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36號
抗 告 人
即受刑 人 戴承憲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39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略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32之罪,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至3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即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而提出聲請,有112年12月13日受刑人聲請書可考,則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即屬為正當。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8所示之各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1年聲字第1093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確定(執聲卷第13-23頁),然本件既應再定執行刑,則前此所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但重為定應執行刑之時,自應受前開裁判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限制。
㈢爰依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審酌適用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內部性界限,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犯罪方法及對象雖各有不同,惟其各次犯罪時間相距非遠,且除如附表編號1、6、16所示之罪外,餘均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及詐欺罪,侵害法益及犯罪型態之重疊性高,兼衡其行為整體非難評價,以及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受刑人個人之應刑罰性與對於社會之整體危害程度、數罪併罰定執行刑規定所採取之限制加重原則、刑罰權之邊際效應,並考量受刑人之年齡、個人身心狀況、入監執行之時間對其復歸社會之影響、其於113年1月8日「刑事聲請應執行刑之酌定陳述表達意見狀」所表示之意見(見原審卷第79至86頁)等因素,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0年。
㈣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如附表編號2至3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揆諸上開解釋意旨,無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
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業於109年2月15日執行完畢等節,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自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
至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所處罰金刑部分,因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定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自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
經核原裁定所為說明俱與卷存證據相符,定執行刑之裁量亦無不當。
二、抗告意旨以:㈠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16所示各罪,曾定執行刑16年1月;
附表編號17-28所示各罪曾定執行刑17年6月,上開二執行刑再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0年。
㈡惟受刑人尚有後判經法院分別定執行刑之案件,亦即112年度聲字第200號裁定(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22號判決)、112年執更嶺字第295號執行指揮書所執行之有期徒刑7年6月、112年度執更嶺字第3911號執行指揮書所執行之有期徒刑1年9月等執行案件,此部分案件未經檢察官合併聲請原審裁定定執行刑,原審亦漏未併予定執行刑,且如未合併定執行刑,對抗告人將造成罪責與處罰不相當之不公平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
三、惟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將繕本送達於受刑人;
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檢察官為前項之聲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2項定有明文。
是定應執行刑,唯有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受刑人亦僅得向檢察官聲請,促使檢察官發動其職權,不得逕自向法院聲請定執行刑。
抗告人於執上開事由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如聲請人向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執行刑,而為檢察官拒絕,亦應循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亦應以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不當為由,向管轄法院聲明異議,再由法院審酌所為異議是否有理由,不得逕自向法院聲請定執行刑,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李嘉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梅琴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妨害公 務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1月4日 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74號 109年10月6日 同左 109年10月6日 ⑴編號1已執畢。
⑵編號1至28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
2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 108年10月1日、108年10月2日 本院109年度審訴字第567號 109年9月17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雄高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475號 109年12月22日 3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 108年10月1日、108年10月2日 本院109年度審訴字第567號 109年9月17日 雄高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475號 109年12月22日 4 詐欺 有期徒刑1年4月 108年10月4日、108年10月18日、108年10月22日 本院109年度審訴字第567號 109年9月17日 雄高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475號 109年12月22日 5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8年10月31日 本院109年度審訴字第567號 109年9月17日 雄高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475號 109年12月22日 6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3年4月,併科新台幣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8年12月初至109年1月15日為警查獲止 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47號 110年1月26日 同左 110年2月4日 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5年6月 108年10月24日前4、5天之某日 雄高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346號 110年3月9日 同左 110年4月7日 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年11月 108年4月8日 雄高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35號 110年6月8日 同左 110年7月13日 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年11月 108年4月16日 雄高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35號 110年6月8日 同左 110年7月13日 1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年11月 108年5月7日 雄高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35號 110年6月8日 同左 110年7月13日 1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年11月 108年4月13日 雄高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35號 110年6月8日 同左 110年7月13日 1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4年 108年4月17日 雄高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35號 110年6月8日 同左 110年7月13日 1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4年 108年4月19日 雄高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35號 110年6月8日 同左 110年7月13日 1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4年 108年5月6日 雄高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35號 110年6月8日 同左 110年7月 13日 15 藥事法 有期徒刑4月 108年4月23日 雄高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35號 110年6月8日 同左 110年7月13日 16 偽證 有期徒刑2月 109年9月29日 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774號 110年11月15日 同左 110年12月15日 1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年9月 108年7月26日 雄高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96號 111年2月23日 同左 111年3月24日 1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年9月 108年7月30日 雄高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96號 111年2月23日 同左 111年3月24日 1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年9月 108年10月5日 雄高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96號 111年2月23日 同左 111年3月24日 2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年9月 108年11月10日 雄高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96號 111年2月23日 同左 111年3月24日 2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年8月 108年9月29日 雄高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96號 111年2月23日 同左 111年3月24日 2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年8月 108年10月18日 雄高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96號 111年2月23日 同左 111年3月24日 2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15年4月 108年8月27日 雄高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96號 111年2月23日 同左 111年3月24日 2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年10月 108年8月29日 雄高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96號 111年2月23日 同左 111年3月24日 2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年10月 108年8月31日 雄高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96號 111年2月23日 同左 111年3月24日 2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4年 108年8月29日 雄高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96號 111年2月23日 同左 111年3月24日 2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4年6月 108年9月29日 雄高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96號 111年2月23日 同左 111年3月24日 2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5年4月 108年12月中旬某日 雄高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96號 111年2月23日 同左 111年3月24日 29 詐欺 有期徒刑1年5月 108年10月6日至108年10月16日 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32號 112年6月9日 同左 112年7月11日 編號29至3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30 詐欺 有期徒刑1年4月 108年10月3日至108年10月8日 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32號 112年6月9日 同左 112年7月11日 31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8年11月1日前某時至108年11月2日 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32號 112年6月9日 同左 112年7月11日 32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8年11月5日 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32號 112年6月9日 同左 112年7月11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