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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力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受刑人之聲請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詳附表所示)。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法院為定應執行刑之自由裁量事項時,所應受之法律內、外部界限之拘束,並綜合斟酌受刑人各犯罪行為之類型、情節、不法與罪責程度、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人格特性與傾向、對社會之危害性,暨法益侵害加重效應之遞減性與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一切情狀,復參以受刑人就本案定刑為「無意見」之表示(見卷附受刑人陳述意見書所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徐美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旻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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