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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3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宗融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號,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113年3月28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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