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13,上訴,357,202408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357號
上訴人
即被告蔡玉婷



(羈押於法務部○○○○○○○○○附設高雄看守所女子分所)
選任辯護人陳宗賢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玉婷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捌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蔡玉婷(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嫌重大,其中運輸第一級毒品乃法定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裁定被告自民國113年5月9日起羈押3月,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再次訊問被告後,認其涉犯上述罪嫌,有被告自白、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暨鑑定報告,及蒐證照片為證,足認犯罪嫌疑重大。其中運輸第一級毒品罪乃法定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重罪,被告復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6年,主觀上可預期判處重刑之可能性,基於趨吉避凶、脫免刑責及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重罪經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且被告亦未能提出原審所諭知之保證金新臺幣60萬元,而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被告羈押原因依然存在,為保全被告以避免逃亡,確保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難以具保、限制住居等較輕手段代替。經衡量被告因繼續羈押所受人身自由之限制,所涉跨國運輸第一級毒品對於國民健康及社會治安危害程度,審理此等重大刑案及執行其刑罰,對於確保國家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及防衛社會安全之重要公共利益,繼續羈押被告亦屬適當必要,而符合比例原則。
三、綜上所述,被告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又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涉犯輕罪、孕產或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等情形,其羈押期間應自113年8月9日起延長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莊崑山
    法官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陳雅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