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13,上訴,258,2024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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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256號
第257號
第258號
第2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佳榮



選任辯護人  張鈐洋律師(法律扶助)
            張晉維律師(法律扶助)(112.12.06~113.06.04)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87號、第676號、第793號、112年度訴字第458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2592號、第25542號、第26167號、111年度偵字第462號、第464號、第551號、第6505號、第8622號、第9497號、第11126號、第11239號、第11240號、第11241號、第11242號、第12043號、第12044號、第12172號、第12174號、第13253號、第14857號、第15267號、第17236號、第17674號、第18205號、第18803號、第18804號、第18973號、第18988號、第20405號;
追加起訴案號:110年度偵字第15439號、111年度偵字第10586號、第22936號、第23330號、第24283號、第26628號、第26630號、第28739號、112年度偵字第19070號;
移送併辦案號:111年度偵字第23448號、第24271號、第24660號、第25880號、第26629號、第26631號、第28387號、第28389號、第28738號、第28740號、112年度偵字第18456號、第19070號),分別就案件全部或刑之部分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程序事項㈠審理範圍上訴人即被告李佳榮(下稱被告)就其經原審判決共170罪提起上訴,於上訴書狀(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56號案卷〔下稱本院卷㈠〕第22頁)及準備程序中為陳述時(本院卷

㈠第289頁、第290頁),均已具體表明就原判決關於附表壹之二編號7、9、51、52、80(以下省略原判決及附表名稱,各逕稱編號)所示五罪(均屬原審111年度訴字第587號,即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56號案件之起訴分案範圍;

下稱「上開五罪」)全部上訴,其他各罪(165罪;

分別分布在原審111年度訴字第587號、第676號、第793號、112年度訴字第458號,即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56號、第257號、第258號、第259號案件之分案範圍內;

下稱「其他各罪」)則僅就定執行刑部分上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本院就其他各罪審理之範圍,僅限於原判決關於定執行刑部分而不及其他,就其所憑之犯罪事實、罪名並均以原判決之認定為基礎。

㈡引用原判決之說明本院經審理結果,認為第一審判決(含更正誤寫之裁定)就被告所犯上開5罪之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如附件第一審判決書、裁定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本院之補充及判斷㈠上訴意旨部分:被告上訴除原判決全部各罪之定執行刑外,其就編號7、9、51、52部分上訴之理由,係以原判決附表將各罪犯罪時間之年份記載為「111年」,明顯有誤,均應為「110年」之誤載;

就編號80部分,則以其犯行與被告另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90號判決確定案件之犯罪事實,情節相仿且時間接近,參與分工之程度並較共同正犯余容杏(原審判決確定)為輕,原審量處與余容杏相同之刑度,有期徒刑2年4月,顯然過重云云為據。

㈡編號7、9、51、52部分: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原判決就編號7、9、51、52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有部分將年份記載為「111年」,經核對全案卷證及其判決前後文意旨,顯係「110年」之誤載,並於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不生影響,猶已經原審法院於113年7月3日以裁定更正如附件二所示(本院卷㈠第383頁、第384頁),復未見有其他違法不當之處,則被告上訴以此指摘原判決,即無可採。

㈢編號80部分: ⒈本件被告與共同被告余容杏共同偽造具有價證券性質之「蘭城晶英酒店」住宿券,並用以出售他人而犯詐欺取財罪之犯行,其手段雖與另案渠二人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90號確定判決案件之犯罪手段、情節相仿。

然姑不論本案偽造有價證券犯行為110年9月27日所犯,而上開另案則為二人於110年10月22日所為(嗣依序於同日、同年月26日、27日,三次著手販售他人而構成詐欺取財既遂及未遂),業經本院於審理時調取該案案卷調查在案(本院卷㈠第461頁),二者間除犯罪時間相差將近一月之久以外,對照被告二人於本案及該案中之供述意旨,及被告於上開另案偵訊中供稱:「(110年10月22日偽造之住宿券是)交易前

一、二個小時,我老婆(即余容杏)在○○的家裏將住宿券圖片改好之後,把檔案給我上傳到ibon列印出來。」

(被告前開另案於111年2月11日偵訊筆錄)等旨,其供在後(即另案)犯行行使之有價證券,亦確係嗣後另行偽造、印製並隨即交付者,與本案並非出於同一(批)偽造之行為所為。

兩案之間,顯係基於各別之犯意、分別所為,並非同一。

至於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雖以卷內扣案兩張票券之名目為上開酒店之SPA券,而非住宿券云云為由,指摘原判決認定之偽造標的有誤。

然此除與被告之供述及證人證述之事實有異,衡其情節,顯如公訴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所指,即渠等因配合一般商旅、飯店對訂房住宿之消費者,無不隨同附贈館內相關設施使用券之經營常態使然,尚難僅因未經扣得其作為主物之住宿券即認為原審判決有何違誤。

又此部分既無事證可認係被告等人於偽造住宿券之外,另有獨立成罪之偽造犯行,自不得認為另已成立他罪而併予論究,附此敘明。

⒉按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

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乃OO年次出生之人,犯罪時年OO歲,正值青壯、如日東升,卻不思進取,為貪圖不勞而獲,猶不惜夥同配偶聯手以各種詐偽行徑,掠奪他人辛勤所得,為禍社會,數量並高達170件之譜,情節非輕。

就其所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偽造有價證券罪之法定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合議庭對原審以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雖勉予尊重,然就其進而僅量處有期徒刑2年4月,更低於上開法定最低度刑達8月之多,即近三成,已嫌過輕,惟受限於前開不利益變更禁止之規定,未能依其罪責為更適切之反應,是上訴意旨仍以攀比共犯經初審判決即已確定之刑度為據,請求較之更為優惠寬典,自無可取。

㈣上開五罪及其他各罪之執行刑部分: ⒈按數罪併罰之定刑,本係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所為一新刑罰之宣告,並非給予受刑人不當利益。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罰金刑者,法院於定刑時,應審酌個案具體情節,嚴格遵守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所規定之外部性界限;

所定之執行刑,祇須在不逸脫外部性界限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

⒉被告所犯附表各罪:⑴經諭知得易科罰金之徒刑者,計141罪,最高度為有期徒刑5月,合計刑度39年11月(479月),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10月;

⑵諭知不得易科罰金之徒刑者,計29罪,最高度為有期徒刑2年4月,合計刑度36年2月(434月),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2月。

經核均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界限;

所定之刑不僅遠低於各罪宣告刑之總和,猶各僅為原刑度總和約12.11%、11.52%,寬貸已極,顯無因過苛而濫用裁量權限、違反比例原則或罪刑相當原則情形。

上訴意旨除請求從輕定刑外,亦未具體指摘其定執行刑有何違法、不當情事。

其此部分之上訴,即無理由。

三、綜上所述,本件被告就上開五罪全部上訴,及就其他各罪與該五罪合併定執行刑部分提起之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恒翠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劉慕珊移送併辦,檢察官高碧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所犯為詐欺取財罪、違反戶籍法罪部分不得上訴,其他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佳旻
【附件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87號
                                                 第676號                                                 第793號                                      112年度訴字第458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佳榮
            余容杏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易志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2592、25542、26167號、111年度偵字第462、464、551、6505、8622、9497、11126、11239至11242、12043、12044、12172、12174、13253、14857、15267、17236、17674、18205、18803、18804、18973、18988、20405號)、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3448、24271、24660、25880、26629、26631號、111年度偵字第28387、28389、28738、28740號、112年度偵字第18456號、112年度偵字第19070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15439號及111年度偵字第10586、22936、23330、24283號、111年度偵字第26628、26630、28739號、112年度偵字第190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李佳榮犯如附表甲所示之罪共壹佰柒拾罪,各處如附表甲所示之刑。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乙編號壹二之4、二之5所示之物,及未扣案附表乙編號壹二之8、貳二之1、二之2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余容杏犯如附表甲所示之罪共壹佰陸拾捌罪,各處如附表甲所示之刑。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乙編號壹二之3、二之6、二之7所示之物,及未扣案如附表乙編號壹二之8、貳一之1、貳二之1、二之2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如附表乙編號貳一之2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李佳榮、余容杏未扣案如附表乙編號壹二之1、二之2、貳二之3、三、參、肆所示之犯罪所得,均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共同追徵其價額。
四、余容杏其餘被訴部分(即本判決附表丙部分)免訴。
事  實
壹、111年度訴字第587號部分
余容杏、李佳榮為利以電子支付帳戶收取詐欺被害人之匯
款,乃推由:㈠余容杏以不詳方式取得洪偉哲、洪義倫、張哲綸、陳怡涵、梅雅婷、黃郁文、吳凱偉(公訴意旨漏載吳凱偉,應予補充)等7人之年籍資料,並以之申辦愛金卡帳戶、橘子支付帳戶(無證據證明洪偉哲等人未經同意或授
權),及向黃韋銘借用淞果數位電子支付帳戶;
㈡李佳榮向翁梓堯支付種類、數量不詳之遊戲點數作為對價,取得以其父翁建興之名義申辦之橘子支付帳戶(以上各電子支付帳戶種類、帳號詳如附表壹之一之1所載)。
余容杏、李佳榮並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之犯意,推由余容杏在臉書或其他不詳網站下載,或假藉網路買賣欲確認身分而與交易相對人交換證件照片之方式,取得如附表壹之一所示被害人之國民身分證照片後,未經如附表壹之一所示之人同意或授
權,即於如附表壹之一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冒用上開之人名義,在愛金卡(即icash pay)、橘子支付、Line pay money、歐付寶等電子支付帳戶申辦網頁上,輸入同附表所示之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或兼輸入生日、戶籍地址等個人資料,以此方式非法利用該等之人個人資料,於辦理附表壹之一編號1、2之電子支付帳戶時,並上傳楊耀中、江承洲之身分證照片(餘則無證據證明曾經上傳),而偽造電磁紀錄,表示其等有意申辦如附表壹之一所示電子支付帳戶,並將該等電磁紀錄上傳予各該電子支付公司而行使之,因而申辦取得如附表壹之一所示之電子支付帳戶。
余容杏、李佳榮陸續取得上揭電子支付帳戶後,即陸續共同基於詐欺取財或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或兼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或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或兼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聯絡,推由余容杏以如附表壹之二所示之方式,向如附表壹之二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如附表壹之二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在附表壹之二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壹之二所示之金額或家樂福點數,至如附表壹之二所示之電子支付虛擬帳號,或余容杏指定之帳戶、家樂福會員帳號內,或盜刷被害人於交易過程中出示之金融卡。
待被害人匯入款項後,余容杏、李佳榮則或以電子設備將款項用以購買遊戲點數,再向遊戲點數買家兌換現金;
或持電子支付帳戶至特約商店進行消費;
或使不知情之拍賣網站賣家寄送商品(即由被害人支付不知情之他人所出售商品之價金,俗稱三方詐欺);或逕行提領款項等方式共同分贓花用殆盡。
貳、111年度訴字第676號部分
一、余容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及詐欺得利之犯意,先利用在社群網站臉書社團販售二手電動自行車予江承洲之機會,訛以確認身分及匯款帳號為由,取得江承洲之國民身分證及郵局存摺封面之照片;
再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5時43分許,在不詳地點,未經江承洲之同意或授權,即在遠傳電信行動代收服務申請網頁上,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認證方式,而提供江承洲國民身分證正反面照片,並輸入江承洲之姓名、生日、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等年籍資料,再以電子簽名方式偽簽江承洲之署名,偽造上開電磁紀錄,表示江承洲欲申辦行動代收服務,並上傳給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公司)而行使之,因而成功辦理遠傳電信行動代收服務。
余容杏辦理上開行動代收服務後,嗣則於附表貳之一所示時間,以不詳方式,接續購買如附表貳之一所示金額之「Steam蒸氣卡」遊戲點數,並以上開行動代收服務為支付,致特約商店及遠傳公司陷於錯誤,誤認係江承洲以上開行動代收服務支付購買上開遊戲點數,而提供該等遊戲點數商品,余容杏因而詐得免於支付遊戲點數消費金額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二、余容杏、李佳榮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余容杏先以不詳方式取得張家偉、巫承融之國民身分證照片及陳怡婷之年籍資料後,未經張家偉、巫承融之同意或授權,即於如附表貳之二所示之時間,至Pi拍錢包帳號申請網頁上,輸入張家偉之姓名、身分證字號等年籍資料而偽造上開電磁紀錄,表示張家偉欲申辦Pi拍錢包電子支付帳戶,並上傳給拍付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拍付公司)而行使之,又另行以陳怡婷(無證據證明未經授權或同意)之年籍資料申辦Pi拍錢包電子支付帳戶;
另於如附表貳之二所示之時間,至遠傳電信行動代收服務申請網頁,以其所持用之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認證方式,而提供張家偉、巫承融國民身分證正反面照片,並輸入張家偉、巫承融之姓名、生日、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等年籍資料,再以電子簽名方式偽簽張家偉、巫承融之署名,偽造上開電磁紀錄,表示張家偉、巫承融欲申辦行動代收服務,進而上傳給遠傳公司而行使之,因而成功辦理遠傳電信行動代收服務後,再分別將上開張家偉、陳怡婷之Pi拍錢包連結至張家偉、巫承融之遠傳電信行動代收服務。
余容杏、李佳榮嗣則分別於如附表貳之二所示之消費時間,以張家偉、陳怡婷名義申辦之Pi拍錢包電子支付帳戶,向如附表貳之二所示之特約商店,以實體消費或線上購物之方式,購買如附表貳之二所示之商品,致各該特約商店陷於錯誤而提供各該商品,余容杏、李佳榮因而詐得如同附表所示之財物。
三、余容杏、李佳榮共同基於詐欺取財,或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之犯意聯絡,先由余容杏在線上遊戲網站上申請儲值遊戲點數,以取得繳費條碼或虛擬帳戶資料,余容杏再以如附表貳之三所示佯為買賣之方式,向如附表貳之三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如附表貳之三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在如附表貳之三所示之時間,以繳費或匯款之方式支付如附表貳之三所示之金額,至余容杏指定或如附表貳之三所示之帳戶內。
待余容杏、李佳榮取得遊戲點數後,李佳榮再持遊戲點數向他人兌換為現金,2人並花用殆盡。
參、111年度訴字第793號部分
余容杏、李佳榮共同基於詐欺取財、或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之犯意聯絡,先由余容杏在線上遊戲網站上申請儲值遊戲點數,或辦理電子錢包帳戶,以取得繳費條碼或虛擬帳戶資料,余容杏再以如附表參所示佯為買賣之方式,向如附表參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在如附表參所示之時間,以繳費或匯款之方式支付如附表參所示之金額,至余容杏指定如附表參所示之帳戶內。
待余容杏、李佳榮取得遊戲點數或電子錢包點數後,李佳榮再持遊戲點數向他人兌換為現金,或至商店進行消費,將詐得款項花用殆
盡。
肆、112年度訴字第458號部分
余容杏、李佳榮共同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之犯意聯絡,先由李佳榮向不知情之吳明學商借國民身分證照片,供余容杏申辦購物網站蝦皮「OOOOOOOO」帳號(無證據證明其申辦時有以上傳或他法使用該國民身分證照片),並在蝦皮拍賣網站上向他人購買商品,以取得銀行虛擬帳號。
余容杏再以如附表肆所示佯為買賣之方式,向如附表肆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該人陷於錯誤,而在如附表肆所示之時
間,匯款如附表肆所示之金額,至余容杏指定之上開虛擬帳戶內。余容杏取得因而購得之商品後,則與李佳榮分贓殆
盡。
伍、上開壹、部分,案經附表壹之二所示之告訴人訴由南投縣政府竹山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
告;
上開貳、部分,案經江承洲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張家偉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賴妍如、黃玉芬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及巫承融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
上開參、部分,案經王辰羽、郭寶燕、鄭芷容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
上開肆、部分,案經鄭伃秀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甲、程序部分
按數人共犯一犯或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款、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李佳榮、余容杏(下合稱被告2人)因犯如附表甲編號壹、所示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起訴繫屬本院後,於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587號一案(下稱「本訴案件」)審理期間,檢察官就被告2人另犯如附表編號甲編號貳、至肆、所示詐欺案件,認與本訴案件為一人或數人犯或共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乃於本院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由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676號、111年度訴字第793號、112年度訴字第458號等案受理,核檢察官之追加起訴係屬適法,爰予以合併審理、裁判。
乙、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2人及其等共同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同意其作為本案證據之證據能力,且於辯論終結前亦未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復審酌前揭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依卷內資料並查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是本案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等供述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均得為證據。
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依卷內資料亦查無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應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事實壹、至參、部分
上揭壹、至參、部分之事實,業據被告2人坦承,且:
(一)事實壹、部分,核與證人:⒈翁梓堯(見:他一卷第73至77頁反面)、⒉翁進興(見:警二卷第9至11頁)、⒊楊耀中(見:警三卷第1至3頁反面、警二十一卷第1至2
頁)、⒋葉長逸(見:偵八卷第249至253頁)、⒌陳鈺淳(見:偵八卷第255至261頁)、⒍陳珈伊(見:偵八卷第263至265頁)、⒎王冬梅(見:警十九卷第11至15頁、警十七卷第11至17頁、警十六卷第11至15頁、警十一卷第43至49頁、警二十卷第7至9頁、警十卷第11至15頁)、⒏徐靜怡(見:警十八卷第10至12頁)、⒐張順智(見:偵二十九卷第7至10頁),及⒑附表壹之二佐證證據欄所載證人即告訴(被害)人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壹之
一、附表壹之一之1、附表壹之二佐證證據欄所載證據資
料在卷得資相佐。
(二)事實貳、部分,核與:⒈證人即告訴人江承洲(見:追加一警二卷第21至23頁、追加一警二卷第25至25頁反面)、⒉⑴證人即告訴人張家偉(見:追加一警一卷第1至5
頁)、巫承融(見:追加一偵二卷第57至57頁反面、追加一偵二卷第59至61頁、追加一偵二卷第131至133頁)、⑵證人周子翔(見:追加一偵二卷第53至55頁、追加一偵二卷第131至133頁)、⒊⑴證人王冬梅(見:追加一警四卷第5至7頁)、⑵附表貳之三佐證證據欄所載證人即告訴人之證述大致相符,分並有:⒈⑴江承洲之遠傳電信110年12月行動代收帳單(追加一警二卷第29至31頁);
⑵江承洲與臉書上與暱稱「張雅均」、「羅兒」、「王心儀」之
對話紀錄(追加一警二卷第33頁);
⑶江承洲之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追加一警二卷第33頁反面);
⑷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7日遠傳(發)字第11110210748號函覆代收服務帳號0000000000申請行動代收服務情形及檢附行動代收申請書、110年12月行動代收帳單、行動代收申請流程(追加一警二卷第39至63頁)⒉⑴①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30日遠傳(發)字第11010401947號函覆門號0000000000申辦情形及綁定PI錢包之交易記錄、通聯調閱查詢單(追加一警一卷第7至11頁);
②遠傳電信公司109年9至11月行動代收繳款通知及明細(追加一警一卷第13至23頁);
③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7日遠傳(發)字第11110105107號函覆申辦PI拍錢包之申請流程等資料(追加一偵一卷第53至55頁);
④拍付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2日拍付111法字第25號函覆門號0000000000申辦PI拍錢包資料及檢附交易清單(追加一偵一卷第69至77頁);
⑤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23日遠傳(發)字第11110801437號函覆門號0000000000申請行動代收服務程序及檢附行動代收申請書(追加一偵一卷第91至99頁);
⑵①巫承融與通訊軟體暱稱「最帥A子翔」對話紀錄及周子翔之臉書網頁、周子翔
購買IPHONE11手機之訂單(追加一偵二卷第71至73頁、第75至77頁);
②天緯股份有限公司催繳通知書(追加一偵二卷第79頁);
③遠傳電信行動代收申請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24日遠傳(發)字第11010505017號函、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追加一偵二卷第83至97頁);
④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17日遠傳(發)字第11011007417號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偵查隊公務電話紀錄表(追加一偵二卷第147至149頁);
⑤拍付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24日拍付111法字第26號函覆門號0000000000申辦PI拍錢包基本資料及檢附交易清單(追加一偵三卷第45至49頁);
⑥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22日遠傳(發)字第11110801467號函覆代收服務帳號0000000000申請行動代收服務情形及檢附PI拍錢包綁定電信帳單付款操作流程、行動代收申請書(追加一偵三卷第55至69頁);
⑶PI拍錢包關於「拍享券」之介紹資訊及使用步驟(追加一偵三卷第105頁);⒊如附表貳之三佐證證據欄所載證據資料在卷得
資相佐。
(三)就事實參、部分,核與附表參佐證證據欄所載證人即告訴人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同附表佐證證據欄所載其他證據
資料在卷得資相佐。
(四)是上揭事實壹、至參、部分,應均足信被告2人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悉堪以認定。
(五)至事實壹、部分:
1.公訴意旨雖認被告2人於向附表壹之二編號21、156之人洽談買賣事宜之過程中,有對該等人分別出示黃靖雯國民身
分證照片,或兼提出偽造之存摺封面之行為等旨,惟查:
告訴人楊淯婷、李逸芸於警詢中均未指及此情(分見:警
一卷二第498至502頁、警十二卷第11至13頁),繹之卷存其2人分與臉書暱稱「張普兒」、「李謝謝」(公訴意旨
誤載為「羅兒」,應予更正)之人間交易對話紀錄(警一
卷二第505至507頁、警十二卷第33至37頁),亦未見有何出示上開國民身分證照片或偽造之存摺封面之情,綜考應
難採認,是公訴意旨此旨應有誤會,應由本院更正如本判
決附表壹之二編號21、156所載。
2.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係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以如附表壹之二編號38、39所示,在臉書社團張貼文章之方式,向同附表暨編號之人施用詐術,固非無見,惟此細觀卷存被告
2人所張貼之文章,有標示地球之圖樣,即表彰該文章應
係供公開閱覽,於文章下方之留言處,並確尚有其他不特
定、顯示名稱為「蔡玟君」之人留言(警七卷一第350
頁、第367頁),應堪認該張貼之文章,確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公開張貼之者,是應由本院補充如同附表暨
編號所載,並變更起訴法條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詳後述)。
3.公訴意旨如本訴案件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43所載之告訴人王奎智匯款時間、金額、匯入帳戶及相關備註訊息等,經
核:告訴人王奎智警詢中證稱:我在110年10月2日4時31分從我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使用網路轉帳新臺幣5,000元至對方提供的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因我操作失誤,在同日21時35分又從我上開帳戶使用網路轉帳相同金額至對方相同帳戶等
語(見:警八卷三第62頁),而繹之告訴人王奎智提出與帳號「OOOOOOOO」之人之蝦皮交易對話紀錄,所提及之匯款帳號僅為第一銀行號,及中國信託銀
行000-號,並未提及上揭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號帳戶,此再與智冠科技公司
回覆中國信託銀行號虛擬帳戶之會員及
金流資料顯示,於上開時間相近之110年10月2日21時33分許,有以上開虛擬帳戶儲值5000元至遊戲帳號「OOOOOOOOO」之資料1筆(偵八卷第195頁)互核,應堪認告訴人王奎智操作失誤者,固為110年10月2日4時31分轉出之部分,惟告訴人王奎智同日21時35分許匯出之款項,則應係匯入中國信託銀行號虛擬帳戶(此21時
35分與21時33分間之些許時間差異,核應為作業時間之差異,而無礙認定),是告訴人王奎智警詢中上開證述匯入
中國信託銀行之帳號,應有誤述;再者,本訴案件之檢察
官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43號部分,匯款時間110年10月2日4時31分、110年10月2日21時35分後載「匯入帳戶」及「備註」二欄之內容,應有上下列錯置之誤植,應由本院更正
如本判決附表壹之二編號143所載。
又告訴人王奎智上開操錯失誤部分,雖因未為被告2人所實際支配,而不能計
入被告2人犯罪所得,惟仍無礙被告2人對告訴人王奎智詐欺犯行已經既遂之認定(詳後述)。
4.公訴暨併辦意旨就附表壹之二編號118、119、126、139部分,漏未記載被告2人於各該次犯行係首次使用各該冒名
申辦之電子支付帳戶,應予補充。
二、事實肆、部分
(一)上揭肆、部分之事實,訊據被告2人固均不諱言被告余容杏確有以吳明學之名義,以上揭方式申辦上揭蝦皮帳號,
並以之為如附表肆所示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犯行,惟均矢口否認被告李佳榮有何與被告余容杏共
犯上揭犯行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被告余容杏辯稱:是
我用李佳榮的LINE向吳明學借國民身分證照片,然後做本案犯行的云云;被告李佳榮則辯稱:我沒有向吳明學借身
分證照片,也不知道余容杏做(這些)事情(見:追加五
訴卷㈠第134至135頁、卷㈡第14頁、第379頁)。
(二)上揭被告2人不諱言部分之事實,核與證人吳明學(見:追加五警卷第29至31頁反面)、附表肆佐證證據欄所載證人即告訴人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同附表佐證證據欄所載
其他證據資料在卷得資相佐,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三)茲被告2人置辯如上,是本案所應審究者,厥為:⒈向吳明學商借身分證照片之人,究是為被告李佳榮或被告余容
杏?⒉被告李佳榮與被告余容杏有無上揭犯意之聯絡?經
查:
1.證人吳明學警詢中證稱:110年9月27日李佳榮向我借身分證件,說要申請(蝦皮)網路帳號,我就拍攝身分證以LINE傳送給李佳榮;
另於110年9月28日李佳榮再以LINE向我借帳戶,說要匯款之用,我就拍攝高雄大順郵局存款簿封
面以LINE傳給李佳榮、110年10月24日李佳榮(又)以LINE向我借帳戶,說要買賣遊戲幣之用,我就拍攝新光商業
銀行存款簿封面,(又)以LINE傳給李佳榮等語(見:追加五警卷第30頁)。
2.證人吳明學上證稱其於上揭時間,迭有經他人以LINE向其商借身分證、帳戶等情,核與其和LINE暱稱「李羿Fyo」間之LINE對話紀錄顯示「(吳明學:)確定是星城幣
商?;
(李羿Fyo:)確定」、「(吳明學:)借你領沒關係」、及郵局存摺封面照片等情大致相符,有該對話紀
錄1份在卷可查(追加五警卷第34至37頁),堪以採信。
3.果爾,則考諸:⑴被告李佳榮自承:其與吳明學是朋友,余容杏嗣以吳明學之蝦皮帳號賣東西有款項進來,係其帶
吳明學去三信家商旁的統一超商領錢,(當時)其與余容
杏、吳明學3人都聚在一起等語(見:追加五院卷㈡第14頁),足見證人吳明學與被告李佳榮確有相當程度之熟
識,證人吳明學指證係被告李佳榮向其商借身分證件綦
詳,應非無端;
⑵LINE為現代個人通訊聯絡經常使用之工具,其帳號之申請並須經相當之身分驗證,與個人之關係
甚為緊密,並無任意交與他人使用或共用之理,而上揭對
話過程持續有相當時間,非短時間偶然使用即可完成,前
後向證人吳明學商借物品之次數亦非僅1次,考之應為被
告李佳榮所為,方符常情;⑶被告李佳榮與被告余容杏共
同以虛偽買賣方式實行之詐欺犯行,已有相當次數並持續
相當時間,被告李佳榮應無由獨對被告余容杏本次有以吳
明學之蝦皮帳號偽作買賣,而以此方式遂行(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行諉為不知;⑷被告余容
杏雖辯稱如上,惟其與被告李佳榮為夫妻,以人情之常,
有迴護被告李佳榮之高度動機,其詞難以無由遽信等情,
應堪認向吳明學商借身分證照片之人,當為被告李佳榮,
且被告李佳榮與被告余容杏應有上揭犯意之聯絡,非屬不
知。被告李佳榮、余容杏上辯均不能採。
(四)是上揭肆、部分之事實,亦堪認定。
三、綜上,是本案被告2人犯行均堪認定,悉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修正前後法律之比較與適用
查本件被告2人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雖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6月2日生效,然該次修正係增訂第1項第4款之規定,核與本案被告所涉罪名及刑罰(詳後述)無關,是以上修正,應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從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予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之規定。
二、併案審理部分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3448、24271、24660、25880、26629、26631號(以上於本判決中稱併案一)、111年度偵字第28387、28389、28738、28740號(以上於本判決中稱併案二)、112年度偵字第18456號(以上於本判決中稱併案三)、112年度偵字第19070號(以上於本判決中稱併案四)移送併辦部分,查:㈠併案一中被告2人冒用被害人簡兆甫之名義,行使偽造之電磁紀錄而申辦歐付寶電子支付帳戶部分,與本訴案件起訴事實附表壹之二編號119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詳後述);
㈡併案一其餘部分及併案二至四部分,則與本訴案件起訴事實附表壹之二編號145、78、119、33、91、74(以上併案一部分)、95、36、20、75(以上併案二部分)、37(以上併案三部分)、108(以上併案四部分)之犯罪事實相同,為事實上同一案件,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為審理、裁判。
三、論罪部分
(一)犯罪事實壹、部分
按國民身分證影本於吾人實際生活上可替代原本使用,被
認為具有與原本相同之信用性,故在一般情況下可予以通
用,則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自亦
有戶籍法第75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492號判決意旨參考)。
是被告2人如下「2.⑴」所述,申辦如附表壹之一編號1、2之所示電子支付帳戶時,並上傳楊耀中、江承洲之身分證照片之所
為,及如下「2.⑷、⑸、⑼」部分所述,於與各該告訴
(被害)人為洽談,佯為買賣事宜之過程中,出示或兼有
出示他人國民身分證之所為,亦應構成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後段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罪。公訴
意旨於所犯法條之記載雖未論敘及此,惟上開事實業經記
載於本訴案件起訴書明確,本院於審理中並業已補充告知
被告2人上揭罪名之旨(本訴卷㈡第87頁),無礙渠等防禦權之行使,自得由本院予以補充論擬。是以本件犯罪事
實壹、部分:
1.於附表壹之二編號13、40、76所示部分
核被告李佳榮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李佳榮與被告余容杏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
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李佳榮如附表壹之二編號13所示之犯行,是基於相同犯意,對同一被害人於密接之時空所為,
應論以接續犯之1罪。至被告余容杏被訴此揭部分之犯
行,核應為重複起訴,應為免訴之諭知(詳後述)。
2.於上述部分外,經核被告2人所為:
⑴就冒用如附表壹之一所示告訴(被害)人名義,以事實
欄壹、所示之方式,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並行使偽
造之電磁紀錄而申辦如同附表所示之電子支付帳戶,均
係犯:①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②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
用他人個人資料罪;③其中申辦如附表壹之一編號1、2
之電子支付帳戶時,並上傳楊耀中、江承洲之身分證照
片之所為,並係犯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後段之冒用身分
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罪。被告2人偽造準私文
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
罪。
公訴意旨就附表壹之二編號5、10、31、35、118、126、139部分,漏未論敘被告2人亦涉犯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應予補充(編號119部分已於併辦一意旨
中論敘涉及該部分之罪)。被告2人有犯意聯絡、行為
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⑵如附表壹之二編號2至3、11、14至19、21、23至29、31、33至34、36、37、42至45、48至51、53至59、61至63、65至66、68至70、75、77至79、81至82、84至97、100至101、103至105、107至108、110、114、116至117、118、120至125、129至132、134至135、137至139、152至154、156、158、160、162所示,以虛偽買賣之方式施用詐術之行為(編號21、156部分,公訴意旨認有出示「黃靖雯」國民身分證,或兼提出偽造之存摺封面
部分應有誤會如前述),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2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
同正犯。
被告2人如附表壹之二編號45、58、108之犯行,分別均係基於相同犯意,對同一被害人於密接之時
空所為,分別均應論以接續犯之1罪。
⑶如附表壹之二編號4、102、142所示,以虛偽買賣之方式施用詐術,而有出示偽造存摺封面電磁紀錄之行為
(編號142部分出示之身分證照片,無證據證明為他人
之身分證照片),均係犯:①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②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2人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
為,應為渠等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
另論罪。被告2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
正犯。被告2人以一行為觸犯此揭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
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⑷如附表壹之二編號12、20、32、67、71至73、83、98、99、111、112、115、119、126至128、133、150、151、159、161所示,以虛偽買賣之方式施用詐術,而有出示他人交付之身分證照片之行為,均係犯:①刑法第
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②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後段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罪。被告2人
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除上述編號
32、119、126部分外,被告2人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此揭數罪名,皆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
處斷。
⑸如附表壹之二編號8、9、10、60、106、113、140、155所示,以虛偽買賣之方式施用詐術,而有出示偽造存摺
封面電磁紀錄、他人交付之身分證照片之行為,均係
犯:①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②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③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後段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
國民身分證罪。被告2人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
為渠等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
罪。被告2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
犯。除上述編號10部分外,被告2人均係以一行為觸犯
此揭數罪名,皆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
造準私文書罪處斷。被告2人如附表壹之二編號9之犯
行,是基於相同犯意,對同一被害人於密接之時空所
為,應論以接續犯之1罪。
⑹如附表壹之二編號52所示,以虛偽買賣之方式施用詐術之行為後,再以輸入卡號、安全碼之方式,盜刷告訴人
李晴川金融卡,並因而詐得與刷卡金額等值商品之行
為,均係犯:①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②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2人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2人有犯意聯絡、行
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公訴意旨漏未論及被告2人
此所為亦涉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固未盡洽,惟此犯罪
事實既業經檢察官記敘明確,且業經本院告知所涉犯罪
名,於被告防禦權並無影響,自得由本院予以補充。被
告2人於密接之時空,基於相同犯意,接續多次盜刷同
一被害人之金融卡,應論以接續犯之1罪。被告2人此揭
犯行係基於同一犯罪目的機會,而有部分合致,應適度
擴張一行為概念,評價認係以一行為觸犯此揭數罪名,
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
斷。
⑺如附表壹之二編號1、7、30、35、38、39、41、46至47、64、74、136、141、143至149、157所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以虛偽買賣之方式施用詐術之行為(編
號74部分,起訴意旨雖認被告2人係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惟嗣已於併辦一意旨中,補充認有
對公眾散布之行為,而訴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均係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2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
共同正犯。
公訴意旨認上揭編號38、39部分,應論以詐欺取財罪應未盡洽(如前述),惟此部分於基本社會事
實尚屬同一,且業經本院告知所涉犯罪名,於被告防禦
權並無影響,自得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
訴法條而為審理、裁判。被告2人如附表壹之二編號14
3、149之犯行,均是基於相同犯意,對相同被害人於密接之時空所為,皆應論以接續犯之1罪。
上揭編號143之犯行,其中雖有部分匯款因告訴人王奎智操作失誤而去
向不明,惟同次犯行中既已有部分已依指示匯款進入指
定帳戶,自仍應整體評價認為被告2人之犯行,已屬既
遂,併此敘明。
⑻如附表壹之二編號5、6、22所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以虛偽買賣之方式施用詐術,而有出示之偽造存摺
封面電磁紀錄之行為,均係犯:①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②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2人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渠等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
2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2人
如附表壹之二編號5之犯行,是基於相同犯意,對相同
告訴人於密接之時空所為,應論以接續犯之1罪。除上
述編號5部分外,被告2人以一行為觸犯此揭數罪名,應
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
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⑼如附表壹之二編號109所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以虛偽買賣之方式施用詐術,而有出示他人交付之身分
證照片之行為,均係犯:①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②戶籍法第
75條第3項後段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
證罪。被告2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
犯。被告2人以一行為觸犯此揭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
條規定,從一重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
罪處斷。
⑽如附表編號壹之二編號80所示,以虛偽買賣之方式施用詐術,而偽造屬於有價證券之住宿券2張,並郵寄予告
訴人林汶妡之行為,均係犯:①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②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被告2人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應為偽造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2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
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公訴意旨漏未論及被告2人此所
為亦涉犯詐欺取財罪,應予補充。被告2人為遂行詐欺
目的之行為,而偽造有價證券,應認係以一行為觸犯此
揭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偽造有價證
券罪處斷。
⑾被告2人冒用附表壹之一所示告訴(被害)人名義,以
事實欄壹、所載方式,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或兼冒用
他人身分證照片,並行使偽造之電磁紀錄而申辦如同附
表所示之電子支付帳戶之行為,與渠等進而以之首次實
施如事實壹、二、附表壹之二編號3、5、10、31、32、35、118、119、126、139所載之上開犯行,均係基於實施詐欺等犯罪相同目的,而有部分之行為合致,皆應認
係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而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
一重處斷,以避免重複評價。是以:①關於事實壹、附
表壹之二編號3、10、31、32、118、119、126、139部分,均應從一重之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處斷。②關
於事實壹、附表壹之二編號5、35部分,均應從一重之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二)犯罪事實貳、部分,經核:  
1.被告余容杏如事實貳、一、所為,係犯:①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②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③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④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後段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罪(冒用身分
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亦有戶籍法第75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業如前述,下同)。公訴意旨於所犯法條
之記載,雖未論敍及於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
分證罪,惟被告余容杏冒用告訴人江承洲之身分而上傳告
訴人江承洲之身分證照片乙節,業據檢察官於追加起訴書
中載明,本院於審理中並業已補充告知被告余容杏上揭罪
名之旨(追加一院卷㈡第13頁),無礙其防禦權之行使,自得由本院予以補充論擬。被告余容杏以電子方式偽簽江
承洲署名之行為,是為其偽造準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其
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其後持以行使之高度行為
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余容杏基於同一詐欺得利之犯
意,於密接之時空,接續詐得如附表貳之一所示之利益,
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余容杏所犯此揭之罪,於自然
意義上雖非單一,惟仍有部分行為合致,應適度擴張一行
為概念,評價認屬係以一行為觸犯此揭數罪名,依刑法第
55條規定,從一重之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處斷。
2.被告2人如事實貳、二、所為,均係犯:①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②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及③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④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後段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罪。公訴意旨於
所犯法條之記載,雖未論敍及於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
之國民身分證罪,惟被告2人冒用告訴人張家偉、巫承融
之身分而上傳告訴人張家偉、巫承融身分證照片乙節,業
據檢察官於追加起訴書中載明,本院於審理中並業已補充
告知被告2人上揭罪名之旨(追加一院卷㈡第13頁),無礙渠等防禦權之行使,自得由本院予以補充論擬。渠等以
電子方式偽簽張家偉、巫承融署名之行為,是為其等偽造
準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其等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
應為其後持以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
2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渠等基於
相同犯意,於密接之時空,分別接續詐得如附表貳之二編
號1、2所示之財物,各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被告2人所犯此揭之罪,於自然意義上雖非單一,惟仍有部分行為合
致,應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評價認屬係以一行為觸犯此
揭數罪名,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處斷。被告2人非法利用張家偉、巫承融之個人
資料,而分別冒用張家偉、巫承融名義申辦Pi拍錢包電子支付帳戶及遠傳電信代收服務、遠傳電信代收服務,從而
分別偽為附表貳之二編號1、2之買賣消費,其等犯意各
別、行為分殊,應予分論併罰。
3.被告2人如事實貳、三、所為,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附表
貳之三編號1)、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附表貳之三編號2),被告2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犯罪事實參、部分
核被告2人所為,就附表參編號1、2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附表參編號3部分,均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2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
犯。
(四)犯罪事實肆、部分
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2人有犯意聯
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五)被告2人以上犯罪事實壹、至肆、部分所犯各罪,犯意各別,行為分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刑之加重減輕(被告2人事實壹、附表壹之二編號80部分之犯行,應有刑法第59條之適用)
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
另刑法第201條第1項偽造有價證券罪之法定最低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考其立法意旨在維護市場秩序、保障交易信用,然同為偽造有價證券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專以偽造大量之有價證券販售圖利,亦有僅止於供作借款之擔保或作為新債清償而取得延期清償之時限,其偽造有價證券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適當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
被告2人如犯罪事實壹、附表壹之二編號80所載偽造有價證券之犯行,固非可取,然衡諸其等偽造住宿券之數量僅2張,與專以偽造大量之有價證券販售圖利、以擾亂金融秩序之經濟犯罪者,仍屬有間。
本院衡酌被告2人上開客觀犯行及主觀惡性等情狀,認被告2人此揭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爰就被告2人上開偽造有價證券之犯行,均依刑法59條規定酌減其刑。
五、科刑部分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㈠被告2人本件各次犯行之手段、方式及犯罪參與之角色地位、所生法益損害之程
度;
㈡渠等審理中自陳之學識程度,是為經受教育、智識健全之人,理應能知悉並理解渠等本件所為是法所不許,惟仍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所需,率為私利,即罔顧法令、破壞社會互信,任為本件犯行,所為應予非難;
㈢惟兼衡被告2人除事實肆、部分外(被告李佳榮否認知情及參與、被告余容杏僅坦承自己所為,否認被告李佳榮有共同參與),餘均坦承犯行、嗣於審判中已與如附表壹之二編號106、155所示之告訴人黃郁珺、蔡暐稼調解成立(此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在卷可稽,本訴卷㈠第311至312頁)之犯後態度,及渠等於審理中自陳之經濟與生活狀況;
㈣復考量被告2人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不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甲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之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考量渠等本件數罪犯行之罪
質、手段及因此顯露之法敵對意識程度,刑罰之邊際效益及適應於本件之具體情形等情,就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部分,均分別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就得易科罰金之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肆、沒收部分
一、犯罪所得
(一)未扣案如附表乙編號壹二之1、二之2、貳二之3、三、參、肆等所示之財物,是為被告2人本件如同附表暨編號
所示犯罪之所得,考諸被告2人就此揭犯行係共同犯罪,
且均自承本件犯罪所得是為渠2人共同取得、使用(見:
本訴卷㈡第453頁),應堪認渠2人就上開犯罪所得,具有事實上之共同支配關係,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應負共同之
責,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對被告2人宣告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共同追徵其價額。
至未扣案如附表壹之二編號13、40、76「匯款金額」欄所示之現金財物,固亦為被告李佳榮與共
犯余容杏於事實壹、同附表暨編號所示犯罪之所得,惟衡
諸此相同犯罪及所得,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審易字第72、354號、111年度審訴字第312、500號判決,對共犯余容杏宣告有罪科刑並沒收確定(詳後述),如再重複諭知沒
收,應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二)未扣案如附表乙編號貳一之2所示之利益,是為被告余容杏如同附表暨編號所示犯罪之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對被告余容杏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偽造之署名
如犯罪事實貳、所示偽造之遠傳電信行動代收申請書之電磁紀錄,因已交付遠傳公司收執而未扣案,不復為被告2人所有,固毋庸予以宣告沒收,惟其上以電子方式偽簽如附表乙編號貳一之1、二之1、二之2所示「江承洲」、「張家
偉」、「巫承融」之署名共3枚,仍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就上開偽造「江承洲」之署名部
分,對被告余容杏宣告沒收之;
至就上開偽造「張家偉」、「巫承融」之署名部分,則應對被告2人均宣告沒收之。
三、偽造之有價證券
本件如附表乙編號壹二之8所示偽造之蘭城晶英酒店住宿券2張,是為被告2人本件事實壹、附表壹之二編號80所示犯行所偽造之有價證券,應依刑法第205條規定宣告沒收。
四、犯罪所用之物
扣案如附表乙編號壹二之3、二之6、二之7所示之物,是為被告余容杏所有,供其如同附表暨編號所示犯罪所用之物;
扣案如附表乙編號壹二之4、二之5所示之物,是為被告李佳榮所有,供其如同附表暨編號所示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2人自承明確(本案卷㈠第233至234頁),以上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分別對被告余容杏、李佳榮宣告沒收。
五、其餘扣案物,卷內無證據足認是為應或得沒收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係共同基於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之犯意,未經江承洲、齊育琳之同意(或授權),即於向附表壹之二編號32、71、72,及編號98、99、109、111至113、115、140、159、161之人洽談買賣事宜之過程中,對該等之人出示江承洲、齊育琳國民身分證照片,因認被告2人亦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等旨,固非無見,惟此考:被告2人於上開各次洽談買賣事宜之過程中,對該等之人出示江承洲、齊育琳國民身分證照片,係為於網路交易中,以國民身分證之性質、外觀,增加其信用性(以利詐術之遂行),而非特本於該等個人資料之內容有所主張,尚難認渠等主觀上有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之犯意,公訴此旨應有誤會。
惟此部分如構成犯罪,因與前述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俾使不生一案數判之疑慮。
丁、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余容杏就附表丙所示之犯行,係與同案被告李佳榮(被告李佳榮此所涉犯行,業經本院論罪科刑如前)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推由被告余容杏以附表丙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丙所示之買家即告訴人高國禎、鄭淳元、被害人陳韋文洽談商品買賣事宜,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在附表丙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丙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丙所示之電子支付虛擬帳號,或被告余容杏指定之帳戶內。
因認被告余容杏涉犯如附表丙所示之罪嫌等語(詳如本訴案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余容杏前曾因向附表丙「被害人欄」所示之告訴(被害)人,以同附表「詐騙方式欄」所示之方式施用詐
術,致各該告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同附表「匯款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匯款交付同附表「匯款金額欄」所示之現金財物,經本院以111年度審易字第72、354號、111年度審訴字第312、500號判決被告余容杏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共3罪)有罪科刑,並於111年9月7日確定(下稱前案),有上開判決書列印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堪以認定。
本件被告余容杏被訴上揭犯行,與前述經判決確定之事實互核,其被害人、施用詐術之內
容、交付財物之過程及數額等均屬相同,雖就是否與被告李佳榮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而應論以共同正犯略有差異,惟仍無礙於上開前案與前揭被訴犯行應為同一犯罪事實之認
定。
是被告余容杏本件上開被訴如附表丙所示之犯行,應為上開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檢察官就被告余容杏業經判決確定之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係屬重複起訴,揆諸上揭規定,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2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恒翠提起公訴、移送併辦暨追加起訴、檢察官劉慕珊移送併辦,檢察官邱柏峻、周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書嫺
 
  法 官 陳一誠
 
  法 官 林軒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偲琦
附表甲(本判決事實、主文對照表)
編號
事實
主文
1-1
壹、附表壹之二編號
13、40、76
李佳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參
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1-2
附表壹之二編號
2 、11 、14 至1
9 、21 、23 至2
9 、33 至34 、36
至37、42至45、
一、李佳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共玖拾伍罪,各處有期徒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48 至51 、53 至5
9 、61 至63 、65
至66、68至70、
75、77至79、81
至82、84至97、
100 至101 、103
至105、107至10
8、110、114、1
16至117、120至
125 、129 至13
2、134至135、1
37至138、152至
154 、156 、15
8、160、162
二、余容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共玖拾伍罪,各處有期徒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附表壹之二編號
3、31、118、13
一、李佳榮共同犯個人資料保
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利
用個人資料罪共肆罪,各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二、余容杏共同犯個人資料保
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利
用個人資料罪共肆罪,各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附表壹之二編號
4、102、142
一、李佳榮共同犯行使偽造準
私文書罪共參罪,各處有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續上頁)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二、余容杏共同犯行使偽造準
私文書罪共參罪,各處有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附表壹之二編號
12、20、67、71
至73、83、98、
99、111、112、
115 、127 至12
8、133、150、1
51、159、161
一、李佳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共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余容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共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壹之二編號
32、119、126
一、李佳榮共同犯個人資料保
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利
用個人資料罪共參罪,各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二、余容杏共同犯個人資料保
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利
用個人資料罪共參罪,各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附表壹之二編號
8 、9 、60 、11
3、140
一、李佳榮共同犯行使偽造準
私文書罪共伍罪,各處有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續上頁)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二、余容杏共同犯行使偽造準
私文書罪共伍罪,各處有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附表壹之二編號
106、155
一、李佳榮共同犯行使偽造準
私文書罪共貳罪,各處有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二、余容杏共同犯行使偽造準
私文書罪共貳罪,各處有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附表壹之二編號
一、李佳榮共同犯個人資料保
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利
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余容杏共同犯個人資料保
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利
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壹之二編號
一、李佳榮共同犯行使偽造準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
(續上頁)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余容杏共同犯行使偽造準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壹之二編號
1、7、30、38至
39 、41 、46 至4
7 、64 、74 、13
6、141、143至1
49、157
一、李佳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
罪共貳拾罪,各處有期徒
刑壹年貳月。
二、余容杏共同犯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
罪共貳拾罪,各處有期徒
刑壹年貳月。
附表壹之二編號
一、李佳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月。
二、余容杏共同犯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月。
附表壹之二編號
6、22
一、李佳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
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
壹年肆月。
二、余容杏共同犯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
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
壹年肆月。
(續上頁)
附表壹之二編號
一、李佳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月。
二、余容杏共同犯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月。
附表壹之二編號
109
一、李佳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月。
二、余容杏共同犯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月。
附表壹之二編號
一、李佳榮共同犯偽造有價證
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
月。
二、余容杏共同犯偽造有價證
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
月。
10-1 貳、一、
余容杏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
十一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
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10-2
二、
一、李佳榮共同犯個人資料保
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利
用個人資料罪共貳罪,各
(續上頁)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二、余容杏共同犯個人資料保
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利
用個人資料罪共貳罪,各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10-3
三、附表貳之三
編號1
一、李佳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月。
二、余容杏共同犯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月。
10-3
三、附表貳之三
編號2
一、李佳榮共同犯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二、余容杏共同犯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11-1 參、附表參編號1、2
一、李佳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續上頁)
附表乙(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
二、余容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
附表參編號3
一、李佳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月。
二、余容杏共同犯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月。
肆、附表肆編號1
一、李佳榮共同犯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月。
二、余容杏共同犯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月。
編號
相關事實名稱
備註

二之1 壹、附表
壹之二編
號1 至1
2、14至3
9、41至7
5、77至1
61(編號
143 部分
詐得如左列附表壹
編號「匯款金額」
欄所示之財物
均未扣案。即附表
編號壹之二不含下
列部分:
⒈附表壹之二編號1
3、40、76(即被
告余容杏重複起
訴部分)。
(續上頁)
不含告訴
人王奎智
操作失誤
匯出之部
分)
⒉附表壹之二編號1
43因告訴人王奎
智操錯失誤匯出
之5,000元部分。
二之2 壹、附表
壹之二編
號162
詐得如附表壹之二
編號162「匯款金
額」欄所示之財物
(3萬點之家樂福
點數)
未扣案。
二之3 壹、
Galaxy NOTE5、OP
PO A73s行動電話
各1 支(以上共2
支)、門號000000
0000號SIM卡1張、
門號0000000000號
SIM卡1張(以上共
2張)
被告余容杏所有
(已扣案)。如南
投縣政府警察局竹
山分局110年7月30
日扣押物品目錄表
所示(警一卷一第4
3頁)。
二之4
Galaxy A52行動電
話1支
被告李佳榮所有
(已扣案)。同上
扣押物品目錄表所
示(警一卷一第43
頁)。
二之5
三星手機1支(含
門號0000000000號
SIM卡1張)、三星
平板電腦1台(含S
D卡1張)
被告李佳榮所有
(已扣案)。如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六
龜分局110年12月11
日扣押物品目錄表
所示(警七卷一第4
6頁)。
(續上頁)
二之6
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1支
被告余容杏所有
(已扣案)。如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六
龜分局110年12月11
日扣押物品目錄表
所示(警七卷一第5
2頁)。
二之7
三星手機1支(含
門號0000000000號
SIM卡1張)、ipho
ne8手機1支
被告余容杏所有
(已扣案)。如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刑
事警察大隊111年1
月12日扣押物品目
錄表所示(警八卷
一第61頁)
二之8 壹、附表
壹之二編
號80
偽造之蘭城晶英酒
店住宿券2張
未扣案。如警八卷
一第168頁所示。

一之1 貳、一、於遠傳電信行動代
收申請書「申請人
線上簽名影像欄」
上偽造「江承洲」
之署名1枚。
如追加一警二卷第4
5頁所示(原始電磁
紀錄未扣案)。
一之2
詐得免於支付如附
表貳之一所示商品
對價之利益共3,06
4元。
未扣案。
二之1 貳、二、於遠傳電信行動代
收申請書「申請人
線上簽名影像欄」
如追加一偵一卷第9
7頁所示(原始電磁
紀錄未扣案)。
(續上頁)
附表丙(即檢察官本訴案件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40、76部分)上偽造「張家偉」
之署名1枚。
二之2
於遠傳電信行動代
收申請書「申請人
線上簽名影像欄」
上偽造「巫承融」
之署名1枚。
如追加一偵二卷第8
5頁所示(原始電磁
紀錄未扣案)。
二之3
犯罪所得即詐得如
附表貳之二編號
1、2所示商品(價
值共17,060元)。
未扣案。

貳、三、犯罪所得即詐得如
附表貳之三「匯款
金額」欄所示之現
金財物(共1 萬
元)。
未扣案。

參、
犯罪所得即詐得如
附表參「匯款金
額」欄所示之現金
財物(共6,500
元)。
未扣案。

肆、
犯罪所得即詐得如
附表肆「匯款金
額」欄所示之現金
財物(共15,000
元)
未扣案。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台幣/
元)
匯入帳戶
案號
備註
所涉罪名
高國禎
以社群網站
臉書暱稱
110年7月5日
14時41分
20,000
余容杏申設
之中國信託
110偵22592
余容杏部
份,另行併
刑法第339條
第1項詐欺取
(續上頁)
附表壹之一


告)
「謝主恩」
之帳號,在
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航空
哩程云云,
致被害人陷
於錯誤,依
指示於右列
時間,匯款
至右列帳
戶。
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
00號帳戶
案偵辦。
財罪嫌
110年7月6日
13時4分
25,000
110年7月6日
23時16分
20,000
鄭淳元


告)
以社群網站
臉書暱稱
「張雅均」
之帳號,在
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演唱
會門票云
云,致被害
人陷於錯
誤,依指示
於右列時
間,匯款至
右列帳戶。
110 年11 月4
日19時24分
4,000
以江承洲名
義申辦之Lin
e Pay Money
帳戶
111偵6505
1. 以江承洲
名義申辦
之Line Pa
y Money 帳
戶產生之
銀行虛擬
帳號。
2. 余容杏部
份另行併
案偵辦
刑法第339條
第1項詐欺取
財罪嫌
陳韋文
以社群網站
臉書暱稱
「薛一齊」
之帳號,在
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高鐵
車票云云,
致被害人陷
於錯誤,依
指示於右列
時間,匯款
至右列帳
戶。
110 年8 月22
日23時5分
1,490
中國信託銀
行虛擬帳號0
00-00000000
00000000

帳戶
111偵8862
1. 以個人持
有之蝦皮



號,在蝦
皮拍賣網
站上向他
人購買商
品,以取
得銀行虛
擬帳號,
供被害人
匯款。
2. 余容杏部
份另行併
案偵辦。
刑法第339條
第1項詐欺取
財罪嫌


被冒用

電子支付
帳戶種類
申辦時間
帳戶帳號/



(編)號
備註
佐證證據
楊耀中
愛金卡
110年6月27
日21時59分
帳號000000
0000000000

首次使用於
詐騙附表壹
之二編號3之
被害人。
⒈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11
0年7月19日愛金卡字第1
100701500號函檢附虛擬
帳號對應之ICASHPAY電
子支付帳戶使用者基本
資料、交易明細及IP紀
錄(警一卷一第126至12
9頁)
⒉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11
0年7月28日愛金卡字第1
100702500號函檢送虛擬
帳號對應之ICASHPAY電
(續上頁)
子支付帳戶使用者基本
資料及交易記錄(警三
卷第16至17頁)
⒊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11
0年7月20日愛金卡字第1
100701700號函檢送虛擬
帳號對應之ICASHPAY電
子支付帳戶使用者基本
資料及交易記錄(警三
卷第35至36頁)
⒋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11
0年8月31日愛金卡字第1
100803800號函檢送虛擬
帳號對應之ICASHPAY電
子支付帳戶使用者基本
資料及交易記錄(警三
卷第43至44頁)
⒌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11
1年1月21日愛金卡字第1
110103400號函檢送楊耀
中註冊ICASHPAY對應之I
CASHPAY電子支付帳戶時
身分證明文件影像檔及
註冊流程(偵三卷第67
至71頁)
江承洲
同上
110年11月3
日14時25分
帳號000000
0000000000

首次使用於
詐騙附表壹
之二編號35
之被害人。
⒈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11
0年11月11日愛金卡字第
1101102600號函檢附虛
擬帳號對應之ICASHPAY
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基
本資料、交易明細及IP
紀錄(警七卷一第93至9
5頁)
⒉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11
0年11月24日愛金卡字第
1101104100號函檢附虛
擬帳號對應之ICASHPAY
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基
本資料、交易明細及IP
紀錄(警七卷一第96至9
7頁)
⒊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11
1年3月617日愛金卡字第
1110304700號函覆江承
洲開立ICASHPAY電子支
付帳戶留存之身分證明
文件影像檔(偵七卷第2
27頁)
吳正沛
橘子支付
110年7月10
日18時55分
OOOOOO
首次使用於
詐騙附表壹
⒈橘子支行動支付公司會
員帳號「OOOOOO」資料
(續上頁)
之二編號5之
被害人。
及交易明細(警一卷一
第124頁)
⒉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
限公司110年9月10日橘
子支付(函)字第20210
90004號函檢送虛擬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
0」等對應之會員基本資
料及交易記錄(他一卷
第163至165頁)
⒊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
限公司111年5月20日橘
子支付(函)字第20220
50014號函(偵一卷第17
9頁)
張瓈文
同上
110年7月11
日11時14分
OOOOOOOOO
首次使用於
詐騙附表壹
之二編號5之
被害人。
⒈橘子支行動支付公司會
員帳號「OOOOOOOOO」資
料及交易記錄(警一卷
一第117頁)
⒉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
限公司111年5月20日橘
子支付(函)字第20220
50014號函(偵一卷第17
9頁)
李保娟
同上
110年7月16
日7時46分
OOOOOOOOO
⒈首次使用
於詐騙附
表壹之二
編號10 之
被害人。
⒉附表壹之
二編號8之
告訴人
⒈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
限公司110年9月10日橘
子支付(函)字第20210
90004號函檢送虛擬帳戶
帳號對應之會員基本資
料及交易記錄(他一卷
第165至166頁)
⒉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
限公司111年5月20日橘
子支付(函)字第20220
50014號函(偵一卷第17
9頁)
⒊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
限公司110年8月23日橘
子支付(函)字第20210
80016號函檢送虛擬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
00000」所應對之會員基
本資料、交易記錄(警
十六卷第73至75頁)
江承洲
同上
110年10月3
0 日11 時54

OOOOOOO
首次使用於
詐騙附表壹
之二編號31
之被害人。
⒈橘子支行動支付公司會
員帳號「OOOOOOO」資料
及交易明細(警七卷一
第85頁)
(續上頁)
⒉橘子支行動支付份有限
公司111年3月31日橘子
支付(函)字第2022030
033號函(偵七卷第219
頁)
王冠傑
同上
110年12月2
0 日10 時41

OOOOOOO
首次使用於
詐騙附表壹
之二編號118
之被害人。
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
公司111年4月29日橘子支
付(函)字第2022040010
號函檢送會員基本資料、
交易記錄等相關資料(偵
八卷第124至125頁)
王薇雅
同上
110年12月6
日11時44分
OOOOOOO
⒈首次使用
於詐騙附
表壹之二
編號139 之
被害人。
⒉附表壹之
二編號121
之告訴人
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
公司111年4月29日橘子支
付(函)字第2022040010
號函檢送會員基本資料、
交易記錄等相關資料(偵
八卷第125至126頁)
王薇雅
歐付寶支

110年12月7
日前某時
OOOOOOOO
⒈首次使用
於詐騙附
表壹之二
編號126 之
被害人。
⒉附表壹之
二編號121
之告訴人
歐付寶會員資料及交易紀
錄(偵八卷第225 至231
頁)
簡兆甫
同上
110年12月1
9日
會員編號:
0000000
⒈首次使用
於詐騙附
表壹之二
編號119 之
被害人。
⒉併辦一之
被害人
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限
公司111年2月23日付客外
字第1110000023號函檢送
虛擬帳號「000-00000000
00000000」之相關資料、
通聯調閱查詢單(併案一
警三卷第17至25頁)
江承洲
Line Pay
Money 一
卡通支付
110年10月3
0日
0000000000
首次使用於
詐騙附表壹
之二編號32
之被害人。
⒈LINE PAY MONEY會員資
料、會員帳戶交易紀錄
(警七卷一第90 至92
頁)
⒉LINE PAY MONEY會員資
料、交易明細、會員帳
戶交易記錄、會員帳戶I
P歷程(警七卷二第749
至762頁)
⒊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
司111年3月28日一卡通
字第1110328190 號函
(偵七卷第233頁)
⒋一卡通MONEY(原LINEP
AYMONEY)會員資料、會
(續上頁)
附表壹之一之1
員銀行帳戶綁定及解綁
歷程(偵八卷第219至22
3頁)


申辦名
義人
電子支付
帳戶種類
帳號
佐證證據
陳怡涵
橘子支付
OOOOOOOO
⒈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0年
9月10日橘子支付(函)字第202109
0004號函檢送虛擬帳戶帳號對應之
會員基本資料及交易記錄(他一卷
第167頁)
⒉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1年
5月20日橘子支付(函)字第202205
0014號函(偵一卷第179頁)
洪義倫
同上
OOOOOOOO
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
月29日橘子支付(函)字第202204001
0號函檢送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記錄等
相關資料(偵八卷第117至121頁)
梅雅婷
同上
OOOOOOOO
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
月29日橘子支付(函)字第202204001
0號函檢送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記錄等
相關資料(偵八卷第121至122頁)
黃郁文
同上
OOOOOO
⒈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1年
4月29日橘子支付(函)字第202204
0010號函檢送會員基本資料、交易
記錄等相關資料(偵八卷第122至12
4頁)
⒉橘子支行動支付公司虛擬帳戶帳號
對應之會員基本資料及交易記錄
(警二十七卷第30至31頁)
翁建興
同上
OOOOOO
⒈橘子支行動支付公司會員帳號「OOO
OOO」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一第
120、125頁)
⒉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0年
8月31日橘子支付(函)字第202108
0028號函檢送虛擬帳戶帳號對應之
(續上頁)
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記錄(警二卷
第87至89頁反面)
洪偉哲
愛金卡
0000000000
000000 (登
入帳號OOO0
0000000)
⒈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31日
愛金卡字第1100804000號函檢附虛
擬帳號對應之ICASHPAY電子支付帳
戶使用者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IP
紀錄(警一卷二第568至569頁)
⒉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
愛金卡字第1110202300號函檢送洪
偉哲註冊ICASHPAY電子支付帳戶留
存身分證明文件(偵一卷第167至16
9頁)
洪義倫
同上
0000000000
000000
⒈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617日
愛金卡字第1110304700號函覆「洪
義倫」開立ICASHPAY電子支付帳戶
留存之身分證明文件影像檔(偵七
卷第225頁)
⒉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7日愛
金卡字第1110401500號函檢送會員
基本資料、交易記錄等相關資料
(偵八卷第133至135頁)
吳凱偉
同上
0000000000
000000
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7日愛金
卡字第1110401500號函檢送會員基本
資料、交易記錄等相關資料(偵八卷
第139至141頁)
張哲綸
同上
0000000000
000000
⒈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4日
愛金卡字第1101104100號函檢附虛
擬帳號對應之ICASHPAY電子支付帳
戶使用者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IP
紀錄(警七卷一第98頁)
⒉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617日
愛金卡字第1110304700號函覆「張
哲綸」開立ICASHPAY電子支付帳戶
留存之身分證明文件影像檔(偵七
卷第229頁)
10 黃韋銘
淞果數位Z000000000
淞果數位之會員資料及交易記錄(偵
(續上頁)
附表壹之二(時間均為民國紀年,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
電子支付
八卷第203至207頁反面)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匯入帳戶
備註
佐證證據
陳芳薇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王文」之帳
號,在臉書社團
「001哩程機票飯
店積分序號交流買
賣社」張貼公開文
章,佯稱欲出售長
榮里程16萬哩,每
哩0.3元云云,致
被害人陷於錯誤,
依指示於右列時
間,匯款至右列帳
戶。
110年7月1
日15 時14

16,500
李佳榮申
設之樂天
銀行帳號0
00-000000
00000000
號帳戶
1. 告訴人陳芳
薇警詢中之指
述(警一卷一
第186 至187
頁)
2. 臉書網站頁
面(警五卷第
41頁)
3.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五
卷第41 頁反
面)
4.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五卷第43
至49頁反面)
5. 被告李佳榮
上開樂天銀行
帳戶之交易明
細(警一卷一
第112頁)
吳媛婷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王文」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餐券云云,
致被害人陷於錯
誤,依指示於右列
時間,匯款至右列
帳戶。
110年6月3
0日22時11

5,000
李佳榮申
設之樂天
銀行帳號0
00-000000
00000000
號帳戶
1. 告訴人吳媛
婷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一卷
一第197至198
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一卷一第
203至204頁)
3.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一
卷一第204
頁)
4. 被告李佳榮
上開樂天銀行
帳戶之交易明
細(警一卷一
第113 至114
頁)
謝凌中
(提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余芊芊」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110年7月3
日9時9分
2,000
第一銀行
虛擬帳號0
00-000000
1.以楊耀中
名義申辦
愛金卡產
1. 告訴人謝凌
中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一卷
(續上頁)
欲出售icash 云
云,致被害人陷於
錯誤,依指示於右
列時間,匯款至右
列帳戶。
000000000
0號帳戶
生之銀行
虛擬帳
號。
2.本案中第
一次使用
楊耀中申
辦之愛金
卡帳戶。
一第208至209
頁)
2. 臺幣活存明
細(警一卷一
第215頁)
3.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一卷一第
216至218頁)
4. 第一商業銀
行松山分行10
0年7月20日一
松山字第91號
函檢送上開虛
擬帳戶之客戶
基本資料(警
三卷第15至15
頁反面)
5. 愛金卡股份
有限公司110
年7月28日愛
金卡字第1100
702500號函檢
送上開虛擬帳
號對應之icas
h Pay 電子支
付帳戶使用者
基本資料及該
筆匯款對應之
交易(警三卷
16至17頁)
周慶瑜
(未提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余芊芊」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遊戲點數云
云,並提出不詳
時、地偽造之第一
銀行「戶名余筱
紋」、「帳號0000
-0000-0000-000
0 」存摺封面照
片,致被害人陷於
錯誤,依指示於右
列時間,匯款至右
列帳戶。
110年7月8
日15時
3,985
第一銀行
虛擬帳號0
00-000000
000000000
0號帳戶
以楊耀中名
義申辦愛金
卡帳戶產生
之銀行虛擬
帳號。
1. 被害人周慶
瑜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一卷
一第221至222
頁)
2. 臺幣轉帳明
細(警一卷一
第224頁)
3.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一卷一第
225至229頁)
4. 偽造之銀行
存摺封面(警
一卷一第228
頁)
5. 愛金卡股份
有限公司110
年7月19日愛
(續上頁)
金卡字第1100
701500號函檢
送上開虛擬帳
號對應之icas
h Pay 電子支
付帳戶使用者
基本資料、交
易明細及IP紀
錄(警一卷一
第126 至129
頁)
蔡雅如


告)
以購物網站蝦皮帳
號OOOOOOOOO ,在
蝦皮網站刊登販售
icash 之虛偽訊息
而對公眾散布之,
並自同日20時許起
與被害人聯繫,且
提出不詳時、地偽
造之玉山銀行「戶
名張瓈文」、「帳
號0000-000000000
000」及「戶名黃
焯瑄」、「帳號00
00-00000000000
0 」存摺封面照
片,致被害人陷於
錯誤,依指示於右
列時間,匯款至右
列帳戶(公訴意旨
應予補充)。
110年7月1
0日21時25

4,900
玉山銀行
虛擬帳號0
00-000000
000000000
0 號帳戶
(吳正沛



付)
1. 以吳正
沛、張瓈
文名義申
辦之橘子
支付帳戶
產生之銀
行虛擬帳
號。
2.本案中第
一次使用
吳正沛、
張瓈文申
辦之橘子
支付帳
戶。
1. 告訴人蔡雅
如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一卷
一第236至237
頁)
2. 偽造之銀行
存摺封面(警
一卷一第239
頁)
3. 臺幣轉帳明
細(警一卷一
第240頁)
4. 橘子支行動
支付公司會員
帳號「OOOOOO
OOO 」資料及
交易紀錄(警
一卷一第117
頁)
5. 橘子支行動
支付公司會員
帳號「OOOOO
O」資料及交
易紀錄(警一
卷一第124
頁)
6. 橘子支行動
支付股份有限
公司110年9月
10日橘子支付
(函)字第20
21090004號函
檢送吳正沛申
辦橘子支付帳
戶產生之銀行
虛擬帳號對應
之會員基本資
料及交易紀錄
110年7月1
1日11時26

4,900元
玉山銀行
虛擬帳號0
00-000000
000000000
0 號帳戶
(張瓈文



付)
(續上頁)
(他一卷第16
3至173頁)
黃琇琪


告)
以購物網站蝦皮帳
號OOOOOOOOO ,在
蝦皮網站刊登販售
icash 之虛偽訊息
而對公眾散布之,
並提出不詳時、地
偽造之第一銀行
「戶名黃焯瑄」、
「帳號0000-0000-
0000-0000 」偽造
存摺封面照片,致
被害人陷於錯誤,
依指示於右列時
間,匯款至右列帳
戶。
110年7月9
日16 時13

2,450
第一銀行
虛擬帳號0
00-000000
000000000
0號帳戶
以楊耀中名
義申辦愛金
卡帳戶產生
之銀行虛擬
帳號。
1. 告訴人黃琇
琪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一卷
一第246至247
頁)
2. 蝦皮購物網
站對話紀錄
(警一卷一第
249頁)
3. 偽造之銀行
存摺封面(警
一卷一第249
頁)
4. 告訴人黃琇
琪之郵政存簿
儲金簿封面及
內頁(警一卷
一第250至251
頁)
5. 愛金卡股份
有限公司110
年7月19日愛
金卡字第1100
701500號函檢
送上開虛擬帳
號對應之icas
h Pay 電子支
付帳戶使用者
基本資料、交
易明細及IP紀
錄(警一卷一
第126 至129
頁)
洪榕蔚


告)
以購物網站蝦皮帳
號OOOOOOOOO ,在
蝦皮網站刊登販售
icash 之虛偽訊息
而對公眾散布之,
致被害人陷於錯
誤,依指示於右列
時間,匯款至右列
帳戶。
111年7月9
日13 時24

2,200
第一銀行
虛擬帳號0
00-000000
000000000
0號帳戶
以楊耀中名
義申辦愛金
卡帳戶產生
之銀行虛擬
帳號。
1. 告訴人洪榕
蔚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一卷
一第260至264
頁)
2. 蝦皮購物網
站對話紀錄
(警一卷一第
266至268頁)

3.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一
卷一第268
頁)
(續上頁)
4. 告訴人洪榕
蔚收取空包裹
截圖(警一卷
一第269頁)
5. 愛金卡股份
有限公司110
年7月19日愛
金卡字第1100
701500號函檢
送上開虛擬帳
號對應之icas
h Pay 電子支
付帳戶使用者
基本資料、交
易明細及IP紀
錄(警一卷一
第126 至129
頁)
6. 第一商業銀
行松山分行11
0年7月26日一
松山字第96號
檢送上開虛擬
帳號對應之實
體帳戶基本資
料及對應資料
(警三卷第32
至33頁)
李保娟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余芊芊」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航空哩程云
云,又以通訊軟體
LINE佯稱:須提出
身分證照片以確保
交易成功云云,並
提出「黃靖雯」之
國民身分證照片,
及不詳時、地偽造
之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
0」存摺封面照片
(戶名不詳),致
被害人陷於錯誤,
依指示於右列時
間,匯款至右列帳
戶;另又傳送個人
之國民身分證照
片。
110年7月1
5日14時26

10,000
玉山銀行
虛擬帳號0
00-000000
000000000
0號帳戶
翁建興申辦
之橘子支付
帳戶產生之
銀行虛擬帳

1. 告訴人李保
娟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一卷
一第275至277
頁、警十六卷
第21至25頁、
警十七卷第35
至43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一卷一第
279至281頁)
3.Line 對話紀
錄(警一卷一
第282 至292
頁)
4. 國民身分證
翻拍照片(警
一卷一第290
頁)
5. 偽造之銀行
存摺封面(警
(續上頁)
一卷一第291
頁)
6. 帳戶明細
(警一卷一第
293頁)
7. 橘子支行動
支付公司會員
帳號「OOOOO
O」資料及交
易明細(警一
卷一第120、1
25頁)
8. 被告李佳榮
於OK便利商店
大寮仁德店提
領紀錄及影像
(警一卷一第
122至123頁)
9. 告訴人李保
娟於111年2月
3日提出聲明
書及證物(警
十六卷第27至
63頁)
林育姿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余芊芊」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航空哩程云
云,並提出「黃靖
雯」之國民身分證
照片,及不詳時、
地偽造之⑴玉山銀
行「戶名黃靖
雯」、「帳號0000
-00000000000
0」、⑵中國信託
銀行「戶名黃靖
雯」、「帳號0000
-00000000000
0」、⑶中國信託
銀行「戶名翁梓
堯」、「帳號0000
-000000000000 」
銀行存摺封面照
片,致被害人陷於
錯誤,依指示於右
列時間,匯款至右
列帳戶。
110年7月1
4 日19 時2

2,000
玉山銀行
虛擬帳號0
00-000000
000000000
0號帳戶
1.玉山銀行
虛擬帳號
係翁梓堯
提供翁建
興申辦之
橘子支付
帳戶產生
之虛擬帳
號。
2.中國信託
銀行虛擬
帳號係智
冠科技虛
擬儲值帳
號。3 萬
元部份儲
值至OOOO
OOOOOOOO
OOOOOO 帳
號購買My
card遊戲
點數、3
千元部分
儲值至老
子有錢帳
號OOOOOO
1. 告訴人林育
姿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一卷
二第300至303
頁)
2.Line 對話紀
錄(警一卷二
第305 至310
頁)
3.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一卷二第
332至345頁)
4. 國民身分證
翻拍照片(警
一卷二第311
頁)
5. 偽造之銀行
存摺封面(警
一卷二第31
4、317頁)
6.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一
卷二第317至3
19頁)
110年7月1
5 日0 時12

30,000
中國信託
銀行虛擬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00

帳戶
111年7月1
5 日0 時14

10,000
玉山銀行
虛擬帳號0
00-000000
000000000
0號帳戶
111年7月1
5 日0 時16

3,000
中國信託
銀行虛擬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00

帳戶
(續上頁)
O 號(暱
稱:李有
財)
7. 轉讓航空里
程之會員名單
(警一卷二第
311至316頁)
8. 告訴人林育
姿之航空會員
卡卡號及帳戶
(警一卷二第
320至331頁)
9. 橘子支行動
支付公司會員
帳號「OOOOO
O」資料及交
易明細(警一
卷一第120、1
25頁)
10.被告李佳榮
於OK 便利商
店大寮仁德
店提領紀錄
及影像(警
一卷一第122
至123頁)
11.智冠科技公
司回覆虛擬
帳戶「000-0
00000000000
0000 」號之
金流資料
(警一卷一
第128頁)
12.智冠科技公
司及向上國
際科技公司
回覆虛擬帳
戶「000-000
00000000000
00 」號之會
員及金流資
料(警二卷
第81 至85 頁
反面)  
13.橘子支行動
支付股份有
限公司110年
8月31日橘子
支付(函)
字第2021080
028號函檢送
虛擬帳戶「0
(續上頁)
00-00000000
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 」
號對應之會
員基本資
料、交易記
錄(警二卷
第87 至89 頁
反面)
蔡宙芳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余芊芊」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河馬巧克力
云云,並提出「黃
靖雯」之國民身分
證照片,及不詳
時、地偽造之「戶
名黃靖雯」偽造銀
行存摺封面照片,
致被害人陷於錯
誤,依指示於右列
時間,匯款至右列
帳戶。
110年7月2
0日15時50

3,000
玉山銀行
虛擬帳號0
00-000000
000000000
0號帳戶
1.以李保娟
名義申設
之橘子支
付帳戶產
生之銀行
虛擬帳
號。
2.本案中第
一次使用
李保娟之
橘子支付
帳戶。
1. 告訴人蔡宙
芳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一卷
二第356至358
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一卷二第
360頁)
3. 未登摺明細
(警一卷二第
361頁)
4. 國民身分證
翻拍照片(警
一卷二第363
頁)
5. 偽造之銀行
存摺封面(警
一卷二第363
頁)
6. 橘子支行動
支付公司上開
虛擬帳號之交
易明細(警一
卷一第130
頁)
7. 被告李佳榮
於全家便利商
店○○○○店
提領紀錄及影
像(警一卷一
第131 至135
頁)
8. 橘子支行動
支付股份有限
公司110年9月
10日橘子支付
(函)字第20
21090004號函
檢送上開虛擬
(續上頁)
帳號對應之會
員基本資料及
交易記錄(他
一卷第163至1
73頁)
許雯婷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余芊芊」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河馬巧克力
云云,致被害人陷
於錯誤,依指示於
右列時間,匯款至
右列帳戶。
110年7月2
0日19時52

3,000
玉山銀行
虛擬帳號0
00-000000
000000000
0號帳戶
以李保娟名
義申設之橘
子支付帳戶
產生之銀行
虛擬帳號。
1. 告訴人許雯
婷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一卷
二第371至372
頁)
2.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一
卷二第374
頁)
3.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一卷二第
375至378頁)
4. 橘子支行動
支付股份有限
公司110年9月
10日橘子支付
(函)字第20
21090004號函
檢送上開虛擬
帳號對應之會
員基本資料及
交易記錄(他
一卷第163至1
73頁)
蘇雅慈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王文」、「謝
主恩」之帳號,在
臉書上佯稱欲出售
演唱會門票云云,
並提出「翁梓堯」
之國民身分證照片
供確認,致被害人
陷於錯誤,依指示
於右列時間,匯款
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2
0 日23 時9

2,000
玉山銀行
虛擬帳號0
00-000000
000000000
0號帳戶
1.以李保娟
名義申設
之橘子支
付帳戶產
生之銀行
虛擬帳
號。
2.翁梓堯之
國民身分
證照片係
由翁梓堯
提供予被
告2 人以
獲利。
1. 告訴人蘇雅
慈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一卷
二第384至386
頁)
2. 臉書社團頁
面及Messenge
r 對話紀錄
(警一卷二第
387至394頁)
3. 國民身分證
翻拍照片(警
一卷二第392
頁)
4. 台幣帳戶金
額異動通知-
網路非約轉帳
明細(警一卷
二第394頁)
(續上頁)
5. 橘子支行動
支付股份有限
公司110年9月
10日橘子支付
(函)字第20
21090004號函
檢送上開虛擬
帳號對應之會
員基本資料及
交易記錄(他
一卷第163至1
73頁)
高國禎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謝主恩」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航空哩程云
云,致被害人陷於
錯誤,依指示於右
列時間,匯款至右
列帳戶。
110年7月5
日14 時41

20,000
余容杏申
設之中國
信託銀行
帳號000-0
000000000
00號帳戶
被告余容杏
部分為重複
起訴。
1. 告訴人高國
禎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一卷
二第399至402
頁)
2.Line 對話紀
錄(警一卷二
第405頁)
3.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一
卷二第405
頁)
4. 國民身分證
翻拍照片(警
一卷二第406
頁)
5. 被告余容杏
上開中國信託
銀行存摺封面
及交易明細
(警一卷一第
113至114頁、
警一卷二第40
7頁)
6. 被告余容杏
提供欲轉賣之
航空里程數及
會員帳號(警
一卷二第407
至409頁)
110年7月6
日13時4分
25,000
110年7月6
日23 時16

20,000
王新純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王文」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icash 云
云,致被害人陷於
錯誤,依指示於右
列時間,匯款至右
列帳戶。
110年7月1
4 日6 時35

2,000
翁梓堯申
設之國泰
世華銀行
帳號000-0
000000000
00號帳戶
1. 告訴人王新
純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一卷
二第418至420
頁)
2.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一
(續上頁)
卷二第423
頁)
3.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一卷二第
424至427頁)
4. 翁梓堯上開
國泰世華商業
銀行帳戶之交
易明細(警一
卷一第114
頁)
葉婷儀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余芊芊」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嬰兒奶粉云
云,致被害人陷於
錯誤,依指示於右
列時間,匯款至右
列帳戶。
110年7月2
1 日16 時5

2,500
玉山銀行
虛擬帳號0
00-000000
000000000
0號帳戶
以李保娟名
義申設之橘
子支付帳戶
產生之銀行
虛擬帳號。
1. 告訴人葉婷
儀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一卷
二第431至432
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一卷二第
434頁)
3. 網路轉帳交
易紀明細(警
一卷二第435
頁)
4. 橘子支行動
支付股份有限
公司110年9月
10日橘子支付
(函)字第20
21090004號函
檢送上開虛擬
帳號對應之會
員基本資料及
交易記錄(他
一卷第163至1
73頁)
沈育伈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王文」、「謝
主恩」之帳號,在
臉書上佯稱欲出售
尿布集點序號云
云,致被害人陷於
錯誤,依指示於右
列時間,匯款至右
列帳戶。
110年7月2
1日3時5分
4,000
玉山銀行
虛擬帳號0
00-000000
000000000
0號帳戶
以李保娟名
義申設之橘
子支付帳戶
產生之銀行
虛擬帳號。
1. 告訴人沈育
伈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一卷
二第442至444
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一卷二第
446至447頁)
3. 臺幣活存明
細(警一卷二
第448頁)
(續上頁)
4. 橘子支行動
支付股份有限
公司110年9月
10日橘子支付
(函)字第20
21090004號函
檢送上開虛擬
帳號對應之會
員基本資料及
交易記錄(他
一卷第163至1
73頁)
盧庭偉


告)
以Google帳號暱稱
「余芊芊」透過電
子郵件向被害人佯
稱欲出售航空哩程
云云,致被害人陷
於錯誤,依指示於
右列時間,匯款至
右列帳戶。
110年6月3
0日16時46

16,500
李佳榮申
設之樂天
銀行帳號0
00-000000
00000000
號帳戶
1. 告訴人盧庭
偉於110年9月
16日陳報刑事
陳報狀(他一
卷第27 至41
頁)
2. 電子郵件回
覆紀錄(他一
卷第33 至35
頁)
3. 未登摺明細
(他一卷第37
頁)
4. 告訴人盧庭
偉之郵政存簿
儲金簿封面及
內頁(他一卷
第39頁)
5. 中華郵政公
司110年9月15
日儲字第1100
255078號函檢
送盧庭偉之帳
戶「000-0000
0000000000」
號開戶申登資
料、歷史交易
明細(他一卷
第47至57頁)
6. 被告李佳榮
上開樂天銀行
帳戶之交易明
細( 警一卷
一第110至112
頁)
賴聿喬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李佳佳」、
「李緣一」之帳
110年7月2
5日13時41

1,900
第一銀行
虛擬帳號0
00-000000
以洪偉哲名
義申辦愛金
卡帳戶產生
1. 告訴人賴聿
喬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一卷
(續上頁)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尿布云云,
致被害人陷於錯
誤,依指示於右列
時間,匯款至右列
帳戶。
000000000
0號帳戶
之銀行虛擬
帳號。
二第455至457
頁)
2. 臺幣活存明
細(警一卷二
第459頁)
3. 告訴人賴聿
喬之中國信託
銀行存摺簿封
面(警一卷二
第460頁)
4.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一卷二第
461至463頁)
5. 愛金卡股份
有限公司110
年8月31日愛
金卡字第1100
804000號函檢
送上開虛擬帳
號對應之icas
h Pay 電子支
付帳戶使用者
基本資料、交
易明細及IP紀
錄(警一卷二
第568 至569
頁)
林芷芸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李佳佳」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尿布云云,
致被害人陷於錯
誤,依指示於右列
時間,匯款至右列
帳戶。
110年7月2
4日13時47

1,700
第一銀行
虛擬帳號0
00-000000
000000000
0號帳戶
以洪偉哲名
義申辦愛金
卡帳戶產生
之銀行虛擬
帳號。
1. 告訴人林芷
芸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一卷
二第465至466
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一卷二第
468至477頁)
3.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一
卷二第478
頁)
4. 愛金卡股份
有限公司110
年8月31日愛
金卡字第1100
804000號函檢
送上開虛擬帳
號對應之icas
h Pay 電子支
付帳戶使用者
(續上頁)
基本資料、交
易明細及IP紀
錄(警一卷二
第568 至569
頁)
鍾巧柔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張雅均」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奶粉云云,
並提出「黃靖雯」
之國民身分證照
片,致被害人陷於
錯誤,依指示於右
列時間,匯款至右
列帳戶。
110年7月2
2日22時58

3,000
中國信託
銀行虛擬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00

帳戶
中國信託銀
行虛擬帳號
係智冠科技
虛擬儲值帳
號,儲值至
老子有錢會
員帳號OOOO
OOO 號(暱
稱:李有
財)
1. 告訴人鍾巧
柔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一卷
二第482至483
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一卷二第
485至491頁)
3. 國民身分證
翻拍照片(警
一卷二第493
頁)
4.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一
卷二第494
頁)
5. 玉山銀行活
期儲蓄存款簿
封面(警一卷
二第485 頁)

6. 智冠科技公
司回覆上開虛
擬帳戶號之金
流資料(警一
卷一第129
頁)
楊淯婷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張普兒」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奶粉云云,
致被害人陷於錯
誤,依指示於右列
時間,匯款至右列
帳戶(公訴意旨認
有出示「黃靖雯」
國民身分證,應有
誤會)。
110年8月2
日17 時17

3,000
玉山銀行
虛擬帳號0
00-000000
000000000
0號帳戶
以陳怡涵名
義申設之橘
子支付帳戶
產生之銀行
虛擬帳號。
1. 告訴人楊淯
婷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一卷
二第498至502
頁)
2. 臺幣轉帳明
細(警一卷二
第504頁)
3.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一卷二第
505至507頁)
4. 橘子支行動
支付股份有限
公司110年9月
10日橘子支付
(函)字第20
(續上頁)
21090004號函
檢送上開虛擬
帳號對應之會
員基本資料及
交易記錄(他
一卷第163至1
73頁)
李明萱


告)
以購物網站蝦皮帳
號OOOOOOOOO ,在
蝦皮網站刊登販售
icash 之虛偽訊息
而對公眾散布之,
並提出不詳時、地
偽造之玉山銀行
「戶名黃焯瑄」存
摺封面照片,致被
害人陷於錯誤,依
指示於右列時間,
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
0 日20 時3

4,800
玉山銀行
虛擬帳號0
00-000000
000000000
0號帳戶
以吳正沛名
義申設之橘
子支付帳戶
產生之銀行
虛擬帳號。
1. 告訴人李明
萱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一卷
二第511至514
頁)
2. 蝦皮購物網
站對話紀錄
(警一卷二第
517至527頁)
3. 偽造之銀行
存摺封面(警
一卷二第526
頁)
4. 臺幣轉帳明
細(警一卷二
第527頁)
5. 橘子支行動
支付股份有限
公司110年9月
10日橘子支付
(函)字第20
21090004號函
檢送上開虛擬
帳戶對應之會
員基本資料及
交易記錄(他
一卷第163至1
73頁)
陳麗雯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余寶兒」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尿布云云,
致被害人陷於錯
誤,依指示於右列
時間,匯款至右列
帳戶。
110年7月2
8 日5 時20

1,900
第一銀行
虛擬帳號0
00-000000
000000000
0號帳戶
以洪偉哲名
義申辦愛金
卡帳戶產生
之銀行虛擬
帳號。
1. 告訴人陳麗
雯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一卷
二第529至531
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一卷二第
533至535頁)
3. 臺幣轉帳明
細(警一卷二
第536頁)
4. 愛金卡股份
有限公司110
年8月31日愛
(續上頁)
金卡字第1100
804000號函檢
送上開虛擬帳
號對應之icas
h Pay 電子支
付帳戶使用者
基本資料、交
易明細及IP紀
錄(警一卷二
第568 至569
頁)
陳宇婕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楊主恩」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奶粉云云,
致被害人陷於錯
誤,依指示於右列
時間,匯款至右列
帳戶。
110年7月2
5 日1 時41

1,000
第一銀行
虛擬帳號0
00-000000
000000000
0 號帳戶
(公訴意
旨應予更
正)
以洪偉哲名
義申辦愛金
卡帳戶產生
之銀行虛擬
帳號。
1. 告訴人陳宇
婕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一卷
二第540至541
頁)
2. 交易結果通
知明細(警一
卷二第543
頁)
3.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一卷二第
544至545頁)
4. 愛金卡股份
有限公司110
年8月31日愛
金卡字第1100
804000號函檢
送上開虛擬帳
號對應之icas
h Pay 電子支
付帳戶使用者
基本資料、交
易明細及IP紀
錄(警一卷二
第568 至569
頁)
林雅萱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李佳佳」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奶粉云云,
致被害人陷於錯
誤,依指示於右列
時間,匯款至右列
帳戶。
110年7月2
4日11時22

1,500
第一銀行
虛擬帳號0
00-000000
000000000
0號帳戶
以洪偉哲名
義申辦愛金
卡帳戶產生
之銀行虛擬
帳號。
1. 告訴人林雅
萱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一卷
二第549至552
頁)
2.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一
卷二第553
頁)
3. 臉書對話紀
錄(警一卷二
(續上頁)
第555 至556
頁)
4. 愛金卡股份
有限公司110
年8月31日愛
金卡字第1100
804000號函檢
送上開虛擬帳
號對應之icas
h Pay 電子支
付帳戶使用者
基本資料、交
易明細及IP紀
錄(警一卷二
第568 至569
頁)
葉心緹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張雅均」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奶粉云云,
致被害人陷於錯
誤,依指示於右列
時間,匯款至右列
帳戶。
110年8月8
日22 時15

1,490
中國信託
銀行虛擬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00

帳戶
中國信託銀
行虛擬帳號
係智冠科技
虛擬儲值帳
號,儲值至
老子有錢會
員帳號OOOO
OOO 號(暱
稱:李有
財)
1. 告訴人葉心
緹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一卷
二第562至563
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一卷二第
565頁)
3.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一
卷二第566
頁)
4. 智冠科技公
司回覆上開虛
擬帳戶號之金
流資料(警一
卷一第129
頁)
李育嘉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張雅均」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演唱會門票
云云,致被害人陷
於錯誤,依指示於
右列時間,匯款至
右列帳戶。
110年10月
21日13時5
7分
2,500
中國信託
銀行虛擬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00

帳戶
中國信託銀
行虛擬帳號
係智冠科技
虛擬儲值帳
號,儲值至
包你發遊戲
會員OOOOOO
OOOOOOOOOO
OO帳號
1. 告訴人李育
嘉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七卷
一第240至242
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七卷一第
243至248頁)
3. 臺幣交易紀
錄查詢明細
(警七卷一第
248頁)
4. 左列虛擬帳
戶號之金流資
(續上頁)
料(警七卷一
第78頁)
5. 左列會員基
本資料、會員
帳號清單、扣
點紀錄清單
(警七卷一第
79至81頁)
林俊瑋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陳正友」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蘭城晶英酒
店住宿券云云,致
被害人陷於錯誤,
依指示於右列時
間,匯款至右列帳

110年10月
18日9時47

7,500
第一銀行
虛擬帳號0
00-000000
000000000
0號帳戶
以洪義倫名
義申辦愛金
卡帳戶產生
之銀行虛擬
帳號。
1. 告訴人林俊
瑋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七卷
一第259至261
頁)
2. 愛金卡股份
有限公司110
年11月11日愛
金卡字第1101
102600號函檢
附左列虛擬帳
號對應之icas
h Pay 電子支
付帳戶使用者
基本資料、交
易明細及IP紀
錄(警七卷一
第93至95頁)
黃信榮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王筱恩」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綺麗渡假村
住宿券云云,致被
害人陷於錯誤,依
指示於右列時間,
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0月
19日11時1
4分
2,500
陳鈺淳申
設之台新
銀行帳號0
00-000000
00000000
號帳戶
1. 告訴人黃信
榮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七卷
一第264至265
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七卷一第
266至267頁)
3. 網路轉帳交
易紀錄(警七
卷一第267
頁)
4. 台新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111年1
月20日台新總
作文字第1110
001514號函檢
送陳鈺淳帳戶
「000-000000
00000000」號
之基本資料及
交易明細(警
(續上頁)
七卷二第746
至748頁)
黃聖原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安棋兒」之帳
號,在臉書社團
「五月天演唱會門
票交換售票區」公
開張貼文章,佯稱
欲出售五月天門票
云云,致被害人陷
於錯誤,依指示於
右列時間,匯款至
右列帳戶。
110年10月
22日20時1
4分
5,000
中國信託
銀行虛擬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00

帳戶
中國信託銀
行虛擬帳號
係智冠科技
虛擬儲值帳
號,儲值至
老子有錢會
員帳號OOOO
OOO 號(暱
稱:李有
財)
1. 告訴人黃聖
原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七卷
一第271至272
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七卷一第
273至274頁)
3.Line 對話紀
錄(警七卷一
第275頁)
4. 交易結果通
知明細(警七
卷一第276
頁)
5. 左列虛擬帳
戶號之金流資
料(警七卷一
第82頁)
賈夏磊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張雅均」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演唱會門票
云云,致被害人陷
於錯誤,依指示於
右列時間,匯款至
右列帳戶。
110年10月
30日15時5
3分
2,198
玉山銀行
虛擬帳號0
00-000000
000000000
0號帳戶
1.以江承洲
名義申辦
之橘子支
付帳戶產
生之銀行
虛擬帳
號。
2.本案中第
一次使用
江承洲之
橘子支付
帳戶。
1. 告訴人賈夏
磊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七卷
一第279至281
頁)
2. 橘子支行動
支付股份有限
公司111年4月
29日橘子支付
(函)字第20
22040010號函
檢送上開虛擬
帳戶之會員基
本資料、交易
記錄等相關資
料(偵八卷第
117至127頁)
陳芳蓮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安棋兒」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國旅券云
云,並提出「江承
洲」之國民身分證
照片,及不明來源
之國旅券QR CODE
截圖資料,致被害
人陷於錯誤,依指
110年10月
30日22時4
9分
1,500
以江承洲
名義申辦
之Line Pa
y Money 帳

1.本案中第
一次使用
江承洲之
LINE PAY
MONEY 帳
戶。
1. 告訴人陳芳
蓮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七卷
一第285至287
頁)
2.Line 對話紀
錄(警七卷一
第289 至294
頁)
3.QR CODE 截圖
(警七卷一第
(續上頁)
示於右列時間,匯
款至右列帳戶。
294頁)
4.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七卷一第
295頁)
5. 交易詳細資
訊明細(警七
卷一第293
頁)
6.一卡通MONEY
(原LINE Pay
Money )會員
資料、會員帳
戶交易紀錄、
會員銀行帳戶
綁定及解綁歷
程(偵八卷第
219至223頁)
陳思瑾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張雅均」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演唱會門票
云云,致被害人陷
於錯誤,依指示於
右列時間,匯款至
右列帳戶。
110年10月
30日19時8

4,800
玉山銀行
虛擬帳號0
00-000000
000000000
0號帳戶
以江承洲名
義申辦之橘
子支付帳戶
產生之銀行
虛擬帳號。
1. 告訴人陳思
瑾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七卷
一第298至299
頁)
2.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七
卷一第300
頁)
3. 告訴人陳思
瑾之玉山銀行
存摺簿封面及
內頁(警七卷
一第300至301
頁)
4.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七卷一第
301至302頁)
5.Line 對話紀
錄(警七卷一
第302頁)
6. 橘子支行動
支付股份有限
公司111年4月
29日橘子支付
(函)字第20
22040010號函
檢送上開虛擬
帳戶之會員基
本資料、交易
記錄等相關資
(續上頁)
料(偵八卷第
117至127頁)
7. 橘子支行動
支付股份有限
公司110 年12
月10日橘子支
付(函)字第
2021120008號
函檢送虛擬帳
號「000-0000
00000000000
0」對應之會
員基本資料及
交易記錄、樂
點公司儲值消
費記錄、通聯
調閱查詢單、
WHOIS


(併案一偵四
卷第55至67頁
反面)
楊媛蘭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程佳嘉」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國旅券云
云,並提出不明來
源之國旅券QR COD
E截圖資料,致被
害人陷於錯誤,依
指示於右列時間,
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
2 日7 時55
分許
2,000
以江承洲
名義申辦
之Line Pa
y Money 帳

以江承洲名
義申辦之Li
ne Pay Mon
ey帳戶產生
之銀行虛擬
帳號。
1. 告訴人楊媛
蘭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七卷
一第307至308
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七卷一第
310至313頁)
3.QR CODE 截圖
(警七卷一第
310頁)
4.Line 對話紀
錄(警七卷一
第314頁)
5.Line Pay 轉
帳紀錄(警七
卷一第314
頁)
6.一卡通MONEY
(原LINE Pay
Money )會員
資料、會員帳
戶交易紀錄、
會員銀行帳戶
綁定及解綁歷
程(偵八卷第
219至223頁)
何蕎希以社群網站臉書暱110年11月1,950
第一銀行1.以江承洲1. 告訴人何蕎
(續上頁)


告)
稱「吳凱偉」之帳
號,在臉書頁面上
張貼公眾可閱覽文
章,佯稱欲出售國
旅券云云,致被害
人陷於錯誤,依指
示於右列時間,匯
款至右列帳戶。
3日14時30

虛擬帳號0
00-000000
000000000
0號帳戶
名義申辦
愛金卡帳
戶產生之
銀行虛擬
帳號。
2.本案中第
一次使用
江承洲之
愛金卡帳
戶。
希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七卷
一第317至318
頁)
2.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七
卷一第320
頁)
3. 臉書張貼訊
息及Messenge
r 對話紀錄
(警七卷一第
321至323頁)
4. 愛金卡股份
有限公司110
年11月11日愛
金卡字第1101
102600號函檢
附上開虛擬帳
號對應之icas
h Pay 電子支
付帳戶使用者
基本資料、交
易明細及IP紀
錄(警七卷一
第93至95頁)
翁婉榛


告)
以社群網站背包客
棧暱稱「OOOOOO
O」、通訊軟體LIN
E暱稱「阿咪00000
00000 」之帳號,
在背包客棧網站、
LINE上佯稱欲出售
航空哩程云云,致
被害人陷於錯誤,
依指示於右列時
間,匯款至右列帳
戶。
110年11月
5日0時9分
10,000
第一銀行
虛擬帳號0
00-000000
000000000
0號帳戶
第一銀行虛
擬帳號係智
冠科技虛擬
儲值帳號,
儲值至糖娃
娛樂平台。
1. 告訴人翁婉
榛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七卷
一第327至329
頁)
2.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七
卷一第330至3
31頁)
3.Line 對話紀
錄(警七卷一
第322 至334
頁)
4. 背包客棧網
站對話紀錄
(警七卷一第
335頁)
5. 智冠科技公
司回覆上開虛
擬帳戶之會員
及金流資料
(偵八卷第19
5至201頁)
(續上頁)
6. 新加坡商星
圓通訊股份有
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111年1月
4日星圓字第1
110104006 號
函覆門號0000
0000000 變動
情形、智冠科
技公司之交易
記錄、第一商
業銀行前鎮分
行110年12月2
2日一前鎮字
第108 號函檢
送帳號「000-
000000000000
0000」開戶資
料及交易記
錄、通聯調閱
查詢單(併案
二警二卷第11
至21頁反面)

黃郁涵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張雅均」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演唱會門票
云云,致被害人陷
於錯誤,依指示於
右列時間,匯款至
右列帳戶。
110年11月
2日某時許
5,660
中國信託
虛擬帳號0
00-000000
000000000
0號帳戶
在蝦皮購物
網站購物,
向他人購買
商品,以取
得銀行虛擬
帳號,供被
害人匯款,
再以取消訂
單方式,取
得款項。
1. 告訴人黃郁
涵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七卷
一第339至340
頁、併案三偵
一卷第9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七卷一第
341頁)
3.Line 對話紀
錄(警七卷一
第342頁)
4.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七
卷一第342
頁)
5. 新加坡商蝦
皮娛樂電商有
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110 年11
月30日蝦皮電
商字第021113
0125S 號函檢
送上開虛擬帳
號對應交易資
(續上頁)
訊及IP相關資
料(警七卷一
第87至89頁)
6.110年11月26
日中信銀字第
110224839319
294 號函(併
案三偵一卷第
19頁)
7.110年12月17
日蝦皮電商字
第0211217105
S號函復中市
警烏分偵字第
1100073246號
函並檢送交易
資訊(併案三
偵一卷第21至
31頁)
陳秀玲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安棋兒」之帳
號,在臉書社團
「票券小站」公開
張貼文章,佯稱欲
出售全家咖啡兌換
券云云,致被害人
陷於錯誤,依指示
於右列時間,匯款
至右列帳戶(公訴
意旨應予補充更
正)。
110年11月
6日10時20

3,000
全家便利
超商電子
錢包帳號0
000000000
帳戶
1. 告訴人陳秀
玲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七卷
一第346至347
頁)
2. 全家超商交
易紀錄查詢明
細(警七卷一
第348頁)
3.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七卷一第
350至361頁)
4. 全家便利商
店股份有限公
司110年12月1
7日全管字337
1號函檢附會
員資料及交易
記錄(警七卷
一第115至138
頁)
黃盈甄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安棋兒」之帳
號,在臉書社團
「票券小站」公開
張貼文章,佯稱欲
出售全家咖啡兌換
券云云,致被害人
陷於錯誤,依指示
於右列時間,匯款
110年11月
6日10時29

2,700
以江承洲
名義申辦
之Line Pa
y Money 帳

以江承洲名
義申辦之Li
ne Pay Mon
ey帳戶產生
之銀行虛擬
帳號。
1. 告訴人黃盈
甄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七卷
一第363至365
頁)
2.Line Pay 轉
帳紀錄(警七
卷一第366頁)
(續上頁)
至右列帳戶(公訴
意旨應予補充更
正)。
3.Line 對話紀
錄(警七卷一
第366頁)
4.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七卷一第
367至369頁)
5.一卡通MONEY
(原LINE Pay
Money )會員
資料、會員帳
戶交易紀錄、
會員銀行帳戶
綁定及解綁歷
程(偵八卷第
219至223頁)
鄭淳元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張雅均」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演唱會門票
云云,致被害人陷
於錯誤,依指示於
右列時間,匯款至
右列帳戶。
110年11月
4日19時24

4,000
以江承洲
名義申辦
之Line Pa
y Money 帳

1.以江承洲
名義申辦
之Line P
ay Money
帳戶產生
之銀行虛
擬帳號。
2.被告余容
杏部分為
重複起
訴。
1. 告訴人鄭淳
元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七卷
一第372至374
頁)
2. 交易詳細資
訊明細(警七
卷一第375
頁)
3.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七卷一第
376至377頁)
4.Line 對話紀
錄(警七卷一
第378 至381
頁)
5.一卡通MONEY
(原LINE Pay
Money )會員
資料、會員帳
戶交易紀錄、
會員銀行帳戶
綁定及解綁歷
程(偵八卷第
219至223頁)
張慧如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王筱恩」之帳
號,在臉書社團
「演唱會【讓票求
票換票】演唱會門
票入場券」公開張
貼文章,佯稱欲出
售演唱會門票云
110年11月
8日22時11

1,000
中國信託
銀行虛擬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00

帳戶
在蝦皮拍賣
網站上向他
人購買商
品,以取得
銀行虛擬帳
號,供被害
人匯款。
1. 告訴人張慧
如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七卷
二第385至387
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續上頁)
云,致被害人陷於
錯誤,依指示於右
列時間,匯款至右
列帳戶。
(警七卷二第
388頁)
3.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七
卷二第388
頁)
4. 新加坡商蝦
皮娛樂電商有
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110 年11
月30日蝦皮電
商字第021113
0125S 號函檢
送上開虛擬帳
號對應交易資
訊及IP相關資
料(警七卷一
第87至89頁)
邱緯宜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程佳嘉」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演唱會門票
云云,致被害人陷
於錯誤,依指示於
右列時間,匯款至
右列帳戶。
110年11月
3日15時59
分(公訴
意旨應予
更正)
4,000
第一銀行
虛擬帳號0
00-000000
000000000
0號帳戶
以江承洲名
義申辦愛金
卡帳戶產生
之銀行虛擬
帳號。
1. 告訴人邱緯
宜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七卷
二第394至395
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七卷二第
396至398頁)
3.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七
卷二第396
頁)
4. 愛金卡股份
有限公司110
年11月24日愛
金卡字第1101
104100號函檢
附上開虛擬帳
號對應之icas
h Pay 電子支
付帳戶使用者
基本資料、交
易明細及IP紀
錄(警七卷一
第96至98頁)
陳瑩穎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吳凱偉」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演唱會門票
云云,致被害人陷
於錯誤,依指示於
110年11月
9日13時16

2,400
中國信託
虛擬帳號0
00-000000
000000000
0號帳戶
在蝦皮拍賣
網站上向他
人購買商
品,以取得
銀行虛擬帳
1. 告訴人陳瑩
穎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七卷
二第402至404
頁)
(續上頁)
右列時間,匯款至
右列帳戶。
號,供被害
人匯款。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七卷二第
405至410頁)
3.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七
卷二第409
頁)
4. 新加坡商蝦
皮娛樂電商有
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110 年11
月30日蝦皮電
商字第021113
0125S 號函檢
送上開虛擬帳
號對應交易資
訊及IP相關資
料(警七卷一
第87至89頁)
林聖雅
(未提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王筱恩」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演唱會門票
云云,致被害人陷
於錯誤,依指示於
右列時間,匯款至
右列帳戶。
110年11月
8日19時48

1,000
中國信託
虛擬帳號0
00-000000
000000000
0號帳戶
在蝦皮拍賣
網站上向他
人購買商
品,以取得
銀行虛擬帳
號,供被害
人匯款。
1. 被害人林聖
雅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七卷
二第416至417
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七卷二第
418至420頁)
3.立即/預約轉
帳明細(警七
卷二第420
頁)
4. 新加坡商蝦
皮娛樂電商有
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110 年11
月30日蝦皮電
商字第021113
0125S 號函檢
送上開虛擬帳
號對應交易資
訊及IP相關資
料(警七卷一
第87至89頁)
王璽恩
(未提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安棋兒」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演唱會門票
云云,致被害人陷
110年11月
6日10時33

1,000
第一銀行
虛擬帳號0
00-000000
000000000
0號帳戶
1.第一銀行
虛擬號係
智冠科技
虛擬儲值
帳號,儲
1. 被害人王璽
恩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七卷
二第424至426
頁)
(續上頁)
於錯誤,依指示於
右列時間,匯款至
右列帳戶。
值至糖娃
娛樂平
台。
2.中國信託
虛擬帳號
係在蝦皮
拍賣網站
上向他人
購買商
品,以取
得銀行虛
擬帳號。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七卷二第
427至437頁)
3.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七
卷二第432、4
35、438頁)
4. 智冠科技公
司回覆虛擬帳
戶「000-0000
00000000000
0」號之金流
資料(警七卷
一第84頁)
5. 新加坡商蝦
皮娛樂電商有
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110 年11
月30日蝦皮電
商字第021113
0125S 號函檢
送虛擬帳號
「000-000000
0000000000」
對應交易資訊
及IP相關資料
(警七卷一第
87至89頁)
110年11月
9 日0 時33

5,000
中國信託
虛擬帳號0
00-000000
000000000
0號帳戶
蔡沛心


告)
以蝦皮購物網站帳
號「OOOOOOOOOO」
之帳號,在蝦皮網
站上佯稱欲出售住
宿券云云,致被害
人陷於錯誤,依指
示於右列時間,匯
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
12日20時3
0分
3,000
第一銀行
虛擬帳號0
00-000000
000000000
0號帳戶
第一銀行虛
擬帳號係智
冠科技虛擬
儲值帳號,
儲值至糖娃
娛樂平台
1. 告訴人蔡沛
心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七卷
二第443至455
頁)
2.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七
卷二第446
頁)
3. 智冠科技公
司回覆上開虛
擬帳戶號之金
流資料(警七
卷一第84頁)

劉映彤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王筱恩」之帳
號,在臉書社團
「票臺灣演唱會各
種求票讓票售票」
公開張貼文章,佯
110年11月
15日15時1
1分
4,500
以江承洲
名義申辦
之Line Pa
y Money 帳

1. 告訴人劉映
彤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七卷
二第450至452
頁)
(續上頁)
稱欲出售音樂劇門
票云云,致被害人
陷於錯誤,依指示
於右列時間,匯款
至右列帳戶。
2.臉書貼文、M
essenger對話
紀錄(警七卷
二第453至459
頁)
3.Line 對話紀
錄(警七卷二
第459 至466
頁)
4.Line Pay 轉
帳紀錄(警七
卷二第460
頁)
5.一卡通MONEY
(原LINE Pay
Money )會員
資料、會員帳
戶交易紀錄、
會員銀行帳戶
綁定及解綁歷
程(偵八卷第
219至223頁)

叢宇婕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安棋兒」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音樂劇門票
云云,致被害人陷
於錯誤,依指示於
右列時間,匯款至
右列帳戶。
110年11月
16日10時7

4,400
中國信託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00

帳戶
在蝦皮拍賣
網站上向他
人購買商
品,以取得
銀行虛擬帳
號,供被害
人匯款。
1. 告訴人之友
人張洛蓁於警
詢中之指述
(警七卷二第
470至472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七卷二第
473頁)
3.Line 對話紀
錄(警七卷二
第474 至475
頁)
4. 臺幣交易明
細查詢(警七
卷二第476
頁)
5. 委託書(警
七卷二第477
頁)
6. 新加坡商蝦
皮娛樂電商有
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110 年12
月8日蝦皮電
商字第021120
8031S 號函檢
(續上頁)
附上開虛擬帳
號對應交易資
訊及IP相關資
料(警七卷一
第99 至104
頁)
莊雅淇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王筱恩」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音樂劇門票
云云,致被害人陷
於錯誤,依指示於
右列時間,匯款至
右列帳戶。
110年11月
16日22時3
3分(公訴
意旨應予
更正)
4,400
以江承洲
名義申辦
之Line Pa
y Money 帳

1. 告訴人莊雅
琪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七卷
二第484至485
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七卷二第
486至487頁)
3.Line 對話紀
錄(警七卷二
第488 至491
頁)
4. 交易詳細資
訊明細(警七
卷二第490
頁)
5.一卡通MONEY
(原LINE Pay
Money )會員
資料、會員帳
戶交易紀錄、
會員銀行帳戶
綁定及解綁歷
程(偵八卷第
219至223頁)
沈博劭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安棋兒」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音樂劇門票
云云,致被害人陷
於錯誤,依指示於
右列時間,匯款至
右列帳戶。
110年11月
17日21時2
8分
4,400
以江承洲
名義申辦
之Line Pa
y Money 帳

1. 告訴人沈博
劭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七卷
二第494至495
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七卷二第
496至499頁)
3.Line 對話紀
錄(警七卷二
第501 至502
頁)
4.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七
卷二第499
頁)
(續上頁)
5.一卡通MONEY
(原LINE Pay
Money )會員
資料、會員帳
戶交易紀錄、
會員銀行帳戶
綁定及解綁歷
程(偵八卷第
219至223頁)
楊玉葳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羅兒」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音樂劇門票
云云,致被害人陷
於錯誤,依指示於
右列時間,匯款至
右列帳戶。
111年11月
18日5時16

4,400
以江承洲
名義申辦
之Line Pa
y Money 帳

以江承洲名
義申辦之Li
ne Pay Mon
ey帳戶產生
之銀行虛擬
帳號。
1. 告訴人楊玉
葳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七卷
二第506至507
頁)
2.Line 對話紀
錄(警七卷二
第508 至512
頁)
3.Line Pay 轉
帳紀錄(警七
卷二第511至5
12頁)
4.一卡通MONEY
(原LINE Pay
Money )會員
資料、會員帳
戶交易紀錄、
會員銀行帳戶
綁定及解綁歷
程(偵八卷第
219至223頁)
李晴川


告)
以通訊軟體LINE暱
稱「嗨啾」之帳
號,透過LINE向被
害人佯稱欲出售演
唱會門票云云;又
佯稱:因被害人VI
SA卡片有問題,希
望被害人提出卡片
背面照片供確認云
云,致被害人陷於
錯誤,先依指示於
右列時間,匯款至
右列帳戶;又提出
被害人所有之中華
郵政簽帳金融卡背
面照片(含卡號、
安全碼)予被告余
容杏,被告2人再
於右列時間,以輸
111年11月
19日14時1
5分
3,000
第一銀行
虛擬帳號0
00-000000
000000000
0號帳戶
第一銀行虛
擬帳號係智
冠科技虛擬
儲值帳號,
儲值至糖娃
娛樂平台
1. 告訴人李晴
川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七卷
二第515至518
頁)
2. 臉書個人網
頁(警七卷二
第524頁)
3.Line 對話紀
錄(警七卷二
第520 至524
頁)
4.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七
卷二第524
頁)
5. 銀行簡訊通
知消費紀錄
110年11月
19日14時1
6分
刷卡取得
330 元之
等值商品
盜刷李晴
川所有之
中華郵政V
ISA簽帳金
融卡(卡
號:0000-
0000-0000
-0000)
110年11月
19日20時4
9分
刷卡取得
170 元之
等值商品
110年11月刷卡取得
(續上頁)
入卡號及安全碼之
方式,盜刷(無證
據證明有偽簽被害
人姓名)上開簽帳
金融卡右列款項,
而取得等值商品
(公訴意旨應予補
充更正)。
(警七卷二第
524頁)
6. 智冠科技公
司回覆上開虛
擬帳戶號之金
流資料(警七
卷一第83頁)
19日20時5
1分
330 元之
等值商品
110年11月
19日20時5
1分
刷卡取得
170 元之
等值商品
夏夢庭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王筱恩」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演唱會門票
云云,致被害人陷
於錯誤,依指示於
右列時間,匯款至
右列帳戶。
110年11月
20日19時2
5分
3,880
第一銀行
虛擬帳號0
00-000000
000000000
0號帳戶
以張哲綸名
義申辦愛金
卡帳戶產生
之銀行虛擬
帳號。
1. 告訴人夏夢
庭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七卷
二第527至528
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七卷二第
529頁)
3. 國泰世華電
子存摺(警七
卷二第530
頁)
4. 愛金卡股份
有限公司110
年11月24日愛
金卡字第1101
104100號函檢
附上開虛擬帳
號對應之icas
h Pay 電子支
付帳戶使用者
基本資料、交
易明細及IP紀
錄(警七卷一
第96至98頁)
陳康敏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羅兒」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演唱會門票
云云,致被害人陷
於錯誤,依指示於
右列時間,匯款至
右列帳戶。
110年11月
22日11時2
0分
5,000
第一銀行
虛擬帳號0
00-000000
000000000
0號帳戶
以張哲綸名
義申辦愛金
卡帳戶產生
之銀行虛擬
帳號。
1. 告訴人陳康
敏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七卷
二第534至535
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七卷二第
536至537頁)
3.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七
卷二第536
頁)
4. 愛金卡股份
有限公司110
年11月24日愛
(續上頁)
金卡字第1101
104100號函檢
附上開虛擬帳
號對應之icas
h Pay 電子支
付帳戶使用者
基本資料、交
易明細及IP紀
錄(警七卷一
第96至98頁)
吳育昇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程佳嘉」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國旅券云
云,並提出不明來
源之國旅券QR COD
E截圖資料,致被
害人陷於錯誤,依
指示於右列時間,
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
2 日10 時1

2,000
中國信託
虛擬帳號0
00-000000
000000000
0號帳戶
在蝦皮拍賣
網站上向他
人購買商
品,以取得
銀行虛擬帳
號,供被害
人匯款。
1. 告訴人吳育
昇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七卷
二第542至544
頁)
2. 中國信託銀
行存摺簿封面
(警七卷二第
545頁)
3.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七
卷二第545
頁)
4.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七卷二第
546至548頁)
5. 新加坡商蝦
皮娛樂電商有
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110 年12
月8日蝦皮電
商字第021120
8031S 號函檢
附上開虛擬帳
號對應交易資
訊及IP相關資
料(警七卷一
第99 至104
頁)
李沂家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羅兒」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演唱會門票
云云,致被害人陷
於錯誤,依指示於
右列時間,匯款至
右列帳戶。
110年11月
22 日4 時4

3,200
第一銀行
虛擬帳號0
00-000000
000000000
0號帳戶
以張哲綸名
義申辦愛金
卡帳戶產生
之銀行虛擬
帳號。
1. 告訴人李沂
家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七卷
二第553至554
頁)
2.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七
卷二第555
頁)
(續上頁)
3. 愛金卡股份
有限公司110
年11月24日愛
金卡字第1101
104100號函檢
附上開虛擬帳
號對應之icas
h Pay 電子支
付帳戶使用者
基本資料、交
易明細及IP紀
錄(警七卷一
第96至98頁)
羅文伶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安棋兒」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棒球賽門票
云云,致被害人陷
於錯誤,依指示於
右列時間,匯款至
右列帳戶。
110年11月
25日20時5
5分
5,000
以江承洲
名義申辦
之Line Pa
y Money 帳

1. 告訴人羅文
伶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七卷
二第558至559
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七卷二第
560至564頁)
3.Line 對話紀
錄(警七卷二
第562 至566
頁)
4.Line Pay 轉
帳紀錄(警七
卷二第566
頁)
5.一卡通MONEY
(原LINE Pay
Money )會員
資料、會員帳
戶交易紀錄、
會員銀行帳戶
綁定及解綁歷
程(偵八卷第
219至223頁)
陳玟秀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羅兒」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演唱會門票
云云,致被害人陷
於錯誤,依指示於
右列時間,匯款至
右列帳戶。
110年11月
25 日某時

1,000
中國信託
銀行虛擬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00

帳戶
中國信託銀
行虛擬帳號
係向上國際
科技公司儲
值用虛擬帳
號,儲值至
帳號OOOOOO
號(暱稱:
李蝠兒)。
1. 告訴人陳玟
秀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七卷
二第569至570
頁)
2.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七
卷二第571
頁)
3. 全家超商電
子發票證明聯
(續上頁)
(警七卷二第
572頁)
4. 向上國際科
技公司電子郵
件回覆虛擬帳
號「000-0000
00000000000
0」相對應會
員資料及上線
IP(警七卷一
第105 至114
頁)
5. 全家便利商
店股份有限公
司110年12月1
7日全管字337
1號函檢附會
員資料及交易
記錄(警七卷
一第115至138
頁)
110年11月
25日12時2
0分
2,200
全家便利
超商電子
錢包帳號0
000000000
帳戶
蔡羽湘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安棋兒」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棒球賽門票
云云,致被害人陷
於錯誤,依指示於
右列時間,匯款至
右列帳戶。
110年11月
26日12時3
0分
5,000
中國信託
銀行虛擬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 號帳

中國信託銀
行虛擬帳號
係向上國際
科技公司儲
值用虛擬帳
號,儲值至
帳號OOOOOO
號(暱稱:
李蝠兒)
1. 告訴人蔡羽
湘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七卷
二第576至578
頁)
2.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七
卷二第579
頁)
3.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七卷二第
579至583頁)
4. 向上國際科
技公司電子郵
件回覆上開虛
擬帳號相對應
會員資料及上
線IP(警七卷
一第105至114
頁)
何宜亭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安棋兒」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演唱會門票
云云,並提出「黃
靖雯」之國民身分
證照片,及不詳
時、地偽造之存摺
110年11月
26日1時19

1,000
中國信託
銀行虛擬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 號帳

中國信託銀
行虛擬帳號
係向上國際
科技公司儲
值用虛擬帳
號,儲值至
帳號OOOOOO
1. 告訴人何宜
亭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七卷
二第586至588
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110年11月
26日15時3
3,960
中國信託
銀行虛擬
(續上頁)
封面照片(戶名不
詳),致被害人陷
於錯誤,依指示於
右列時間,匯款至
右列帳戶。
號(暱稱:
李蝠兒)
(警七卷二第
589頁)
3.Line 對話紀
錄(警七卷二
第589 至591
頁)
4. 國民身分證
翻拍照片(警
七卷二第589
頁)
5. 偽造之銀行
存摺封面(警
七卷二第590
頁)
6.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七
卷二第591
頁)
7. 向上國際科
技公司電子郵
件回覆虛擬帳
號「000-0000
000000000
0」、「000-0
000000000000
0」相對應會
員資料及上線
IP(警七卷一
第105 至114
頁)
6分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 號帳

童嘉如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安棋兒」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棒球賽門票
云云,致被害人陷
於錯誤,依指示於
右列時間,匯款至
右列帳戶。
110年11月
26日18時1

7,920
中國信託
銀行虛擬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 號帳

中國信託銀
行虛擬帳號
係向上國際
科技公司儲
值用虛擬帳
號,儲值至
帳號OOOOOO
號(暱稱:
李蝠兒)
1. 告訴人童嘉
如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七卷
二第595至596
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七卷二第
597至602頁)
3. 未登摺明細
(警七卷二第
603頁)
4. 向上國際科
技公司電子郵
件回覆上開虛
擬帳號相對應
會員資料及上
線IP(警七卷
一第105至114
頁)
(續上頁)
魏琳云
(未提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安棋兒」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棒球賽門票
云云,致被害人陷
於錯誤,依指示於
右列時間,匯款至
右列帳戶。
110年11月
27日7時49

3,960
中國信託
銀行虛擬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 號帳

中國信託銀
行虛擬帳號
係向上國際
科技公司儲
值用虛擬帳
號,儲值至
帳號OOOOOO
O 號(暱
稱:李有
財)
1. 被害人魏琳
云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七卷
二第607至609
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七卷二第
610至612頁)
3.Line 對話紀
錄(警七卷二
第612 至616
頁)
4.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七
卷二第617至6
18頁)
5. 向上國際科
技公司電子郵
件回覆上開虛
擬帳號相對應
會員資料及上
線IP(警七卷
一第105至114
頁)
邱采寧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羅兒」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棒球賽門票
云云,致被害人陷
於錯誤,依指示於
右列時間,匯款至
右列帳戶。
110年11月
27日3時後
之不詳時

3,960
中國信託
銀行虛擬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 號帳

中國信託銀
行虛擬帳號
係向上國際
科技公司儲
值用虛擬帳
號,儲值至
帳號000000
000000000@
fb 號(暱
稱:小蝠
兒)
1. 告訴人邱采
寧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七卷
二第623至624
頁)
2. 向上國際科
技公司電子郵
件回覆上開虛
擬帳號相對應
會員資料及上
線IP(警七卷
一第105至114
頁)
郭人豪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王筱恩」之帳
號,在臉書社團
「中信兄弟門票交
流」張貼公開文
章,佯稱欲出售棒
球賽門票云云,致
被害人陷於錯誤,
依指示於右列時
間,匯款至右列帳
戶。
110年11月
27 日7 時1

5,940
中國信託
銀行虛擬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 號帳

中國信託銀
行虛擬帳號
係向上國際
科技公司儲
值用虛擬帳
號,儲值至
帳號000000
000000000@
fb 號(暱
稱:小蝠
兒)
1. 告訴人郭人
豪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七卷
二第627至630
頁)
2.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七
卷二第631
頁)
3.網路銀行App
轉帳通知(
(續上頁)
警七卷二第63
2頁)
4. 告訴人郭人
豪之國泰世華
銀行存摺簿封
面(警七卷二
第639頁)
5.臉書貼文及M
essenger對話
紀錄(警七卷
二第632至635
頁)
6.Line 對話紀
錄(警七卷二
第636 至639
頁)
7. 向上國際科
技公司電子郵
件回覆上開虛
擬帳號相對應
會員資料及上
線IP(警七卷
一第105至114
頁)
藍順隆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安棋兒」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棒球賽門票
云云,致被害人陷
於錯誤,依指示於
右列時間,匯款至
右列帳戶。
110年11月
27日19時2
7分
3,960
中國信託
銀行虛擬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 號帳

中國信託銀
行虛擬帳號
係向上國際
科技公司儲
值用虛擬帳
號,儲值至
帳號OOOOOO
O 號(暱
稱:李有
財)
1. 告訴人藍順
隆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七卷
二第644至666
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七卷二第
647至649頁)
3. 未登摺明細
(警七卷二第
649頁)
4. 向上國際科
技公司電子郵
件回覆上開虛
擬帳號相對應
會員資料及上
線IP(警七卷
一第105至114
頁)
蔡騰輝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羅兒」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棒球賽門票
云云,致被害人陷
於錯誤,依指示於
110年11月
27日4時14

3,960
中國信託
銀行虛擬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 號帳

中國信託銀
行虛擬帳號
係向上國際
科技公司儲
值用虛擬帳
號,儲值至
1. 告訴人蔡騰
輝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七卷
二第653至654
頁)
(續上頁)
右列時間,匯款至
右列帳戶。
帳號000000
000000000@
fb 號(暱
稱:小蝠
兒)
2. 未登摺明細
(警七卷二第
655頁)
3.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七卷二第
656頁)
4. 向上國際科
技公司電子郵
件回覆上開虛
擬帳號相對應
會員資料及上
線IP(警七卷
一第105至114
頁)
王郁莙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黃靖雯」、
「王筱恩」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演唱會門票
云云,並提出「黃
靖雯」之國民身分
證照片,致被害人
陷於錯誤,依指示
於右列時間,匯款
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
28日15時3

3,000
中國信託
銀行虛擬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00

帳戶
弈樂公司儲
值用虛擬帳
號,儲值至
遊戲帳戶
1. 告訴人王郁
莙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七卷
二第661至662
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七卷二第
663至665頁)
3. 國民身分證
翻拍照片(警
七卷二第665
頁)
4.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七
卷二第665
頁)
5. 綠界科技公
司電子郵件回
覆上開虛擬帳
號交易紀錄及
上線IP(警七
卷一第139至1
47頁)
謝佩珊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黃靖雯」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演唱會門票
云云,致被害人陷
於錯誤,依指示於
右列時間,匯款至
右列帳戶。
110年11月
28日10時2
8分
3,000
中國信託
銀行虛擬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00

帳戶
弈樂公司儲
值用虛擬帳
號,儲值至
遊戲帳戶
1. 告訴人謝佩
珊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七卷
二第670至672
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七卷二第
673至675頁)
3.Line 對話紀
錄(警七卷二
(續上頁)
第676 至679
頁)
4.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七
卷二第680
頁)
5. 綠界科技公
司電子郵件回
覆上開虛擬帳
號交易紀錄及
上線IP(警七
卷一第139至1
47頁)
戴英杰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安棋兒」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棒球賽門票
云云,致被害人陷
於錯誤,依指示於
右列時間,匯款至
右列帳戶。
110年11月
27日19時5
5分
1,980
中國信託
銀行虛擬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 號帳

中國信託銀
行虛擬帳號
係向上國際
科技公司儲
值用虛擬帳
號,儲值至
帳號000000
000000000@
fb 號(暱
稱:小蝠
兒)
1. 告訴人戴英
杰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七卷
二第685至686
頁)
2.Line 對話紀
錄(警七卷二
第687 至689
頁)
3.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七卷二第
690至694頁)
4.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七
卷二第695
頁)
5. 告訴人戴英
杰之中國信託
銀行存摺簿封
面(警七卷二
第695頁)
6. 向上國際科
技公司電子郵
件回覆上開虛
擬帳號相對應
會員資料及上
線IP(警七卷
一第105至114
頁)
許慧雅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王筱恩」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演唱會門票
云云,致被害人陷
於錯誤,依指示於
110年11月
28日18時5
3分
5,000
中國信託
銀行虛擬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00

帳戶
弈樂公司儲
值用虛擬帳
號,儲值至
遊戲帳戶
1. 告訴人許慧
雅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七卷
二第698至699
頁)
2. 臺幣轉帳明
細(警七卷二
(續上頁)
右列時間,匯款至
右列帳戶。
第700頁)
3.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七卷二第
701至702頁)
4.Line 對話紀
錄(警七卷二
第703頁)
5. 綠界科技公
司電子郵件回
覆上開虛擬帳
號交易紀錄及
上線IP(警七
卷一第139至1
47頁)
吳驥


告)
以通訊軟體LINE向
被害人佯稱:欲出
售航空哩程云云,
並提出「江承洲」
之國民身分證照
片,致被害人陷於
錯誤,依指示於右
列時間,匯款至右
列帳戶。
110年11月
17日5時25

16,500
以江承洲
名義申辦
之Line Pa
y Money 帳

1. 告訴人之母
親陳淑梅於警
詢中之指述
(警七卷二第
708至709頁)
2. 委託書(警
七卷二第711
頁)
3.Line 對話紀
錄(警七卷二
第713 至716
頁)
4.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七
卷二第717
頁)
5. 國民身分證
翻拍照片(警
七卷二第718
頁)
6.一卡通MONEY
(原LINE Pay
Money )會員
資料、會員帳
戶交易紀錄、
會員銀行帳戶
綁定及解綁歷
程(偵八卷第
219至223頁)
曾敬之


告)
以通訊軟體LINE暱
稱「李羿Fyo」之
帳號,向被害人佯
稱欲出售航空代金
券云云,並提出
「江承洲」之國民
110年11月
18日13時5
8分
11,673
以江承洲
名義申辦
之Line Pa
y Money 帳

1. 告訴人曾敬
之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七卷
二第721至722
頁)
(續上頁)
身分證照片,致被
害人陷於錯誤,依
指示於右列時間,
匯款至右列帳戶。
2.Line 對話紀
錄(警七卷二
第724 至728
頁)
3. 國民身分證
翻拍照片(警
七卷二第733
頁)
4. 交易詳細資
訊明細(警七
卷二第734
頁)
5.一卡通MONEY
(原LINE Pay
Money )會員
資料、會員帳
戶交易紀錄、
會員銀行帳戶
綁定及解綁歷
程(偵八卷第
219至223頁)
曾敬之


告)
以通訊軟體LINE暱
稱「嗨啾」之帳
號,向被害人佯稱
欲出售航空代金券
云云,並提出「黃
靖雯」之國民身分
證照片,致被害人
陷於錯誤,依指示
於右列時間,匯款
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
18日19時5
9分
25,000
以江承洲
名義申辦
之Line Pa
y Money 帳

1. 告訴人曾敬
之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七卷
二第721至722
頁)
2.Line 對話紀
錄(警七卷二
第729 至732
頁)
3. 國民身分證
翻拍照片(警
七卷二第732
頁)
4. 交易詳細資
訊明細(警七
卷二第734
頁)
5.一卡通MONEY
(原LINE Pay
Money )會員
資料、會員帳
戶交易紀錄、
會員銀行帳戶
綁定及解綁歷
程(偵八卷第
219至223頁)
賴欣麗


告)
以旋轉拍賣網站帳


OOOOOOOOO
O」,張貼欲出售
110年9月1
8 日9 時19

400
全家便利
超商電子
錢包帳號0
1. 告訴人賴欣
麗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七卷
(續上頁)
咖啡使用券之虛偽
訊息而對公眾散布
之,致被害人陷於
錯誤,依指示於右
列時間,匯款至右
列帳戶。
000000000
號帳戶
二第737至738
頁)
2. 旋轉拍賣網
站對話紀錄
(警七卷二第
739至744頁)
3. 交易紀錄查
詢明細(警七
卷二第745
頁)
4. 全家超商電
子郵件回覆上
開電子錢包帳
號之會員資料
及交易明細
(偵七卷第17
3至197頁)
王郁閔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薛一齊」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咖啡兌換券
云云,致被害人陷
於錯誤,依指示於
右列時間,匯款至
右列帳戶。
110年8月1
3 日8 時18

3,000
中國信託
銀行虛擬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00

帳戶
智冠科技虛
擬儲值帳
號,用以購
買My card
遊戲點數
1. 告訴人王郁
閔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八卷
一第113至115
頁、偵八卷第
267至269頁反
面)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八卷一第
117至118頁)
3.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八
卷一第117
頁)
4. 智冠科技公
司回覆上開虛
擬帳戶之會員
及金流資料
(偵八卷第19
5至201頁)
5. 通聯調閱查
詢單、智冠科
技公司會員帳
號「Z0000000
0000OOOOOO」
基本資料及交
易紀錄(併案
二警三卷第1
5、17頁)
陳韋文
(未提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薛一齊」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110年8月2
2 日23 時5

1,490
中國信託
銀行虛擬
帳號000-0
1.在蝦皮拍
賣網站上
向他人購
1. 被害人陳韋
文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八卷
(續上頁)
欲出售高鐵車票云
云,致被害人陷於
錯誤,依指示於右
列時間,匯款至右
列帳戶。
000000000
000000

帳戶
買商品,
以取得銀
行虛擬帳
號,供被
害人匯
款。
2.被告余容
杏部分為
重複起
訴。
一第125至127
頁)
2. 新加坡商蝦
皮娛樂電商有
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111年4月
11日蝦皮電商
字第02204110
47S 號函檢送
上開虛擬帳戶
用戶申設及交
易明細相關資
料(偵八卷第
189至193頁反
面)
葉子寧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薛一齊」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高鐵車票云
云,致被害人陷於
錯誤,依指示於右
列時間,匯款至右
列帳戶。
110年8月2
3 日22 時6

1,080
中國信託
銀行虛擬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00

帳戶
在蝦皮拍賣
網站上向他
人購買商
品,以取得
銀行虛擬帳
號,供被害
人匯款。
1. 告訴人葉子
寧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八卷
一第133至134
頁)
2. 臺幣活存明
細(警八卷一
第135頁)
3.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八卷一第
135至136頁)
4. 新加坡商蝦
皮娛樂電商有
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111年4月
11日蝦皮電商
字第02204110
47S 號函檢送
上開虛擬帳戶
用戶申設及交
易明細相關資
料(偵八卷第
189至193頁反
面)
林嘉軍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劉昌隆」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高鐵車票云
云,致被害人陷於
錯誤,依指示於右
列時間,匯款至右
列帳戶。
110年8月2
4 日19 時6

2,000
中國信託
銀行虛擬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00

帳戶
智冠科技虛
擬儲值帳
號,儲值My
card點數至
老子有錢帳
號OOOOOOO
號(暱稱:
李有財)
1. 告訴人林嘉
軍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八卷
一第141至143
頁、併案一警
二卷第5 至7
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續上頁)
(警八卷一第
145至146頁)
3. 臺幣轉帳明
細(警八卷一
第146頁)
4. 智冠科技公
司回覆上開虛
擬帳戶之會員
及金流資料
(偵八卷第19
5至201頁)
5. 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函、向
上國際科技公
司會員暱稱
「李有財」註
冊基本資料及
交易記錄、IP
位置、通聯調
閱查詢單(併
案一警二卷第
9至17頁)
林妙樺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陳友正」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演唱會門票
云云,致被害人陷
於錯誤,依指示於
右列時間,匯款至
右列帳戶。
110年10月
15日15時1
1分
4,500
玉山銀行
虛擬帳號0
00-000000
000000000
0帳戶
以洪義倫名
義申辦之橘
子支付帳戶
產生之銀行
虛擬帳號。
1. 告訴人林妙
樺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八卷
一第151至153
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八卷一第
155至156頁)
3.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八
卷一第157
頁)
4. 橘子支行動
支付股份有限
公司111年4月
29日橘子支付
(函)字第20
22040010號函
檢送上開虛擬
帳戶之會員基
本資料、交易
記錄等相關資
料(偵八卷第
117至127頁)
林汶妡先以社群網站臉書
暱稱「陳友正」之
110年9月2
7日12時11
26,000
葉長逸申
設之永豐
向葉長逸購
買商品以取
1. 告訴人林汶
妡於警詢中之
(續上頁)


告)
帳號,在臉書上佯
稱欲出售蘭城晶英
酒店住宿券云云,
致被害人陷於錯
誤,依指示於右列
時間,匯款至右列
帳戶。再於不詳
時、地,以彩色影
印方式偽造屬於有
價證券之住宿券2
張,並郵寄予被害
人而行使之。

銀行帳號0
00-000000
00000000
號帳戶
得帳戶供被
害人匯款
指述(警八卷
一第163至164
頁)
2. 被告余容杏
寄送包裹之監
視錄影畫面翻
拍照片(警八
卷一第165
頁)
3. 黑貓宅急便
寄貨單及包裹
查詢(警八卷
一第166頁)
4. 偽造之住宿
券(警八卷一
第168頁)
5. 郵政跨行匯
款申請書(警
八卷一第169
頁)
洪曼雅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陳友正」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高鐵車票云
云,致被害人陷於
錯誤,依指示於右
列時間,匯款至右
列帳戶。
110年10月
15日13時5
4分
1,850
第一銀行
虛擬帳號0
00-000000
000000000
0號帳戶
以洪義倫名
義申辦愛金
卡帳戶產生
之銀行虛擬
帳號。
1. 告訴人洪曼
雅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八卷
一第183至186
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八卷一第
187至189頁)
3.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八
卷一第190
頁)
4. 愛金卡股份
有限公司111
年4月7日愛金
卡字第111040
1500號函檢送
上開虛擬帳號
對應之icash
Pay 電子支付
帳戶使用者基
本資料及交易
明細(偵八卷
第129 至151
頁)
殷豪
(未提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陳友正」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臺鐵車票云
110年9月2
8 日13 時7

3,000
葉長逸申
設之台新
銀行帳號0
00-000000
向葉長逸購
買商品以取
得帳戶供被
害人匯款
1. 被害人殷豪
於警詢中之指
述(警八卷一
(續上頁)
云,並提供國民身
分證照片供確認
(年籍不詳,無證
據證明係他人身分
證),致被害人陷
於錯誤,依指示於
右列時間,匯款至
右列帳戶。
00000000
號帳戶
第195 至197
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八卷一第
198頁)
3. 國民身分證
翻拍照片(警
八卷一第198
頁)
4.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八
卷一第198
頁)
梁家慈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陳友正」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演唱會門票
云云,並提出「黃
靖雯」之國民身分
證照片,致被害人
陷於錯誤,依指示
於右列時間,匯款
至右列帳戶。
110年10月
9日22時45

5,000
第一銀行
虛擬帳號0
00-000000
000000000
0號帳戶
以吳凱偉名
義申辦愛金
卡帳戶產生
之銀行虛擬
帳號。
1. 告訴人梁家
慈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八卷
一第221至222
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八卷一第
223至226頁)
3. 國民身分證
翻拍照片(警
八卷一第224
頁)
4.ATM轉帳交易
明細(警八卷
一第226頁)
5. 愛金卡股份
有限公司111
年4月7日愛金
卡字第111040
1500號函檢送
上開虛擬帳號
對應之icash
Pay 電子支付
帳戶使用者基
本資料及交易
明細(偵八卷
第129 至151
頁)
陳信儒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陳友正」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超商咖啡兌
換券云云,致被害
人陷於錯誤,依指
110年9月2
6日13時10

700
中國信託
銀行虛擬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00

帳戶
在蝦皮拍賣
網站上向他
人購買商
品,以取得
銀行虛擬帳
號,供被害
人匯款。
1. 告訴人陳信
儒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八卷
一第231至232
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續上頁)
示於右列時間,匯
款至右列帳戶。
(警八卷一第
233至234頁)
3.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八
卷一第233
頁)
4. 新加坡商蝦
皮娛樂電商有
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111年4月
11日蝦皮電商
字第02204110
47S 號函檢送
上開虛擬帳戶
用戶申設及交
易明細相關資
料(偵八卷第
189至193頁反
面)
董立楷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陳友正」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演唱會門票
云云,致被害人陷
於錯誤,依指示於
右列時間,匯款至
右列帳戶。
110年10月
10日20時1
2分
1,500
中國信託
銀行虛擬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00

帳戶
弈樂公司儲
值用虛擬帳
號,儲值至
遊戲帳戶
1. 告訴人董立
楷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八卷
一第239至241
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八卷一第
243至245頁)
3.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八
卷一第243
頁)
4. 綠界科技公
司回覆上開虛
擬帳號之會員
編號、交易明
細及登入IP
(偵八卷第23
5至247頁)
鄭品圻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陳友正」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演唱會門票
云云,致被害人陷
於錯誤,依指示於
右列時間,匯款至
右列帳戶。
110年10月
15日16時2
3分
2,500
玉山銀行
虛擬帳號0
00-000000
000000000
0號帳戶
以洪義倫名
義申辦之橘
子支付帳戶
產生之銀行
虛擬帳號。
1. 告訴人鄭品
圻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八卷
一第251至252
頁)
2.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八
卷一第253
頁)
3.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續上頁)
(警八卷一第
253至255頁)
4. 橘子支行動
支付股份有限
公司111年4月
29日橘子支付
(函)字第20
22040010號函
檢送上開虛擬
帳戶之會員基
本資料、交易
記錄等相關資
料(偵八卷第
117至127頁)
謝維娟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陳友正」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演唱會門票
云云,致被害人陷
於錯誤,依指示於
右列時間,匯款至
右列帳戶。
110年10月
7日18時28

5,000
中國信託
銀行虛擬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00

帳戶
智冠科技虛
擬儲值帳
號,儲值My
card點數至
老子有錢帳
號tyo61300
1 號(暱
稱:李小
蝠)
1. 告訴人謝維
娟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八卷
一第261至263
頁)
2.ATM轉帳交易
明細(警八卷
一第264頁)
3. 智冠科技公
司回覆上開虛
擬帳戶之會員
及金流資料
(偵八卷第19
5至201頁)
許鐘勻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陳友正」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演唱會門票
云云,致被害人陷
於錯誤,依指示於
右列時間,匯款至
右列帳戶。
110年10月
9日18時28

3,000
第一銀行
虛擬帳號0
00-000000
000000000
0號帳戶
以吳凱偉名
義申辦愛金
卡帳戶產生
之銀行虛擬
帳號
1. 告訴人許鐘
勻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八卷
一第269至271
頁)
2.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八
卷一第273
頁)
3. 告訴人許鐘
勻之玉山銀行
存摺簿封面
(警八卷一第
273頁)
4.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八卷一第
273至278頁)
5. 愛金卡股份
有限公司111
年4月7日愛金
卡字第111040
(續上頁)
1500號函檢送
上開虛擬帳號
對應之icash
Pay 電子支付
帳戶使用者基
本資料及交易
明細(偵八卷
第129 至151
頁)
朱韋憶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張雅均」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演唱會門票
云云,致被害人陷
於錯誤,依指示於
右列時間,匯款至
右列帳戶。
110年10月
16日20時3
7分
1,099
台灣銀行
虛擬帳號0
00-000000
000000000
0號帳戶
以洪義倫名
義申辦之橘
子支付帳戶
產生之銀行
虛擬帳號。
1. 告訴人朱韋
憶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八卷
一第283至284
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八卷一第
285至289頁)
3.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八
卷一第289
頁)
4. 橘子支行動
支付股份有限
公司111年4月
29日橘子支付
(函)字第20
22040010號函
檢送上開虛擬
帳戶之會員基
本資料、交易
記錄等相關資
料(偵八卷第
117至127頁)
李柏毅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張雅均」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餐券云云,
致被害人陷於錯
誤,依指示於右列
時間,匯款至右列
帳戶。
110年10月
17日15時1
2分
2,000
中國信託
銀行虛擬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00

帳戶
弈樂公司儲
值用虛擬帳
號,儲值至
遊戲帳戶
1. 告訴人李柏
毅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八卷
一第305至306
頁)
2.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八
卷一第307
頁)
3.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八卷一第
308至311頁)
4. 綠界科技公
司回覆上開虛
擬帳號之會員
(續上頁)
編號、交易明
細及登入IP
(偵八卷第23
5至247頁)
賈淑貞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張雅均」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演唱會門票
云云,致被害人陷
於錯誤,依指示於
右列時間,匯款至
右列帳戶。
110年10月
15日21時4

2,500
全家便利
超商電子
錢包帳號0
000000000
帳戶
1. 告訴人賈淑
貞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八卷
一第317至319
頁)
2. 全家超商電
子發票證明聯
(警八卷一第
320頁)
3.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八卷一第
321至322頁、
併案一警四卷
第31至35頁)
4. 全家超商回
覆上開電子錢
包帳號之會員
資料及交易明
細(偵八卷第
215至217頁、
併案一警四卷
第9至27頁)
鄧智遠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張雅均」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臺鐵車票云
云,致被害人陷於
錯誤,依指示於右
列時間,匯款至右
列帳戶。
110年9月2
7日12時29

3,000
葉長逸申
設之永豐
銀行帳號0
00-000000
00000000
號帳戶
向葉長逸購
買商品以取
得帳戶供被
害人匯款
1. 告訴人鄧智
遠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八卷
一第325至327
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八卷一第
329至331頁)
3.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八
卷一第331至3
32頁)
鄭惠樺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張雅均」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超商點數云
云,致被害人陷於
錯誤,依指示於右
列時間,匯款至右
列帳戶。
110年9月1
4 日8 時45

1,500
中國信託
銀行虛擬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00

帳戶
弈樂公司儲
值用虛擬帳
號,儲值至
遊戲帳戶
1. 告訴人鄭惠
樺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八卷
一第337至339
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八卷一第
341至342頁)
(續上頁)
3.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八
卷一第342
頁)
4. 綠界科技公
司回覆上開虛
擬帳號之會員
編號、交易明
細及登入IP
(偵八卷第23
5至247頁)
林哲賢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張普兒」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演唱會門票
云云,致被害人陷
於錯誤,依指示於
右列時間,匯款至
右列帳戶。
110年9月2
0日17時58

2,600
王育閔所
申設之中
國信託銀
行帳號000
-00000000
0000 號帳

向王郁閔購
買商品以取
得帳戶供被
害人匯款
1. 告訴人林哲
賢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八卷
一第355至356
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八卷一第
357至359頁)
3.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八
卷一第360
頁)
黃棓唯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張普兒」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高鐵車票云
云,致被害人陷於
錯誤,依指示於右
列時間,匯款至右
列帳戶。
110年9月3
日7時12分
5,000
中國信託
銀行虛擬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00

帳戶
智冠科技虛
擬儲值帳
號,儲值My
card點數至
老子有錢帳
號OOOOOO號
(暱稱:芊
蕁兒)
1. 告訴人黃棓
唯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八卷
一第365至366
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八卷一第
367至368頁)
3.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八
卷一第368
頁)
4. 智冠科技公
司回覆上開虛
擬帳戶之會員
及金流資料
(偵八卷第19
5至201頁)
5. 通聯調閱查
詢單、向上國
際科技公司法
務部電子郵件
函覆會員帳號
「ASD613」基
本資料及交易
(續上頁)
記錄(併案二
警四卷第13至
17頁)
廖偉志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張普兒」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演唱會門票
云云,致被害人陷
於錯誤,依指示於
右列時間,匯款至
右列帳戶。
110年9月2
2 日15 時6

3,300
全家便利
超商電子
錢包帳號0
000000000
帳戶
1. 告訴人廖偉
志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八卷
一第373至374
頁)
2. 全家超商電
子發票證明聯
(警八卷一第
376頁)
3.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八卷一第
377至378頁)
蔣青洛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張普兒」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演唱會門票
云云,致被害人陷
於錯誤,依指示於
右列時間,匯款至
右列帳戶。
110年10月
4日18時38

1,000
中國信託
銀行虛擬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00

帳戶
智冠科技虛
擬儲值帳
號,儲值My
card點數至
老子有錢帳
號OOOOOOOO
O 號(暱
稱:李小
蝠)
1. 告訴人蔣青
洛於警詢中之

  述(警八卷
一第381至383
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八卷一第
385頁)
3.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八
卷一第386
頁)
4. 智冠科技公
司回覆上開虛
擬帳戶之會員
及金流資料
(偵八卷第19
5至201頁)
吳芷儀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李謝謝」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露營設備云
云,並提出「齊育
琳」之國民身分證
照片供確認,致被
害人陷於錯誤,依
指示於右列時間,
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2月
30日15時3
6分
1,800
中國信託
銀行虛擬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00

帳戶
在蝦皮拍賣
網站上向他
人購買商
品,以取得
銀行虛擬帳
號,供被害
人匯款。
1. 告訴人吳芷
儀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八卷
一第391至392
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八卷一第
393至394頁)
3. 國民身分證
翻拍照片(警
八卷一第393
頁)
(續上頁)
100
4.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八
卷一第393
頁)
5. 新加坡商蝦
皮娛樂電商有
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111年4月
11日蝦皮電商
字第02204110
47S 號函檢送
上開虛擬帳戶
用戶申設及交
易明細相關資
料(偵八卷第
189至193頁反
面)
林依銹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李謝謝」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演唱會門票
云云,並提出「齊
育琳」之國民身分
證照片供確認,致
被害人陷於錯誤,
依指示於右列時
間,匯款至右列帳
戶。
111年1月5
日3時10分
7,760
中國信託
銀行虛擬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00

帳戶
在蝦皮拍賣
網站上向他
人購買商
品,以取得
銀行虛擬帳
號,供被害
人匯款。
1. 告訴人林依
銹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八卷
一第399至400
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八卷一第
401至403頁)
3. 國民身分證
翻拍照片(警
八卷一第402
頁)
4.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八
卷一第401
頁)
5. 新加坡商蝦
皮娛樂電商有
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111年4月
11日蝦皮電商
字第02204110
47S 號函檢送
上開虛擬帳戶
用戶申設及交
易明細相關資
料(偵八卷第
189至193頁反
面)
100
李昆翰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李梓晴」/
「生余」之帳號,
110年9月5
日8時4分
750
中國信託
銀行虛擬
帳號000-0
智冠科技虛
擬儲值帳
號,儲值My
1. 告訴人李昆
翰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八卷
(續上頁)
101
在臉書上佯稱欲出
售造型悠遊卡云
云,致被害人陷於
錯誤,依指示於右
列時間,匯款至右
列帳戶。
000000000
000000

帳戶
card點數至
老子有錢帳
號OOOOOO號
(暱稱:芊
蕁兒)
一第409至410
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八卷一第
411至412頁)
3.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八
卷一第412
頁)
4. 智冠科技公
司回覆上開虛
擬帳戶之會員
及金流資料
(偵八卷第19
5至201頁)
101
郭文桓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李梓晴」/
「生余」之帳號,
在臉書上佯稱欲出
售航空哩程云云,
致被害人陷於錯
誤,依指示於右列
時間,匯款至右列
帳戶。
110年9月1
1日22時59

1,500
陳珈伊所
申設之玉
山銀行帳
號000-000
000000000
0號帳戶
向陳珈伊購
買商品以取
得帳戶供被
害人匯款
1. 告訴人郭文
桓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八卷
一第425至426
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八卷一第
427至431頁)
3.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八
卷一第430
頁)
102
王士齊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安琪兒」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餐券云云,
並提出不詳時、地
偽造之玉山銀行
「戶名黃靖雯」、
帳號「0000-00000
0000000 」存摺封
面照片,致被害人
陷於錯誤,依指示
於右列時間,匯款
至右列帳戶(公訴
意旨應予更正)。
110年10月
14日23時1
1分
3,000
玉山銀行
虛擬帳號0
00-000000
000000000
0號帳戶
以洪義倫名
義申辦之橘
子支付帳戶
產生之銀行
虛擬帳號。
1. 告訴人王士
齊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八卷
一第437至439
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八卷一第
441至444頁)
3. 偽造之銀行
存摺封面(警
八卷一第442
頁)
4.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八
卷一第443
頁)
5. 橘子支行動
支付股份有限
公司111年4月
29日橘子支付
(續上頁)
102
(函)字第20
22040010號函
檢送上開虛擬
帳戶之會員基
本資料、交易
記錄等相關資
料(偵八卷第
117至127頁)
103
吳慧茹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安棋拉」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超商消費點
數云云,致被害人
陷於錯誤,依指示
於右列時間,匯款
至右列帳戶。
110年9月1
0日6時0分
2,500
中國信託
銀行虛擬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00

帳戶
智冠科技虛
擬儲值帳
號,儲值My
card點數至
老子有錢帳
號OOOOOO號
(暱稱:芊
蕁兒)
1. 告訴人吳慧
茹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八卷
一第449至450
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八卷一第
451至453頁)
3.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八
卷一第454
頁)
4. 智冠科技公
司回覆上開虛
擬帳戶之會員
及金流資料
(偵八卷第19
5至201頁)
104
陳宇煊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安棋拉」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高鐵車票云
云,致被害人陷於
錯誤,依指示於右
列時間,匯款至右
列帳戶。
110年9月1
日19時1分
1,150
中國信託
銀行虛擬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00

帳戶
智冠科技虛
擬儲值帳
號,儲值My
card點數至
老子有錢帳
號OOOOOO號
(暱稱:芊
蕁兒)
1. 告訴人陳宇
煊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八卷
一第471至472
頁)
2.ATM客戶交易
明細表(警八
卷一第473
頁)
3. 智冠科技公
司回覆上開虛
擬帳戶之會員
及金流資料
(偵八卷第19
5至201頁)
105
陳怡君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安棋拉」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演唱會門票
云云,致被害人陷
於錯誤,依指示於
右列時間,匯款至
右列帳戶。
110年12月
29日20時4
7分
4,000
中國信託
銀行虛擬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00

帳戶
在蝦皮拍賣
網站上向他
人購買商
品,以取得
銀行虛擬帳
號,供被害
人匯款。
1. 告訴人陳怡
君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八卷
一第491至493
頁)
2. 新加坡商蝦
皮娛樂電商有
限公司台灣分
(續上頁)
103
公司111年4月
11日蝦皮電商
字第02204110
47S 號函檢送
上開虛擬帳戶
用戶申設及交
易明細相關資
料(偵八卷第
189至193頁反
面)
106
黃郁珺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安棋兒」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演唱會門票
云云,並提出「黃
靖雯」之國民身分
證照片供確認,及
提出不詳時、地偽
造之中國信託銀行
「戶名黃靖雯」、
帳號「0000-00000
00000000」存摺封
面照片,致被害人
陷於錯誤,依指示
於右列時間,匯款
至右列帳戶。
110年10月
13日12時4
1分
5,000
中國信託
銀行虛擬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00

帳戶
智冠科技虛
擬儲值帳
號,儲值My
card點數至
老子有錢帳
號OOOOOOO
號(暱稱:
李有財)
1. 告訴人黃郁
珺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八卷
二第7至8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八卷二第
9至16頁)
3. 國民身分證
翻拍照片(警
八卷二第10
頁)
4. 偽造之銀行
存摺封面(警
八卷二第12
頁)
5.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八
卷二第17頁)
6. 告訴人黃郁
珺之郵局存摺
簿內頁(警八
卷二第17頁)
7. 智冠科技公
司回覆上開虛
擬帳戶之會員
及金流資料
(偵八卷第19
5至201頁)
107
謝陳安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安棋兒」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演唱會門票
云云,致被害人陷
於錯誤,依指示於
右列時間,匯款至
右列帳戶。
110年12月
12日16時2
5分
1,800
玉山銀行
虛擬帳號0
00-000000
000000000
0號帳戶
以梅雅婷名
義申辦之橘
子支付帳戶
產生之銀行
虛擬帳號。
1. 告訴人謝陳
安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八卷
二第91 至92
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八卷二第
93至98頁)
3. 黑貓宅急便
寄貨單(警八
(續上頁)
104
卷二第97頁)
4.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八
卷二第97頁)
5. 橘子支行動
支付股份有限
公司111年4月
29日橘子支付
(函)字第20
22040010號函
檢送上開虛擬
帳戶之會員基
本資料、交易
記錄等相關資
料(偵八卷第
117至127頁)
108
林玫君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王恩」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住宿券云
云,致被害人陷於
錯誤,依指示於右
列時間,匯款至右
列帳戶。
110年10月
25日22時1
2分
15,000
吳明學申
設之新光
銀行000-0
000000000
000號帳戶
1. 告訴人林玫
君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八卷
二第101至103
頁)
2.Line 對話紀
錄(警八卷二
第105 至107
頁)
3.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八卷二第
107至108頁)
4.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八
卷二第105
頁)
5. 臺灣新光商
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集中作
業部111年5月
20日新光銀集
作字第111003
8153號檢送上
開帳戶申設資
料及交易紀錄
(偵八卷第15
3至157頁)
110年10月
26日13時5
1分
2,000
109
林鈺純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王心儀」之帳
號,在臉書社團
「臺灣演唱會門票
讓票賣票售票求票
110年12月
21日16時6

3,000
中國信託
銀行虛擬
帳號000-0
000000000
弈樂公司儲
值用虛擬帳
號,儲值至
遊戲帳戶
1. 告訴人林鈺
純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八卷
二第115至116
頁)
(續上頁)
105
社團」公開張貼文
章,佯稱欲出售演
唱會門票云云,並
提出「齊育琳」之
國民身分證照片供
確認,致被害人陷
於錯誤,依指示於
右列時間,匯款至
右列帳戶。
000000

帳戶
2.臉書貼文及M
essenger對話
紀錄(警八卷
二第117至118
頁)
3. 國民身分證
翻拍照片(警
八卷二第118
頁)
4. 未登摺明細
(警八卷二第
119頁)
5. 告訴人林鈺
純之郵局存摺
簿內頁(警八
卷二第120
頁)
6. 綠界科技公
司回覆上開虛
擬帳號之會員
編號、交易明
細及登入IP
(偵八卷第23
5至247頁)
110
許萁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王心儀」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農遊券云
云,致被害人陷於
錯誤,依指示於右
列時間,匯款至右
列帳戶。
110年12月
24日8時26

2,000
出昇祐申
設之中國
信託銀行
帳號000-0
000000000
00 號帳戶
(公訴意
旨應予更
正)
1. 告訴人許萁
於警詢中之指
述(警八卷二
第125 至126
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八卷二第
127至128頁)
3. 未登摺明細
(警八卷二第
127頁)
4. 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111年5
月31日中信銀
字第11122483
9169233 號函
檢送上開帳號
之申設資料及
交易紀錄(偵
八卷第159至1
87頁)
111
陳泯靜
(未提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王心儀」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111年1月1
日1時39分
2,000
中國信託
銀行虛擬
帳號000-0
在蝦皮拍賣
網站上向他
人購買商
1. 被害人陳泯
靜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八卷
(續上頁)
106
欲出售演唱會門票
云云,並提出「齊
育琳」之國民身分
證照片供確認,致
被害人陷於錯誤,
依指示於右列時
間,匯款至右列帳
戶。
000000000
000000

帳戶
品,以取得
銀行虛擬帳
號,供被害
人匯款
二第133至135
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八卷二第
137至138頁)
3. 國民身分證
翻拍照片(警
八卷二第138
頁)
4.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八
卷二第138
頁)
5. 新加坡商蝦
皮娛樂電商有
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111年4月
11日蝦皮電商
字第02204110
47S 號函檢送
上開虛擬帳戶
用戶申設及交
易明細相關資
料(偵八卷第
189至193頁反
面)
112
李忠奇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王筱恩」(公
訴意旨應予更正)
之帳號,在臉書上
佯稱欲出售演唱會
門票云云,並提出
「齊育琳」之國民
身分證照片供確
認,致被害人陷於
錯誤,依指示於右
列時間,匯款至右
列帳戶。
110年12月
21日11時1
8分
7,600
中國信託
銀行虛擬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00

帳戶
在蝦皮拍賣
網站上向他
人購買商
品,以取得
銀行虛擬帳
號,供被害
人匯款
1. 告訴人李忠
奇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八卷
二第145至146
頁)
2. 國民身分證
翻拍照片(警
八卷二第147
頁)
3. 被害人廖于
婷之國泰世華
銀行存摺簿封
面(警八卷二
第147頁)
4.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八
卷二第147
頁)
5. 新加坡商蝦
皮娛樂電商有
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111年4月
11日蝦皮電商
(續上頁)
107
字第02204110
47S 號函檢送
上開虛擬帳戶
用戶申設及交
易明細相關資
料(偵八卷第
189至193頁反
面)
113
蔡昕頤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王筱恩」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演唱會門票
云云,並提出「齊
育琳」之國民身分
證照片供確認,及
提出不詳時、地偽
造之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
0000000 」存摺封
面照片,致被害人
陷於錯誤,依指示
於右列時間,匯款
至右列帳戶。
110年12月
18日13時2
8分
9,760
中國信託
銀行虛擬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00

帳戶
在蝦皮拍賣
網站上向他
人購買商
品,以取得
銀行虛擬帳
號,供被害
人匯款
1. 告訴人蔡昕
頤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八卷
二第151至152
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八卷二第
156至159頁)
3. 國民身分證
翻拍照片(警
八卷二第158
頁)
4. 偽造之銀行
存摺封面(警
八卷二第158
頁)
5.ATM轉帳交易
明細表(警八
卷二第160
頁)
6. 新加坡商蝦
皮娛樂電商有
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111年4月
11日蝦皮電商
字第02204110
47S 號函檢送
上開虛擬帳戶
用戶申設及交
易明細相關資
料(偵八卷第
189至193頁反
面)
114
朱家靚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王筱恩」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動滋券云
云,致被害人陷於
錯誤,依指示於右
列時間,匯款至右
列帳戶。
110年12月
19日14時8

1,200
中國信託
銀行虛擬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00

帳戶
在蝦皮拍賣
網站上向他
人購買商
品,以取得
銀行虛擬帳
號,供被害
人匯款
1. 告訴人朱家
靚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八卷
二第167至168
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續上頁)
108
(警八卷二第
169至170頁)
3.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八
卷二第171
頁)
4. 新加坡商蝦
皮娛樂電商有
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111年4月
11日蝦皮電商
字第02204110
47S 號函檢送
上開虛擬帳戶
用戶申設及交
易明細相關資
料(偵八卷第
189至193頁反
面)
115
吳怡慧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王筱恩」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高鐵五折券
云云,並提出「齊
育琳」之國民身分
證照片供確認,致
被害人陷於錯誤,
依指示於右列時
間,匯款至右列帳
戶。
110年12月
24日5時56

3,000
出昇祐申
設之中國
信託銀行
帳號000-0
000000000
00 號帳戶
(公訴意
旨應予更
正)
1. 告訴人吳怡
慧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八卷
二第177至178
頁)
2. 國民身分證
翻拍照片(警
八卷二第180
頁)
3.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八卷二第
181至182頁)
4.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八
卷二第181
頁)
5. 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111年5
月31日中信銀
字第11122483
9169233 號函
檢送上開帳號
之申設資料及
交易紀錄(偵
八卷第159至1
87頁)
116
陳芯
(未提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王筱恩」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110年12月
2 日23 時9

3,000
玉山銀行
虛擬帳號0
00-000000
以黃郁文名
義申辦之橘
子支付帳戶
1. 被害人陳芯
於警詢中之指
述(警八卷二
(續上頁)
109
欲出售演唱會門票
云云,致被害人陷
於錯誤,依指示於
右列時間,匯款至
右列帳戶。
000000000
0號帳戶
產生之銀行
虛擬帳號。
第207 至208
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八卷二第
211至218頁)
3. 被害人之郵
政金融卡背面
(警八卷二第
210頁)
4.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八
卷二第219
頁)
5. 橘子支行動
支付股份有限
公司111年4月
29日橘子支付
(函)字第20
22040010號函
檢送上開虛擬
帳戶之會員基
本資料、交易
記錄等相關資
料(偵八卷第
117至127頁)
117
楊芯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王筱恩」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動滋券云
云,致被害人陷於
錯誤,依指示於右
列時間,匯款至右
列帳戶。
110年12月
22日13時3
8分
1,000
出昇祐申
設之中國
信託銀行
帳號000-0
000000000
00 號帳戶
(公訴意
旨應予更
正)
1. 告訴人楊芯
於警詢中之指
述(警八卷二
第233 至234
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八卷二第
235頁)
3.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八
卷二第235
頁)
4. 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111年5
月31日中信銀
字第11122483
9169233 號函
檢送上開帳號
之申設資料及
交易紀錄(偵
八卷第159至1
87頁)
(續上頁)
110
118
詹妤欣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王筱恩」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動滋券云
云,致被害人陷於
錯誤,依指示於右
列時間,匯款至右
列帳戶。
110年12月
20日10時5
6分
1,200
玉山銀行
虛擬帳號0
00-000000
000000000
0號帳戶
1.以王冠傑
名義申辦
之橘子支
付帳戶產
生之銀行
虛擬帳
號。
2.本案中第
一次使用
王冠傑申
辦之橘子
支付帳戶
(公訴意
旨應予補
充)
1. 告訴人詹妤
欣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八卷
二第241至243
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八卷二第
245至246頁)
3. 交易紀錄明
細(警八卷二
第245頁)
4. 橘子支行動
支付股份有限
公司111年4月
29日橘子支付
(函)字第20
22040010號函
檢送上開虛擬
帳戶之會員基
本資料、交易
記錄等相關資
料(偵八卷第
117至127頁)
119
巫亦璿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吳凱偉」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演唱會門票
云云,並提出「吳
凱偉」之國民身分
證供確認,致被害
人陷於錯誤,依指
示於右列時間,匯
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2月
19日18時3
6分
6,600
中國信託
銀行虛擬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00

帳戶
1.以簡兆甫
名義申辦
之歐付寶
電子支付
帳戶產生
之虛擬帳

2.本案中第
一次使用
簡兆甫申
辦之歐付
寶電子支
付帳戶
(公訴意
旨應予補
充)
1. 告訴人巫亦
璿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八卷
二第271至272
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八卷二第
273至277頁)
3.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八
卷二第277
頁)
4. 國民身分證
翻拍照片(警
八卷二第278
頁)
5. 歐付寶電子
支付股份有限
公司111年2月
23日付客外字
第1110000023
號函檢送虛擬
帳號「000-00
000000000000
00」之相關資
(續上頁)
111
料、通聯調閱
查詢單(併案
一警三卷第17
至25頁)
120
鐘宏偉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吳凱偉」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中信兄弟紀
念球云云,致被害
人陷於錯誤,依指
示於右列時間,匯
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2月
16日15時4
7分
5,000
中國信託
銀行虛擬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00

帳戶
在蝦皮拍賣
網站上向他
人購買商
品,以取得
銀行虛擬帳
號,供被害
人匯款
1. 告訴人鐘宏
偉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八卷
二第283至285
頁)
2. 新加坡商蝦
皮娛樂電商有
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111年4月
11日蝦皮電商
字第02204110
47S 號函檢送
上開虛擬帳戶
用戶申設及交
易明細相關資
料(偵八卷第
189至193頁反
面)
121
王薇雅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吳凱偉」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演唱會門
票,並表示為求謹
慎,須提供雙證件
照片云云,致被害
人陷於錯誤,依指
示於右列時間,匯
款至右列帳戶,又
提出個人之國民身
分證、健保卡正反
面照片。
110年12月
5日12時39

1,000
中國信託
銀行虛擬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00

帳戶
在蝦皮拍賣
網站上向他
人購買商
品,以取得
銀行虛擬帳
號,供被害
人匯款。
1. 告訴人王薇
雅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八卷
二第291至293
頁、偵一卷第
243至259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八卷二第
295至298頁)
3. 國民身分證
翻拍照片(警
八卷二第298
頁)
4. 健保卡翻拍
照片(警八卷
二第298頁)
5.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八
卷二第294
頁)
6. 新加坡商蝦
皮娛樂電商有
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111年4月
11日蝦皮電商
字第02204110
47S 號函檢送
(續上頁)
112
上開虛擬帳戶
用戶申設及交
易明細相關資
料(偵八卷第
189至193頁反
面)
122
沙士文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吳凱偉」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演唱會門票
云云,致被害人陷
於錯誤,依指示於
右列時間,匯款至
右列帳戶。
110年11月
23日17時4
6分(公訴
意旨應予
更正)
2,000
國泰世華
銀行虛擬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00

帳戶
以黃韋銘提
供之淞果數
位帳號產生
之銀行虛擬
帳號。
1. 告訴人沙士
文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八卷
二第303至304
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八卷二第
305至307頁)
3.ATM轉帳交易
明細(警八卷
二第305頁)
4..淞果數位公
司回覆會員
資料及交易
記錄(偵八
卷第203至20
7頁反面)
123
周亮足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吳凱偉」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中信兄弟紀
念球云云,致被害
人陷於錯誤,依指
示於右列時間,匯
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2月
16日15時1
3分(公訴
意旨應予
更正)
1,800
中國信託
銀行虛擬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00

帳戶
在蝦皮拍賣
網站上向他
人購買商
品,以取得
銀行虛擬帳
號,供被害
人匯款
1. 告訴人周亮
足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八卷
二第313 至31
4 、315 至316
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八卷二第
319至323頁)
3. 被害人之郵
政儲金金融卡
(警八卷二第
318頁)
4.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八
卷二第324
頁)
5. 新加坡商蝦
皮娛樂電商有
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111年4月
11日蝦皮電商
字第02204110
47S 號函檢送
上開虛擬帳戶
(續上頁)
113
用戶申設及交
易明細相關資
料(偵八卷第
189至193頁反
面)
124
邱炳勳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吳凱偉」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演唱會門票
云云,致被害人陷
於錯誤,依指示於
右列時間,匯款至
右列帳戶。
110年11月
24日9時27

2,000
第一銀行
虛擬帳號0
00-000000
000000000
0號帳戶
弈樂公司儲
值用虛擬帳
號,儲值至
遊戲帳戶
1. 告訴人邱炳
勳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八卷
二第329至331
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八卷二第
333至334頁)
3.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八
卷二第334
頁)
4. 綠界科技公
司回覆上開虛
擬帳號之會員
編號、交易明
細及登入IP
(偵八卷第23
5至247頁)
125
張馨予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吳凱偉」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演唱會門票
云云,致被害人陷
於錯誤,依指示於
右列時間,匯款至
右列帳戶。
110年12月
12日18時5
5分
2,000
中國信託
銀行虛擬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00

帳戶
弈樂公司儲
值用虛擬帳
號,儲值至
遊戲帳戶
1. 告訴人張馨
予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八卷
二第339至340
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八卷二第
341頁)
3.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八
卷二第341
頁)
4. 綠界科技公
司回覆上開虛
擬帳號之會員
編號、交易明
細及登入IP
(偵八卷第23
5至247頁)
126
陳秀惠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吳凱偉」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演唱會門票
云云,並提出「吳
110年12月
7日22時39

4,560
台新銀行
虛擬帳號0
00-000000
000000000
0號帳戶
1.以王薇雅
名義申辦
之歐付寶
支付帳戶
產生之銀
1. 告訴人陳秀
惠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八卷
二第347至348
頁)
(續上頁)
114
凱偉」之國民身分
證、健保卡照片供
確認,致被害人陷
於錯誤,依指示於
右列時間,匯款至
右列帳戶。
行虛擬帳
號。
2.本案中第
一次使用
王薇雅申
辦之歐付
寶支付帳
戶(公訴
意旨應予
補充)。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八卷二第
349至351頁)
3. 國民身分證
翻拍照片(警
八卷二第351
頁)
4. 健保卡翻拍
照片(警八卷
二第351頁)
5.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八
卷二第352
頁)
6. 歐付寶電子
支付公司之會
員資料及交易
紀錄(偵八卷
第225 至231
頁)
127
黃凱駿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吳凱偉」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高鐵車票五
折兌換券云云,並
提出「吳凱偉」之
國民身分證、健保
卡照片供確認,致
被害人陷於錯誤,
依指示於右列時
間,匯款至右列帳
戶。
110年12月
24日21時3
2分
3,000
中國信託
銀行虛擬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00

帳戶
弈樂公司儲
值用虛擬帳
號,儲值至
遊戲帳戶
1. 告訴人黃凱
駿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八卷
二第357至359
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八卷二第
361至370頁)
3.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八
卷二第370
頁)
4. 國民身分證
翻拍照片(警
八卷二第369
頁)
5. 健保卡翻拍
照片(警八卷
二第369頁)
6. 綠界科技公
司回覆上開虛
擬帳號之會員
編號、交易明
細及登入IP
(偵八卷第23
5至247頁)
128
廖梨芬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吳凱偉」之帳
110年11月
23日23時3
3,000
中國信託
銀行虛擬
向上國際科
技公司儲值
1. 告訴人廖梨
芬於警詢中之
(續上頁)
115


告)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演唱會門票
云云,並提出「吳
凱偉」之國民身分
證、健保卡照片供
確認,致被害人陷
於錯誤,依指示於
右列時間,匯款至
右列帳戶。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 號帳

用虛擬帳
號,儲值至
帳號OOOOOO
O 號(暱
稱:李有
財)
指述(警八卷
二第375至377
頁)
2.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八
卷二第379
頁)
3.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八卷二第
379至380頁)
4. 國民身分證
翻拍照片(警
八卷二第379
頁)
5. 健保卡翻拍
照片(警八卷
二第380頁)
6. 向上國際科
技公司回覆會
員註冊基本資
料(偵八卷第
211至213頁)
129
練以翔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吳凱偉」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演唱會門票
云云,致被害人陷
於錯誤,依指示於
右列時間,匯款至
右列帳戶。
110年12月
17日23時2
4分
6,500
中國信託
銀行虛擬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00

帳戶
在蝦皮拍賣
網站上向他
人購買商
品,以取得
銀行虛擬帳
號,供被害
人匯款
1. 告訴人練以
翔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八卷
二第385至386
頁)
2. 證人汪鈺蓉
於警詢中之指
述(警八卷二
第387 至388
頁)
3. 未登摺明細
(警八卷二第
389頁)
4.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八卷二第
389至391頁)
5. 新加坡商蝦
皮娛樂電商有
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111年4月
11日蝦皮電商
字第02204110
47S 號函檢送
上開虛擬帳戶
用戶申設及交
易明細相關資
(續上頁)
116
料(偵八卷第
189至193頁反
面)
130
鍾怡瑄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吳凱偉」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演唱會門票
云云,致被害人陷
於錯誤,依指示於
右列時間,匯款至
右列帳戶。
110年12月
19日10時1
0分
2,000
中國信託
銀行虛擬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00

帳戶
在蝦皮拍賣
網站上向他
人購買商
品,以取得
銀行虛擬帳
號,供被害
人匯款
1. 告訴人鍾怡
瑄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八卷
二第399至401
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八卷二第
403頁)
3. 轉帳交易結
果通知(警八
卷二第404
頁)
4. 新加坡商蝦
皮娛樂電商有
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111年4月
11日蝦皮電商
字第02204110
47S 號函檢送
上開虛擬帳戶
用戶申設及交
易明細相關資
料(偵八卷第
189至193頁反
面)
131
朱豐穗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陳心心」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演唱會門票
云云,致被害人陷
於錯誤,依指示於
右列時間,匯款至
右列帳戶。
111年1月1
0日11時57

1,600
中國信託
銀行虛擬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00

帳戶
在蝦皮拍賣
網站上向他
人購買商
品,以取得
銀行虛擬帳
號,供被害
人匯款
1. 告訴人朱豐
穗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八卷
二第409至411
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八卷二第
443至414頁)
3. 存款明細交
易查詢(警八
卷二第414頁)
4. 新加坡商蝦
皮娛樂電商有
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111年4月
11日蝦皮電商
字第02204110
47S 號函檢送
上開虛擬帳戶
用戶申設及交
(續上頁)
117
易明細相關資
料(偵八卷第
189至193頁反
面)
132
徐美嬅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陳心心」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演唱會門票
云云,致被害人陷
於錯誤,依指示於
右列時間,匯款至
右列帳戶。
111年1月8
日14 時31

10,000
林韋全申
設之中國
信託銀行
帳號000-0
000000000
00號帳戶
1. 告訴人徐美
嬅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八卷
二第419至420
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八卷二第
421至424頁)
3.Line 對話紀
錄(警八卷二
第424 至425
頁)
4.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八
卷二第426
頁)
5. 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111年5
月31日中信銀
字第11122483
9169233 號函
檢送上開帳戶
之申設資料及
交易紀錄(偵
八卷第159至1
87頁)
133
陳玉綾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陳心心」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演唱會門票
云云,並提出「陳
奕心」之國民身分
證照片供確認,致
被害人陷於錯誤,
依指示於右列時
間,匯款至右列帳
戶。
111年1月1
0日12時36

4,200
中國信託
銀行虛擬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00

帳戶
在蝦皮拍賣
網站上向他
人購買商
品,以取得
銀行虛擬帳
號,供被害
人匯款
1. 告訴人陳玉
綾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八卷
二第431至433
頁)
2. 告訴人陳玉
綾之員林市農
會活期性存款
存摺簿封面
(警八卷二第
435頁)
3. 轉帳交易訊
息(警八卷二
第435頁)
4.Line 對話紀
錄(警八卷二
第436 至437
頁)
(續上頁)
118
5.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八卷二第
438頁)
6. 國民身分證
翻拍照片(警
八卷二第436
頁)
7. 新加坡商蝦
皮娛樂電商有
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111年4月
11日蝦皮電商
字第02204110
47S 號函檢送
上開虛擬帳戶
用戶申設及交
易明細相關資
料(偵八卷第
189至193頁反
面)
134
莊旻柔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陳心心」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演唱會門票
云云,致被害人陷
於錯誤,依指示於
右列時間,匯款至
右列帳戶。
111年1月8
日13 時32

2,000
林韋全申
設之中國
信託銀行
帳號000-0
000000000
00號帳戶
1. 告訴人莊旻
柔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八卷
二第443至445
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八卷二第
447至450頁)
3.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八
卷二第449
頁)
4. 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111年5
月31日中信銀
字第11122483
9169233 號函
檢送上開帳戶
之申設資料及
交易紀錄(偵
八卷第159至1
87頁)
135
王若涵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陳心心」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演唱會門票
云云,致被害人陷
111年1月8
日13 時52

10,000
林韋全申
設之中國
信託銀行
帳號000-0
1. 告訴人王若
涵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八卷
二第455至457
頁)
(續上頁)
119
於錯誤,依指示於
右列時間,匯款至
右列帳戶。
000000000
00號帳戶
2. 臉書社團網
頁(警八卷二
第459頁)
3.Line 個人頁
面(警八卷二
第460頁)
4.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八
卷二第460
頁)
5. 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111年5
月31日中信銀
字第11122483
9169233 號函
檢送上開帳戶
之申設資料及
交易紀錄(偵
八卷第159至1
87頁)
136
林汝諠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李佳」之帳
號,在臉書社團
「電動腳踏車新舊
買賣交流」內公開
張貼文章,佯稱欲
出售電動腳踏車云
云,致被害人陷於
錯誤,依指示於右
列時間,匯款至右
列帳戶。
110年9月8
日22 時12

2,000
中國信託
銀行虛擬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00

帳戶
智冠科技虛
擬儲值帳
號,儲值My
card點數至
老子有錢帳
號OOOOOO號
(暱稱:芊
蕁兒)
1. 告訴人林汝
諠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八卷
二第465至467
頁)
2.臉書貼文及M
essenger對話
紀錄、社團網
頁、個人照片
(警八卷二第
468頁)
3. 電動車照
片、保固卡及
收據(警八卷
二第469頁)
4.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八
卷二第469
頁)
5. 智冠科技公
司回覆上開虛
擬帳戶之會員
及金流資料
(偵八卷第19
5至201頁)
137
周婉娟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黃靖雯」、
「王筱恩」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110年12月
2日0時7分
3,000
玉山銀行
虛擬帳號0
00-000000
以黃郁文名
義申辦之橘
子支付帳戶
1. 告訴人周婉
娟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八卷
(續上頁)
120
欲出售演唱會門票
云云,致被害人陷
於錯誤,依指示於
右列時間,匯款至
右列帳戶。
000000000
0號帳戶
產生之銀行
虛擬帳號。
二第475至476
頁)
2. 臉書Messeng
er對話紀錄、
社團網頁、個
人網頁(警八
卷二第477至4
79頁)
3.Line 個人頁
面、對話紀錄
(警八卷二第
479至481頁)
4.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八
卷二第481
頁)
5. 橘子支行動
支付股份有限
公司111年4月
29日橘子支付
(函)字第20
22040010號函
檢送上開虛擬
帳戶之會員基
本資料、交易
記錄等相關資
料(偵八卷第
117至127頁)
138
林詩喻
(未提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黃靖雯」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演唱會門票
云云,致被害人陷
於錯誤,依指示於
右列時間,匯款至
右列帳戶。
111年1月6
日13時4分
7,760
中國信託
銀行虛擬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00

帳戶
在蝦皮拍賣
網站上向他
人購買商
品,以取得
銀行虛擬帳
號,供被害
人匯款
1. 被害人林詩
喻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八卷
二第487至489
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八卷二第
491至492頁)
3.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八
卷二第493
頁)
4. 新加坡商蝦
皮娛樂電商有
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111年4月
11日蝦皮電商
字第02204110
47S 號函檢送
上開虛擬帳戶
用戶申設及交
(續上頁)
121
易明細相關資
料(偵八卷第
189至193頁反
面)
139
邱鈺涵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黃靖雯」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演唱會門票
云云,致被害人陷
於錯誤,依指示於
右列時間,匯款至
右列帳戶。
110年12月
7日13時58

3,500
玉山銀行
虛擬帳號0
00-000000
000000000
0號帳戶
1.以王薇雅
名義申辦
之橘子支
付帳戶產
生之銀行
虛擬帳
號。
2.本案中第
一次使用
王薇雅申
辦之橘子
支付帳戶
(公訴意
旨應予補
充)。
1. 告訴人邱鈺
涵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八卷
三第5至6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八卷三第
7至8頁)
3. 未登摺明細
(警八卷三第
9頁)
4. 橘子支行動
支付股份有限
公司111年4月
29日橘子支付
(函)字第20
22040010號函
檢送上開虛擬
帳戶之會員基
本資料、交易
記錄等相關資
料(偵八卷第
117至127頁)
140
邵羽涵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黃靖雯」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演唱會門票
云云,並提出「齊
育琳」之國民身分
證照片供確認,及
提出不詳時、地偽
造之中國信託銀行
戶名「齊育琳」、
帳號「0000-00000
0000000 」存摺封
面照片,致被害人
陷於錯誤,依指示
於右列時間,匯款
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7
日21時9分
6,500
中國信託
銀行虛擬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00

帳戶
在蝦皮拍賣
網站上向他
人購買商
品,以取得
銀行虛擬帳
號,供被害
人匯款
1. 告訴人邵羽
涵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八卷
三第15 至16
頁)
2. 臉書Messeng
er對話紀錄、
個人網頁(警
八卷三第19至
26頁)
3. 國民身分證
翻拍照片(警
八卷三第24
頁)
4. 偽造之銀行
存摺封面(警
八卷三第24至
25頁)
5.ATM轉帳交易
明細(警八卷
三第18頁)
6. 新加坡商蝦
皮娛樂電商有
(續上頁)
122
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111年4月
11日蝦皮電商
字第02204110
47S 號函檢送
上開虛擬帳戶
用戶申設及交
易明細相關資
料(偵八卷第
189至193頁反
面)
141
陳婉欣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王筱恩」之帳
號,在臉書社團
「五月天好好好想
見到你2021演唱會
之無黃牛交換區」
張貼公開文章,佯
稱欲出售演唱會門
票云云,致被害人
陷於錯誤,依指示
於右列時間,匯款
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
28日10時2
9分
5,000
中國信託
銀行虛擬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00

帳戶
弈樂公司儲
值用虛擬帳
號,儲值至
遊戲帳戶
1. 告訴人陳婉
欣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八卷
三第31 至32
頁)
2.臉書貼文及M
essenger對話
紀錄、社團頁
面、個人網頁
(警八卷三第
33至38頁)
3.Line 對話紀
錄、個人頁面
(警八卷三第
39至42頁)
4.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八
卷三第41頁)
5. 告訴人陳婉
欣之中國信託
銀行存款存摺
簿封面(警八
卷三第43頁)
6. 綠界科技公
司回覆上開虛
擬帳號之會員
編號、交易明
細及登入IP
(偵八卷第23
5至247頁)
142
黃曉祺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黃靖雯」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演唱會門票
云云,並提出國民
身分證照片供確認
(姓名不詳),及
提出不詳時、地偽
造之中國信託銀行
111年1月7
日20 時45

10,000
中國信託
銀行虛擬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00

帳戶
在蝦皮拍賣
網站上向他
人購買商
品,以取得
銀行虛擬帳
號,供被害
人匯款
1. 告訴人黃曉
祺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八卷
三第49 至50
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八卷三第
51至55頁)
(續上頁)
123
帳號「0000-00000
0000000 」存摺封
面照片,致被害人
陷於錯誤,依指示
於右列時間,匯款
至右列帳戶。
3. 偽造之銀行
存摺封面(警
八卷三第52
頁)
4. 國民身分證
翻拍照片(警
八卷三第54
頁)
5.ATM轉帳交易
明細(警八卷
三第56頁)
6. 新加坡商蝦
皮娛樂電商有
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111年4月
11日蝦皮電商
字第02204110
47S 號函檢送
上開虛擬帳戶
用戶申設及交
易明細相關資
料(偵八卷第
189至193頁反
面)
143
王奎智


告)
以購物網站蝦皮帳
號az107135,在蝦
皮網站刊登販售飯
店住宿券之虛偽訊
息而對公眾散布
之,並佯稱:跳過
電商平台交易,可
以提供更優惠的價
錢云云,致被害人
陷於錯誤,依指示
於右列時間,匯款
至右列帳戶。
110年10月
1日12時47

10,000
第一銀行
虛擬帳號0
00-000000
000000000
0號帳戶
智冠科技虛
擬儲值帳
號,儲值至
糖娃娛樂平
台。
1. 告訴人王奎
智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八卷
三第61 至63
頁)
2.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表(警
八卷三第65
頁)
3. 蝦皮購物網
站對話紀錄
(警八卷三第
66頁)
4. 智冠科技公
司回覆上開虛
擬帳戶「000-
000000000000
0000」、「00
0-0000000000
000000」號之
會員及金流資
料(偵八卷第
195至201頁)
110年10月
2 日4 時31

5,000
不詳
(公訴意
旨應予更
正)
告訴人王奎
智操作失
誤,導致匯
款去向不
明,此部分
應不能認為
被告2 人犯
罪所得(公
訴意旨應予



正)。
110年10月
2日21時35

5,000
中國信託
銀行虛擬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00

帳戶(公
訴意旨應
予更正)
智冠科技虛
擬儲值帳
號,儲值My
card點數至
老子有錢帳
號OOOOOOOO
O 號(暱
稱:李小
蝠)(公訴
(續上頁)
124
意旨應予更
正)
144
周羿慧
(未提
告)
以購物網站蝦皮帳
號az107135,在蝦
皮網站刊登販售飯
店住宿券之虛偽訊
息而對公眾散布
之,致被害人陷於
錯誤,依指示於右
列時間,匯款至右
列帳戶。
110年9月2
8日23時14

5,000
第一銀行
虛擬帳號0
00-000000
000000000
0號帳戶
智冠科技虛
擬儲值帳
號,儲值至
糖娃娛樂平
台。
1. 被害人周羿
慧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八卷
三第73 至75
頁)
2. 蝦皮購物網
站對話紀錄
(警八卷三第
77至78頁)
3.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八
卷三第78頁)
4. 智冠科技公
司回覆上開虛
擬帳戶之會員
及金流資料
(偵八卷第19
5至201頁)
145
邱英睿


告)
以購物網站蝦皮帳
號az107135,在蝦
皮網站刊登販售飯
店住宿券之虛偽訊
息而對公眾散布
之,致被害人陷於
錯誤,依指示於右
列時間,匯款至右
列帳戶。
110年10月
2日21時58

10,000
中國信託
銀行虛擬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00

帳戶
在蝦皮拍賣
網站上向他
人購買商
品,以取得
銀行虛擬帳
號,供被害
人匯款
1. 告訴人邱英
睿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八卷
三第83 至75
頁)
2. 蝦皮購物網
站對話紀錄、
賣家及買家帳
號(警八卷三
第77至78頁)
3. 告訴人邱英
睿之渣打銀行
金融卡正面及
反面(警八卷
三第89頁)
4.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八
卷三第89頁)
5. 新加坡商蝦
皮娛樂電商有
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111年4月
11日蝦皮電商
字第02204110
47S 號函檢送
上開虛擬帳戶
用戶申設及交
易明細相關資
料(偵八卷第
(續上頁)
125
189至193頁反
面)
146
張永鴻
(未提
告)
以購物網站蝦皮帳
號az107135,在蝦
皮網站刊登販售全
家超商禮物卡之虛
偽訊息而對公眾散
布之,致被害人陷
於錯誤,依指示於
右列時間,匯款至
右列帳戶。
110年9月2
9 日8 時50

500
中國信託
銀行虛擬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00

帳戶
弈樂公司儲
值用虛擬帳
號,儲值至
遊戲帳戶
1. 被害人張永
鴻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八卷
三第95 至98
頁)
2. 蝦皮購物網
站對話紀錄
(警八卷三第
99至101頁)
3.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八
卷三第101
頁)
4. 綠界科技公
司回覆上開虛
擬帳號之會員
編號、交易明
細及登入IP
(偵八卷第23
5至247頁)
147
曹晏甄


告)
以購物網站蝦皮帳
號az107135,在蝦
皮網站刊登販售飯
店住宿券之虛偽訊
息而對公眾散布
之,致被害人陷於
錯誤,依指示於右
列時間,匯款至右
列帳戶。
110年10月
1日23時45
分(公訴
意旨應予
更正)
5,000
第一銀行
虛擬帳號0
00-000000
000000000
0號帳戶
智冠科技虛
擬儲值帳
號,儲值至
糖娃娛樂平
台。
1. 告訴人曹晏
甄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八卷
三第107至108
頁)
2. 智冠科技公
司回覆上開虛
擬帳戶之會員
及金流資料
(偵八卷第19
5至201頁)
148
彭玉婷


告)
以購物網站蝦皮帳
號az107135,在蝦
皮網站刊登販售飯
店住宿券之虛偽訊
息而對公眾散布
之,並佯稱:私下
匯款可以更便宜云
云,致被害人陷於
錯誤,依指示於右
列時間,匯款至右
列帳戶。
110年10月
4日12時10

5,000
中國信託
銀行虛擬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00

帳戶
智冠科技虛
擬儲值帳
號,儲值My
card點數至
老子有錢帳
號OOOOOOOO
O 號(暱
稱:李小
蝠)
1. 告訴人彭玉
婷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八卷
三第113至114
頁)
2. 蝦皮購物網
站對話紀錄
(警八卷三第
115至118頁)
3. 智冠科技公
司回覆上開虛
擬帳戶之會員
及金流資料
(偵八卷第19
5至201頁)
149
蔡易臻以購物網站蝦皮帳
號az107135,在蝦
110年10月
3日19時21
20,000
第一銀行
虛擬帳號0
智冠科技虛
擬儲值帳
1. 告訴人蔡易
臻於警詢中之
(續上頁)
126


告)
皮網站刊登販售飯
店住宿券之虛偽訊
息而對公眾散布
之,又佯稱:可向
其購買家樂福、全
聯超商禮券云云,
致被害人陷於錯
誤,依指示於右列
時間,匯款至右列
帳戶。
分(公訴
意旨應予
更正)
00-000000
000000000
0號帳戶
號,儲值至
糖娃娛樂平
台。
指述(警八卷
三第123至124
頁)
2. 蝦皮購物網
站對話紀錄
(警八卷三第
125至128頁)
3.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八
卷三第129至1
30頁)
4. 愛金卡股份
有限公司111
年4月7日愛金
卡字第111040
1500號函檢送
虛擬帳號「00
0-0000000000
000000」對應
之icash Pay
電子支付帳戶
使用者基本資
料及交易明細
(偵八卷第12
9至151頁)
5. 智冠科技公
司回覆虛擬帳
戶「000-0000
00000000000
0」、「000-0
000000000000
000 」之會員
及金流資料
(偵八卷第19
5至201頁)
6. 綠界科技公
司回覆虛擬帳
號「000-0000
00000000000
0」之會員編
號、交易明細
及登入IP(偵
八卷第235至2
47頁)
110年10月
5日19時34

3,000
中國信託
銀行虛擬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00

帳戶
智冠科技虛
擬儲值帳
號,儲值My
card點數至
老子有錢帳
號OOOOOOOO
O 號(暱
稱:李小
蝠)
110年10月
5日19時34

3,000
第一銀行
虛擬帳號0
00-000000
000000000
0號帳戶
弈樂公司儲
值用虛擬帳
號,儲值至
遊戲帳戶
110年10月
7日14時41

5,000
第一銀行
虛擬帳號0
00-000000
000000000
0號帳戶
以吳凱偉名
義申辦之愛
金卡電子支
付帳戶產生
之銀行虛擬
帳號。
150
陳乙慧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羅兒」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國旅券云
云,並提出「黃靖
雯」之國民身分證
110年12月
2日11時22

2,000
玉山銀虛
擬帳號000
-00000000
00000000
號帳戶
以黃郁文名
義申辦之橘
子支付帳戶
產生之銀行
虛擬帳號。
1. 告訴人陳乙
慧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二十
七卷第6 至7
頁)
(續上頁)
127
照片供確認,致被
害人陷於錯誤,依
指示於右列時間,
匯款至右列帳戶。
2. 臉書Messeng
er對話紀錄、
國民身分證翻
拍照片、個人
網頁(警二十
七卷第8至12
頁)
3.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二
十七卷第11
頁)
4. 橘子支行動
支付公司上開
虛擬帳戶所應
對之會員基本
資料及交易紀
錄(警二十七
卷第26 至33
頁)
151
張萌倩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王筱恩」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演唱會門票
云云,並提出「黃
靖雯」之國民身分
證照片供確認,致
被害人陷於錯誤,
依指示於右列時
間,匯款至右列帳
戶。
110年11月
10日20時3
2分(公訴
意旨應予
更正)
4,000
盧書哲所
申社之中
華郵政帳
號000-000
000000000
00號帳戶
1. 告訴人張萌
倩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二十
七卷第13至15
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二十七卷
第16至17頁)
3.Line 對話紀
錄(警二十七
卷第17 至20
頁)
4. 國民身分證
翻拍照片(警
二十七卷第17
頁)
5. 中華郵政公
司上開帳戶申
設資料及交易
記錄(偵二十
七卷第43至47
頁反面)
152
許維庭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羅兒」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演唱會門票
云云,致被害人陷
於錯誤,依指示於
右列時間,匯款至
右列帳戶。
110年12月
3 日7 時49

2,000
中國信託
銀行虛擬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00

帳戶
在蝦皮拍賣
網站上向他
人購買商
品,以取得
銀行虛擬帳
號,供被害
人匯款。
1. 告訴人許維
庭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二十
四卷第11至11
頁反面)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續上頁)
128
(警二十四卷
第53頁)
3.ATM轉帳交易
明細(警二十
四卷第57頁)
4. 告訴人許維
庭之國泰世華
銀行金融卡正
面及反面(警
二十四卷第57
頁)
5. 新加坡商蝦
皮娛樂電商有
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111年1月
4日蝦皮電商
字第02201040
91S 號函檢送
上開虛擬帳號
之會員資料及
交易記錄(警
二十四卷第45
至49頁反面)
153
林昀翰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陳友正」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演唱會門票
云云,致被害人陷
於錯誤,依指示於
右列時間,匯款至
右列帳戶。
110年10月
6日17時35

3,000
第一銀行
虛擬帳號0
00-000000
000000000
0號帳戶
弈樂公司儲
值用虛擬帳
號,儲值至
遊戲帳戶
1. 告訴人林昀
翰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二十
二卷第9至11
頁)
2. 臉書Messeng
er對話紀錄、
個人網頁及照
片(警二十二
卷第17至19、
21頁)
3. 交易明細查
詢(警二十二
卷第20頁)
4. 弈樂科技公
司上開虛擬帳
戶之交易記
錄、綠界科技
公司之交易記
錄及登入IP位
置紀錄(警二
十二卷第29至
51頁)
154
林鷳芸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安棋兒」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演唱會門票
110年10月
20日13時4
2分
5,000
第一銀行
虛擬帳號0
00-000000
弈樂公司儲
值用虛擬帳
號,儲值至
遊戲帳戶
1. 告訴人林鷳
芸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十卷
第17至19頁)
(續上頁)
129
云云,致被害人陷
於錯誤,依指示於
右列時間,匯款至
右列帳戶。
000000000
0號帳戶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十卷第35
至49頁)
3.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十
卷第49頁)
4. 弈樂科技公
司上開虛擬帳
戶之交易記
錄、綠界科技
公司之交易記
錄(警十卷第
21至29頁)
155
蔡暐稼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羅兒」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演唱會門票
云云,並提出「黃
靖雯」之國民身分
證照片供確認,及
不詳時、地偽造之
中國信託銀行「戶
名黃靖雯」、「帳
號0000-000000000
0 」存摺封面照
片,致被害人陷於
錯誤,依指示於右
列時間,匯款至右
列帳戶。
110年11月
25日11時5
8分
10,000
中國信託
銀行虛擬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 號帳

向上國際科
技公司儲值
用虛擬帳
號,儲值至
帳號OOOOOO
O 號(暱
稱:李有
財)
1. 告訴人蔡暐
稼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九卷
第5 至5 頁反
面)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九卷第17
至17頁反面)
3.Line 對話紀
錄(警九卷第
17頁反面至19
頁反面)
4. 國民身分證
翻拍照片(警
九卷第17頁反
面)
5. 偽造之銀行
存摺封面(警
九卷第19頁)
6.ATM轉帳交易
明細(警九卷
第21頁)
7. 中國信託銀
行函覆及向上
國際科技公司
回覆上開虛擬
帳號之會員資
料及儲值記
錄、連線IP
(警九卷第9
至13頁)
156
李逸芸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李謝謝」(公
訴意旨應予更正)
之帳號,在臉書上
110年12月
29日22時4
7分
2,000
中國信託
銀行虛擬
帳號000-0
000000000
弈樂公司儲
值用虛擬帳
號,儲值至
遊戲帳戶
1. 告訴人李逸
芸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十二
(續上頁)
130
佯稱欲出售演唱會
門票云云,致被害
人陷於錯誤,依指
示於右列時間,匯
款至右列帳戶。
(公訴意旨認有出
示「黃靖雯」國民
身分證及偽造之存
摺封面,應有誤
會。)
000000

帳戶
卷第11 至13
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十二卷第
33至37頁)
3.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十
二卷第37頁)
4. 弈樂科技公
司上開虛擬帳
戶之交易記
錄、綠界科技
公司之交易記
錄(警十二卷
第15至21頁)
157
簡聿妡
(未提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安琪兒」之帳
號,在臉書社團
「五月天好好好想
見到你演唱會之無
黃牛交換區」售票
文章下方公開留
言,佯稱欲出售演
唱會門票云云,致
被害人陷於錯誤,
依指示於右列時
間,匯款至右列帳
戶。
110年12月
25日19時5
8分
3,000
第一銀行
虛擬帳號0
00-000000
000000000
0號帳戶
弈樂公司儲
值用虛擬帳
號,儲值至
遊戲帳戶
1. 被害人簡聿
妡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十五
卷第11 至13
頁)
2.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十
五卷第27頁)
3. 臉書Messeng
er對話紀錄、
社團網頁、個
人網頁(警十
五卷第29至33
頁)
4. 弈樂科技公
司上開虛擬帳
戶之交易記
錄、綠界科技
公司之交易記
錄(警十五第
37至53頁)
158
徐文彬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王筱恩」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餐券云云,
致被害人陷於錯
誤,依指示於右列
時間,匯款至右列
帳戶。
110年10月
21日13時1
7分
3,000
中國信託
銀行虛擬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00

帳戶
弈樂公司儲
值用虛擬帳
號,儲值至
遊戲帳戶
1. 告訴人徐文
彬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十四
卷第25至25頁
反面)
2. 臉書Messeng
er對話紀錄、
個人網頁(警
十四卷第43至
45頁)
3.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十
(續上頁)
131
四卷第43頁反
面)
4. 中國信託銀
行函覆、綠界
科技公司之交
易記錄、弈樂
科技公司上開
虛擬帳戶之交
易記錄(警十
四第27 至39
頁)
159
劉賴欣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王心儀」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演唱會門票
云云,並提出「齊
育琳」之國民身分
證照片供確認,致
被害人陷於錯誤,
依指示於右列時
間,匯款至右列帳
戶。
110年12月
21日16時7

3,000
中國信託
銀行虛擬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00

帳戶
弈樂公司儲
值用虛擬帳
號,儲值至
遊戲帳戶
1. 告訴人劉賴
欣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十四
卷第49至49頁
反面)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十四卷第
69頁)
3. 國民身分證
翻拍照片(警
十四卷第71
頁)
4. 中國信託銀
行函覆、綠界
科技公司之交
易記錄、弈樂
科技公司上開
虛擬帳戶之交
易記錄(警十
四卷第51至59
頁)
160
顏薇真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王筱恩」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動滋券云
云,致被害人陷於
錯誤,依指示於右
列時間,匯款至右
列帳戶。
110年12月
19日23時4
0分
1,500
中國信託
銀行虛擬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00

帳戶
弈樂公司儲
值用虛擬帳
號,儲值至
遊戲帳戶
1. 告訴人顏薇
真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十三
卷第15 至21
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十三卷第
87至93頁)
3. 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警十
三卷第93頁)
4. 弈樂科技公
司上開虛擬帳
戶之交易記
錄、綠界科技
公司之交易記
(續上頁)
132
 
附表貳之一
錄(警十三卷
第39至41頁)
161
吳芳妤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安棋兒」之帳
號,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音樂會門票
云云,並提出「齊
育琳」之國民身分
證照片供確認,致
被害人陷於錯誤,
依指示於右列時
間,匯款至右列帳
戶。
110年12月
21日17時1

1,500
中國信託
銀行虛擬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00

帳戶
弈樂公司儲
值用虛擬帳
號,儲值至
遊戲帳戶
1. 告訴人吳芳
妤於警詢中之
指述(警十三
卷第25 至27
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十三卷第
115至121頁)
3. 國民身分證
翻拍照片(警
十三卷第123
頁)
4. 黑貓宅急便
寄貨單(警十
三卷第123
頁)
5. 未登摺明細
(警十三卷第
115頁)
6. 弈樂科技公
司上開虛擬帳
戶之交易記
錄、綠界科技
公司之交易記
錄(警十三卷
第47至49頁)
162
許庭榕


告)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
稱「李梓晴」/
「生余」之帳號,
在臉書上佯稱欲以
93折收購家樂福點
數,收到點數後會
匯款27,900 元云
云,致被害人陷於
錯誤,依指示於右
列時間,將家樂福
點數移轉至右列帳
號。
110年9月7
日0時38分
30,000點
家樂福點

家樂福APP
帳號00000
00000
0. 告訴人許庭
榕警詢中之指
述(警八卷一
第417 至418
頁)
2. 臉書Messeng
er 對話紀錄
(警八卷一第
419至421頁)
3. 紅包紀錄
(警八卷一第
422頁)
4. 家福公司之
電子郵件回覆
上開APP 帳號
會員資料及交
易記錄(偵八
卷第339頁)
(續上頁)
133
附表貳之二


購買時間
購買品項
購買金額
(新臺幣/
元)
110年11月20
日10時51分
Steam 蒸氣卡
點數
489
110年11月20
日11時8分
Steam 蒸氣卡
點數
489
110年11月20
日11時12分
Steam 蒸氣卡
點數
489
110年11月20
日11時16分
Steam 蒸氣卡
點數
489
110年11月20
日12時56分
Steam 蒸氣卡
點數
489
110年11月23
日0時41分
Steam 蒸氣卡
點數
489
110年11月23
日0時44分
Steam 蒸氣卡
點數
130


Pi 拍錢包
會員姓名
申辦時間
對應之遠
傳行動代
收服務申



名、門號
申辦時間
消費時間
消費之特
約商店
消費之商

消費金額
(新臺幣/
元)
張家偉
109年8月8
日10 時16

張家偉
000000000
000年8月7
日20 時29

109年8月8
日11 時50

Pi 拍錢包
拍享券
家樂福1,0
00 元即享

1,000
109年8月8
日14 時43

Pi 拍錢包
拍享券
統一超商5
00 元虛擬
商品卡
500
109年8月8
日22時9分
Pi 拍錢包
拍享券
萊爾富即
享券茶葉

100
109年8月8
日22 時21

Pi 拍錢包
拍享券
萊爾富即
享券統一
布丁
109年8月8
日22 時35
Pi 拍錢包
拍享券
萊爾富即
享券養樂
(續上頁)
134


109年8月9
日15 時49

Pi 拍錢包
拍享券
全家中杯
冰美式咖

350
109年9月1
日0時1分
Pi 拍錢包
拍享券
統一超商5
00 元虛擬
商品卡
500 (公訴
意旨應予
補充)
109年9月1
日0時2分
Pi 拍錢包
拍享券
家樂福1,0
00 元即享

1,000
109年9月1
日0時4分
Pi 拍錢包
拍享券
家樂福1,0
00 元即享

1,000
109年9月1
日0時6分
Pi 拍錢包
拍享券
統一超商5
00 元虛擬
商品卡
500
109 年10 月
1日13時35

順發3C 高
雄店
不詳商品
2,850
109 年10 月
1日13時38

順發3C 高
雄店
不詳商品
143
陳怡婷
109年7月8
日8時7分
巫承融
000000000
000年7月8
日8時16分
109年7月8
日16 時31

美廉社萬
華中華店
不詳商品
109年7月8
日19 時56

Pi 拍錢包
拍享券
摩斯漢堡
藜麥燒肉
珍珠堡、
薯條、冰
紅茶
300
109年7月8
日20時7分
Pi 拍錢包
拍享券
摩斯漢堡
藜麥海洋
珍珠堡、



(公訴意
旨應予更
正)
120
109年7月9
日20 時35

Pi 拍錢包
拍享券
摩斯漢堡
藜麥海洋
珍珠堡、
薯條、冰
紅茶
155
109年7月9
日20 時37

Pi 拍錢包



(公訴意
旨應予更
正)
統一超商
1,000 元虛
擬商品卡
1,000
109年7月1
0日16時44

有無外送
平台
不詳商品
229
109年7月1
0日16時49

有無外送
平台
不詳商品
499
(續上頁)
135
附表貳之三(日期均為民國紀年、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
附表參(日期均為民國紀年、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
109年7月1
1 日10 時5

有無外送
平台
不詳商品
239
109年7月1
1日10時10

有無外送
平台
不詳商品
409
109年8月1
日2時29分
Pi 拍錢包
拍享券
家樂福3,0
00 元即享

3,000
109年9月1
日0時44分
Pi 拍錢包
拍享券
家樂福3,0
00 元即享

3,000
109 年10 月
3日18時25

美廉社苓
雅苓雅店
不詳商品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備註
佐證證據出處
賴妍如
(提告)
在不詳購物網
站上以暱稱
「小芊兒」之
帳號張貼公開
文章,佯稱欲
出售奶粉云
云,致賴妍如
陷於錯誤,依
指示於右列時
間,持繳費條
碼至超商繳
費。
110 年8 月29
日17時23分
5,000
全家超商繳
費條碼
該繳費條碼
係用以儲值
網路遊戲星
城,並儲值
5,000 元點數
至暱稱「Yo
頭兒」之會
員帳號內。
⒈告訴人賴妍如於警詢中
之指述(追加一警三卷
第5至7頁)
⒉兜售商品之公開貼文
(追加一警三卷第15至1
5頁反面)
⒊全家超商付款條碼(追
加一警三卷第13頁)
⒋全家便利商店電子發票
證明聯(追加一警三卷
第17頁)
⒌星城網銀國際商務金流
處提供之交易明細、會
員申請資料、儲值歷
程、IP歷程、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
調閱查詢單(追加一警
三卷第25至33頁)
黃玉芬
(提告)
以社群網站臉
書暱稱「李緣
一/李佳」之帳
號,向黃玉芬
佯稱:欲出售
二手腳踏車云
云,致黃玉芬
陷於錯誤,依
指示於右列時
間,匯款至右
列帳戶。
110年9月9日
9時34分
5,000
中國信託銀
行虛擬帳號0
00-00000000
00000000

帳戶
該虛擬帳戶
為智冠科技
公司儲值帳
號,儲值Myc
ard 點數5,00
0點至老子有
錢帳號OOOOO
O號(暱稱:
芊蕁兒)
⒈告訴人黃玉芬於警詢中
之指述(追加一警四卷
第9至9頁反面)
⒉臉書Messenger 對話紀
錄(追加一警四卷第27
至27頁反面)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110年9月24日
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4
6193號函、智冠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回覆虛擬帳
戶「000000000000000
0」號之註冊基本資料及
交易記錄、IP位置(追
加一警四卷第11 至21
頁)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 繳匯入帳戶
備註
佐證證據出處
(續上頁)
136
附表肆(日期均為民國紀年、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







幣/元)
王辰羽
(提告)
以社群網站臉
書暱稱「余寶
兒」之帳號,
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奶粉云
云,致王辰羽
陷於錯誤,依
指示於右列時
間,持指定條
碼至便利超商
繳費。
110 年8 月27
日12時54分
3,000
超商指定條

繳費條碼係
用來儲值星
城數位點數
至線上遊戲
星城帳號
(暱稱:Yo
頭兒)
⒈告訴人王辰羽於警詢中
之指述(追加三警一卷
第5至7頁)
⒉臉書Messenger 對話紀
錄(追加三警一卷第21
至25頁)
⒊全家便利商店電子發票
證明聯(追加三警一卷
第19頁)
⒋星城網銀國際商務金流
處提供之會員申請資
料、IP 歷程、儲值歷
程、交易明細、通聯調
閱查詢單(追加三警一
卷第9至17頁)
郭寶燕
(提告)
以社群網站臉
書暱稱「張雅
均」之帳號,
在臉書上佯稱
欲出售統一超
商點數1,000
點云云,致郭
寶燕陷於錯
誤,依指示於
右列時間,匯
款至右列帳
戶。
110 年9 月14
日8時3分
500
中國信託虛
擬帳號000-0
00000000000
0000號帳戶
弈樂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虛擬用儲值
帳號,儲值
遊戲幣至線
上遊戲帳號O
OOOOOOO號
⒈告訴人郭寶燕於警詢中
之指述(追加三警二卷
第9至15頁)
⒉臉書Messenger 對話紀
錄(追加三警二卷第29
至33頁)
⒊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表(追加三警二卷第
35頁)
⒋弈樂科技公司之遊戲暱
稱「中山洪正欽」之會
員資料、交易記錄、登
入時間及IP位址、遊戲
幣儲值紀錄、通聯調閱
查詢單(追加三警二卷
第17至27頁)
鄭芷容
(提告)
以社群網站臉
書暱稱「羅
兒」之帳號,
在臉書社團上
張貼欲出售演
唱會門票之虛
偽訊息而對公
眾散佈之,致
鄭芷容陷於錯
誤,依指示於
右列時間,匯
款至右列帳
戶。
110年11月11
日14時24分
3,000
全家便利超
商電子錢包
帳號0000000
000帳戶
⒈告訴人鄭芷容於警詢中
之指述(追加三警三卷
第5至7頁)
⒉臉書貼文及Messenger
對話紀錄(追加三警三
卷第31至49頁)
⒊全家便利商店電子發票
證明聯(追加三警三卷
第17頁)
⒋通聯調閱查詢單(追加
三警三卷第9頁)
⒌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
公司110 年12 月13 日全
管字3335號函檢附會員
資料及IP位址(追加三
警三卷第11至13頁)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台幣/
元)
匯入帳戶
備註
佐證證據出處
鄭伃秀
(提告)
以購物網站蝦
皮帳號OOOOOO
110 年10 月2
日21時43分
15,000
中國信託銀
行虛擬帳號0
在蝦皮拍賣
網站上向他
⒈告訴人鄭伃秀於警詢中
之指述(追加五警卷第
(續上頁)
137
附錄一: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四、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OO,在蝦皮網
站刊登販售蘭
城晶英飯店住
宿券之虛偽訊
息而對公眾散
布之,致被害
人陷於錯誤,
依指示於右列
時間,匯款至
右列帳戶。
00-00000000
00000000

帳戶
人購買商
品,以取得
銀行虛擬帳
號,供被害
人匯款
4至6頁)
⒉蝦皮購物網站對話紀錄
(追加五警卷第7 至9
頁)
⒊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追
加五警卷第7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110年11月5日
函覆中市警四分偵字第
1100041379號函(追加
五警卷第43頁)
⒌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
0年12月3日蝦皮電商字
第0211203043S 號函檢
送上開虛擬帳號對應交
易資訊(追加五警卷第
44至46頁)
(續上頁)
138
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戶籍法第75條第3項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139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附錄二:本判決卷證簡稱對照表
卷證名稱
簡稱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投竹警偵字第1100013290號卷一警一卷一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投竹警偵字第1100013290號卷二警一卷二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北市警文二分刑字第11030078621號警二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二分局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1072780700號警三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1072831800號警四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1071931600號警五卷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中市警清分偵字第1100032183號警六卷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投竹警偵字第1110001225號卷一警七卷一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投竹警偵字第1110001225號卷一警七卷二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南市警刑大科偵字第1110081007號卷一警八卷一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南市警刑大科偵字第1110081007號卷二警八卷二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南市警刑大科偵字第1110081007號卷三警八卷三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北警莊刑字第1104062454號警九卷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10017795號警十卷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00140846號警十一卷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10004481號警十二卷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10004984號警十三卷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10019312號警十四卷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10021011號警十五卷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00165117號警十六卷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00135007號警十七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4304700號警十八卷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10028605號警十九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1073347700號警二十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1072680400號警二十一卷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新北警中刑字第1114631260號警二十二卷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00075717號警二十三卷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北警永刑字第1114184264號警二十四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1170252700號警二十五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1171934600號警二十六卷
高雄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高市警刑大科字第11171596200號警二十七卷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和警分偵字第1100023964號警二十八卷
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7934號
他一卷
140
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1693號
他二卷
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2592號
偵一卷
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542號
偵二卷
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6167號
偵三卷
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62號卷一
偵四卷一
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62號卷二
偵四卷二
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64號卷一
偵五卷一
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64號卷二
偵五卷二
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51號卷一
偵六卷一
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51號卷二
偵六卷二
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560號
偵七卷
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622號
偵八卷
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497號卷一
偵九卷一
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497號卷二
偵九卷二
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126號
偵十卷
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239號
偵十一卷
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240號
偵十二卷
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241號
偵十三卷
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242號
偵十四卷
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043號
偵十五卷
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044號
偵十六卷
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172號
偵十七卷
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174號
偵十八卷
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253號
偵十九卷
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857號
偵二十卷
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267號
偵二十一卷
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236號
偵二十二卷
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674號
偵二十三卷
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205號
偵二十四卷
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803號
偵二十五卷
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804號
偵二十六卷
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973號
偵二十七卷
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988號
偵二十八卷
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777號
偵二十九卷
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405號
偵三十卷
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147號
偵三十一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1170541700號併案一警一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1172795900號併案一警二卷
(續上頁)
141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中市警霧偵字第1110016630號併案一警三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1172967500號併案一警四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1172957000號併案一警五卷
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3448號
併案一偵一卷
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271號
併案一偵二卷
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660號
併案一偵三卷
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880號
併案一偵四卷
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629號
併案一偵五卷
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631號
併案一偵六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1173184200號併案二警一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1173107300號併案二警二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1173184000號併案二警三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1173107600號併案二警四卷
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738號
併案二偵一卷
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389號
併案二偵二卷
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740號
併案二偵三卷
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387號
併案二偵四卷
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173號
併案三偵一卷
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緝字第49號
併案三偵二卷
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456號
併案三偵三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1271975000號併案四警卷
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3873號
併案四他卷
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070號
併案四偵卷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中市警太分偵字第1100000981號追加一警一卷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園警分刑字第1100043575號追加一警二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1172408000號追加一警三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1172796200號追加一警四卷
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439號
追加一偵一卷
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3834號
追加一偵二卷
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586號
追加一偵三卷
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2936號
追加一偵四卷
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3330號
追加一偵五卷
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283號
追加一偵六卷
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76號
追加一本院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1172576500號追加二警卷
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3712號
追加二偵一卷
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643號
追加二偵二卷
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306號
追加二本院卷
(續上頁)
142
 
【附件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87號
                                                 第676號                                                 第793號                                      112年度訴字第45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佳榮
            余容杏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112年10月31日所為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1172957400號追加三警一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1172956700號追加三警二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1173184100號追加三警三卷
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628號
追加三偵一卷
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630號
追加三偵二卷
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739號
追加三偵三卷
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93號
追加三本院卷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南市警營偵字第1100529450號追加四警卷
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營偵字第2551號
追加四營偵卷
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聲調字第27號
追加四聲調一卷
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聲調字第31號
追加四聲調二卷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5309號
追加四偵一卷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0661號
追加四偵二卷
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99號
追加四偵三卷
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342號
追加四偵四卷
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011號
追加四偵五卷
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98號
追加四院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1271975000號追加五警卷
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3873號
追加五他卷
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070號
追加五偵卷
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58號卷一
追加五院卷㈠
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58號卷二
追加五院卷㈡
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87號卷一
本訴卷㈠
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87號卷二
本訴卷㈡
(續上頁)
143
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壹之二編號7、9、51、52之「匯款時間」欄中所載「111年」部分,均應更正為「110年」,並加載「(公訴意旨應予更正)」。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壹之二編號7、9、51、52之「匯款時間」欄中所載「111年」部分,顯係誤載,然因此等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茲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書嫺
                    法  官  陳一誠
                    法  官  林軒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李佳榮之部分不得抗告。
被告余容杏之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偲琦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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