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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393號
上訴人
即被告孫裕焱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孫裕焱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捌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孫裕焱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4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行使變造公文書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規定有反覆實施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13年5月24日執行羈押,至113年8月23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審酌被告涉嫌前開犯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經原審為有罪判決在案,堪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再酌以被告本件涉案情節非輕、涉犯行使變造公文書、詐欺取財、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等罪數非少,並衡以其於本案犯罪性質,對社會治安、法律秩序危害堪認非輕等情,是可認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因而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8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陳松檀
法官莊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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