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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展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112年度聲字第843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之處,其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其所附之「受刑人張展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所載之罪名,更正為「藥事法」;
編號5所載之罪名,更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徐美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旻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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