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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212號
聲 明 人
即 受刑人 陳志國
上列聲明人即受刑人因聲明疑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疑義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疑義意旨略以:聲明人即受刑人陳志國(下稱聲明疑義人)因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聲請付與「押票影本」,經該院不予准許,爰聲明疑義,請上級審法院解釋云云。
二、按「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
、「法院應就疑義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3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係指對於科刑判決主文有疑義而言,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裁判,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
三、本件聲明疑義人固對高雄地院不准其聲請付與「押票影本」一事向本院聲明疑義,然聲明疑義人上開聲明,並非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所疑義,且本院亦非「諭知該裁判之法院」;
從而,本件聲明疑義人向本院所提之聲明疑義,於法顯有不合,且無從補正,自應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王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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