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12,聲,1230,202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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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2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昌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6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昌政犯如附表一編號3至10、附表二所示之各罪,所處各如附表一編號3至10、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伍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昌政因犯如附表一編號3至10、附表二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一編號3至10、附表二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

經比較新舊法,以新法較有利於受刑人,應適用新法。

三、又數罪併罰,有2 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另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裁定參照)。

四、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3至10、附表二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一編號3至10、附表二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一編號3至10、附表二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足憑。

又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2、5、7所示係得易科罰金之罪;

如附表一編號3至10、附表二其餘編號所示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惟受刑人曾就如附表一編號3至10、附表二所示之罪,向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請求重定應執行刑,經該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6月1日以雄檢信屹112執聲他1067字第1129043080號函否准受刑人重定應執行刑之請求,嗣受刑人聲明異議後,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754號裁定撤銷檢察官上開執行之指揮,檢察官遂依受刑人原來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就如附表一編號3至10、附表二所示之罪,有上開撤銷執行指揮之裁定可參(本院卷第185頁以下)。

堪認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一編號3至10、附表二所示之罪,聲請定執行刑。

五、檢察官就如附表一編號3至10、附表二所示之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符合前揭規定。

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固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5128號裁定(即A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

所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固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607號裁定(即B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4年確定。

惟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中,如以最先確定之案件為基準日(即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為99年10月8日),將原定刑基礎之各罪拆解成附表一、二不同組合,將接續執行有期徒刑32年10月,已超過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規定多數有期徒刑所定應執行之刑期不得逾30年之上限,陷受刑人於不利之地位,顯然已過度不利評價而對受刑人過苛,悖離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裁定意旨,應有重定應執行刑之必要,不受原確定A裁定、B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

故本院自可就如附表一編號3至10、附表二所示之各罪,更定其應執行刑。

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一編號3至10、附表二所示之各罪之總和。

並審酌受刑人所提出之意見書(本院卷第307頁),考量其所犯分別為施用毒品、竊盜、偽造文書、販賣毒品等案件,以及行為日期之密接程度、行為方式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心念
附表一:A裁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 年度聲字第5128號刑事裁定)之附表
編 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一級 毒品 施用第二級 毒品 施用第一級 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 1年4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 1年4月 犯罪日期 99.4.27至28間某時許 99.4.27至28間某時許 99.08.15 上午8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99年度毒偵字 第3528號 高雄地檢99年度毒偵字 第3528號 高雄地檢 99年度毒偵字第4570、563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99年度審訴字第2875號 99年度審訴字第2875號 99年度審訴字第3306號、第4106號 判 決 日 期 99.09.28 99.09.28 99.12.16 確定 判決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99年度審訴字第2875號 99年度審訴字第2875號 99年度審訴字第3306號、第4106號 判 決 確 定日 期 99.10.18 99.10.18 100.01.24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 註 高雄地檢100年度執緝字第207號(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高雄地檢100年度執緝字第207號(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號3至6應 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編 號 4 5 6 罪名 施用第一級 毒品 施用第二級 毒品 施用第二級 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 1年4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99.07.16 凌晨零時許 99.08.15 上午8時許 99.07.16 凌晨零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 99年度毒偵字第4570、5634號 高雄地檢 99年度毒偵字第4570、5634號 高雄地檢 99年度毒偵字第4570、563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99年度審訴字 第3306號、第4106號 99年度審訴字 第3306號、第4106號 99年度審訴字 第3306號、第4106號 判 決 日 期 99.12.16 99.12.16 99.12.16 確定 判決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99年度審訴字 第3306號、第4106號 99年度審訴字 第3306號、第4106號 99年度審訴字 第3306號、第4106號 判 決 確 定日 期 100.01.24 100.01.24 100.01.24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 註 編號3至6應 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編號3至6應 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編號3至6應 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編 號 7 8 9 罪名 施用第二級 毒品 施用第一級 毒品 攜帶凶器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 1年6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98.11.23 上午某時許 98.11.24 晚上某時許 99.07.16 3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 99年度毒偵字第3820號 高雄地檢 99年度毒偵字第3820號 高雄地檢99年度偵字第23828 、26817 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高雄地院 案號 99年度上訴字 第2033號 99年度上訴字 第2033號 99年度審易字 第4788號 判 決 日 期 100.01.27 100.01.27 100.04.15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最高法院 高雄地院 案號 99年度上訴字 第2033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2165號 99年度審易字 第4788號 判 決 確 定日 期 100.01.27 100.04.28 100.05.09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 註 編號7至8應 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編號7至8應 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編號9至10應 執行有期徒刑 1年4月
編 號 10 罪名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99.07.28 3時24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99年度偵字第23828、26817 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院 案號 99年度審易字 第4788號 判 決 日 期 100.04.15 確定 判決 法院 高雄地院 案號 99年度審易字 第4788號 判 決 確 定日 期 100.05.09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備 註 編號9至10應 執行有期徒刑 1年4月
附表二:B裁定(本院102 年度聲字第1607號刑事裁定)之附表編 號 1 2 3 罪名 竊盜 偽造文書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99.10.02 99年10月中旬 99.10.2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屏東地檢99年偵字第9928號 屏東地檢99年偵字第9928號 屏東地檢99年偵字第992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案號 99年度易字 第954號 99年度易字 第954號 99年度易字 第954號 判 決 日 期 99.12.20 99.12.20 99.12.20 確定 判決 法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案號 99年度易字 第954號 99年度易字 第954號 99年度易字 第954號 判 決 確 定日 期 100.02.08 100.02.08 100.02.08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否 備 註 屏東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000號(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屏東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000號(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屏東地檢100年度執度字第1000號(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 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00.01.23 100.01.23 99.10.2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 100年度毒偵字第1624號 高雄地檢 100年度毒偵字第1624號 高雄地檢 100年度毒偵字第250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1219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1219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1750號 判 決 日 期 100.06.07 100.06.07 100.07.27 確定 判決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1219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1219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1750號 判 決 確 定日 期 100.06.27 100.06.27 100.08.31 得否易科罰金 否 是 否 備 註 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字第9864號(編號4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字第9864號(編號4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2714號(編號6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編 號 7 8 9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 15年10月 有期徒刑 15年10月 犯罪日期 99.10.29 99.12.09 99.12.0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 100年度毒偵字第2509號 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第9082、9114、9489、10337、10338、15105、18089、19561 號 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第9082、9114、9489、10337、10338、15105、18089、19561 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1750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 155 號 102年度上訴 字第 155 號 判 決 日 期 100.07.27 102.06.26 102.06.26 確定 判決 法院 高雄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1750號 102年度台上 字第4118號 102年度台上 字第4118號 判 決 確 定日 期 100.08.31 102.10.09 102.10.09 得否易科罰金 是 否 否 備 註 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2714號(編號6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3125號(編號8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 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3125號(編號8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
編 號 10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99.10.2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屏東地檢100年偵字第1627號、100年度偵緝字第24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屏東地院 案號 100年度易字 第897號 判 決 日 期 100.09.30 確定 判決 法院 屏東地院 案號 100年度易字 第897號 判 決 確 定日 期 100.11.14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備 註 屏東地檢100年度執字 第57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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