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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404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 人 畢經武
上列抗告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
652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聲請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50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之定刑,應以檢察官聲請之內容,為其範圍,未經檢察官聲請之案件,基於不告不理原則,法院不得任意擴張,否則即有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裁判之違法,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即明。
又定應執行刑,乃別於刑法第57條針對個別犯罪之特別量刑程序,係對犯罪行為人及其所犯各罪之總檢視,其裁量權之行使,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行為人所犯各罪反應出之人格、犯罪傾向,並審酌整體犯罪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情狀綜合判斷,倘裁量結果未逾法定範圍,且符合罪責相當原則之法規範目的,而無濫權情形者,即無違法可言。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畢經武(下稱抗告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詐欺罪,共21罪,業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7、12至21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至附表其餘之罪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乃屬現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此業經受刑人具狀聲請仍予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符合同條第2項規定。
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抗告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抗告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本件已賦予抗告人表示意見之機會。
經綜合考量、抗告人所為各次犯行所顯示之人格特性、權衡抗告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4年8月。
並說明附表編號7、12至21以外之罪所示之刑,原得易科罰金,因與附表編號7、12至21之不得易科罰金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等語。
經核其定執行刑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且就該定執行刑裁量權之行使,從形式上觀察,亦未違反公平、比例、罪刑相當原則及逾越法律授予裁量權之目的,於法並無不合。
三、抗告人之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另案經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941號判決確定,爰請求本院將原裁定撤銷,重新定應執行刑,或將上開案件與本件合併定應執行刑,並請從輕妥適裁量云云。
然原裁定已敘明本件經審酌抗告人所犯,經綜合考量抗告人所為各次犯行所顯示之人格特性、權衡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酌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8月,既未逾越法定刑度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復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要屬原審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原無不合。
又抗告人所犯上開另案,既未經檢察官一併向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原審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依前開說明,亦無不合,尚難任意指為違法,本院亦無從據此而撤銷原裁定,逕將上開未經聲請部分一併併入而為裁定。
是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即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裁定就抗告人所犯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無不當。
抗告人以前開情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而提起抗告,請求本院予以撤銷並另為裁定,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佳旻
【附表】
原編號 編 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1 詐欺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折算1日 105年11月21日至105年11月26日 高雄地院106年度簡字第3993號 106年11月14日 高雄地院106年度簡字第3993號 106年12月12日 編號1至8曾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505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 編號9至11曾判決時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 編號12至20曾判決時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 2 2 詐欺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折算1日 105年10月23日至105年10月29日 高雄地院106年度訴字第701號 107年3月30日 高雄地院106年度訴字第701號 107年5月1日 3 3 詐欺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折算1日 106年7月24日 高雄地院107年度易字第75號 107年4月30日 高雄地院107年度易字第75號 107年4月30日 4 4 竊盜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折算1日 106年7月24日 5 5 侵占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折算1日 106年3月21日 高雄地院107年度簡字第1871號 107年5月31日 高雄地院107年度簡字第1871號 107年6月26日 6 6 詐欺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折算1日 000年0月間某日至106年1月23日 高雄地院107年度簡字第4649號 108年1月31日 高雄地院107年度簡字第4649號 108年3月5號 7 7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5年11月21日至105年11月17日 高雄高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745號 109年5月5日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752號 110年2月25日 8 8 詐欺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折算1日 106年10月21日至106年10月22日 高雄高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941號 109年12月16日 高雄高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941號 109年12月16日 9 9 詐欺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折算1日 105年11月初或105年11月11日 高雄地院109年度訴字第144號 111年2月23日 高雄地院109年度訴字第144號 111年4月7日 10 10 詐欺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折算1日 105年11月17日至105年11月18日 11 詐欺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折算1日 105年11月20日至105年11月28日 11 12 詐欺 有期徒刑9月 105年11月2日 高雄地院109年度訴字第144號 111年2月23日 高雄地院109年度訴字第144號 111年6月23日 13 詐欺 有期徒刑9月 105年11月29日 12 14 詐欺 有期徒刑7月 105年11月10日 15 詐欺 有期徒刑7月 105年11月10日 16 詐欺 有期徒刑7月 105年11月10日 17 詐欺 有期徒刑7月 105年11月10日 18 詐欺 有期徒刑7月 105年11月10日 19 詐欺 有期徒刑7月 105年11月10日 20 詐欺 有期徒刑7月 105年11月27日 13 21 詐欺 有期徒刑4月 10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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