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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1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 人 吳文進
上列聲明人因聲明異議案件,對於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執行之指揮(113年1月29日屏檢錦莊113執聲他141字第1139004290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吳文進前因毒品、槍砲條例等共6罪,經屏東地院104年度聲字第986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8月(下稱甲裁定);
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5罪,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344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7年10月(下稱乙裁定)。
甲、乙二裁定合併執行達21年6月,受刑人認為檢察官所選擇之定刑方式有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向檢察官請求更定應執行刑,然遭檢察官否准聲請。
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檢察官前述否准之函覆,並向法院主張將「甲裁定編號4至6與乙裁定5罪」重新定應執行刑,以維護受刑人重要公共利益。
二、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而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處置失當,致侵害受刑人之權益而言。
又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並確保裁判之終局性。
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即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是以,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新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101 號裁定意旨參照)。
申言之,除上開例外情形,即難任由受刑人選擇其中對其最為有利之數罪,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
從而,檢察官否准此項請求,難謂其執行之指揮有何不當。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犯毒品、槍砲條例等共6罪,經屏東地院104年度聲字第986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
受刑人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共5罪,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3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10月確定。
上開二裁定接續執行為有期徒刑21年6月,受刑人具狀請求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更定應執行刑,經檢察官於113年1月29日屏檢錦莊113執聲他141字第1139004290號函復「A、B兩案裁定合計接續執行21年6月,與最高法院111年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之個案情節不同,且該A、B兩案裁定均給予適當之刑罰折扣,符合法律授予裁量權之目的」等語(本院卷第9-11頁),該函文已記載拒絕受刑人更定應執行刑之請求,是故受刑人自得就該函文為聲明異議,合先敘明。
㈡依受刑人聲明意旨所述之定刑方式為「甲裁定編號4至6與乙裁定共5罪」重新定執行刑,再接續執行甲裁定編號1至3,則定刑範圍為:各刑中之最長期「15年6月」以上,甲裁定編號4至6加計乙裁定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刑1年10月、編號4及5,宣告刑總和為「35年9月」(10月+1年2月+1年+1年10月+15年6月+15年5月),已逾刑法第51條所定30年上限,遂以30年為限。
再接續執行甲裁定編號1至3,則應執行之刑期總和將達30年+4月+7月+5月=31年4月,就形式上而言,將甲、乙裁定重新拆解為聲明意旨之方式,與原先甲、乙裁定所定應執行刑,更加不利於受刑人,聲明意旨所採之定刑方式客觀上並無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原甲、乙裁定已分別為受刑人大幅度調降其刑度,已享有相當之恤刑利益,實無許受刑人任擇其所犯各罪中最有利或不利之數罪排列組合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
是受刑人執此指摘檢察官駁回其請求有所不當,尚無足取。
四、綜上所述,甲、乙二裁定既已確定,檢察官依上開已確定之裁定,分別核發執行指揮書指揮接續執行,拒絕受理受刑人重定應執行刑之請求,尚無違法或不當。
如按受刑人主張方式重新定應執行刑,除其定刑上限明顯不利於受刑人外,其定刑結果較諸甲、乙裁定接續執行,亦無罪責「顯」不相當之情形,即難謂屬「特殊例外情形」。
從而,檢察官以上開函文否准受刑人重新組合定應執行刑之請求,難謂有何執行指揮欠當。
抗告人徒憑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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