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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56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徐振烘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53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徐振烘(下稱抗告人)因竊盜等案件,經原審法院先以112年度聲字第20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得易科罰金,詳如附表一所示,下稱A裁定)、後以112年度聲字第160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得易科罰金,詳如附表二所示,下稱B裁定)確定。
惟抗告人所犯上開2裁定所示之罪均在同一年度,應得請求合併定應執行刑,然檢察官卻否准抗告人之請求,因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顯有不當而聲明異議,經原裁定駁回聲明異議,亦有不當。
爰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另為適當之裁定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而為維護數罪併罰採限制加重原則下受刑人之權益,檢察官基於執行機關之地位,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未為聲請,受刑人自得先依同條第2項規定促請檢察官聲請,並於遭拒時對檢察官之執行聲明異議。又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始能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尚不得任由受刑人事後依其主觀意願將所犯數罪任意加以拆解割裂或重新搭配組合,逕向檢察官請求將其中已定刑確定之一部分罪刑抽出,另與其他已確定之罪刑重複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三、經查:㈠抗告人因竊盜等案件,經原審法院就附表一所示各罪以112年度聲字第148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即A裁定)、就附表二所示各罪以112年度聲字第160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即B裁定),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執更字第2071號、112年度執更字第2179號案件指揮接續執行上開A、B裁定。
嗣抗告人於民國113年2月6日、27日具狀請求檢察官就A、B裁定合併向法院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經檢察官於113年3月7日以雄檢信嶸113執聲他344字第1139018469號函覆礙難照准等情,有上開函文、A、B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是本件檢察官否准抗告人對於重新定應執行刑之請求,核屬檢察官指揮執行是否不當之範疇,則抗告人據此聲明異議,程序上應屬合法。
㈡惟查,抗告人雖主張應就A、B裁定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云云,然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故僅在數罪均係最初確定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始能合併定應執行刑。
而附表一所示A裁定之各罪中,最初判決確定之日期為附表一編號1之罪即111年8月10日。
至附表二所示B裁定各罪之犯罪日期則為111年8月19日至同年00月00日間,均係在附表一編號1之罪判決確定日後所犯,並不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之要件,自無從將A、B裁定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
況且A、B裁定所示各罪,並無因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經撤銷改判,亦無因赦免、減刑,致原裁判定刑基礎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必要之情形,則A、B裁定均已確定而發生實質確定力,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亦不得就其中部分犯罪拆解重新定應執行刑。
從而,檢察官據此否准抗告人之請求、原審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均無違誤。
抗告人徒憑己意指摘檢察官執行指揮及原裁定均有不當,而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即屬無據。
是以,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明靜
附表一:原審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488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2071號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民國)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民國) 1 竊盜罪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 年9月5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64號 111 年8月10日 同左 111 年8月10日 2 竊盜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 年2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178號 111 年9月7日 同左 111 年10月18日 3 竊盜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 年5月1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竊盜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 年3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378號 111 年9月8日 同左 111 年10月21日 5 竊盜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 年3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708號 111 年9月8日 同左 111 年10月21日 6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 年3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316號 111 年9月14日 同左 111 年10月25日 7 竊盜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 年3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852號 111 年9月6日 同左 111 年10月18日 8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 年2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113號 111 年10月4日 同左 111 年11月15日 9 竊盜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 年1月1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0 竊盜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 年1月1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1 竊盜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 年1月2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2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 年2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613號 111 年10月26日 同左 111 年12月6日 13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 年1月1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77號 111 年11月2日 同左 111 年11月2日 14 竊盜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 年2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573號 111 年11月16日 同左 111 年12月21日 15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 年5月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84號 112 年1月16日 同左 112 年2月21日 16 竊盜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 年5月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7 竊盜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 年5月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8 竊盜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 年5月1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9 竊盜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 年6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566號 112 年2月9日 同左 112 年3月16日 20 竊盜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 年6月1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1 竊盜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 年6月1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2 竊盜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 年6月1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3 竊盜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 年6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115號 112 年4月14日 同左 112 年5月17日 24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 年4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08號 112 年4月14日 同左 112 年5月17日 25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 年4月2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6 竊盜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 年5月1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備註 1.編號1至14部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2.編號15至18部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3.編號19至22部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附表二:原審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605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2179號 編號 確定判決案號 確定判決之罪名、宣告刑及犯罪日期 確定日期及備註 1 高雄地方法院 112年簡字611號 ①徐振烘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8月19日 112年3月22日 原確定判決就左揭①至⑤五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確定。
②徐振烘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8月19日 ③徐振烘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8月30日 ④徐振烘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8月30日 ⑤徐振烘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8月30日 2 台南地方法院 112年易字108號 ①徐振烘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10月7日 112年4月7日 原確定判決就左揭①、②二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月確定。
②徐振烘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10月26日 3 高雄地方法院 112年簡字308號 ①徐振烘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8月25日 112年5月17日 左揭①為原確定判決書附表編號4之罪。
原確定判決書附表編號1至3所示三罪,另經本院112年聲字1488號裁定定執行刑,並非本次定執行刑之範圍。
4 高雄地方法院 112年簡字1172號 ①徐振烘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9月12日 112年8月2日 原確定判決就左揭①至④所示四罪,未定執行刑。
②徐振烘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9月12日 ③徐振烘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9月18日 ④徐振烘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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