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13,聲,741,2024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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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41號
聲明異議人吳鹽山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聲明異議人聲明異議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鹽山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依上述規定可知,聲明異議須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對象。
二、本件聲明異議人吳鹽山(下稱異議人)具狀聲明異議,惟既未提出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即書狀所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執聲他493字第1139014135號函文),亦未檢附其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重定執行刑之「甲案」(即書狀所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執崑字第2114號)、「乙案」(即書狀所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執字第5104號)之原確定判決或裁定,以致無任何資料可供審查。爰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函文及裁判之繕本(影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莊崑山
法官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陳雅芳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之文本(依聲請狀記載字號)
1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執聲他493字第1139014135號函
2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執崑字第2114號執行案件之原確定判決或裁定
3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執字第5104號之原確定判決或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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