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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92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蘇健誠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09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民國112年9月7日屏檢錦穆112執聲他1093字第1129036869號函均撤銷。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蘇健誠(下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數罪,先後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7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確定(下稱甲裁定,即受刑人所稱A裁定),及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2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5年確定(下稱乙裁定,即受刑人所稱B裁定),因上述甲、乙裁定業經依法裁判且確定,均已生實質之確定力,亦無原定執行刑之數罪中部分罪刑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致裁判定刑基礎已經變動,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自不得將抗告人主張甲裁定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各罪單獨割裂,另與乙裁定各罪重複定其應執行刑,故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民國(下同)112年9月7日屏檢錦穆112執聲他1093字第1129036869號函,拒卻受刑人請求重新定應執行刑,於法尚無違誤,為此駁回受刑人之聲明異議。
二、抗告意旨略以:本件若將甲裁定附表編號4至6所示3罪,與乙裁定所定各罪合併定執行刑,其中最長期刑為8年6月(即乙裁定附表編號16所示之罪),加計甲裁定附表編號1至3所示刑期總和8年6月(編號1、2曾經定執行刑6月,編號3之罪所處之刑為8年),下限總和為17年。
另其上限總和則為38年6月。
相較甲、乙裁定接續執行有期徒刑48年相較,此2種定應執行組合造成之刑期差異,至少差距9年6月以上,最多則可長達11年以上,此將使受刑人承受過度不利評價而發生過苛之情形,造成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必要之例外情形,原審法院未翔實審酌,逕認抗告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自屬不當等語。
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定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原則上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就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惟若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執行刑之必要者,則屬例外,依受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揭示之法律見解,應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限制。
又為落實數罪併罰採限制加重主義俾利於受刑人之恤刑政策目的,保障受刑人之權益,如將各該不同前案中定應執行之數罪包括視為一體,另擇其中一個或數個確定判決日期為基準,依法就該確定判決日期前之各罪定應執行刑,得較有利於受刑人,以緩和接續執行數執行刑後因合計刑期可能存在責罰顯不相當之不必要嚴苛,即屬上述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執行刑之必要之例外情形。
四、經查:㈠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法院以甲、乙裁定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25年確定。
受刑人於112年8月31日具狀請求檢察官就甲裁定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與乙裁定附表所示各罪,重新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9月7日屏檢錦穆112執聲他1093字第1129036869號函覆否准其請求等情,有上開2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屏東地檢署上開回函等在卷可稽。
㈡受刑人所犯甲、乙裁定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分別定應執行21年、25年後,依法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達46年。
倘依受刑人主張重新定刑方式,甲裁定附表編號4至6所示各罪,與乙裁定附表各罪均合於定執行刑要件(乙裁定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日期,在99年12月28日至100年12月20日之間,均在甲裁定附表編號4至6所示犯罪裁判確定日即101年3月29日前所犯),自得合併定應執行刑。
以此方式合併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有期徒刑30年(上開各罪宣告刑內部界限合計為39年,已逾刑法第51條所定30年上限,遂以30年為限),再接續執行甲裁定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6月(甲裁定附表編號1、2所示2罪,曾經定應執行刑6月;
編號3所示2罪,曾經定應執行8年),至多須執行有期徒刑38年6月,相較檢察官聲請法院以甲、乙裁定應執行刑,合計應接續執行之有期徒刑長達46年,顯然較為有利,故檢察官逕依執行順序先後,分別向法院聲請依甲、乙案裁定應執行刑,依前開說明自屬「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有另定應執行刑必要」,當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拘束。
㈢綜上所述,檢察官函復否准抗告人另定應執行刑之請求,未循抗告人陳述意見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其執行之指揮顯然有悖於恤刑本旨,難謂允當。
原審未見及此,誤認甲、乙裁定已生實質確定力,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得就其中部分犯罪重複定應執行刑,而以檢察官旨揭函復否准抗告人請求另定應執行刑之執行指揮並無不當為由,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亦有未恰。
抗告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將原裁定及旨揭檢察官之函均予以撤銷,另由檢察官依本裁定意旨,循正當法律程序為適法之處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黃宗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楠婷
【甲裁定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贓物 贓物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年2月 共2罪 犯 罪 日 期 00年0月間某日 00年0月間某日 96年2月9日、96年2月10日各1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屏東地檢98年度偵字第4426號 屏東地檢98年度偵字第4426號 屏東地檢98年度偵緝字第28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雄高分院 案 號 99年度簡上字第18號 99年度簡上字第18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953號 判決日期 99.07.13 99.07.13 100.09.22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99年度簡上字第18號 99年度簡上字第18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667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99.07.13 99.07.13 100.12.0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屏東地檢100年度執更字第50號(編號1、2曾定刑6月、已執行) 屏東地檢100年度執更字第50號(編號1、2曾定刑6月、已執行) 屏東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93號(2罪曾定刑8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2月 共3罪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98年3月12日、98年3月14日、98年3月17日 98年3月15日 98年3月中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屏東地檢98年度偵字第3106、3107、3108、3439號 屏東地檢98年度偵字第3106、3107、3108、3439號 屏東地檢98年度偵字第3106、3107、3108、343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案 號 99年度上訴字第 1647號 99年度上訴字第 1647號 99年度上訴字第 1647號 判決日期 99.12.31 99.12.31 99.12.31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1年度台上字第 1537號 101年度台上字第 1537號 101年度台上字第 153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1.03.29 101.03.29 101.03.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屏東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324號(編號4至6曾定刑14年) 屏東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324號(編號4至6曾定刑14年) 屏東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324號(編號4至6曾定刑14年)
【乙裁定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4年5月 犯 罪 日 期 99.12.28 100.05.10 99.12.23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屏東地檢100年度偵字第558號 屏東地檢100年度偵字第558號 屏東地檢100年度偵字第55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屏東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00年度易字第1431號 100年度訴字第742號 100年度訴字第742號 判決日期 101.01.10 101.04.27 101.04.27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屏東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00年度易字第1431號 100年度訴字第742號 100年度訴字第74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1.01.31 101.05.22 101.05.2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屏東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058號(編號1~13定應執行刑21年,以本署102年執更字994號執行) 臺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480號(編號1~13定應執行刑21年,以本署102年執更字994號執行) 臺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480號(編號1~13定應執行刑21年,以本署102年執更字994號執行)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4月 有期徒刑4年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99.12.12 99.12.17 100.05.10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屏東地檢100年度偵字第558號 屏東地檢100年度偵字第558號 屏東地檢100年度偵字第55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00年度訴字第742號 100年度訴字第742號 100年度訴字第742號 判決日期 101.04.27 101.04.27 101.04.27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00年度訴字第742號 100年度訴字第742號 100年度訴字第74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1.05.22 101.05.22 101.05.2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臺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480號(編號1~13定應執行刑21年,以本署102年執更字994號執行) 臺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480號(編號1~13定應執行刑21年,以本署102年執更字994號執行) 臺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480號(編號1~13定應執行刑21年,以本署102年執更字994號執行)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公共危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99.06.18 99.12.20 100.12.4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屏東地檢100年度偵字第558號 屏東地檢100年度偵字第558號 屏東地檢101年度偵字第479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屏東地院 案 號 100年度訴字第742號 100年度訴字第742號 101年度交訴字第87號 判決日期 101.04.27 101.04.27 101.10.31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屏東地院 案 號 100年度訴字第742號 100年度訴字第742號 101年度交訴字第8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1.05.22 101.05.22 101.12.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臺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480號(編號1~13定應執行刑21年,以本署102年執更字994號執行) 臺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480號(編號1~13定應執行刑21年,以本署102年執更字994號執行) 屏東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420號(編號1~13定應執行刑21年,以本署102年執更字994號執行)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過失傷害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0.12.04 100.07.05 100.08.25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屏東地檢101年度偵字第4795號 屏東地檢101年度偵字第3278號 屏東地檢101年度偵字第327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案 號 101年度交訴字第87號 101年度訴字第1228號 101年度訴字第1228號 判決日期 101.10.31 101.12.27 101.12.27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案 號 101年度交訴字第87號 101年度訴字第1228號 101年度訴字第122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1.12.23 102.01.31 102.01.3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屏東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420號(編號1~13定應執行刑21年,以本署102年執更字994號執行) 屏東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419號(編號1~13定應執行刑21年,以本署102年執更字994號執行) 屏東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419號(編號1~13定應執行刑21年,以本署102年執更字994號執行)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4年 犯 罪 日 期 100.05.09 100.08.02 100.08.17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屏東地檢101年度偵字第3278號 屏東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1969號 屏東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196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1228號 101年度訴字第298號等 101年度訴字第298號等 判決日期 101.12.27 102.06.28 102.06.28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1228號 101年度訴字第298號等 101年度訴字第298號等 判 決確定日期 102.01.31 102.10.07 102.10.0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屏東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419號(編號1~13定應執行刑21年,以本署102年執更字994號執行) 屏東地檢102年度執字第6379號(編號14~18定應執行刑10年) 屏東地檢102年度執字第6379號(編號14~18定應執行刑10年)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年6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年 犯 罪 日 期 100.12.12至100.12.18間某日時許 100.12.20 100年間12月初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屏東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1969號 屏東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1969號 屏東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196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298號等 101年度訴字第298號等 101年度訴字第298號等 判決日期 102.06.28 102.06.28 102.06.28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298號等 101年度訴字第298號等 101年度訴字第298號等 判 決確定日期 102.10.07 102.10.07 102.10.0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屏東地檢102年度執字第6379號(編號14~18定應執行刑10年) 屏東地檢102年度執字第6379號(編號14~18定應執行刑10年) 屏東地檢102年度執字第6379號(編號14~18定應執行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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