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13,聲,15,2024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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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曾英吉



上列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所為
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案由欄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黃宗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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