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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韋震中
被上訴人 夏聖亞
上列當事人因損害賠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1號),提起上訴。
茲查刑事案件部分業經被上訴人撤回上訴而告確定乙情,有刑事撤回上訴狀在卷可稽。
是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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