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13,抗,346,202408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346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 人  陳家榮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07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陳家榮(下稱抗告人)因詐欺等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就附表一所示之罪,以101年度聲字第22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下稱甲裁定,各罪詳如附表一所示)、原審法院就附表二所示之罪,以111年度聲字第12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1月(下稱乙裁定,各罪詳如附表二所示)。

抗告人以上開2裁定所定之刑接續執行,長達有期徒刑24年3月,有罪責不相當之情形。

應以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罪,與乙裁定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重新定應執行刑,刑期將大幅減少為由,請求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檢察官)聲請重新合併定應執行刑。

經檢察官以該署民國113年5月22日雄檢信岱113年度執聲他1172字第1139042965號函予以否准,而聲明異議。

惟甲裁定所示各罪,以及乙裁定所示各罪,各自均符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要件。

且甲裁定及乙裁定均無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或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

不能自甲裁定中任擇其中1罪,另行與乙裁定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

檢察官否准抗告人之請求,於法並無不合等旨。

因認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所犯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罪犯罪日期為95年6月底,判決確定日期為100年12月12日,與乙裁定附表二所示各罪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且因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罪發生於00年0月0日前,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即有期徒刑之定刑不得逾20年,如此定刑之方式至多僅能定有期徒刑20年,顯然較抗告人有利。

然檢察官卻選擇將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罪與同附表編號1至4之輕罪聲請合併定刑,另將附表二所示於95年7月1日後所犯之罪聲請合併定刑,導致乙裁定所定之刑為有期徒刑22年1月,實已造成責罰顯不相當之不利之結果,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自有重新定刑之必要,詎原審未審究及此,竟駁回抗告人之異議,顯有違誤等語。

三、按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

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此為最高法院一致之見解(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278號、113年度台抗字第1420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抗告人所犯附表一、二各罪,分別經甲裁定、乙裁定各自為合併定應執行刑確定,應接續執行合計有期徒刑24年3月之事實,並無疑義;

以上各罪並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等情事,亦未經抗告人爭執。

依前述說明,法院即應受各該確定裁判之拘束,不得從附表一、二各罪中任意抽出全部或部分犯罪,重新組合、定刑,否則即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㈡附表一編號1至4各罪,曾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95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於97年1月14日確定之事實,有抗告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

又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罪犯罪日期95年6月底,在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罪於97年1月14日判決確定日之前,且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罪係100年12月12日判決確定,此觀附表一之記載即明。

足見附表一編號5所示部分,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各罪之定刑判決確定後所增加且合於數罪併罰之罪,檢察官認為合於定刑要件而聲請合併定刑,法院因而為甲裁定,洵屬依法有據。

因此,檢察官否准抗告人請求將甲裁定其中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罪單獨抽出與乙裁定所示各罪重新合併定應執行刑,其執行之指揮並無違誤或不當。

五、綜上,原裁定以本件抗告人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而予以駁回,並無不合。

抗告意旨就已經原裁定明白論斷之事項,再事爭執,難認其抗告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附表一:
附表二: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及案

判決日
期(民
國)
法院及案

確定日
期(民
國)
1 詐欺

有期徒刑
6 月,減
為有期徒
刑3月。
95年11
月20日
臺灣屏東
地方法院
96年度易
字第956

96年12
月17日
臺灣屏東
地方法院
96年度易
字第956

97 年1
月14日
2 詐欺

有期徒刑
6 月,減
為有期徒
刑3月。
95年12
月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 詐欺

有期徒刑
4 月,減
為有期徒
刑2月。
96 年1
月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背信

有期徒刑
1 年,減
為有期徒
刑6月。
00年00
月間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 詐欺

有期徒刑
1年3月
95 年6
月底
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
100 年度
易緝字第
56號
100年1
1 月10

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
100 年度
易緝字第
56號
100年1
2 月12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及案

判決日
期(民
國)
法院及案

確定日
期(民
國)
1 對於
執行
職務
之公
務員
施強
暴罪
有期徒刑
2 月,如
易科罰
金,以新
臺幣1,00
0元折算1
日。
100年7
月14日
臺灣臺東
地方法院
100 年度
東簡字第
264號
100年8
月4日
臺灣臺東
地方法院
100 年度
東簡字第
264號
100年8
月11日
2 詐欺
取財

有期徒刑
6 月,如
易科罰
金,以新
臺幣1,00
0元折算1

00 年0
月間某
時許
臺灣屏東
地方法院
100 年度
簡字第16
21號
100年9
月27日
臺灣屏東
地方法院
100 年度
簡字第16
21號
100年1
1月7日
3 詐欺
取財

有期徒刑
1年6月
98年10
月18日
(聲請
書誤載
為同年

日,應


正)
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
100 年度
易字第10
56號
100年1
2月6日
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
100 年度
易字第10
56號
101年1
月2日
4 偽造
署押

有期徒刑
4月
98年10
月22日
(聲請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書誤載
為同年

日,應
更正)
5 詐欺
取財

有期徒刑
1年
99年11
月1日
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
100 年度
易緝字第
39號
100年9
月7日
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
100 年度
易緝字第
39號
100年1
0 月12

6 偽造
有價
證券

有期徒刑
3年2月
100年1
月31日
(聲請
書誤載
為「6


旬」,
應予更
正)
臺灣屏東
地方法院
101 年度
訴字第52
1號、101
年度易字
第76號、
101 年度
易字第41
9號
101年1
0 月16

臺灣屏東
地方法院
101 年度
訴字第52
1號、101
年度易字
第76號、
101 年度
易字第41
9號
102年1
月29日
(聲請
書誤載
為同年
4 月22
日,應


正)
7 詐欺
取財

有期徒刑
4年11月
00 年0
月間某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8 詐欺
取財

有期徒刑
8月
00 年0
月00日
下午2
時許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9 詐欺
取財

有期徒刑
8月
97 年3
月3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續上頁)
上午某
時許
詐欺
取財

有期徒刑
8月
97 年4
月7 日
上午某
時許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詐欺
取財

有期徒刑
8月
00 年0
月00日
下午某
時許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詐欺
取財

有期徒刑
8月
100年1
月後某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詐欺
取財

有期徒刑
8月
100年3
月1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詐欺
取財

有期徒刑
3月
97 年3
月31日
晚上某
時許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詐欺
取財

有期徒刑
3月
100年3
月28日
上午9
時2 分
許前之
某時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詐欺
取財

有期徒刑
3月
100年4
月19日
上午10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續上頁)
時55分
許前之
某時
詐欺
取財

有期徒刑
1年10月
100年1
月20日
上午10
時56分
許前之
某時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詐欺
取財

有期徒刑
5月
97 年3
月28日
上午10
時許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詐欺
取財

有期徒刑
5月
000年0
月0 日
下午2
時2 分
許前之
某時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詐欺
取財

有期徒刑
5月
000年0
月0 日
下午3
時19分
許前之
某時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行使
偽造
私文
書罪
有期徒刑
5月
99年11
月2 日
起至同
年月3
日止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續上頁)
詐欺
取財

有期徒刑
3年4月
000年0
月0 日
下午3
時49分
許前之
某時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詐欺
取財

有期徒刑
1年2月
000年0
月00日
下午3
時47分
許前之
某時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詐欺
取財

有期徒刑
3年10月
100年5
月16日
前之某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詐欺
取財

有期徒刑
2年3月
100年5
月6 日
至同月
23日間
之某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詐欺
取財

有期徒刑
1年
100年3
月1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詐欺
取財

有期徒刑
1年
000年0
月下旬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詐欺
取財

有期徒刑
9月
97 年4
月2 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續上頁)
中午某
時許
詐欺
取財

有期徒刑
11月
97 年4
月7 日
中午某
時許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詐欺
取財

有期徒刑
4月
00年00
月00日
下午4
時19分
許前之
某時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詐欺
取財

有期徒刑
3年7月
000年0
月00日
下午2
時45分
許前之
某時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詐欺
取財

有期徒刑
7月
100年1
月2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詐欺
取財

有期徒刑
1年5月
100年3
月3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詐欺
取財

有期徒刑
1年11月
000年0
月00日
下午2
時36分
許前之
某時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續上頁)
詐欺
取財

有期徒刑
1年1月
000年0
月0 日
下午2
時5 分
許前之
某時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詐欺
取財

有期徒刑
3年2月
100年6
月中旬
(聲請
書誤載
為同年
1 月31
日,應


正)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詐欺
取財

有期徒刑
2年
00 年0
月間某
日起至
同年00
月間某
日止
本院101
年度訴字
第1048號
102 年
1 月3

本院101
年度訴字
第1048號
102 年
3 月1

行使
偽造
私文
書罪
有期徒刑
3月
97 年9
月18日
16時39
分許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行使
偽造
私文
書罪
有期徒刑
7月
97 年9
月18日
17時18
分許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行使有期徒刑97 年9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0 偽造
私文
書罪
4月
月18日
21 時2
分許、
同日21
時25分

侵占

有期徒刑
1年
97年10
月1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偽造
有價
證券

有期徒刑
3年4月
97年11
月1 日
至同年
月13日
之間某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詐欺
取財

有期徒刑
8月
97年11
月1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詐欺
取財

有期徒刑
1年
99 年3
月22日
本院101
年度審訴
字第2763
號、101
年度審易
字第2836

101年1
2 月24

臺灣高等
法院高雄
分院102
年度上訴
字第132
號、102
年度上易
字第98號
102年3
月12日
(聲請
書誤載
為同年
1 月31
日,應


正)
詐欺
取財

有期徒刑
11月

4 、5
月間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行使有期徒刑100年1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續上頁)
6 偽造
私文
書罪
11月
月11日
詐欺
取財

有期徒刑
7月
99 年3
月1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詐欺
取財

有期徒刑
7月
99 年4
月6 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詐欺
取財

有期徒刑
6月
99 年3
月2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詐欺
取財

有期徒刑
6月

4 、5
月間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詐欺
取財

有期徒刑
6月

4 、5
月間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詐欺
取財

有期徒刑
4月
99 年3
月初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詐欺
取財

有期徒刑
4月
99 年3
月3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詐欺
取財

有期徒刑
4月
99 年4
月中旬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詐欺
取財
有期徒刑
4月
99 年5
月4 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續上頁)

詐欺
取財

有期徒刑
4月

4 、5
月間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詐欺
取財

有期徒刑
4月

4 、5
月間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詐欺
取財

有期徒刑
4月

4 、5
月間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詐欺
取財

有期徒刑
4月

4 、5
月間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詐欺
取財

有期徒刑
3月
99 年4
月9 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行使
偽造
私文

有期徒刑
10月
100年1
月18日
至同年
月3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行使
偽造
私文

有期徒刑
9月
100年1
月11日
至同年
月1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行使
偽造
私文

有期徒刑
9月
100年1
月2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6 行使有期徒刑100年1 本院109 109年7 本院109 109年9(續上頁)
4 偽造
私文

3 月,如
易科罰
金,以新
臺幣1,00
0元折算1
日。
月26日年度簡字
第2200號
月30日度簡字第
2200號
月2日


編號1至63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97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確定。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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