貸借款以培養存戶當作跳板,以利後續再向銀行借款,依雙方對話內容所示,黃怡文與被告鄭庭芳固有談及完成民間借貸後再向銀行貸款等情(偵四卷二第495、509、607、621、629、631頁),但雙方是否已達到意思表示合致,並認為此屬契約約定內容並不明確;
雙方對於具體借款數額究係差額之250萬元,抑或黃怡文原先預計需求之500萬元,甚或原先預計需求之500萬元加計用以清償培養存戶250萬元而合計為750萬元,亦不明確,卷內復無任何契約、文書或對話紀錄可以證明雙方已談定被告鄭庭芳保證為黃怡文向何銀行辦理若干借貸條件之具體內容;
更何況被告鄭庭芳已明確表示「我們沒有幫你辦銀行,只是協助及諮詢而已」後,黃怡文並未質疑為何與先前約定不同之情(偵四卷之二第613、639頁),自難認定被告鄭庭芳明知黃怡文僅係向民間借貸250萬元,卻施用詐術向黃怡文佯稱履行向民間借貸培養存戶之條件後,即保證會為其另向銀行辦理其他借款,致使使黃怡文因此陷於錯誤而同意借貸250萬元並支付11%代辦酬金。
3 郭秀卿 附表二編號3證據編號2、3 與被告鄭庭芳及金主LINE對話紀錄、被告鄭庭芳手寫資料(警二卷第33至119頁、他四卷之一第357頁、他四卷之二第235至281頁) 郭秀卿與被告鄭庭芳之對話紀錄中,郭秀卿固然有表明「我只借80萬不是400萬」、「你給我說要借400萬才可以過」、「怎麼又說如果我沒過我必須要繳400萬的利息」等內容,被告鄭庭芳亦回覆稱「前面這個借款先幫你趕出來,你才有錢能放存摺增加金流」、「我會跟你說,貸款進度還在審核」、「目前不是很樂觀」、「評分還沒跑過」,可認被告鄭庭芳確有要求郭秀卿提高借貸額度至400萬元。
但依據雙方對話內容所示,二人並未討論之後要向銀行轉貸之金額與條件,難認二人確有達成被告鄭庭芳於郭秀卿借款400萬元後,即保證必須代為向銀行轉貸之合意與約定。
其次,郭秀卿於借款後,被告鄭庭芳確有協助郭秀卿處理代償塗銷抵押事宜,反而是郭秀卿實際上並未依照被告鄭庭芳指示,每3天存入10萬元,上情業據郭秀卿於原審證述明確(原審卷七第327、329、339頁、349至350頁),並有抵押塗銷申請文件及清償證明在卷可按(警二卷第135至145頁);
另依債務清償證明所載,郭秀卿設定抵押予香港商力崎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金額,最高限額達200萬元,則郭秀卿所需款項是否僅如其自陳之50萬元或80萬元,即有疑問,益徵郭秀卿當時確實急需高達數百萬元之資金,乃基於自由意志同意借款400萬元,自難認被告鄭庭芳明知郭秀卿僅係向民間借貸80萬元,卻施用詐術向郭秀卿佯稱履行向民間借貸以培養信用之條件後,即保證會為其另向銀行辦理80萬元借款,致使郭秀卿因此陷於錯誤而同意借貸400萬元並支付20%代辦酬金。
4 梁又驊 附表二編號4證據編號1 與玉山資產及被告鄭庭芳LINE對話紀錄(警二卷第173至184頁) 梁又驊與玉山資產對話中固有提及「以上所附資料核對是否為申貸者本人及銀行撥款到申貸者本人戶頭使用」等文字,但究係由何人所傳送並不明確;
況依梁又驊之證述,其可清楚理解本次借款之借貸對象並非銀行,而係先向民間借貸培養信用完成後,再商談向銀行轉貸事宜,自難僅憑上述文字認定玉山資產有假冒為銀行,並使梁又驊誤信。
其次,梁又驊與被告鄭庭芳對話中,被告鄭庭芳已明確提及「承作你案件的資管公司是在臺南…資管公司禮拜一比較有空」等表明其並非向銀行借貸之文字,更未提及任何梁又驊借得民間借貸款項後,被告鄭庭芳須保證為其銀行辦理貸款之合意與約定。
至於梁又驊借得款項後固有將之存入自身帳戶,有存摺明細可參(警二卷第157頁),但該帳戶於此筆款項存入前,餘額僅有300餘元,且所貸得款項存入後,即有陸續經多次轉帳及提領之紀錄,可見梁又驊確實可動用該筆借貸款項,自難認定被告鄭庭芳明知梁又驊僅係向民間借貸,卻施用詐術向梁又驊佯稱履行向民間借貸以培養信用之條件後,即保證會為其另向銀行辦理350萬元借款,致使梁又驊因此陷於錯誤而同意借貸220萬元並支付40%代辦酬金。
5 林美娥 附表二編號5證據編號2 與被告鄭庭芳LINE對話紀錄(偵四卷之二第335至339頁) 對話紀錄中並未提及任何林美娥借得民間借貸款項後,被告鄭庭芳保證會為其另向何銀行貸款。
林美娥於原審已證稱其與被告鄭庭芳並未約定被告鄭庭芳必須為其再向銀行貸款,用以清償上開民間借貸並支應其原先預計之需求(原審卷五第261至264頁),已難認定借得民間貸款後,保證再向銀行辦理借貸,用以清償民間貸款乙事,係屬雙方合意約定之內容,同難認定被告鄭庭芳明知林美娥僅係向民間借貸,卻施用詐術,向林美娥佯稱履行向民間借貸以培養信用之條件後,即保證會為其另向銀行辦理借款,致使林美娥陷於錯誤而同意借貸100萬元並支付30%代辦酬金。
6 林斯琴 附表二編號7證據編號1 與被告鄭庭芳LINE對話紀錄(偵四卷之三第365至367頁) 林斯琴於每次取款均會拍照紀錄,繳付行政服務費時也會拍攝切結書以留存紀錄,有相關照片在卷(見偵四卷之三第371至379頁),但卷內卻無被告鄭庭芳有另收取90萬元之事證,難認被告鄭庭芳確有在112萬5千元之行政服務費外,另有收取90萬元。
至於二人對話中林斯琴固有詢問「要做什麼資料給銀行」、「90萬收去做什麼」、「你送哪幾家銀行」等語,但被告鄭庭芳業已回覆稱「費用我都有跟你說過是針對代書這邊的」、「讓你450萬核撥下來」,就此內容未見林斯琴質疑為何與先前約定不同,尚難認定被告鄭庭芳明知林斯琴僅係向民間借貸,卻向林斯琴佯稱履行向民間借貸以培養信用之條件後,即保證會為其另向銀行辦理借款,致使林斯琴陷於錯誤而同意借貸450萬元並支付25%代辦酬金。
7 黃文英 未經檢察官引用 與玉山資產及被告鄭庭芳LINE對話紀錄(原審卷八第385至627頁) 黃文英所提第一時間與其聯絡之小姐,暱稱固有設為「紫林玉山銀行」、「玉山立銀」之情,並無證據證明即為本案其中一位玉山資產業務助理。
黃文英與被告鄭庭芳之對話紀錄中,黃文英固有提及「還是銀行會再給我300萬」、「銀行會再撥款還我舊銀行嗎」,被告鄭庭芳則回覆稱「對,你要再跟銀行貸款300萬」、「我敢跟你保證你還掉代書這裡,一定可以跟銀行辦貸款」、「你銀行如果有過件下來之後,要還代書的話,可以爭取退2個月利息」(原審卷八第457、461、495頁),可認被告鄭庭芳明確表明要「還掉代書這裡」後才能繼續討論向銀行貸款。
況且,被告鄭庭芳亦稱「銀行的部分我是採一個諮詢者的身分去協助你…我教你怎麼應對銀行,錢你要記得存進存簿裡頭…銀行才會認定你有還款能力」等語後,黃文英更答稱「嗯嗯」(原審卷八第507、509頁),可認雙方並未達成黃文英借得民間借貸款項後,被告鄭庭芳尚須為其另向銀行貸款或保證可向銀行貸款之約定,自難認定被告鄭庭芳明知黃文英僅係向民間借貸,卻向黃文英佯稱履行向民間借貸以培養信用之條件後,即保證會為其另向銀行借款,致使黃文英陷於錯誤而同意借貸300萬元並支付18%代辦酬金。
8 謝彰銘 附表二編號11證據編號1 玉山行銷簡訊及與玉山行銷及被告鄭庭芳LINE對話紀錄(他八卷第13頁、第15至92頁) 簡訊內容並未標明任何「銀行」字樣或與銀行有關之文字,謝彰銘與玉山資產及被告鄭庭芳之對話紀錄中,同無人表明係銀行,遑論謝彰銘已清楚表明「之前說會先撥60萬給我」、「弄完信用問題之後我再自己去送對吧」、「到時候我拿到申請書要怎麼寫」、「帳戶有60就可以了對吧」等語(他八卷第48、77頁),顯見謝彰銘清楚知悉被告鄭庭芳並無義務亦未保證為其辦理後續銀行轉貸。
況謝彰銘於原審已證稱:我本來是要先跟玉山銀行借60萬元來清償我的信貸及卡債,清償後因我還有遠東銀行的房貸200萬元,所以我要再跟玉山銀行借200萬元來清償遠東銀行的房貸,本來我認為會有這二階段,結果最後變成第一階段就要直接借200萬元,然後第二階段是我自己去跑270萬元貸款,用來還第一筆貸款等語(原審卷六第134至頁),堪認謝彰銘總共需求資金為260萬元,並清楚知悉係委託玉山行銷先向民間借貸200萬元,之後再自行向銀行辦理轉貸270萬元以清償先前債務及民間借貸,自難認定被告鄭庭芳明知謝彰銘僅係向民間借貸,卻向謝彰銘佯稱履行向民間借貸以培養信用之條件後,即保證會為其另向銀行辦理借款,致使謝彰銘陷於錯誤而同意借貸200萬元並支付20%代辦酬金。
9 林芥安 附表二編號14證據編號4 與被告鄭智勻LINE對話紀錄(偵四卷之七第367至377頁、原審卷九第489至497頁) 對話內容並無林芥安借得民間借貸款項後,被告鄭智勻保證尚須為其另向何銀行辦理貸款之約定,且林芥安曾主動向被告鄭智勻稱「那個文件先不用送了」(偵四卷之七第371頁),自難認被告鄭智勻明知林芥安僅係向民間借貸,卻向林芥安佯稱履行向民間借貸以培養信用之條件後,即保證會為其另向銀行辦理借款,致使林芥安陷於錯誤而同意借貸50萬元並支付40%代辦酬金。
10 劉芳源 附表二編號16證據編號2 與被告鄭庭芳LINE對話紀錄(偵四卷之三第289至341頁) 劉芳源與被告鄭庭芳之對話紀錄中並無劉芳源借得民間借貸款項後,被告鄭庭芳保證尚須為其另向銀行辦理貸款之約定,對話紀錄中亦無向銀行轉貸之討論或說明,自難認定被告鄭庭芳明知劉芳源僅係向民間借貸100萬元或根本不需要此筆借款,卻向劉芳源佯稱履行向民間借貸之條件後,即保證會為其另向銀行辦理借款,致使劉芳源陷於錯誤而同意借貸100萬元並支付30%代辦酬金。
11 李雅玲 附表二編號18證據編號2 與被告鄭智勻LINE對話紀錄(他五卷第15至65頁) 李雅玲與被告鄭智勻之對話內容中,李雅玲雖有向被告鄭智勻稱「那如果銀行辦不過,我的負擔不是更重」一語(他五卷第59頁),但未能以此證明雙方已就向銀行轉貸有所約定。
另李雅玲既已證稱80萬元借款是作為急用,避免房子被拍賣,不是用以清償先前貸款,知道是跟代書借錢,借出後也有先拿去清償欠債(見原審卷十第61、69、72、85頁、第90至91頁、第97、107、119、121頁),自難認定被告鄭智勻明知李雅玲僅係向民間借貸,卻向李雅玲佯稱履行向民間借貸以養信用之條件後,即保證會為其另向銀行辦理借款,致使李雅玲陷於錯誤而同意借貸80萬元並支付30%代辦酬金。
12 陳怡均 附表二編號19證據編號2 與玉山資產及被告鄭庭芳LINE對話紀錄(他九卷第77至93頁、原審卷十第319至335頁) 對話紀錄中並無陳怡均借得民間借貸款項後,被告鄭庭芳保證須為其另向銀行辦理貸款之約定;
而依陳怡均所傳訊息(他九卷第87頁),亦未提及是向銀行借貸720萬元,且陳怡均對於借款提供者已理解為是玉山資產行銷公司,自無可能誤認係向玉山銀行借款。
況陳怡均於原審明確證稱:本來是說玉山資產行銷公司要借20萬給我,後來又說我信用不好沒辦法,就帶我去臺南借,我借得該筆款項後,就有先拿去支付醫院及護理之家費用。
另外720萬元,我是相信被告鄭庭芳會幫我借到,至於她要怎麼借我不在意,只要最後能借到720萬元,就可以支應這些所有費用等語(見原審卷十第271至272頁、第312至313頁),自難認定被告鄭庭芳明知陳怡均僅係向民間借貸,卻向陳怡均佯稱履行向民間借貸以培養信用之條件後,即保證會為其另向銀行辦理720萬元借款,致使陳怡均陷於錯誤而同意借貸30萬元並支付27%代辦酬金。
13 李佳琪 附表二編號20證據編號2 與玉山資產及被告鄭庭芳LINE對話紀錄(警二卷第223至257頁、他三卷第105至143頁) 被告鄭庭芳於對話紀錄中曾向李佳琪表示「存摺要分2天」、「分7萬7萬2次」、「我禮拜一幫你送」等語(警二卷第251頁),李佳琪向玉山資產亦表明「業務小姐說3個月做信用,拿到錢3-7天就可以送件,現在銀行貸不過就要我們自己想辦法去還本金,那妳們收取高額服務費做到了什麼」(警二卷第225頁),固可認定被告鄭庭芳曾有為李佳琪向銀行送件貸款。
但李佳琪於原審則證稱:因為我當時信用卡及車貸有點急,所以我希望趕快拿到錢,我拿到的錢最後都拿去清償信用卡債及其他欠債等語(見原審卷十第361、367、452頁)。
足認李佳琪當時係為緩解當下之急迫債務而辦理借款。
況李佳琪於原審亦證稱:被告鄭庭芳跟我說手續費是要拿去疏通銀行時,並未很明確地跟我說要如何疏通,我當時對她這麼說的理解就是拿一筆錢給她,請她去幫我打關係,打完關係後就可以過件,但我沒印象被告鄭庭芳有無跟我保證說她拿錢去打完關係後,就一定可以過件等語(見原審卷十第453至454頁),堪認李佳琪僅係抱著出錢疏通比較有機會通過銀行貸款之主觀期待,但不能認定雙方就此有保證向銀行轉貸必會成功之約定,縱使向銀行轉貸結果不如李佳琪預期,仍難遽此認定被告鄭庭芳故意傳達不實資訊而施用詐術,自難認定被告鄭庭芳明知李佳琪僅係向民間借貸,卻向李佳琪佯稱履行向民間借貸以培養信用之條件後,即保證會為其另向銀行辦理借款,致使李佳琪陷於錯誤而同意借貸40萬元並支付40%代辦酬金。
14 許斯傑 附表二編號24證據編號1 與玉山財富行銷管理顧問公司及張易豪LINE對話紀錄(他四卷之一第117至131頁) 許斯傑與張易豪、陳專員及玉山財富之對話紀錄中並無許斯傑借得民間借貸款項後,張易豪保證尚須為其另向何銀行辦理貸款之內容;
依據許斯傑之證述及況內證據,亦無所謂委託玉山財富向銀行申辦貸款之書面契約(原審卷十一第388至389頁),自難認定張易豪明知許斯傑僅係向民間借貸,卻向許斯傑佯稱履行向民間借貸之條件後,即保證會為其另向銀行辦理借款,致使使許斯傑陷於錯誤而同意借貸30萬元並支付30%代辦酬金。
15 張秀紅 附表二編號26證據編號2 與玉山財富、張易豪LINE對話紀錄(他四卷之二第325至347頁) 張秀紅與張先生及玉山財富之對話紀錄中,並無張秀紅借得民間借貸款項後,張易豪保證尚須為其向銀行辦理貸款之約定,自難認定張易豪明知張秀紅僅係向民間借貸,卻向張秀紅佯稱履行向民間借貸之條件後,即保證會為其另向銀行辦理借款,致使張秀紅陷於錯誤而同意借貸50萬元並支付40%代辦酬金。
16 陳樹林 附表二編號28證據編號2 玉山廣告簡訊翻拍照片(偵四卷之七第157頁) 未提及任何陳樹林借得民間借貸款項後,玉山財富尚須為其另向銀行辦理轉貸之內容。
17 張春櫻 附表二編號31證據編號2 與被告鄭庭芳簡訊(他一卷第193至194頁) 除簡訊之傳送對象不明,無法認定係何人傳送外,縱令係被告鄭庭芳所傳送,且被告鄭庭芳確有向張春櫻提及「培養好了你就要進去寫銀行了耶!不然銀行時效太久會影響過件率」一語,但被告鄭庭芳亦陳稱「…去到張小姐最近的國泰銀行,進去辦理整合型貸款…我的建議雖然沒有看到你的存摺,不知道你培養得如何…」等語,尚無從認定雙方就借得民間借貸款項後,被告鄭庭芳保證會為張春櫻向行辦理貸款有所約定,自難認定被告鄭庭芳明知張春櫻僅係向民間借貸,卻向張春櫻佯稱履行向民間借貸之條件後,即保證會為其另向銀行辦理借款,致使張春櫻陷於錯誤而同意借貸180萬元並支付30%代辦酬金。
18 達倫. 伊斯巴 利達夫 附表二編號38證據編號1、2、6 與被告鄭智勻通話錄音、LINE對話紀錄及玉山廣告簡訊(他六卷第17至29、33、41至45頁、原審卷十六第87、91至99頁) 錄音譯文中被告鄭智勻固然有提及「資產管理公司」一語,但達倫.伊斯巴利達夫本即明知係先向民間代辦業者辦理民間借貸,是被告鄭智勻所述內容,並未違反達倫.伊斯巴利達夫之認知。
對話紀錄中並無達倫.伊斯巴利達夫借得民間借貸款項後,被告鄭智勻保證尚須為其另向何銀行辦理貸款之內容與約定。
另玉山國際簡訊廣告僅係單純之房貸廣告內容而屬要約之引誘,自難認定被告鄭智勻明知達倫.伊斯巴利達夫僅係向民間借貸,卻向達倫.伊斯巴利達夫佯稱履行向民間借貸以培養信用之條件後,即保證會為其另向銀行辦理借款,致使達倫.伊斯巴利達夫陷於錯誤而同意借貸300萬元並支付30%代辦酬金。
19 黃軒逸 附表二編號42證據編號2、3 林專員名片及與林宇凱LINE對話紀錄(警一卷第27頁、第31至43頁) 被告林宇凱所使用之名片並未標明任何「銀行」字樣或與銀行有關之文字,且黃軒逸均證稱其知悉要先向民間借款,之後再轉貸銀行,並未誤認玉山行銷為玉山銀行或受其委託。
另外,黃軒逸於原審明確證稱:林宇凱只有跟我說他推薦的銀行,沒有說他要幫我去辦,還是要我自己去銀行辦等語(見原審卷十六第412頁),自難認定被告林宇凱明知黃軒逸僅係向民間借貸,卻向黃軒逸佯稱履行向民間借貸之條件後,即保證會為其另向銀行辦理借款,致使黃軒逸因此陷於錯誤而同意借貸130萬元並支付40%代辦酬金。
20 王文璋 未經檢察官引用 與被告鄭智勻LINE對話紀錄譯文(追加調查卷三第281至284頁) 對話紀錄中並無王文璋借得民間借貸款項後,被告鄭智勻尚須為其另向何銀行辦理若干貸款之內容,自難認定被告鄭智勻明知王文璋僅係向民間借貸,卻向王文璋佯稱履行向民間借貸之條件後,即保證會為其另向銀行辦理借款,致使王文璋陷於錯誤而同意借貸100萬元並支付20%代辦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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