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41號
聲明異議人吳鹽山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聲明異議人聲明異議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鹽山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依上述規定可知,聲明異議須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對象。
二、本件聲明異議人吳鹽山(下稱異議人)具狀聲明異議,惟既未提出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即書狀所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執聲他493字第1139014135號函文),亦未檢附其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重定執行刑之「甲案」(即書狀所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執崑字第2114號)、「乙案」(即書狀所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執字第5104號)之原確定判決或裁定,以致無任何資料可供審查。爰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函文及裁判之繕本(影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莊崑山
法官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陳雅芳
附表:
編號 | 應補正之文本(依聲請狀記載字號) |
1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執聲他493字第1139014135號函 |
2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執崑字第2114號執行案件之原確定判決或裁定 |
3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執字第5104號之原確定判決或裁定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