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13,單禁沒,1,2024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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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峻霆

住屏東縣○○市○○里○○路000巷00號 (在押)
選任辯護人 孫安妮律師
被 告 黃健誠



選任辯護人 吳佳融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朱冠傑



選任辯護人 鄭鈞懋律師
被 告 黃錕譯



選任辯護人 蘇盈伃律師
陳秉宏律師
被 告 簡英城


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律師
柳馥琳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上訴字第797號),聲請銷燬、毀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7-1、37-2、37-3、38-1及附表二編號23、46-2所示之物均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查獲被告林峻霆等人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扣案毒品數量龐大,盛裝液態毒品之垃圾桶及水桶已近40個,目前存放空間狹小,且該等物品易生危險,或揮發氣體腐蝕人體,不適宜存放,檢察官於偵查中已經探詢被告等人意見,其等均同意扣案毒品於取樣後先行銷燬,而本案經起訴後,依檢察機關辦理查獲毒品判決確定前銷燬作業辦法第7條規定,向審理案件之貴院裁定准由本署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毒品現存放處所)先行銷燬所有桶裝毒品半成品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2項規定:「查獲易生危險、有喪失毀損之虞、不便保管或保管需費過鉅之毒品,經取樣後於判決確定前得銷燬之;

其取樣之數量、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又法務部依上述規定所制定之「檢察機關辦理查獲毒品判決確定前銷燬作業辦法」第7條規定:「案件於起訴後,扣案毒品之處理,非經審理之法院裁定後,不得為之」。

三、經查:本件聲請意旨所指之毒品扣案物係指桶裝毒品,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原審)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查(見原審112年度聲字第883號卷第67頁),而該案即被告林峻霆等人製造毒品案件,業經原審以112年度重訴字第3號判決有罪並諭知扣案毒品沒收銷燬,被告林峻霆等人提起上訴,由本院審理中,本院已定民國113年4月30日宣判。

聲請意旨以上述桶裝扣案物(即附表一編號37-1、37-2、37-3、38-1及附表二編號23、46-2)含有毒品成分,不易保存、占據空間過大、保管不便為由,請求先行依上述作業辦法處理扣案物,復經本院詢問公訴檢察官、被告、辯護人等之意見,均未有反對意見,兼衡扣案桶裝內含毒品之數量等節(詳附表一、二各該編號所示),本院亦認聲請意旨所述理由,要屬有據。

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附表一】警方於軍茶飲料店扣得之物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一審判決諭知沒收情形 1 離心機1台 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 2 活性碳1包 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 3-1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分之粉末1包(含包裝袋1只,淨重約1,475公克;
其中甲基安非他命純度1.58%,純質淨重約23.3公克;
假麻黃純度68.33%,純質淨重約1,007.9公克) 第二、四級毒品 3-2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粉末1包(含包裝袋1只,淨重約2,016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度80.33%,純質淨重約1,619.5公克) 第二級毒品 3-3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粉末1包(含包裝袋1只,淨重約512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度80.09%,純質淨重約410.1公克) 第二級毒品 3-4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粉末1包(含包裝袋1只,淨重約755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度77.45%,純質淨重約584.7公克) 第二級毒品 4 紅磷1包 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 5 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分之塑膠盆2個 第二、四級毒品 6 片鹼包裝袋空袋1包 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 7 加熱爐3台 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 8 筆記型電腦1台 不予沒收 9 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分之三角燒瓶1個 第二、四級毒品 10 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冷凝管6支 第二級毒品 11 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分之白色塑膠漏斗2個 第二、四級毒品 12 酸鹼試紙2盒 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 13 殘留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分之不鏽鋼篩子1個 違禁物 14 藍色塑膠漏斗1個 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 15 量杯3個 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 16 橘勺子1個 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 17 碘1箱(含20小瓶) 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 18 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塑膠水管5條 第二級毒品 19 丙酮1桶 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 20 碘空瓶1箱 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 21 監視器2組 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 22 砂石篩1個 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 23 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塑膠鏟1個 第二級毒品 24 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塑膠抽水管1支 第二級毒品 25 感冒藥空膠囊1袋 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 26 氫氧化鈉空瓶1袋 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 27 電動攪拌機2台 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 28 甲苯2桶 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 29 2號濾紙1盒 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 30 果汁機1台 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 31 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分之塑膠刮勺3支 第二、四級毒品 32 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飯匙1支 第二級毒品 33 片鹼1桶 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 34 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去甲基愷他命成分之浴水機1台 第二、三級毒品 35 快速爐1台 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 36 瓦斯桶1個 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 37-1 含有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液體3桶(含橘色桶3個,合計淨重153,700公克) 第二級毒品 37-2 含有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分之液體1桶(含橘色桶1個,淨重20,760公克) 第二、四級毒品 37-3 含有微量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分之液體7桶(含橘色桶7個,合計淨重340,750公克) 違禁物 37-4 不含有毒品成分之液體3桶(含橘色桶3個) 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 38-1 含有微量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分之液體20桶(含小桶20個,合計淨重376,565公克) 違禁物 38-2 不含有毒品成分之粉末1桶(含小桶1個) 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 39 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二口瓶2個(起訴書誤載為1個,應予更正) 第二級毒品 40 鹽酸氣瓶1支 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 41 甲苯鐵桶6桶 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 42 現金21萬7,000元 不予沒收 43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1輛 供製造第二、三級毒品犯罪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44 現金5,600元 不予沒收 45 汽油抽水馬達1台 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 46 殘留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分之夾鏈袋1包 違禁物 47 彈簧刀1把 不予沒收 48 隨身碟2支 不予沒收 49 被告簡英城所有之黑色IPHONE手機1支 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 50 被告林峻霆所有之粉紅色IPHONE手機1支 不予沒收 51 被告林峻霆所有之黑色IPHONE手機1支 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 52 被告林峻霆所有之灰色IPHONE手機1支 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
【附表二】警方於鴻丞當鋪扣得之物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一審判決諭知沒收情形 1 鹽酸氣體2支 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 2 噴燈1個 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 3 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攪拌棒12支 第二級毒品 4 分液漏斗及架子1組 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 5 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燒瓶4個 第二級毒品 6 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第四級毒品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成分之塑膠漏斗5個 第二、三、四級毒品 7 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電磁爐1個 第二級毒品 8 循環水式真空泵1個 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 9 加熱器1個 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 10 濾紙3盒 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 11 濾布4包 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 12 防毒面具3個 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 13 濾布1捲 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 14 塑膠量杯7個 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 15 殘留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成分之溫度計2支 違禁物 16 馬達1個 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 17 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去甲基愷他命成分之玻璃量杯3個 第二、三級毒品 18 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鐵鍋1個 第二級毒品 19 鍋鏟2支 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 20 殘留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分之塑膠盒10個 違禁物 21 酸鹼試紙1盒 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 22 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去甲基愷他命成分之陶瓷漏斗2個 第二、三級毒品 23 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分之塑膠桶3個 第二、四級毒品 24 抽液器3個 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 25 電子酸鹼測試儀1組 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 26 手套1個 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 27 篩子3個 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 28 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分之電子秤3台 第二、四級毒品 29 殘留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分之刮板3個 違禁物 30 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槌子1個 第二級毒品 31 塑膠盤4個 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 32 殘留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分之剝藥機1台 違禁物 33 夾鏈袋1包 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 34 氫氧化鉀6瓶 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 35 氫氧化鈉2瓶 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 36 酒精2瓶 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 37 石油醚1瓶 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 38 食鹽1包 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 39 紅磷1包 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 40 活性碳1桶 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 41 丙酮空桶2個 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 42 橘色水桶1個 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 43 含有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分之感冒藥丸1箱(合計2926顆,假麻黃合計純質淨重175.56公克) 違禁物 44 感冒藥丸空包裝3大袋 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 45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液體1瓶(含瓶子1個,淨重約20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度23.58%,純質淨重約47.4公克) 第二級毒品 46-1 不含有毒品成分之液體1桶 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 46-2 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第四級毒品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成分之液體1桶(含桶子1個,淨重約961公克;
其中愷他命純度1.08%,純質淨重約10.4公克;
去甲基愷他命純度1.99%,純質淨重約19.1公克;
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純度12.23%,純質淨重約117.5公克) 違禁物 46-3 不含有毒品成分之液體1桶 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 47 含有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粉末1包(含包裝袋1只,淨重約436公克) 第二級毒品 48 不含有毒品成分之黏稠物1桶 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 49 製毒筆記1份 供製造第三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 50 林俊傑所有之三星手機1支 不予沒收 51 監視器主機1組 不予沒收 52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去氯愷他命及溴去氯愷他命成分之粉末1包(含包裝袋1只,淨重約2公克;
其中甲基安非他命純度16.43%,純質淨重約0.3公克;
愷他命純度84.62%,純質淨重約1.7公克。
去甲基愷他命純度1.30%,純質淨重小於0.1公克) 第二、三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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