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13,聲,282,2024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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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進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進龍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進龍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同條項但書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裁定參照)。

三、又數罪併罰,有2 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另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亦即,上述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48 號判決參照)。

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108年台非字第155號判決參照)。

四、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足憑。

又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係得易科罰金之罪;

附表其餘編號所示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已聲請檢察官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附卷可參(本院卷第11頁)。

是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6至8所示之罪部分,固分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11年5月確定,惟受刑人既有合於數罪併罰之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該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且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本院自可就附表所示各罪,更定其應執行刑。

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刑之總和。

亦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5、6至8所示之罪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

並審酌受刑人所提出之意見書(本院卷第103頁),考量其所犯為竊盜、販賣毒品等案件,以及其行為日期均在111年間,具有相當之密接程度;

並參以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心念
附表
編號 案由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民國)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民國) 1 竊盜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6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300號 112年1月17日 同左 112年3月2日 編號1至5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
2 竊盜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8月2日 3 竊盜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8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295號 112年1月17日 同左 112年3月2日 4 竊盜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5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842號 112年3月24日 同左 112年5月3日 5 竊盜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7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56號 112年4月28日 同左 112年6月7日 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10年5月(2罪) 111年8月27日 111年10月1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704號 112年11月22日 同左 112年12月20日 編號6至8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年5月 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10年3月 111年9月12日 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10年2月(4罪) 111年7月5日 111年7月16日 111年7月26日 11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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