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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宗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關於罪名欄「妨害自由」之記載,應均更正為「竊盜」。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關於罪名欄「妨害自由」之記載,茲發現有誤,依前開說明,自應均更正為「竊盜」。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心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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