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13,上訴,373,2024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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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373號
上訴人
即被告李玉章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玉章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三年八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玉章(下稱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6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13年5月16日執行羈押,至113年8月15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乃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法院判處重刑在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並詢問辯護人之意見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8月16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鍾佩真
法官石家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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