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47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何宗儒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3年度執聲字第257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何宗儒(下稱異議人)前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20罪,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執聲字第257號(下稱系爭執行指揮),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63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定(下稱第一次裁定);
嗣再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將如附表所示之25罪,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經該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68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下稱第二次裁定),嗣先後經本院104年度抗字第86號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36號駁回抗告而告確定。
因異議人係在未被明確告知利害關係之情形下,始同意檢察官之系爭執行指揮,致第一次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對第二次裁定之定刑基礎發生錨定效應,故系爭執行指揮顯有不當。
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撤銷系爭執行指揮,並就如附表所示之25罪重新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經查,異議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20罪,經檢察官以系爭執行指揮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經第一次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則依前開規定,異議人以系爭執行指揮不當而聲明異議,自形式上觀察,應屬合法。
三、惟按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
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至原定應執行刑,如因符合例外情形經重新定應執行刑,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應失其效力,此乃當然之理(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異議人前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20罪,經檢察官以系爭執行指揮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經第一次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定;
嗣再經檢察官之聲請,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第二次裁定,就附表所示之25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則揆諸前揭說明,第一次裁定確定後,雖已生實質之確定力,然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即附表編號21至25等5罪,且合於數罪併罰之規定,致生第一次裁定之基礎已經發生變動之例外情形,故第二次裁定並不受第一次裁定之實質確定力所拘束,而得再行就附表所示之25罪重新定其應執行刑。
則第二次裁定既已合併第一次裁定所示之20罪,重新定其應執行之刑,第一次裁定自應失其效力,系爭執行指揮亦因此而失所依附。
是以,異議人就系爭執行指揮聲明異議,即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系爭執行指揮已因第一次裁定失效而失所依附,且第二次裁定已經確定,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法院即應受第二次裁定確定之效力所拘束。
異議人徒憑己意指摘系爭執行指揮為不當,請求予以撤銷,並就附表所示各罪重新定應執行刑云云,難認有據。
是以,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鄭詠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明靜附表:
編
號
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年、月、
日)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施用第
二級毒
品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
台幣1,000元
折算1 日
101年1月11
日0時許為警
採尿時回溯
96小時內某
時
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01年
度審訴字第
2003號
101年7月26
日
同左
101年7月26
日
編號1至20曾
定應執行刑
為有期徒刑
20年。
施用第
一級毒
品
有期徒刑8月101年1月16
日23時40分
許為警採尿
時回溯72小
時內某時
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01年
度審訴字第
2003號
101年7月26
日
同左
101年7月26
日
施用第
二級毒
品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
101年1月16
日
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01年
度審訴字第
2003號
101年7月26
日
同左
101年7月26
日
台幣1,000元
折算1 日
持有第
一級毒
品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
台幣1,000元
折算1 日
101年1月16
日17時50分
許為警查獲
前不詳時間
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01年
度審訴字第
2003號
101年7月26
日
同左
101年7月26
日
共同製
造第二
級毒品
有期徒刑5年
4月
000年0月間
某日
臺灣高等法
院高雄分院
102年度上訴
字第90號
101年7月26
日
同左
102年8月20
日
施用第
二級毒
品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
台幣1,000元
折算1 日
101年4月10
日
臺灣高等法
院高雄分院
102年度上訴
字第228號
102年8月16
日
同左
102年8月16
日
販賣第
二級毒
品
有期徒刑4年
1月
101年3月13
日
臺灣高等法
院高雄分院
102年度上訴
字第228號
102年8月16
日
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
第5034號
102年12月12
日
販賣第
二級毒
品
有期徒刑4年101年4月6日臺灣高等法
院高雄分院
102年度上訴
字第228號
102年8月16
日
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
第5034號
102年12月12
日
販賣第
二級毒
品
有期徒刑3年
11月
101年4月10
日
臺灣高等法
院高雄分院
102年度上訴
字第228號
102年8月16
日
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
第5034號
102年12月12
日
10 販賣第
二級毒
品
有期徒刑3年
10月
101年2月27
日
臺灣高等法
院高雄分院
102年度上訴
字第228號
102年8月16
日
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
第5034號
102年12月12
日
11 販賣第
三級毒
品
有期徒刑3年
4月
101年2月25
日
臺灣高等法
院高雄分院
102年度上訴
字第228號
102年8月16
日
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
第5034號
102年12月12
日
12 販賣第
二級毒
品
有期徒刑4年
2月
100年12月6
日
臺灣高等法
院高雄分院
102年度上訴
字第228號
102年8月16
日
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
第5034號
102年12月12
日
13 販賣第
二級毒
品
有期徒刑4年
2月
100年12月23
日
臺灣高等法
院高雄分院
102年度上訴
字第228號
102年8月16
日
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
第5034號
102年12月12
日
14 販賣第
二級毒
品
有期徒刑4年
4月
100年12月26
日
臺灣高等法
院高雄分院
102年度上訴
字第228號
102年8月16
日
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
第5034號
102年12月12
日
15 販賣第
二級毒
品
有期徒刑4年
4月
101年2月12
日
臺灣高等法
院高雄分院
102年8月16
日
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
第5034號
102年12月12
日
(續上頁)
102年度上訴
字第228號
16 施用第
一級毒
品
有期徒刑8月101年4月10
日
臺灣高等法
院高雄分院
102年度上訴
字第228號
102年8月16
日
臺灣高等法
院高雄分院
102年度上訴
字第228號
102 年8 月
16 日
17 未經許
可販賣
子彈
有期徒刑1年
4月,併科新
臺幣30,000
元
100年5月21
日
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01年
度訴字第
1034、第
1156
號
102年8月29
日
同左
102年9月24
日
18 轉讓禁
藥
有期徒刑8月100年6月23
日
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01年
度訴字第
1034、第
1156
號
102年8月29
日
同左
102年9月24
日
19 販賣第
二級毒
品
有期徒刑7年
6月
100年6月3日臺灣高等法
院高雄分院
102年度上訴
字第
1185、第
1186
號
103年1月9日同左
103年1月28
日
20 販賣第
二級毒
品
有期徒刑7年
6月
100年6月27
日
臺灣高等法
院高雄分院
102年度上訴
字第
1185、第
1186
號
103年1月9日同左
103年1月28
日
21 共同傷
害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
台幣1,000元
折算1日
100年8月4日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02年
度訴字第222
號
103年4月30
日
同左
103年5月27
日
22 共同攜
帶兇器
強盜
有期徒刑8年
6月
100年10月16
日
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02年
度訴字第222
號
103年4月30
日
同左
103年5月27
日
編號22至25
曾定應執行
刑為有期徒
刑11年6月。
23 結夥三
人以上
攜帶兇
器強盜
有期徒刑9年101年1月21
日
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02年
度訴字第222
號
103年4月30
日
同左
103年5月27
日
24 共同恐
嚇取財
有期徒刑9月101年2月6日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02年
度訴字第222
號
103年4月30
日
同左
103年5月27
日
25 共同恐
嚇取財
有期徒刑7月101年2月7日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02年
103年4月30
日
同左
103年5月27
日
(續上頁)
未遂
度訴字第222
號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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