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侵上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鈺維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原侵訴字第4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3年5月29日,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莊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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