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13,聲,709,2024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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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09號
聲明人
即被告吳政南


上列聲明人因聲明疑義案件,對於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85、86號所為判決,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疑義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疑義意旨略以:聲明疑義人即被告吳政南(下稱被告)因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竊盜罪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決有罪後,上訴經本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85、86號判決僅撤銷該判決附表編號12所示罪刑,其餘上訴駁回,然被告誠心悔悟改過知錯,決心不再犯,故於一審積極與被害人調解,然一審與二審均未審酌上情,導致有和解並依約賠償之罪科刑較未和解賠償之罪還重,實屬違反比例原則,故聲請疑義,請求仔細審酌給予被告適當判決云云。
二、按「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法院應就疑義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3條、第486條固分別定有明文。惟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係指對於科刑判決主文有疑義而言(最高法院27年聲字第19號刑事判決先例同旨),至對於裁判之理由,則不許聲明疑義,蓋科刑裁判確定後,檢察官應依裁判主文而為執行,倘主文之意義明瞭,僅該主文與理由之關係間發生疑義,並不影響於刑之執行,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要。
三、經查:
 ㈠被告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310、499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85、86號判決主文諭知:撤銷第一審判決附表編號12「一審判決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宣告刑,並就撤銷部分改判有期徒刑1年1月,其餘上訴駁回等詞,文義非常明確,並無任何疑義,被告亦非就該判決主文有所疑義,法院自無再予解釋之必要,是聲明人上開聲明意旨,顯與法不合。
 ㈡至於被告爭執其所犯各罪間量刑有違反比例原則及修復式司法理念,則屬於理由之爭執,並非聲明疑義之範圍,然以被告所犯數罪,國家對被告有數刑罰權,各刑罰權獨立存在,法院量刑亦應就各罪依刑法第57條各款規定予以審酌,並非就數罪之部分有和解並賠償被害人,即概括於數罪之全部予以審酌在內,且各罪之個案情節不同,自不能簡化為已和解並實際賠償被害人之罪刑必然量處較未和解賠償被害人之罪刑為輕,另有其他量刑因子應併予審酌,本院上開判決均在被告所犯罪之法定刑、處斷刑範圍內予以審酌定其宣告刑,客觀上亦無疑義,被告就此顯有誤會,雖不在聲明疑義範圍,仍併予說明。又被告並未提及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有何不當,自無聲明異議之標的,是聲明疑義狀有記載提出聲明異議等詞,應認屬誤載,亦併此敘明。
 ㈢綜上,本件聲明人之聲明疑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呂明燕
法官楊智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陳建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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