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13,毒抗,73,202404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抗字第73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林睦雄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強制戒治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裁定(113年度毒聲字第6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甲○○(下稱抗告人)入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嚴遵所內規定,表現優良,雖經評估有強制戒治必要,然抗告人心臟有裝支架,必須定期回診,目前年紀也大,心臟不堪負荷,為此提起抗告,懇請撤銷戒治裁定,讓抗告人得以返家休養等語。

二、按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評估標準,並非完全以受勒戒人勒戒後之結果為準,勒戒前之各種情況仍應作為評估之依據。

而依勒戒處所評分說明手冊規定,係以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臨床評估、社會穩定度三項合併計算分數,每一大項皆有靜態因子與動態因子,先以靜態因子分數評分,靜態因子分數總分在60分(含)以上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60分以下,與動態因子分數相加,如果總分在60分(含)以上,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是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係依具體個案之臨床實務及相關事證等情綜合判定,有其相當之專業依據及標準,且涉及專門醫學,又衡酌強制戒治之目的,係為協助施用毒品者戒斷毒品之心癮及身癮,所為之一種保安處分類型,而該評估標準係適用於每一位受觀察、勒戒處分之人,具一致性、普遍性及客觀性,綜合判斷之結果,倘其評估由形式上觀察並無擅斷或濫權等明顯不當情事,法院宜予尊重。

三、經查:

㈠、抗告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34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於執行觀察、勒戒期間,經法務部○○○○○○○○評定,在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項目得分35分,在臨床評估項目得分26分,在社會穩定度項目得分5分,上開評分之總分合計為66分(靜態因子共計55分,動態因子共計11分,詳如附表所載),經評定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等情,有前開裁定書、法務部○○○○○○○○民國113年2月15日高戒所衛字第11310002150號函檢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評估標準紀錄表等件在卷為佐,即經評估,抗告人所得總分逾60分,足認其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又該評定係該所相關專業知識經驗人士,在抗告人執行觀察、勒戒期間依本職學識評估抗告人之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臨床評估、社會穩定度等項所為之綜合判斷,具有科學驗證所得之結論,自得憑以判斷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證明,則判定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依前揭說明,尚無不合,且由形式上觀察,並無擅斷或濫權等明顯不當之情事,法院即宜予尊重其行政職權之行使及專業之判斷。

是以,原審據此裁定抗告人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經本院審閱相關案卷後,核其認事用法並無不合,亦無違經驗、論理法則。

至於檢察官與原審雖未予抗告人就本件有無強制戒治必要為陳述意見之機會,然抗告人提起抗告已詳述其所執理由,可認此程序瑕疵已經補正,附以說明。

㈡、抗告意旨所稱因身體健康情況,請求不予強制戒治,然此與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評估結果,並無關聯性。

又戒治處分之執行,除戒治處分執行條例有規定外,準用監獄行刑法第四章至第十一章、第十三章及第十四章之規定,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31條定有明文。

即抗告人若有健康疑慮,可於所內尋求醫師診治,或者也可依規定戒送外醫而為妥適處理,當無因此而認為具不予執行強制戒治之理由。

是其所執,尚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審以檢察官聲請意旨並無不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抗告人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經核要屬適法。

本件抗告意旨徒以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請求撤銷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附表】被告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
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 ㈠毒品犯罪相關司法紀錄(靜態因子,每筆5分,上限10分):有,共9筆,得10分。
㈡首次毒品犯罪年齡(靜態因子,上限10分):20-30歲,得5分。
㈢其他犯罪相關紀錄(靜態因子,每筆2分,上限10分):有,共4筆,得8分。
㈣入所時尿液毒品檢驗(靜態因子,上限10分):多種毒品反應,得10分。
㈤所內行為表現(動態因子,上限15分):持續於所內抽菸,得2分。
臨床評估 ㈠物質使用行為(靜態因子): 1.多重毒品濫用(上限10分):有,種類:海洛因、安非他命,得10分。
2.合法物質濫用(菸、酒、檳榔,每種2分,上限6分):有,施用菸,得2分。
3.使用方式(上限10分):無注射使用,得0分。
4.使用年數(上限10分):超過1年,得10分。
㈡精神疾病共病(含反社會人格,動態因子,上限10分):無,得0分。
㈢臨床綜合評估(含病識感、動機、態度、就醫意願,動態因子,上限7分):中度,得4分。
社會穩定度 ㈠工作(靜態因子,上限5分):全職工作,標政府水電工程自己做,得0分。
㈡家庭(含靜態及動態因子,上限5分): 1.家人藥物濫用(靜態因子):無,得0分。
2.入所後家人是否訪視(動態因子):無,得5分。
3.出所後是否與家人同住(動態因子):是,得0分。
以上靜態因子得分合計55分,動態因子得分合計11分,兩者總分合計為66分,經評估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