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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0號
原 告 吳旻芳 住○○市○○區○○○路00巷0號3樓 被
告 呂駿紘 住○○市○○區○○街000巷0弄0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號187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兩造經合法傳喚均未到庭,且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李嘉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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