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13,抗,155,202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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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55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陳永得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50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檢察官就抗告人即受刑人陳永得(下稱受刑人)所犯附表二之罪向法院聲請定刑時,並未考量受刑人尚有犯罪日期相近的附表一之罪,造成附表一、二所定執行刑接續執行後,重複非難性過高。

受刑人主張應除去附表二編號7之罪後,就附表一所示各罪與附表二編號1至6各罪重新組合,對受刑人較有利。

原裁定認定上述重新組合後之定刑上限僅是宣告刑,並非定刑後結果,此部分認定有所不當。

從而,請求撤銷原裁定及檢察官否准重新定刑之函文,另由檢察官以上述方式重新組合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

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分別經本院就附表一所示35罪以101年度上訴字第6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確定(即甲判決)、經原審法院就附表二所示各罪以101年度聲字第25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即乙裁定), 由檢察官指揮接續執行有期徒刑20年11月。

嗣受刑人於民國113年2月1日具狀請求檢察官就甲判決、乙裁定向法院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2月16日雄檢信岳113執聲他334字第1139011787號函覆礙難准許等情,有上開函文及甲判決、乙裁定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是本件執行檢察官拒絕受刑人對於指揮執行之請求,固須有救濟之途,上開函文自得為聲明異議之標的,合先敘明。

㈡觀之乙裁定如附表二所示各罪首先判決確定日期為99年10月21日(即附表二編號7部分),而甲判決如附表一所示各罪之犯罪日期為99年9月27日至00年00月00日間,是甲判決如附表一所示各罪,部分係在乙裁定如附表二所示各罪首先判決確定日期即99年10月21日後所犯,不符刑法第50條所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數罪併罰要件,無從全部重新合併定應執行之刑。

且甲判決及乙裁定所示各罪,無因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經撤銷改判,亦無因赦免、減刑,致原裁判定刑基礎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必要之情形,依前述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甲、乙確定裁判均已生實質確定力,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得就其中部分犯罪重複定應執行刑。

㈢受刑人固以上述情詞主張重新組合定刑云云。

惟查:1.甲判決(附表一)、乙裁定(附表二)所定應執行刑各為有期徒刑18年、2年11月,接續執行之總刑期合計為有期徒刑20年11月,並未逾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定之上限有期徒刑30年,難認有過度不利評價致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

2.又若依受刑人主張之方式重新定刑,亦即排除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罪後,附表二編號1至6及附表一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100年1月3日(首先判決確定日,即附表二編號6)之前,形式上固合於定執行刑之要件。

然依定應執行刑規定及內部界限法則,此種定刑組合之刑期上限為20年11月【附表一各罪所定18年,加計附表二編號1、4至6所示宣告刑或曾經定過的執行刑6月、4月、8月、3月,及附表二編號2至3曾定過之執行刑1年2月,合計20年11月】,再加計附表二編號7所示有期徒刑3月後,總刑期為21年2月,較甲、乙確定裁判接續執行之刑期總和20年11月,尚高出3月,足認受刑人主張之重新定刑方式並非必然更有利。

四、綜上,檢察官據前開定應執行刑之確定裁判,分別核發執行指揮書指揮接續執行,於法有據,其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拒卻受刑人上開重新定刑之請求,難認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

原審因而裁定駁回受刑人之異議,並無違誤。

受刑人猶執上開情詞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併請求撤銷檢察官上開否准重新定刑之函文,核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昱光
【附表一】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66號(即甲判決)
編號 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8年2月 99.09.27 高雄高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66號 101年3 月23日 高雄高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66號 101年4月10日 2 同上 同上 99.09.28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 同上 同上 99.09.29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同上 同上 99.10.04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 同上 同上 99.10.06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6 同上 同上 99.10.07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7 同上 同上 99.10.10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8 同上 同上 99.10.11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9 同上 同上 99.11.03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0 同上 同上 99.11.04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1 同上 同上 99.11.05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2 同上 同上 99.11.07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3 同上 同上 99.11.09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4 同上 同上 99.11.12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5 同上 同上 99.11.14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6 同上 同上 99.12.18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7 同上 同上 99.12.21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8 同上 同上 99.09.29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9 同上 同上 99.10.01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0 同上 同上 99.10.02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1 同上 同上 99.10.03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2 同上 同上 99.10.05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3 同上 同上 99.10.06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4 同上 同上 99.10.07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5 同上 同上 99.10.08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6 同上 同上 99.10.09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7 同上 同上 99.10.10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8 同上 同上 99.10.19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9 同上 同上 99.10.21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0 同上 同上 99.11.03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1 同上 同上 99.11.04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2 同上 同上 99.11.07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3 同上 同上 99.11.08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4 同上 同上 99.11.11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5 同上 同上 99.11.18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附表二】高雄地院101年度聲字第2520號(即乙裁定)編號 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竊盜 有期徒刑6月 99.08.04 高雄地院100年度簡字第4520號 100.08.22 高雄地院100年度簡字第4520號 100.09.20 2 公共危險 有期徒刑10月 99.06.12 高雄地院100 年度審交訴字第80號 100.04.13 高雄地院100 年度審交訴字第80號 100.05.09 3 過失傷害 有期徒刑5月 99.06.12 高雄地院100 年度審交訴字第80號 100.04.13 高雄地院100 年度審交訴字第80號 100.05.09 4 詐欺 有期徒刑4月 99.05.07-99.05.08 高雄地院100年度簡字第1262號 100.04.13 高雄地院100年度簡字第1262號 100.05.09 5 毒品 有期徒刑3月,共3次(曾定有期徒刑8月) 99.07.18、99.07.25、99.07.31 高雄地院100年度簡字第1084號 100.03.22 高雄地院100年度簡字第1084號 100.04.11 6 毒品 有期徒刑3月 99.08.02 高雄地院99年度簡字第2013號 99.11.06 高雄地院99年度簡字第2013號 100.01.03 7 竊盜 有期徒刑3月 99.08.01 高雄地院99年度簡字第1051號 99.09.21 高雄地院99年度簡字第1051號 9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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