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21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麗雲
選任辯護人 陳水聰律師
聲 請 人
即 被害人 蔡有成
被 害 人
代 理 人 吳漢成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案件(本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40號),聲請轉介修復式司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4第1項之要件,且經評估,認為適當,爰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昱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