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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建澤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567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4015號),提起上訴: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呂建澤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交易字第104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民國109年4月13日執行完畢出監。
詎其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於112年9月30日2時33分許,見被害人陳弘茂位於高雄市○○區○○街000巷00弄0號住處大門未上鎖,擅自侵入陳弘茂之住宅,先佯裝係陳弘茂之兄長友人,再趁陳弘茂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放置於客廳之零錢包內現金新臺幣(下同)1,000元得手,遂在陳弘茂上開住處休息。
嗣陳弘茂與其兄聯繫後,始知悉呂建澤並非其兄友人,並發現家中財物遭竊,旋報警到場處理,自呂建澤處扣得上開竊取得手之1,000元現金(已發還陳弘茂),始悉上情。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第二審之審判,除刑事訴訟法就第二審程序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亦為同法第364條所明定。
三、經查:本案被告呂建澤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由原審於112年12月4日審理後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2月27日以112年度審易字第1567號判處呂建澤「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惟被告業於112年12月24日死亡,有被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其上就死亡之特殊記事日期載為112年12月24日,見原審卷第55頁)1件在卷可明。
被告既然於原審判決前死亡,依前述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原審遽對被告為實體判決,容有未合。
檢察官上訴意旨主張原審未及審酌上情而為實體判決,難認允當等語,非無理由。
依上說明,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董秀菁、邱宥鈞提起公訴,檢察官范文欽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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