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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64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 人 郭韋瑜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39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郭韋瑜(下稱抗告人)犯後勇於認錯面對,惟父親於民國000年0月間因病去世,僅剩母親1人,希能早日回家盡孝。
又刑罰除作為阻嚇犯罪手段外,亦有教化功能,如就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及動機相似之犯罪,於定執行刑時,允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爰提起抗告,請求更為妥適之裁定云云。
二、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而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之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此裁量權之行使,乃實體法上賦予法院依個案裁量之職權,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21號、第1076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
(一)抗告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最早確定者為109年12月9日,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該裁判確定日前,及原審為該案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2至23所示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抗告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憑(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255號卷),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是檢察官依抗告人請求而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於法並無不合。
(二)抗告人所犯各罪中最長期刑度為有期徒刑1年6月,各罪宣告刑總和已逾有期徒刑51年,應以有期徒刑30年為上限,此即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
又如附表編號1至5部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
如附表編號6至10部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
如附表編號12部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
如附表編號13至20部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如附表編號21至23部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加計附表編號11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1年5月,合計為有期徒刑13年9月,此即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
原審就附表所示案件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已考量定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並審酌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係賭博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其中各加重詐欺取財罪之犯罪時間、罪質相近,依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罪質、手段及因此顯露之法敵對意識程度,所侵害法益之種類與其替代回復可能性,刑罰之邊際效益及適應於本件抗告人之具體情形等情,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2月。
經核原裁定所定刑期,既非以累加方式定其應執行刑,亦給予適當之恤刑,未逾越法律內部及外部界限,屬適法自由裁量職權行使,於法並無不合。
四、綜上所述,抗告人指摘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過重,請求改定較輕之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鍾佩真
附表
編號 案由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執行案號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民國)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民國) 1 賭博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8年10月1日至108年12月16日 本院109年度簡字第2965號 109年11月3日 同左 109年12月9日 高雄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73號 編號1至5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 2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7月17日 屏東地院109年度訴字第825號 109年12月24日 同左 110年4月28日 屏東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568號 3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7月20日 屏東地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4號 110年5月18日 同左 110年6月22日 屏東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432號 4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7月2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7月22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6 詐欺 有期徒刑1年6月 109年7月3日 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17號 111年5月31日 同左 111年7月16日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076號 編號6至1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 7 詐欺 有期徒刑1年5月,共3罪 109年7月9至10日 109年7月9日 109年7月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8 詐欺 有期徒刑1年4月,共3罪 109年7月4日 109年7月4日 109年7月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9 詐欺 有期徒刑1年3月,共4罪 109年7月4日 109年7月4日 109年7月4日 109年7月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0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 109年7月4日 109年7月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1 詐欺 有期徒刑1年5月 109年7月7日 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60號 111年11月17日 同左 111年12月21日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14號 12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共10罪 109年7月16日 109年7月18日 109年7月18日 109年7月18日 109年7月18日 109年7月19日 109年7月19日 109年7月18日 109年7月18日 109年7月19日 臺東地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6號 111年12月30日 同左 112年1月31日 臺東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42號 編號12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 13 詐欺 有期徒刑1年3月 109年7月20日 屏東地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53號 111年12月9日 同左 112年1月13日 屏東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63號 編號13至2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聲請意旨應有誤會) 14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7月2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屏東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64號 15 詐欺 有期徒刑1年3月 109年7月2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屏東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65號 16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7月2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屏東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66號 17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7月2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屏東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67號 18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7月2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屏東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68號 19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7月2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屏東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69號 20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7月2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屏東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70號 21 詐欺 有期徒刑1年6月 109年7月5日 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92號 112年3月30日 同左 112年5月10日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980號 編號21至23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 22 詐欺 有期徒刑1年4月,共2罪 109年7月5日 109年7月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3 詐欺 有期徒刑1年5月,共2罪 109年7月5日 109年7月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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