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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上易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茂旗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29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速偵字第203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李茂旗(下稱被告)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1,000元折算1日,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
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判決所引用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均已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且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60、93至94頁),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且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三、被告上訴意旨略以:㈠警方沒有任何事實證據,用強制、恐嚇的手段要被告配合承認,被告也因此心生恐懼,配合警方教導的筆錄去說。
先前製作的筆錄是警員教被告說的。
㈡被告在民國111年9月25日凌晨4時50分許騎車到家的騎樓,停好車,在被告家的騎樓下才喝了兩口放在小冰箱上的高梁酒。
警方沒有任何關於被告喝酒騎車在路上被攔查的證據,警察是在被告家叫被告出去的,被告否認酒後駕車云云。
四、第二審判決書,得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對案情重要事項第一審未予論述,或於第二審提出有利於被告之證據或辯解不予採納者,應補充記載其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73條定有明文。
茲就被告上訴意旨所指摘原判決部分,說明本院論斷之理由如下。
經查:㈠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是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為構成要件,行為人飲用酒類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若吐氣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上開法定標準值,即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而構成該條項第1款之罪,不以在路上被攔查為必要。
本案係因警員周宥南、莊子承於111年09月25日04時40分許接獲所内無線電需要警力支援而前往○○區○○路000巷附近,於同日4時55分許在現場搜尋巡視周遭後見被告騎乘普通重型車OOOOOOO號未戴安全帽行駛○○路302巷往○○路000巷00號住家行駛,警方上前時被告於該住家騎樓下正停好機車尚未進門時將被告攔下並盤查被告身分,過程中發現被告散發濃濃酒味且向警方坦承稍早有喝啤酒,而依規定對被告實施酒測,因而測得被告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8毫克,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111年11月21日高市警鼓分偵字第OOOOOOOOOOO號函暨職務報告、酒精濃度測定單各1份在卷為憑(見偵卷第27頁、原審交簡卷第17至19頁)。
而被告於111年9月25日警詢時自陳:我約於111年09月24日20時許在住家開始喝啤酒(台啤),我喝6瓶鋁罐(一罐約330C.C)裝的啤酒,約於111年09月24日00時許飲酒完畢;
而被警方攔查時我是要騎乘普種型機車OOOOOOO號去全家便利超商買東西要返回住家等語(見偵卷第15頁),於111年9月25日檢察官訊問時亦供稱:在111年9月24日晚上7、8點在我○○的住處喝啤酒6、7瓶及吃薑母鴨,我睡到早上4、5點,早上4點50分我騎機車要去全家買菸,回程途中,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我家門口因未戴安全帽被警方查獲等語(見偵卷第45頁),已自承其於111年9月24日晚上00時許前在其住家喝啤酒,於翌日早上騎機車去全家便利超商買香菸返回住家之情事,而被告於111年9月25日5時27分許,經警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8毫克,被告之行為自已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被告上訴意旨雖辯稱其係遭警員以強制、恐嚇之手段要求被告配合承認,筆錄內容是警員教被告說的云云。
然:⒈經原審勘驗被告警詢筆錄光碟,被告於製作筆錄過程自行陳述酒測前喝酒的過程與時間,並無警方誘導或脅迫之情形,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為憑(見原審交易字卷第58至64頁)。
⒉經原審勘驗被告偵訊筆錄光碟,被告於偵訊中自行陳述酒測前喝酒的過程,並無檢察官不正訊問或脅迫之情形,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為憑(見原審卷第64至67頁)。
⒊經原審勘驗員警密錄器光碟,被告在警方於其家門前對其盤查時有坦承騎車出去買煙剛回來,且於盤問過程當警方表示看到被告有騎車未戴安全帽時,被告並無反對陳述,亦未對警方陳述其到家時有喝高梁酒之情形;
被告在警方盤查過程有表示要拒絕酒測,警方有對其解釋拒測之效果,並對一同在場之家人解是被告未戴安全帽之情形,在場的家人也對被告勸導不要拒絕酒測;
警方在對被告進行酒測的盤查過程,其言詞中並無對被告有脅迫或恐嚇之情形,只有對其講述拒絕酒測之效果,可能會報請檢察官抽血或處以18萬元罰金的情形,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67至80頁)。
被告所辯遭警員強制、恐嚇要求配合承認云云,顯屬無據,不足採信。
㈢又被告自陳之前有3次酒駕的紀錄(見本院卷第93頁),則其對於酒後駕車之相關規定及酒測程序自當知悉。
若其確有當日騎機車返家後立刻喝高梁酒之對其有利之該情事,於警員盤查欲對其進行酒測時,當會立刻告知警員,然被告於111年9月25日在其住家前被警員盤查時、同日製作警詢筆錄時及同日檢察官訊問時,均未提及當天騎車回家後有立刻喝高梁酒之情事,而係供稱其於111年9月24日晚上有在其住家飲用啤酒及吃薑母鴨等語。
被告係遲至原審112年1月17日準備程序時始辯稱其回到家在門口喝兩口高梁酒云云(見原審交易卷第00頁),然由前揭原審勘驗警員之密錄器光碟,警員於被告站在騎樓民宅前即向前盤查,並未見被告有喝高梁酒之情事,被告亦未對警方陳述其到家時有喝高梁酒之情形,則被告於原審及本院辯稱其到家後在門口喝兩口高梁酒云云,顯係臨訟杜撰卸責之詞,亦不可採。
㈣從而,被告上訴空言否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顏郁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黃彩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以珊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1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茂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速偵字第20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茂旗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李茂旗於民國111年9月24日晚間20時至同日00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之住處內飲用啤酒後,明知其飲酒後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時,依法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竟猶基於服用酒類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仍於同年月25日凌晨4時50分許稍前某時,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位於其上開住處附近之全家便利商店購物。
嗣於同日凌晨4時50分許,李茂旗騎乘上開機車返回其上開住處途中,因其行車未配戴安全帽行經恰在該處執行勤務之員警後方時,而為員警當場發現其騎乘機車未配戴安全帽,員警隨即騎乘警用機車跟隨在李茂旗後方,並旋即在其上開住處騎樓處發現李茂旗已停妥機車欲返回屋內之際,當場對李茂旗予以攔查,並發現其身上散發酒氣,表示欲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後經徵得其同意進行施測後,於同日凌晨5時27分許,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8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判斷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
本判決下列所引各項傳聞證據,雖係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陳述,然業經被告李茂旗於本院審理時同意均作為證據(見交易卷第23頁),復審酌該等證據方法作成時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依前開規定俱有證據能力。
又所引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均有關聯性,且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不否認其於前揭時間,騎乘上開機車前往其上開住處附近之某全家便利商店購物後,再騎乘上開機車返家時,為警於其前開住處對其盤查,要求其施以酒測等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酒後駕車之犯行,辯稱:我騎機車出去已經回到家,我家騎樓有高梁酒,所以我就在家門口喝了2口高梁酒,之後我開門要進去我家時,警察在我家門口叫我,我才又走出去,我在警詢供稱我騎機車出門前已經有在家裡喝酒,是警察叫我要這樣講,檢察官訊問時我會恐懼,才講跟警詢筆錄一樣內容云云(見交易卷第00頁)。
一、被告於111年9月25日凌晨4時50分許稍前某時,騎乘上開機車前往其上開住處附近之某全家便利商店購物後,再騎乘上開機車返家時,為警於其前開住處對其盤查,並於同年月25日凌晨5時27分許,經警對其實施酒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8毫克等事實,此為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承在卷(見交易卷第00、23頁),並據證人即警員周宥南、莊子承於本院審理供述甚詳(見交易卷第110至100頁),復有被告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財團法人臺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被告之酒精濃度測定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111年11月21日高市警鼓分偵字第OOOOOOOOOOO號函暨所檢附警員周宥南出具之職務報告、本院112年5月16日勘驗員警密錄器錄影畫面之勘驗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23、25、27頁;
交簡卷第17、19頁;
交易卷第64至79頁);
是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二、至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
㈠經本院當庭勘驗員警對被告施以酒測過程之密錄器錄影畫面,其勘驗內容詳如附件一所示,其勘驗結果顯示:「⒈從密錄器錄影畫面,雖未看到被告騎乘機車未配戴安全帽過程,但被告在警方於其上開住處門前對其盤查時,被告當場坦承其騎車出去超商買煙剛剛回來,且於員警對其盤問過程,當警方表示有看到被告有騎車未帶安全帽時,被告並無反對的陳述,亦未對警方陳述其到達上開住處時有喝高粱酒之情形。
⒉被告在警方對其盤查過程,先表示要拒絕酒測,然待員警有對其解釋拒絕酒測之效果,並對一同在場之家人解釋發現被告騎車未帶安全帽之情形後,在場的家人也對被告進行勸導不要拒絕酒測。
⒊被告在進行酒測之前,員警有先讓被告漱口及抽菸後始對其實施酒測。
⒋員警在對被告進行酒測及盤查等過程,其言詞中並無對被告有脅迫或恐嚇之情形,只有對其講述拒絕酒測之效果,可能會報請檢察官抽血或處以18萬元罰金的情形」等節,有本院勘驗結果在卷可參(見交易卷第79、80頁);
是以,果若被告在騎乘機車返家之時,確有在其上開住處騎樓處喝高粱酒者,則在前述員警對其盤查過程及要求其進行酒測之期間(經員警對其盤查至對其施以酒測之期間)長達30分之久(此有前揭密錄器錄影畫面在卷可憑),被告豈有可能未曾對員警提及其有在上開住處騎樓處飲用高粱酒之行為;
況觀之員警在被告上開住處騎樓處對其盤查時,先詢問被告有無喝酒,被告隨即表示其有喝一點點等語,經員警表示有喝酒還騎車時,被告隨口回應就買1包菸而已等語;
依據被告與員警上開對話內容觀之,可見被告係自行陳述其在騎乘機車前往超商購買香菸之前確實有喝酒之情形,已屬明確;
從而,被告事後辯稱其係騎乘機車返家後才喝高粱酒一節,是否真實,顯非無疑。
㈡再參之本院勘驗被告於警詢陳述之錄影畫面,其勘驗內容詳如附件二所示,其勘驗結果顯示:被告於製作警詢筆錄過程係自行陳述其於騎乘機車前往超商之前,在其上開住處喝酒之過程與飲用酒類之時間,以及飲酒後先睡覺,待睡醒後騎乘機車前往超商購買香菸等前後過程,且員警對於被告訊問過程,並無對其誘導或脅迫之情形(見交易卷第59至63頁);
復觀之此部分勘驗內容,可見被告在員警對其訊問過程,除自行陳述其騎乘機車前往超商購物之前,其喝酒之時間、地點及喝酒種類、瓶數之外,尚自行陳述「想說有退了,我就有睡一覺起來了,想說要買一包菸,在家前面而已,不知道是現在肝比較不好,酒比較退不掉。
....身體現在比較不好,肝之前就比較不好,肝功能比較差,我也不知道,我就睡一覺起來,想說比較退了,要買一包菸」等語;
果若被告於警詢陳述內容,係員警脅迫或要求被告照章陳述者,被告何須另行陳述其因肝功能或身體狀況欠佳,酒精較無法代謝等內容;
綜此,足見被告辯稱其於警詢之陳述,係依照員警要求,非基於其自由意志陳述一節,顯非事實。
㈢又本院當庭勘驗被告於偵查中之陳述,其勘驗內容詳如附件三所示,其勘驗結果顯示:被告於檢察官偵訊中亦係自行陳述其騎乘機車前往超商之前,在其上開住處喝酒過程與飲用酒類時間,以及飲酒後先睡覺,待睡醒後騎乘機車前往超商購買香菸等相關情節,且檢察官對被告進行偵訊過程,並無不正訊問或脅迫之情形;
再觀之被告於檢察官訊問過程,亦自行陳述:「我在家裡喝的,我有睡一覺起來了,我剛好要去那個。
(檢問:你是昨天幾點開始喝酒?)差不多晚上7、8點,還是6、7點。
...嘿,嘿。
我就睡一覺起來,想說沒什麼酒味,那時候4、5點了,有比較退了。
...我就要去全家買一包菸,馬上就回來了。
我想說酒有比較退了。
(檢問:你是在哪裡被警察攔下來的?)在我家門口,我那時候帽子沒戴,我想說要到了,我想說全家轉過去就到,剛好出去沒遇到,回來就遇到。」
等語:觀之被告此部分陳述,足見被告除係自行陳述於其於昨日晚間7、8時在家喝酒之外,尚自行陳述睡覺起來後因認酒精應已經代謝,始騎乘機車前往全家超商買菸,且因為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在其上開住處門口為警攔查等情節;
而被告所陳述睡覺起來後因認酒精應已經代謝,始騎乘機車前往全家超商買菸等內容,亦與前述本院勘驗被告警詢陳述之勘驗內容所顯示其於警詢中此部分自行陳述內容,大致雷同;
由此可見被告辯稱其於偵訊時有心生恐懼之情形,而非自由陳述云云,要非可採。
㈣另證人即員警周宥南及莊子承於本院審理中亦均證述:當時是在備勤,為了抓竊嫌才去現場,是我們騎警用摩托車正要離開時,被告騎乘機車沒戴安全帽從我們後面過來,所以我們才以被告騎車未戴安全帽的違規事實欄查,當時被告已經騎到他家的騎樓,然後我們就請被告過來,當時是莊子承先去攔查被告的,那時候被告已經沒戴安全帽,將機車停在騎樓下,我們就請被告過來,被告當時有正要開門進去他家,但我們請被告過來時,被告有聽到我們呼喊他,被告就有走過來,然後我們告知被告沒戴安全帽的違規事實,我們是在被告還沒有開門進入家裡時,就請被告趕快過來,且從對被告攔查到吹測時,被告都沒有離開過我們的視線,我們並沒有看到被告停車後有再喝酒情形等語(見交易卷第110至100頁);
由此可認員警確係於執行勤務過程,發現被告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始對其攔查,並在被告騎乘機車返回其上開住處騎樓處尚未進入屋內之際,即對其實施盤查動作一節,應可認定;
此與前述本院勘驗被告於警、偵訊內容,被告所陳述其因騎乘機車前往超商購物返家途中,因未配戴安全帽遭員警在其上開住處門口對其予以攔查等過程,顯屬大致相符:由此可見證人周宥南及莊子承前揭所證述對被告攔查過程及情節,要非事後虛構之詞,應足堪採信。
㈤至被告雖辯稱員警所提出之密錄器錄影畫面並非連續,僅提出對員警有利錄影畫面,且員警要求其施以酒測過程,曾對其施施以言語恐嚇云云(見交易卷第131頁);
然參之前揭本院密錄器錄影畫面之勘驗內容,明顯可見員警在要求被告進行酒測過程,其言語間並無任何脅迫或恐嚇之內容,僅有在被告表示要拒絕酒測時,對被告講述拒絕酒測之相關處罰規定,或員警認有必要時,可請求檢察官對被告開立抽血檢驗鑑定等相關規定,已屬明確;
而被告僅片面指摘前述密錄器錄影畫面並未連續,並無提出任何證據以供查證,自難僅以被告單一指述,即認前述目錄器錄影影像不得作為證據。
㈥至證人李○全於本院審理中雖證稱:上開住處騎樓處有放置冰箱,冰箱上有放高粱酒云云(見交易卷第126頁);
然而,證人李○全此部分證詞,要與一般客觀常情有違之外,益可見證人李○全此部分陳述,顯係為配合被告事後辯稱其於騎乘機車返家後,有在上開住處騎樓處飲用高粱酒之辯詞,而刻意虛構之證詞,自不足資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三、綜上所述,堪認被告前揭所辯各節,要屬事後脫免罪責之詞,無可為採。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應堪以認定。
叁、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二、爰審酌被告曾於89、103、104年間酒後駕車案件,分別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及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經執行完畢等節,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
足見被告明知酒後駕車因影響人對於車輛之操縱性、控制力,對交通用路人造成不可預知之危險,且為法律所明定禁止;
詎被告仍不知警惕,竟猶再度第4次於飲酒後執意投機騎乘機車前往超商購物,而違犯本案酒後駕車犯行,可見其心存僥倖,且無視法律之禁令,忽視其可能造成之危害性;
又被告酒後駕車之行為不僅漠視自己安危,更罔顧公眾之交通安全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法益,所為實屬不該;
兼衡以被告於犯後在偵查中雖有坦認犯行,然於本院審理中則飾詞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
復考量被告所測得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8毫克之情形下,仍率然酒後未配戴安全帽騎乘機車行駛在市區道路上,然幸未發生交通事故而肇生實害;
暨衡及被告之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及其自陳目前從事電機業,與家人同住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
交易卷第132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顏郁山、陳韻庭提起公訴,檢察官倪茂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一:
【錄影畫面時間2000/9/25 04:48:35-04:53:35】 04:48:35-04:51:49 警方四處搜索找尋嫌疑人 04:51:49 警方將車輛停放於民宅前,並喊著「大哥」,該民宅騎樓有一穿白色衣服之男子(下稱甲男)站立在騎樓民宅前,頭上無配戴安全帽,也未騎乘機車(如圖1),警方先向甲男詢問是否有見到其他人,該男子表示沒有後,警方詢問甲男之身分資料,開始盤查。
04:52:06 警:阿你剛剛…(聽不清楚) 甲男(即被告):沒有,我剛喝而已,抱歉抱歉,我就剛回來(聽不清楚) 警跟甲男要身份證號碼,甲男告知警方 04:52:30 警:沒有,你(聽不清楚)沒戴帽子啦,沒戴帽子就在騎摩托車,你係(台語 甲男:抱歉抱歉 一人(下稱乙男)從民宅出來(如圖2) 警:你有喝酒嗎?你有喝酒嗎?(重複數次) 甲男:有啦,我有喝一點點 警:阿你還騎車 甲男:阿就買一包香煙而已。
警:阿你也要遵守交通規則阿。
因為看你的臉好像(聽不懂)那個樣子阿。
乙男(即李○全):(聽不懂) 警:因為剛剛這裡有人偷拿帽子,所以我們來這裡,剛好發現你兒子還是誰? 乙男:我弟弟啦。
警:你弟弟剛好騎車回來。
乙男:是喔。
警:你叫什麼名字? 甲男:李茂旗。
警:阿你哥哥叫李○全對嗎? 甲男:嘿。
警:喝多少阿?等下做個酒測。
乙男:(聽不清楚) 【錄影畫面時間2000/9/25 04:53:35-04:58:35】 甲男、乙男與警方站在民宅門前(如圖3),警方要求甲男進行酒測,甲男與乙男與警方交涉是否可以不要進行酒測,警方表示有錄影,且被告有違規,故需進行酒測。
警:你是喝啤酒還是喝什麼? 甲男:喝啤酒啦 警:什麼時候喝完的?現在4點57 甲男:(聽不清楚) 警:你先回答我的問題啦,能不能給優惠要看你的態度,正常如果是0.15以下我就… 甲男:不用說那個,我知道啦。
警:但是我跟你說,我個人可以做到0.17,但是要看你的配合度,我的權限是只有0.02,這是你媽嗎? 甲男:嘿啦,我媽媽啦。
警:對阿,阿你這樣講。
甲男:我就到家啦,我又不知道… 警:我剛剛是剛好在看這個工地,他有可能跑去裡面,阿你好死不死,你剛好沒戴帽子回來,剛好你又說你有喝酒又騎車,這樣說得過去嗎? 甲男:對啦 警:這個剛好,我怎麼知道你剛好這樣回來,阿我就在叫你,你還硬要跑進去 甲男:我就停… 警:喝酒我們就不要騎車,你瞭解嗎,我跟你說,今天我跟你們都不認識,我是說喔,從頭到尾我跟你解釋一下,這你兒子啦?是不是? 畫面拍攝到一婦人(下稱甲女)(如圖4) 警:他剛剛騎紅色這台車,騎回來沒有戴安全帽,阿所以我們把他攔下來,想說為什麼沒戴安全帽,阿我問他有沒有喝酒,他說他有喝一點點,這樣我們才跟他說,可能要做一下檢測、鑑定一下,不然我們不知道這酒測值是多少,你瞭解嗎? 甲女:恩。
警:阿我們就跟他說,因為我們不是故意來這邊堵他的,因為我們又不知道你們這戶會不會喝酒,我是跟他說,我們剛剛來這邊追小偷,剛好這一棟,他有可能剛好…可能在裡面,你兒子剛好這樣騎機車回來,剛剛好 乙男:安全帽在那邊… 警:你如果今天說騎你的機車下來,如果說你有戴帽子,我哪知道你有沒有喝酒,是不是這樣子講 甲女:你如果…就要做阿 乙男:帽子… 警:你就省那500元,你瞭解嗎?不要因小失大。
甲男:沒有… 警:你哥哥也知道說,你帽子就戴著 04:57:20 乙男、甲女同時說話,聽不清楚 甲女:你就出去,安全帽戴著就對了。
警:對啦對啦,我跟你說,這個就是因為你今天沒戴安全帽,才發現你有喝酒這個… 甲男:嘿阿 警:對阿,我哪知道你哥哥(聽不清楚),不可能阿,我相信每個人都是什麼什麼,我哪可能說他叫什麼名字,還是你叫什麼名字 甲男:(聽不清楚) 警:所以以後,不要說喝酒不要騎車或開車,你就是遵守… 乙男:戴帽子就對了 警:不要…我戴帽子還是…我們做好,我們就不會把你攔下來,這樣瞭解嗎? 甲男:(點頭) 警:阿但是規定,你配合度,現在你態度比較好了,所以我跟你說,0.17以下我就會放你離開,不會開單,不會讓你…什麼,但是你如果0.18到0.24,就要開單扣車,這台車要扣 【錄影畫面時間2000/9/25 04:58:35-05:03:35】 警:你離開,沒問題,你可以去睡覺沒關係,你要來派出所,我們開紅單給你這樣而已。
警:阿如果0.25以上,包含0.25 乙男:這車我的欸 警:對,也是要扣,因為他騎你的車,所以這台車也要扣,要騎他當初騎的那台車,要扣那台車。
如果是0.25以上,包含0.25,就是要那個…就要送地檢了喔,瞭解嗎? 甲男:瞭解。
警:你剛剛有裝這個嗎 甲男:我一定送地檢欸 警:阿要看你喝多久,過多久了阿 甲男:0.25… 警:阿就要看你喝多少阿,還有過多久了阿。
甲女(即被告之母):(聽不清楚) 警:阿你要跟我說你喝多少,過多久了阿,我才有辦法幫你判斷阿 警2:等一下,大哥我跟你說,我們會…讓你去付錢 甲男:(聽不清楚) 警2:你來這,你來這 一台警車到場(如圖5) 警2:等下我們來這邊酒測 甲男:沒有,我不要測啦,我要拒測啦 警:你不要測,車子也要扣喔 甲女:你就給他開一個沒戴安全帽就好了啦。
警:你如果不要扣,你如果要這樣,我們就要用硬的喔,我叫檢察官來幫你抽血喔,抽完血,不僅你要繳18萬,車也要扣,你也要送地檢喔 甲男:是怎樣你可以這樣對我 甲女:(聽不清楚) 警:政策,上有政策,下有政策,來我用給你看,政府我們可以做的就是 甲女一直在旁邊講話,但聽不清楚。
警:沒關係,你如果要這樣的話,我們就照程序來 甲女:他稍微和你講一下,你沒關係嗎 警2:拒測是罰最重的,你吹測你還有機會,你0.17以下你就… 甲男:我吹測一定超過的啦,我自己知道我喝多少啦。
警2:阿但是拒測比超標更嚴重欸,你知道嗎?你現在還會上電視欸,電視會公布你的相片,你現在會上電視欸,你知道嗎?現在改成這樣欸。
甲男:阿我又沒怎樣 警:你沒怎樣就是… 眾人一起說話,聽不清楚。
警:來,你媽媽跟你哥哥來,我們不要跟你說那些,你們… 乙男:你喝酒本來就要遵守交通規則 警:你聽到了嗎 乙男:不然你怎會… 警:我們剛剛跟你說這麼多,你還在想不好意思,你現在到底…你如果要這樣,我就要報檢察官,我一通電話,我打一份文書,檢察官可能一個多小時,我們就可以給你抽血,阿如果抽血超標,也是一樣要送地檢,你還要罰18萬,阿這一樣要扣,18萬要扣,車也要扣,繳完之後,等單子來之後,你要送地檢,也是一樣。
警2:而且你酒駕…現在幾年,你有… 甲男:我… 警2:這樣你之前是幾年了? 警:現在是5年內再犯,才有算累犯喔,累犯才會算更重,不然都是算初犯而已。
初犯這個摩托車是罰3萬而已,你確定18萬跟3萬你要哪張? 甲男:我…(聽不清楚) 甲女:你沒關係啦… 警:你有5年內嗎? 甲女勸說甲男,同時多人說話,無法清楚辨識 警:這是…(警察提示法條給甲男看)這不是我給你唬爛的。
甲男:這我知道啦 警:你知道你還要辯解什麼 甲男:我沒有說要辯解什麼 警:阿你有要吹測嗎? 甲女:要吹測啦 甲男:我要拒測啦,我沒有要吹測。
警:你真的要這樣?沒關係。
乙男:你不要吹測不是一樣意思 甲女:對啦。
甲男:不一樣啦 警2:抽血後超標也是送法院阿,都要送法院,而且你拒測,18萬欸。
阿你超標,3萬,你這樣還選不出來嗎? 警:你要相信我嗎?你3萬而已,因為你這個摩托車,不是汽車,這如果是汽車就5萬起跳。
甲男:我之前吹測就10幾萬去了 警:那是之前,還沒修法之前的,還沒修法之前,那是還沒修法之前的,你不是說五年以上了嗎?我剛剛是跟你說五年內的,五年以內才有算累犯,你如果五年以內你有累犯,我就沒辦法跟你保證是3萬元了 乙男:吹一吹啦,吹一吹啦。
筆錄做一做就回家啦 甲女:嘿啦。
甲男:我要拒測啦。
甲女:好啦,你吹一吹就好了,你那個… 【錄影畫面時間2000/9/25 05:03:35-05:08:35】 乙男:吹一吹… 甲男:那個喝水沒效啦 警:喝水有沒有效,我們也是要照規矩來 眾人一起講話,聽不清楚。
(警方拿水給甲男,如圖6) 警2:我就跟你說過了,你拒測我們也是帶你去抽血,超標也是一樣送法院 甲女:好啦好啦。
乙男:你拒測也是要送地檢啦。
警:你如果要這樣,我就可以依規定來,如果我們要照規定,我就沒辦法給你優惠了,你如果要這樣,我就全部都這樣,我們要照規矩來了。
但是你如果有配合,我們就可以優待給你 甲女:嘿啦。
警:打折的意思你知道嗎?打折,你如果不要打折,這樣就都照規矩來,你自己不要的阿 甲男:打折是你說的阿,又不一定像你說的那樣 警:我跟你說的,就是因為我們依照我的經驗來跟你說,開單來 乙男:趕快測一測,水喝一喝,趕快測一測 警:我現在都給你水了,你現在是要… 警2:你就遇到了,你就要處理了 甲女:嘿阿 甲男:我不能拒測嗎? 警:可以阿,我剛剛跟你說可以,但是如果你要這樣,我… 乙男:現在拒測就不用進去嗎?你現在拒測一樣要去那裡寫筆錄 甲女:嘿啦,沒關係啦,沒關係啦。
警:因為依法律規定,你可以拒測,但是我也可以給你抽血 乙男:現在大家幫你想,要幫你降低,阿你現在還硬要…拒測就是罰最重的 警:(05:05:06聽不清楚)會影響檢方對你的態度 甲女:對啦對啦。
警:罰金也不一樣,…怎麼做,要看你對我的態度是怎樣阿,所以說你的配合度… 甲女:嘿阿,不要再講了。
警:我是說配合度,阿你現在說要拒測,那我們就都要照規矩來了喔 警2:如果拒測是最好的,大家都拒測就好了阿,你有沒有想過這個問題,現在是大家都在替你想,你媽媽、你哥哥都在幫你… 警:3萬跟18萬 甲男:現在沒3萬,不可能… 警:那是你自己想的,還是你的經驗 甲女:他們的經驗你就照這樣就好了 (05:05:47數人同時說話,聽不清楚) 警:我一天抓酒駕… 甲男:我可以分期,沒關係啦 警:那沒辦法分期,不好意思,你這樣說我沒辦法分期,因為那就是每次來都要分期,你如果18萬…現在沒辦法分期,你沒辦法分期。
甲女:最少是3萬,阿你就配合人家就好了,人家就跟你說了 警2:你有想過這個問題嗎,如果大家都不要測,大家都拒測,全臺灣都拒測,大家都拒測就好了,現在拒測就是罰最重的,現在大家在跟你說了,你還在堅持什麼啦?你還在那邊堅持這個,大家就是要為了你好,叫你吹一下 甲男:(聽不清楚) 警2:沒有超標,你就回去睡覺,0.17以下你就回去睡了 甲男:小聲一點,人家在睡覺了。
警2:好,阿你有要吹測嗎? 警:我可以幫你做的,就是我可以幫你打折,就是說,我怎麼做,檢察官看起來,可以讓你判輕一點,是看我的權力,你瞭解嗎?但是你如果都這樣,我們就都要照規矩了,看你自己決定 甲女:照規矩就3萬元 警:不是,照規矩就18萬,阿一樣要送地檢,這樣加起來,18萬再加3萬 甲男:這吹測下去,不可能3萬啦 警:那是你自己想的,那是你自己想的 甲女:你還是要吹測 甲男:我繳好幾次了,難道我不知道嗎,吹測下去多少,我會不知道嗎 警:你是幾次了啦?你也不會被關啦 甲男:不然去關就好了 警:對阿,阿另外一個3萬跟18萬,你聰明人… 乙男:吹一吹啦,齁 警:你如果這樣的話,我就要那個了喔,全部都照規矩來喔,全部的單都會送來給你 警:(拿著水對乙男甲女)這新的啦,這新的啦,沒有啦要有這種的,這沒開過的是我們提供的,比較沒有爭議啦 警:你自己看,這還沒開過的,你自己開 乙男:你沒辦法躲了啦 甲女:人家說安全帽就是… 警:對阿,你媽媽有看到,不是我們故意要找你麻煩的,就這麼剛好,男子漢遇到了,我們就巴結一點 甲男:我拒測阿 警:對阿,阿你要拒測,我就一樣送你去抽血,你到底有沒有聽懂? 甲男:你是憑什麼要送我去抽血? 警:喔你說了,你憑什麼,來我說 甲女:你還聽不懂嗎 警:你說憑什麼,紅單給你看(手機螢幕給甲男看),有沒有 甲男:阿我… 警:你就是因為你騎機車,所以我們有,現階段我們覺得你不能安全駕駛,你一樣可以送法辦。
甲男:我沒安全駕駛嗎 警:沒有 甲男:我很安全欸 警:沒啦,我現在跟你… 【錄影畫面時間2000/9/25 05:08:35-05:13:35】 警:我已經跟你講3次了,你都沒辦法吸收,你哥跟你媽跟你說多少了,你都沒辦法吸收,這就是客觀合理的判斷 甲男:你們說我現在這樣不夠清醒嗎,跟你們大家講話不清楚嗎 警:沒有,那是你自己,酒醉的人都說自己沒酒醉 甲男:阿不然我走直線 警:你絕對不會過 (多人同時講話,聽不清楚) 乙男:根本躲不掉啦,你是在 警2:聽到沒有啦,你家的人都在跟你說了,趕快吹一吹啦,你要在這邊大小聲,讓鄰居都知道嗎 (多人同時講話,聽不清楚) 警2:拒測、上法院、罰18萬,你要怎麼選 甲男:拒測不用送法院 乙男:要啦 警:我跟你說我們會給你抽血你聽不懂嗎,你以為大家都是白癡,大家都選拒測就好了,你以為我同事… 甲男:你們自己會生話阿 警3:現在新的法律,拒測一樣給你抽血,超過一樣要送法院,還要罰18萬 (多人同時講話,聽不清楚) 警3:你現在去也是一樣送法院,明天中午就出來了,這樣你知道嗎。
警:就是看你的配合度,你如果要照規矩來,我就照規矩來 警3:拒測至少罰18萬起跳 警2:我們也有給你水,你喝完說不定也不會超標 (多人同時講話,聽不清楚) 警:你等下漱口完再抽煙也可以,只要你有配合度,我們都可以讓你,瞭解嗎? (多人同時講話,聽不清楚) (甲男漱口,如圖7) (警方跟甲女解釋先前追小偷,然後撞見甲男未戴安全帽之過程,甲男持續喝水中,如圖8) (警方跟甲女乙男閒聊料理內有酒不會造成酒測超標) (甲男點一根煙抽,警方持續規勸甲男,並與甲女閒聊) 【錄影畫面時間2000/9/25 05:13:35-05:17:19】 (警方與乙男閒聊抓小偷的事情) 05:16:05 警方拿吹氣管給甲男(如圖9) 乙男:自己不要戴安全帽的,如果有戴安全帽就沒事了 警:吹一下,你先把你剛剛抽煙的煙都吹出來,不然等下機器會壞掉,這機器一台10萬 警:深呼吸,大力吸氣,不要中斷喔 05:16:32 甲男嘴巴含住酒測器之吹嘴,進行酒測(如圖10) 警2:你要吹阿,你氣沒有進去 警2:你沒吹阿,你有沒有吹我們都知道,你不要在那邊拖時間了 甲女:嘿啦,快點 警2:吹阿 警:你那個要抵著,你不要斷掉 附件二:
【00:00:00-00:10:09】 警:我們開始問筆錄,現在時間111年9月25號6點09。
李:嘿。
警:地點是鼓山分局龍華所,案由是公共危險酒駕,你的姓名? 李:木子李,茂盛的茂,國旗的旗。
警:綽號呢?你有綽號嗎? 李:沒綽號。
警:沒有綽號,性別是男生,生日什麼時候? 李:○月○○,○○○月○○。
警:出生地在哪裡? 李:出生地在高雄市。
警:職業是什麼? 李:○○。
警:教育程度? 李:○○。
警:畢業嗎? 李:嘿,○○畢業。
警:身分證字號? 李:Z000000000。
警:電話號碼幾號? 李:0000000000。
警:戶籍地址在哪裡? 李: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警:現住地一樣嗎? 李:都住在那(台語)。
警:你經濟狀況,貧寒、勉持、小康、中產、富裕哪一個? 李:我都做工的而已(台語)。
警:勉持。
警:你涉嫌公共危險,可以保持沉默,可以選任辯護人,可以請求調查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受詢問人你的名字。
李:受詢問人是什麼意思(台語)。
警:你的名字。
李:喔,李茂旗。
警:資料都正確嗎。
李:嘿。
警:有前科嗎? 李:前科就之前有酒駕(台語)。
警:酒駕。
好,你精神狀況良好吼? 李:對對(台語)。
警:那現在是屬夜間你同意警方訊問筆錄嗎? 他警:看天黑了沒有? 李:我聽不到(台語)。
他警:等一下,等一下,看一下天黑了沒有?就是中央氣象圖那個,今天天黑的時間。
他警:你說台語才有辦法聽懂嗎?還是國語聽不懂?(台語) 李:沒有,你說台語,我聽得懂(台語)。
他警:國語呢?國語呢?(台語) 李:國語有的聽得懂,有的… 他警:你聽不懂的部分要跟我們說一下,好嗎?(台語) 李:好好好好。
(台語) 他警:我幫你翻譯一下(台語)。
警:今天天亮,5點45。
他警:喔好,那就不用問了。
警:你現在,你現在有出國嗎? 李:沒有,沒有。
警:你現在身體狀況是良好的? 李:良好。
警:你有需要請律師到場嗎? 李:不用,不用。
警:根據提審法,你被法院以外的機關逮捕可以聲請提審,你有要聲請提審嗎? 李:提審是什麼意思?(台語) 警:提審就是說我們給你逮捕的時候,我們給你打、強制這樣有嗎?(台語) 李:沒有沒有(台語)。
警:沒有。
(台語)好,警方有告知你三項權利吼?你瞭解嗎? 李:有(台語)。
警:現場有跟你講? 李:嗯。
警:有低收、中低收、原住民或其他的身心障礙證明嗎? 李:沒有。
警:今天警方在111年9月25號5點,在那個,○○區○○路那邊00號那邊,看你沒戴安全帽,然後把你攔下,見你身上有酒氣,然後在5點27分對你實施酒測,酒測值是0.69,瞭解嗎? 李:我(聽不清楚)。
警:是你本人吹氣的嗎? 李:嘿。
警:OK,你那時候行駛的方向是什麼? 李:沒有,我就(台語)。
警:你要到家嗎?到家休息嗎? 李:我就在家裡吃的(台語)。
警:你是幾點開始喝酒的? 李:在家差不多七八點那時候喝的,我想說有退了,想說要買…。
警:24號的晚上七點多嗎? 李:嘿呀,差不多八點左右。
警:八點那個時候。
李:想說有退了,我就有睡一覺起來了,想說要買一包菸,在家前面而已,不知道是現在肝比較不好,酒比較退不掉(台語)。
警:你是喝幾罐? 李:差不多五六罐啤酒吧。
差不多六罐啤酒(台語)。
警:你說啤酒嗎? 李:嘿呀(台語)。
身體現在比較不好,肝之前就比較不好,肝功能比較差,我也不知道,我就睡一覺起來,想說比較退了,要買一包菸(台語)。
警:然後你說七八罐?七八罐? 李:沒有拉,六瓶啦。
六瓶。
警:六瓶。
李:嗯。
警:就是700CC那種瓶裝的?鋁罐嗎?還是? 李:小罐的,小罐的那個(台語)。
警:小罐的,300那種是嗎? 李:對(台語)。
他警:300鐵管那個吼?(台語) 李:嘿呀,他那個不只300,330(台語)。
他警:照個像(台語)。
警:300,好。
他警:你看我這裡一下。
口罩幫我拉一下。
我們這裡要拍照一下。
等一下。
好!(台語)。
(時間00:05:59-00:06:23,有其他員警來找製作筆錄承辦員警,該段時間無繼續問筆錄) 警:你說你是要去雜貨店買東西呀? 李:全家,就出去門口旁邊而已。
出去轉過去就到了。
我用走的就好,我自己沒考慮到這個。
警:啤酒你是喝到幾點? 八點喝到幾點? 李:差不多十點多,十點多快十一點。
警:十點? 李:差不多十一點啦。
警:你有普重機的駕照嗎? 李:蛤? 警:你有機車駕照嗎? 李:機車,有啊。
警:還有嗎? 李:不過被吊銷去了(台語)。
警:你有跟人家發生車禍嗎? 李:沒有。
警:警方有提供杯水給你漱口? 李:有。
警:有,好。
那你知道酒駕會觸法嗎? 李:我知道,我自己也沒想說,家旁邊而已(台語)。
警:你以上所說都實在嗎? 李:蛤? 警:你有沒有說謊? 李:沒有。
警:有要補充意見嗎? 李:補充意見喔? 警:就說你認錯這樣(台語),道歉這樣,不應該酒駕。
李:啊就自己腦袋不知道在想什麼,用走的去買菸就好了,也不用到現在還在這裡。
警:好的。
李:抱歉(台語)。
警:不會。
警方在111年9月25日6點19分訊問完畢,那個筆錄經受訊問人(聽不清楚),受詢問人你的名字?你的名字是什麼? 李:李茂旗。
警:好,詢問人(後面聽不清楚)。
李:蛤? (完) 附件三:
【00:00:00-00:04:23】 檢:叫什麼名字? 李:木子李,茂盛的茂,國旗的旗。
檢:出生年月日? 李:OO,O月OO日。
檢:身分證字號? 李:Z000000000。
檢:戶籍地在哪? 李: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檢:有住在這個地址嗎? 李:有。
檢:好,你涉嫌公共危險,你可以保持緘默,可以選任辯護人,可以請求調查對你有利的證據。
然後,另外你是被警察拘提待補,如果你有意見,你可以向法院聲請提審,這是你的權利,你都瞭解嗎? 李:嗯? 不明女聲:你看螢幕喔。
檢:瞭解?你可以看一下螢幕。
警:趕快回答。
檢:你瞭解嗎? 警:這有在錄音的,要回答(台語)。
李:有啦,我有瞭解(台語)。
檢:你是原住民或中低收入戶嗎? 李:不是。
檢:你是幾點在哪裡喝酒? 李:我在家裡喝的,我有睡一覺起來了,我剛好要去那個(台語)。
檢:你是昨天幾點開始喝酒(台語)? 李:差不多晚上七八點,還是六七點那裡(台語)。
檢:晚上七八點。
在你家嗎(台語)? 李:嘿,嘿。
我就睡一覺起來,想說沒什麼酒味,那時候四五點了,(聽不清)(台語)。
檢:可以大聲一點嗎? 李:我睡一覺起來(台語),差不多四五點了,想說沒什麼酒味了,有退了,有、有、有比較退了(台語)。
檢:早上四五點唷? 李:嘿,有比較退了(台語)。
檢:下午四五點嗎? 李:早上,早上。
檢:早上。
喔,早上四五點。
不明女聲:喝,喝什麼? 檢:啊,你喝什麼酒? 李:啤酒,那個薑母鴨。
檢:你有何啤酒? 李:有。
檢:多少? 李:差不多六七瓶左右。
檢:六瓶,六七瓶,還有吃薑母鴨 李:嗯。
檢:你是幾點開始騎車的? 李:差不多四點四五十那裡。
(台語) 檢:四點五十分。
李:我就要去全家買一包菸,馬上就回來了。
(台語) 檢:去全家買東西。
李:我想說酒有比較退了。
(台語) 檢:你是在哪裡被警察攔下來的? 李:在我家門口。
(台語) 檢:○○路000巷00號那邊? 李:嗯。
我就到家要進去了。
(台語) 檢:在我家門口。
因為什麼原因被警察攔下來? 李:我那時候帽子沒戴,我想說要到了,我想說全家轉過去就到,剛好出去沒遇到,回來就遇到。
(台語) 檢:提示酒測單,你的酒精濃度0.68,有意見嗎? 李:沒有。
檢:是你親自吹氣簽名的嗎? 李:嗯。
檢:你是否承認酒後駕車? 李:有啊。
檢:你有酒駕前科嗎? 李:應該超過五年(不清楚)。
檢:你還有其他意見要陳述嗎? 李:我就想說要拜託大人,我做工的人,希望大人能夠手勢拿高,(不清楚),從輕發落(台語)。
檢:這給法院判了。
李:就大人盡量,手勢拿高,從輕發落,不然家裡還有大人,我還要做工作。
(台語) 檢:以後不要喝酒騎車了。
李:不可能啊。
(台語) 檢:就以後不要喝酒騎車了,還是給法院判。
李:騎車出去就不用五分鐘。
(台語) 檢:簽完筆錄就可以回去了。
李:(聽不清楚) 警: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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