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346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 人 陳家榮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07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陳家榮(下稱抗告人)因詐欺等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就附表一所示之罪,以101年度聲字第22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下稱甲裁定,各罪詳如附表一所示)、原審法院就附表二所示之罪,以111年度聲字第12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1月(下稱乙裁定,各罪詳如附表二所示)。
抗告人以上開2裁定所定之刑接續執行,長達有期徒刑24年3月,有罪責不相當之情形。
應以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罪,與乙裁定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重新定應執行刑,刑期將大幅減少為由,請求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檢察官)聲請重新合併定應執行刑。
經檢察官以該署民國113年5月22日雄檢信岱113年度執聲他1172字第1139042965號函予以否准,而聲明異議。
惟甲裁定所示各罪,以及乙裁定所示各罪,各自均符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要件。
且甲裁定及乙裁定均無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或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
不能自甲裁定中任擇其中1罪,另行與乙裁定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
檢察官否准抗告人之請求,於法並無不合等旨。
因認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所犯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罪犯罪日期為95年6月底,判決確定日期為100年12月12日,與乙裁定附表二所示各罪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且因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罪發生於00年0月0日前,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即有期徒刑之定刑不得逾20年,如此定刑之方式至多僅能定有期徒刑20年,顯然較抗告人有利。
然檢察官卻選擇將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罪與同附表編號1至4之輕罪聲請合併定刑,另將附表二所示於95年7月1日後所犯之罪聲請合併定刑,導致乙裁定所定之刑為有期徒刑22年1月,實已造成責罰顯不相當之不利之結果,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自有重新定刑之必要,詎原審未審究及此,竟駁回抗告人之異議,顯有違誤等語。
三、按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
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此為最高法院一致之見解(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278號、113年度台抗字第1420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抗告人所犯附表一、二各罪,分別經甲裁定、乙裁定各自為合併定應執行刑確定,應接續執行合計有期徒刑24年3月之事實,並無疑義;
以上各罪並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等情事,亦未經抗告人爭執。
依前述說明,法院即應受各該確定裁判之拘束,不得從附表一、二各罪中任意抽出全部或部分犯罪,重新組合、定刑,否則即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㈡附表一編號1至4各罪,曾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95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於97年1月14日確定之事實,有抗告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
又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罪犯罪日期95年6月底,在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罪於97年1月14日判決確定日之前,且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罪係100年12月12日判決確定,此觀附表一之記載即明。
足見附表一編號5所示部分,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各罪之定刑判決確定後所增加且合於數罪併罰之罪,檢察官認為合於定刑要件而聲請合併定刑,法院因而為甲裁定,洵屬依法有據。
因此,檢察官否准抗告人請求將甲裁定其中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罪單獨抽出與乙裁定所示各罪重新合併定應執行刑,其執行之指揮並無違誤或不當。
五、綜上,原裁定以本件抗告人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而予以駁回,並無不合。
抗告意旨就已經原裁定明白論斷之事項,再事爭執,難認其抗告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附表一:
附表二:
編
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
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及案
號
判決日
期(民
國)
法院及案
號
確定日
期(民
國)
1 詐欺
罪
有期徒刑
6 月,減
為有期徒
刑3月。
95年11
月20日
臺灣屏東
地方法院
96年度易
字第956
號
96年12
月17日
臺灣屏東
地方法院
96年度易
字第956
號
97 年1
月14日
2 詐欺
罪
有期徒刑
6 月,減
為有期徒
刑3月。
95年12
月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 詐欺
罪
有期徒刑
4 月,減
為有期徒
刑2月。
96 年1
月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背信
罪
有期徒刑
1 年,減
為有期徒
刑6月。
00年00
月間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 詐欺
罪
有期徒刑
1年3月
95 年6
月底
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
100 年度
易緝字第
56號
100年1
1 月10
日
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
100 年度
易緝字第
56號
100年1
2 月12
日
編
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
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及案
號
判決日
期(民
國)
法院及案
號
確定日
期(民
國)
1 對於
執行
職務
之公
務員
施強
暴罪
有期徒刑
2 月,如
易科罰
金,以新
臺幣1,00
0元折算1
日。
100年7
月14日
臺灣臺東
地方法院
100 年度
東簡字第
264號
100年8
月4日
臺灣臺東
地方法院
100 年度
東簡字第
264號
100年8
月11日
2 詐欺
取財
罪
有期徒刑
6 月,如
易科罰
金,以新
臺幣1,00
0元折算1
日
00 年0
月間某
時許
臺灣屏東
地方法院
100 年度
簡字第16
21號
100年9
月27日
臺灣屏東
地方法院
100 年度
簡字第16
21號
100年1
1月7日
3 詐欺
取財
罪
有期徒刑
1年6月
98年10
月18日
(聲請
書誤載
為同年
月
日,應
予
更
正)
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
100 年度
易字第10
56號
100年1
2月6日
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
100 年度
易字第10
56號
101年1
月2日
4 偽造
署押
罪
有期徒刑
4月
98年10
月22日
(聲請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書誤載
為同年
月
日,應
更正)
5 詐欺
取財
罪
有期徒刑
1年
99年11
月1日
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
100 年度
易緝字第
39號
100年9
月7日
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
100 年度
易緝字第
39號
100年1
0 月12
日
6 偽造
有價
證券
罪
有期徒刑
3年2月
100年1
月31日
(聲請
書誤載
為「6
月
中
旬」,
應予更
正)
臺灣屏東
地方法院
101 年度
訴字第52
1號、101
年度易字
第76號、
101 年度
易字第41
9號
101年1
0 月16
日
臺灣屏東
地方法院
101 年度
訴字第52
1號、101
年度易字
第76號、
101 年度
易字第41
9號
102年1
月29日
(聲請
書誤載
為同年
4 月22
日,應
予
更
正)
7 詐欺
取財
罪
有期徒刑
4年11月
00 年0
月間某
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8 詐欺
取財
罪
有期徒刑
8月
00 年0
月00日
下午2
時許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9 詐欺
取財
罪
有期徒刑
8月
97 年3
月3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續上頁)
上午某
時許
詐欺
取財
罪
有期徒刑
8月
97 年4
月7 日
上午某
時許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詐欺
取財
罪
有期徒刑
8月
00 年0
月00日
下午某
時許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詐欺
取財
罪
有期徒刑
8月
100年1
月後某
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詐欺
取財
罪
有期徒刑
8月
100年3
月1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詐欺
取財
罪
有期徒刑
3月
97 年3
月31日
晚上某
時許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詐欺
取財
罪
有期徒刑
3月
100年3
月28日
上午9
時2 分
許前之
某時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詐欺
取財
罪
有期徒刑
3月
100年4
月19日
上午10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續上頁)
時55分
許前之
某時
詐欺
取財
罪
有期徒刑
1年10月
100年1
月20日
上午10
時56分
許前之
某時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詐欺
取財
罪
有期徒刑
5月
97 年3
月28日
上午10
時許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詐欺
取財
罪
有期徒刑
5月
000年0
月0 日
下午2
時2 分
許前之
某時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詐欺
取財
罪
有期徒刑
5月
000年0
月0 日
下午3
時19分
許前之
某時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行使
偽造
私文
書罪
有期徒刑
5月
99年11
月2 日
起至同
年月3
日止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續上頁)
詐欺
取財
罪
有期徒刑
3年4月
000年0
月0 日
下午3
時49分
許前之
某時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詐欺
取財
罪
有期徒刑
1年2月
000年0
月00日
下午3
時47分
許前之
某時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詐欺
取財
罪
有期徒刑
3年10月
100年5
月16日
前之某
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詐欺
取財
罪
有期徒刑
2年3月
100年5
月6 日
至同月
23日間
之某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詐欺
取財
罪
有期徒刑
1年
100年3
月1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詐欺
取財
罪
有期徒刑
1年
000年0
月下旬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詐欺
取財
罪
有期徒刑
9月
97 年4
月2 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續上頁)
中午某
時許
詐欺
取財
罪
有期徒刑
11月
97 年4
月7 日
中午某
時許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詐欺
取財
罪
有期徒刑
4月
00年00
月00日
下午4
時19分
許前之
某時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詐欺
取財
罪
有期徒刑
3年7月
000年0
月00日
下午2
時45分
許前之
某時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詐欺
取財
罪
有期徒刑
7月
100年1
月2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詐欺
取財
罪
有期徒刑
1年5月
100年3
月3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詐欺
取財
罪
有期徒刑
1年11月
000年0
月00日
下午2
時36分
許前之
某時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續上頁)
詐欺
取財
罪
有期徒刑
1年1月
000年0
月0 日
下午2
時5 分
許前之
某時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詐欺
取財
罪
有期徒刑
3年2月
100年6
月中旬
(聲請
書誤載
為同年
1 月31
日,應
予
更
正)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詐欺
取財
罪
有期徒刑
2年
00 年0
月間某
日起至
同年00
月間某
日止
本院101
年度訴字
第1048號
102 年
1 月3
日
本院101
年度訴字
第1048號
102 年
3 月1
日
行使
偽造
私文
書罪
有期徒刑
3月
97 年9
月18日
16時39
分許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行使
偽造
私文
書罪
有期徒刑
7月
97 年9
月18日
17時18
分許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行使有期徒刑97 年9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0 偽造
私文
書罪
4月
月18日
21 時2
分許、
同日21
時25分
許
侵占
罪
有期徒刑
1年
97年10
月1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偽造
有價
證券
罪
有期徒刑
3年4月
97年11
月1 日
至同年
月13日
之間某
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詐欺
取財
罪
有期徒刑
8月
97年11
月1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詐欺
取財
罪
有期徒刑
1年
99 年3
月22日
本院101
年度審訴
字第2763
號、101
年度審易
字第2836
號
101年1
2 月24
日
臺灣高等
法院高雄
分院102
年度上訴
字第132
號、102
年度上易
字第98號
102年3
月12日
(聲請
書誤載
為同年
1 月31
日,應
予
更
正)
詐欺
取財
罪
有期徒刑
11月
年
4 、5
月間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行使有期徒刑100年1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續上頁)
6 偽造
私文
書罪
11月
月11日
詐欺
取財
罪
有期徒刑
7月
99 年3
月1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詐欺
取財
罪
有期徒刑
7月
99 年4
月6 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詐欺
取財
罪
有期徒刑
6月
99 年3
月2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詐欺
取財
罪
有期徒刑
6月
年
4 、5
月間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詐欺
取財
罪
有期徒刑
6月
年
4 、5
月間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詐欺
取財
罪
有期徒刑
4月
99 年3
月初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詐欺
取財
罪
有期徒刑
4月
99 年3
月3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詐欺
取財
罪
有期徒刑
4月
99 年4
月中旬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詐欺
取財
有期徒刑
4月
99 年5
月4 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續上頁)
罪
詐欺
取財
罪
有期徒刑
4月
年
4 、5
月間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詐欺
取財
罪
有期徒刑
4月
年
4 、5
月間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詐欺
取財
罪
有期徒刑
4月
年
4 、5
月間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詐欺
取財
罪
有期徒刑
4月
年
4 、5
月間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詐欺
取財
罪
有期徒刑
3月
99 年4
月9 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行使
偽造
私文
書
有期徒刑
10月
100年1
月18日
至同年
月3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行使
偽造
私文
書
有期徒刑
9月
100年1
月11日
至同年
月1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行使
偽造
私文
書
有期徒刑
9月
100年1
月2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6 行使有期徒刑100年1 本院109 109年7 本院109 109年9(續上頁)
4 偽造
私文
書
3 月,如
易科罰
金,以新
臺幣1,00
0元折算1
日。
月26日年度簡字
第2200號
月30日度簡字第
2200號
月2日
備
註
編號1至63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97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確定。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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