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12,金上訴,212,2024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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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伯儒



林奕宏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32號,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730號、第18166號、第20228號、第20229號、111年度偵字第1653號;
移送原審併辦案號:同署111年度偵字第321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林伯儒、林奕宏宣告刑部分,均撤銷。

林伯儒上開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奕宏上開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程序事項:㈠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林伯儒、林奕宏被訴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經原審諭知不另為無罪部分,均未據檢察官上訴,此部分業已確定,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㈡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

是科刑事項可不隨同其犯罪事實而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於上訴人明示僅就科刑事項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而應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量刑妥適與否的判斷基礎。

查被告林伯儒、林奕宏各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經原審判處林伯儒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判處林奕宏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10萬元後,經其2人提起上訴。

而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已明示只對原審之科刑事項提起上訴,至於原審所為其他判決內容,則不在其上訴範圍(本院一卷第177至178頁)。

依據前述說明,本院僅就原判決關於被告2人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至於原判決關於被告2人之其他部分,則非本院審查範圍。

㈢同案被告蘇振豪部分經本院另行審結,原審被告盛克正(已歿)經原審諭知不受理確定,均一併敘明。

二、被告2人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林伯儒、林奕宏均只是一時失慮,未仔細思考行為及法律後果才為本案犯行,且毫無獲利,已深具悔意,目前均有正當工作,願與被害人調解並賠償其等損失,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後,再從輕量刑等語。

三、刑之加重、減輕事由:㈠被告2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民國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原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規定須「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始能減輕其刑,要件顯然更為嚴苛。

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查被告2人就上開所為幫助洗錢犯行,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白承認,自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㈡被告2人以幫助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幫助詐欺集團成員犯一般洗錢罪,核屬幫助犯,審酌其等非實際施行犯罪之人,犯罪情節較正犯輕微,爰均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㈢本案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63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法定最低本刑為有期徒刑2月,經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遞減其刑後,最低法定刑已不及有期徒刑1月,顯無因立法至嚴致有情輕法重的情形。

再者,現今詐騙集團猖獗,嚴重影響社會安定秩序,被告2人仍層層仲介人頭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幫助掩飾金流及幕後正犯身分,助長詐騙及洗錢歪風,以其等犯罪情狀,實難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

至上訴意旨稱被告2人僅是一時失慮、毫無獲利,目前均有正當工作等情,至多僅屬刑法第57條得為從輕量刑之考量因子。

從而,被告2人均不符刑法第59條得以酌減其刑之要件。

被告2人上訴主張應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云云,不足採認。

㈣被告2人均有前述自白、幫助之2次減輕事由,各應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四、上訴論斷之理由:㈠原審關於被告2人前述幫助洗錢犯行,就被告林伯儒量處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10萬元;

就被告林奕宏量處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10萬元,固非無見。

惟原審判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業經修正,原審未及比較適用,尚有未合。

另被告林奕宏上訴後,於本院審理時分別與附表編號19、25所示被害人達成調解,至今已實際賠償附表編號9至10、14至19、25、28所示被害人共4萬1,000元(含依原審及本院調解筆錄分期條件所為給付,及按共犯蘇振豪與被害人達成之調解條件給付之部分),而被告林伯儒上訴本院後雖未參與調解,然亦已實際賠償附表編號10、14、17至19、25所示被害人共2萬1,500元(含依原審調解筆錄分期條件所為給付,及按共犯林奕宏、蘇振豪與被害人達成之調解條件給付之部分),有附表各該編號備註欄所載之調解筆錄、被害人指定匯款帳戶、被告2人提出之轉帳明細可參(出處詳見附表),被告2人之犯後態度已有改變,犯罪所生損害亦已略為減輕,原審未及審酌,亦有未洽。

從而,被告2人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為有理由,且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2人宣告刑部分均撤銷改判。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均知悉他人收購人頭帳戶係供詐欺及洗錢使用,竟仍為之仲介人頭帳戶,並由被告林伯儒層層委託被告林奕宏、同案被告蘇振豪、原審盛克正(已歿)等人居間而覓得林群豪(經原審法院以111年度金簡上字第6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12萬元確定)提供人頭帳戶,復要求林群豪綁定多組約轉帳戶便利分散金流,以此方式幫助詐欺如附表編號1至31所示之人,並幫助掩飾、隱匿高達383萬7,777元(附表編號1至31所示被害人匯款金額總和)之詐欺所得去向及所在,使檢警查緝困難,助長詐欺犯罪猖獗,所為均應高度譴責。

又本案是被告林伯儒欲為「匯水通」仲介人頭帳戶而聯繫被告林奕宏,林伯儒之犯罪情節較重於林奕宏;

且被告林伯儒於此之前之104年至109年間有妨害風化、妨害自由及毒品之犯罪前科,被告林奕宏則僅於93年間有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犯罪紀錄,有其2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被告林伯儒之素行亦較為不佳;

惟念被告2人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期間均坦承犯行,且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期間與部分被害人達成調解,並賠償部分款項,業如前述,犯後態度尚可;

兼衡被告2人犯罪之動機、手段、犯罪情節、參與程度、造成如附表所示被害人損害之程度,及其等自述之智識程度、生活與家庭經濟狀況(本院三卷第90至9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第3項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余彬誠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吳茂松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昱光
【附表】
A併辦:高雄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8078、9002、27145號併辦意旨書(併辦被告為同案被告蘇振豪)。
B併辦:高雄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727號併辦意旨書(併辦被告為同案被告蘇振豪)。
C併辦:高雄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217號併辦意旨書(併辦被告為被告林伯儒、林奕宏及同案被告蘇振豪)。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備註 1 賴詩萍(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全民PARTY之APP暱稱「拾荒者」結識賴詩萍,並以LINE佯稱:可在投資平台投資比特幣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林群豪台新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09年08月04日11時15分49秒 10萬元 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C併辦附表一編號1部分。
2.告訴人未回覆原審及本院有無調解意願而未安排調解。
109年08月04日11時20分00秒 10萬元 109年08月05日01時14分16秒 10萬元 109年08月05日01時16分02秒 10萬元 證據出處: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賴詩萍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洲際分行存摺帳戶影本。
2 陳姵璇(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PAKTOR」暱稱「張海」結識陳姵璇,並以LINE佯稱:可在投資平台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林群豪台新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09年08月06日20時32分33秒 10萬元 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C併辦附表一編號2部分。
2.告訴人無調解意願。
證據出處: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3 劉建宏(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黃伊雯」向劉建宏佯稱:可在投資平台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林群豪台新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09年08月05日21時41分18秒 5萬元 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C併辦附表一編號3部分。
2.告訴人無調解意願。
109年08月06日00時11分21秒 5萬元 109年08月06日00時12分27秒 5萬元 109年08月07日00時01分07秒 4萬元 109年08月07日00時01分57秒 4萬元 證據出處: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官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劉建宏之合作金庫銀行北新營分行存摺交易明細影本。
4 張靜福(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網站抖音、LINE暱稱「陳琳琳」向張靜福佯稱:加入代購可賺價差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林群豪台新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09年08月05日19時35分03秒 1萬5千元 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C併辦附表一編號4部分。
2.告訴人未回覆原審及本院有無調解意願而未安排調解。
109年08月06日19時44分20秒 1萬3千元 證據出處: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瑞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張靜福提供LINE通訊畫面翻拍照片。
5 林書羽(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TINDER」結識林書羽,並以LINE暱稱「Xiang」佯稱:可在投資平台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林群豪台新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09年08月05日23時16分05秒 5萬元 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C併辦附表一編號5部分。
2.告訴人無調解意願。
109年08月05日23時17分05秒 1萬4,205元 證據出處: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左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6 蔡京津(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Vincent00000000」向蔡京津佯稱:可在投資平台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林群豪台新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09年08月05日11時27分47秒 5萬元 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C併辦附表一編號6部分。
2.告訴人無調解意願。
109年08月05日11時28分36秒 5萬元 109年08月05日16時36分28秒 3萬元 109年08月07日12時51分27秒 3萬元 109年08月08日(起訴書誤載為7日)16時12分01秒 3萬元 109年08月08日16時39分(起訴書誤載為29分)54秒 3萬元 證據出處: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門縣政府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蔡京津提供之匯款紀錄。
7 劉佳羿(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網站IG暱稱「放飛的風箏」結識劉佳羿,並以LINE佯稱:可在投資平台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林群豪台新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09年08月08日22時21分40秒 3萬元 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C併辦附表一編號7部分。
2.與被告2人及同案被告蘇振豪於111年9月20日原審審理時調解成立,約定由被告3人連帶給付10萬元,但均未實際賠償等情,有調解筆錄、告訴人陳報狀可參(調解一卷第95至96頁、原審一卷第135頁、本院一卷第307頁)。
證據出處: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三多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8 王精哲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韓雪兒(香港曼蒂絲海外代購-台灣站)」向王精哲佯稱:加入代購可賺價差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林群豪台新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09年08月04日10時06分02秒 1萬2千元 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C併辦附表一編號8部分。
2.告訴人無調解意願而未安排調解(本院一卷第313至315頁)。
109年08月07日10時26分14秒 2萬3千元 證據出處: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竹滬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王精哲提供匯款紀錄資料。
9 蕭慶芸(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IG暱稱「Martin」向蕭慶芸佯稱:可在投資網站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林群豪台新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09年08月03日10時48分09秒 1萬元 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C併辦附表一編號9部分。
2.與被告2人及同案被告蘇振豪於111年9月21日原審審理時調解成立,約定由被告3人連帶給付14萬元。
嗣被告林奕宏於111年10月31日給付2千元、同案被告蘇振豪於111年10月31日給付3千元等情,有調解筆錄、告訴人指定匯款帳號及陳報狀、轉帳明細(調解卷一第139至140、151頁、本院一卷第267、319、323頁)。
109年08月04日11時25分30秒 3萬元 109年08月07日13時56分54秒 5萬元 109年08月07日13時58分38秒 5萬元 證據出處: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蕭慶芸提供之交易紀錄畫面及對話紀錄。
10 林東詳(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抖音暱稱「周萌萌」結識林東詳,並以LINE佯稱:加入代購可賺價差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林群豪台新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09年08月05日20時25分49秒 2萬1千元 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C併辦附表一編號10部分。
2.與被告2人及同案被告蘇振豪於111年9月30日原審審理時調解成立,約定被告3人連帶給付10萬9千元。
嗣被告林伯儒於112年11月6日給付2千元,被告林奕宏於112年10月29日及11月30日共給付4千元,同案被告蘇振豪於111年11月7日、112年10月28日給付共5千元等情,有調解筆錄、告訴人指定匯款帳號及陳報狀、轉帳明細(調解卷一第183至184、197頁、原審一卷第139至143頁、本院一卷第257、311頁、本院二卷第219、239、244至246、347頁、本院三卷第103頁)。
109年08月06日16時34分51秒 2萬4千元 109年08月07日09時46分39秒 2萬5千元 109年08月07日15時38分05秒 2萬9千元 109年08月08日09時51分33秒 3萬元 證據出處: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崇蘭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11 何芳葦(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TINDER暱稱「Rain」向何芳葦佯稱:可在投資網站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林群豪台新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09年08月04日10時36分07秒 2萬5千元 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C併辦附表一編號11部分。
2.告訴人未回覆原審及本院有無調解意願而未安排調解。
109年08月05日00時48分38秒 3萬元 109年08月05日22時37分42秒 1萬4,500元 109年08月07日20時12分39秒 3萬元 證據出處: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偵查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何芳葦提供之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單。
12 楊斯容(已歿) 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SOUL暱稱「白茶清歡無別事,我在等風也等你」結識楊斯容,並以LINE佯稱:可在投資平台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林群豪台新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09年08月05日17時36分07秒 3萬元 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C併辦附表一編號12部分。
2.告訴人未回覆原審及本院有無調解意願而未安排調解。
證據出處: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楊斯容提供之對話紀錄及轉帳紀錄。
13 涂郁旋(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SOUL暱稱「黃勝閎」結識涂郁旋,並以通訊軟體微信佯稱:可在投資平台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林群豪台新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09年08月07日16時56分41秒 5萬元 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C併辦附表一編號13部分。
2.與被告蘇振豪於111年12月9日原審審理時調解成立,約定由蘇振豪給付2萬元,但未實際給付等情,有調解筆錄可參(調解卷二第161至162頁)。
證據出處: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涂郁璇提供之匯款紀錄。
14 林榛雅 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Paktor暱稱「東」結識林榛雅,並以LINE佯稱:可在投資平台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林群豪台新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09年08月03日09時17分24秒 4萬5,972元 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C併辦附表一編號14部分。
2.與被告蘇振豪於111年10月5日原審審理時調解成立,約定由蘇振豪給付1萬5,500元。
嗣蘇振豪於111年11月21日、12月27日共給付6千元。
3.另被告林伯儒於112年11月6日及12月25日共給付6千元。
4.被告林奕宏於112年10月16日給付3千元。
5.有調解筆錄、轉帳明細可參(調解卷一第283至284頁、本院一卷第259至261頁、本院二卷第227、239頁、本院三卷第93頁)。
證據出處: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高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林榛雅提供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對話紀錄截圖。
15 簡毓靜 詐欺集團成員以音樂平台克拉克拉暱稱「丁建國」結識簡毓靜,並以通訊軟體QQ佯稱:可在投資平台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林群豪台新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09年08月06日22時23分28秒 2千元 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A併辦附表編號6、C併辦附表一編號15部分。
2.與被告蘇振豪於111年10月4日原審審理時調解成立,約定由蘇振豪給付2千元。
嗣蘇振豪於111年11月7日給付1千元。
3.另被告林奕宏於111年11月6日給付500元。
4.有調解筆錄、被害人指定匯款帳號、轉帳明細可參(調解卷一第223至224、237頁、本院一卷第263、329頁)。
證據出處: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簡毓靜提供之交易明細與對話紀錄。
16 李珞言 (原名李佳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暱稱「薯條」結識李佳玲,並以LINE佯稱:可在投資平台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林群豪台新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09年08月05日14時11分13秒 20萬元 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C併辦附表一編號16部分。
2.與被告蘇振豪於111年10月4日原審審理時調解成立,約定由蘇振豪給付20萬元。
嗣蘇振豪於000年00月間給付7千元。
3.另被告林奕宏於112年2月25日給付2千元。
4.有調解筆錄、告訴人指定匯款帳號及陳報狀、轉帳明細可參(調解卷一第259至260、269頁、原審一卷第365頁、本院一卷第265、321、335頁)。
證據出處: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積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李珞言提供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及對話紀錄。
17 林秋玲 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Paktor暱稱「陳永仁」結識林秋玲,並以LINE佯稱:可在投資平台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林群豪台新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09年08月04日12時51分27秒 42萬1100元 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C併辦附表一編號17部分。
2.與被告2人及同案被告蘇振豪於111年10月26日原審審理時調解成立,約定由被告3人連帶給付42萬1,100元。
嗣被告林伯儒於112年11月6日及12月25日共給付4千元,被告林奕宏於111年12月16日、112年10月15日及11月30日共給付6千元,同案被告蘇振豪於112年11月1日給付2千元等情,有調解筆錄、被害人指定匯款帳戶、轉帳明細可參(調解卷二第33至34、49頁、本院一卷第321頁、本院二卷第217、237、247至248頁、本院三卷第93、101頁)。
證據出處: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林秋玲提供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影本、匯款申請書及交易明細單、LINE對話紀錄。
18 吳雯君(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拍拖暱稱「鄭潮」向吳雯君佯稱:可在投資平台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林群豪台新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林伯儒林奕宏 109年08月05日22時58分47秒 18萬元 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C併辦附表一編號18部分。
2.與被告蘇振豪於111年10月6日原審審理時調解成立,約定由蘇振豪給付6萬元。
嗣蘇振豪於111年12月底給付2千元。
3.被告林伯儒於112年9月2日、11月6日、12月25日共給付4,500元。
4.被告林奕宏於111年12月27日、112年2月25日、7月24日、9月8日、10月10日、11月13日、12月24日共給付9,500元。
5.有調解筆錄、告訴人指定帳號及陳報狀、轉帳明細可參(調解卷一第305至306、315頁、本院一卷第317、321、331頁、本院二卷第229至231、233至235、239頁、本院三卷第93、97至99頁)。
證據出處: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中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吳雯君提供之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影本、匯款申請書、轉帳交易明細、與投資平台客服之對話紀錄。
19 莊淯雅(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Paktor暱稱「Kevin」結識莊淯雅,並以LINE佯稱:可在投資平台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林群豪台新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09年08月06日19時36分47秒 3千元 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A併辦附表編號7、C併辦附表一編號19部分。
2.與被告林奕宏、同案被告蘇振豪於112年8月30日本院審理時達成調解,約定由其2人共同給付3千元,並當場如數履行完畢(其中1千元為被告林伯儒委由林奕宏給付)等情,有調解筆錄、被告林伯儒庭呈之存摺明細可參(本院一卷第367至368頁、本院二卷第210、235頁)。
證據出處: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政府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莊淯雅提供之匯款紀錄資料、與「Kevin」及投資軟體客服之對話紀錄。
20 楊璧菁(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家屹」向楊璧菁佯稱:可在投資平台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林群豪台新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09年08月04日9時16分 5萬元 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C併辦附表一編號20部分。
2.告訴人未回覆原審及本院有無調解意願而未安排調解。
109年08月04日9時19分 5萬元 109年08月05日8時58分 10萬元 109年08月05日8時59分 6萬元 109年08月07日8時23分 10萬元 109年08月07日8時25分 10萬元 證據出處: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楊璧菁之匯款紀錄單。
21 羅文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陳浩」向羅文琪佯稱:可在投資平台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林群豪台新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09年08月07日13時14分21秒 5萬元 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C併辦附表一編號21部分。
2.於原審調解不成立(告訴人未到),且未回覆本院有無調解意願而未再安排調解。
109年08月07日18時29分00秒 9萬元 證據出處: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碇內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羅文琪整理之轉帳明細表。
22 鄭貽珊 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全民Party暱稱「聽風看海」結識鄭貽珊,並以LINE佯稱:可在「羅賓漢」APP投資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林群豪台新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09年08月04日12時57分51秒 44萬元 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C併辦附表一編號22部分。
2.於原審調解不成立(雙方差距過大),且未回覆本院有無調解意願而未再安排調解。
109年08月06日19時39分15秒 3萬元 109年08月06日19時42分02秒 2萬元 證據出處: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政府警察局鹿港分局草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23 楊濤瑋(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全民Paris暱稱「夢雪」結識楊濤瑋,並以LINE佯稱:可在投資平台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林群豪台新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09年08月06日23時28分12秒 1萬元 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A併辦附表編號1、C併辦附表一編號23部分。
2.告訴人未回覆原審及本院有無調解意願而未安排調解。
證據出處: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楊濤瑋與投資平台客服對話紀錄。
24 陳奕彣(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Sweetring暱稱「李明廷」結識陳奕彣,並以LINE佯稱:可在投資平台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林群豪台新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09年08月08日11時32分08秒 3萬元 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A併辦附表編號2、C併辦附表一編號24部分。
2.告訴人未回覆原審及本院有無調解意願而未安排調解。
證據出處: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正三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奕彣提供之郵局帳戶存摺交易明細。
25 夏森(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設群網站臉書暱稱「李娜」結識夏森,並以LINE佯稱:可在投資平台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林群豪台新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09年08月07日11時53分56秒 6萬元 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A併辦附表編號3、C併辦附表一編號25部分。
2.與被告林奕宏、同案被告蘇振豪於112年8月30日本院審理時達成調解,約定由其2人各自給付告訴人2萬元(合計4萬元)。
3.被告林奕宏於112年9月8日、10月10日、11月15日、12月24日共給付8千元。
4.同案被告蘇振豪於112年9月7日、10月10日共給付4千元。
5.另被告林伯儒於112年11月6日、12月25日共給付4千元。
6.有調解筆錄、轉帳明細可參(本院一卷第367至368頁、本院二卷第213至215、239、251至252頁、本院三卷第93至95、105頁)。
證據出處: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夏森提供之匯款紀錄明細。
26 鄭宜婷(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網站IG暱稱「niuqwebb」向鄭宜婷佯稱:可在投資平台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林群豪台新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09年08月03日11時07分01秒 5萬元 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C併辦附表一編號26部分。
2.告訴人未回覆原審及本院有無調解意願而未安排調解。
證據出處: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秀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鄭宜婷提供之兆豐銀行帳戶轉帳明細、國內匯款申請書。
27 蘇靜瑜(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SOUL暱稱「遠兮」結識蘇靜瑜,並以LINE佯稱:可在「羅賓漢」APP投資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林群豪台新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09年08月07日22時00分56秒 3萬元 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7、A併辦附表編號4、C併辦附表一編號27部分。
2.告訴人未回覆原審及本院有無調解意願而未安排調解。
證據出處: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中華路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蘇靜瑜於投資平台之客服對話及儲值紀錄。
28 官紜舟(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林天佑」結識官紜舟,並以LINE佯稱:可在「Metatraer5」APP投資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林群豪台新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09年08月07日21時55分09秒 1萬5千元 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8、A併辦附表編號5、C併辦附表一編號28部分。
2.與被告蘇振豪於111年10月6日原審審理時達成調解,約定由蘇振豪給付1萬5千元。
嗣蘇振豪於111年11月13日、12月12日給付共5千元。
3.另被告林奕宏於111年11月13日、12月12日共給付5千元。
4.有調解筆錄、告訴人指定匯款帳號、轉帳明細可參(調解卷一第369至370、383頁、本院一卷第255、321、325至327頁)。
證據出處: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子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官紜舟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對帳單、官紜舟與投資平台客服之對話紀錄。
29 林珮伃(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蔡卓君」向林珮伃佯稱:可在投資平台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林群豪台新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09年08月05日21時04分許 10萬元 1.A併辦附表編號8部分。
2.告訴人未回覆原審及本院有無調解意願而未安排調解。
證據出處: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二重埔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林珮伃之中國信託帳戶存摺內頁、轉帳證明紀錄。
30 梁瑋庭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kent誠」向梁瑋庭佯稱:可在投資網站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林群豪台新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09年08月08日21時01分許 5千元 1.A併辦附表編號9部分。
2.告訴人未回覆原審及本院有無調解意願而未安排調解。
證據出處: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梁瑋庭與「kent 誠」、投資平台客服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
31 陳奕璇(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Tinder向陳奕璇佯稱:可在投資平台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林群豪台新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109年08月07日20時07分許 4萬元 1.B併辦部分。
2.於原審調解不成立(告訴人遲到,到庭之被告林奕宏已離開),且未回覆本院有無調解意願而未再安排調解。
證據出處: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奕璇之轉帳交易明細、與投資平台客服之對話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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