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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謹憶
上列受刑人因乘機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三、其他保護被害人之事項:(一)、禁止對被害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二)、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距離一百公尺以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乘機性交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原侵上訴字第8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同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96550號核准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受刑人出監後入住他人戶籍電話確認及輔導紀錄表、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同意書、戶籍謄本、受刑人提報假釋意見表、受刑人假釋審核評估量表、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受刑人假釋陳報紀錄表、收容人健康資料首頁、受刑人成績記分總表、收容人和緩處遇名冊、Static-99 and RRASOR、MnSOST-R等量表、強制治療記錄-個別治療、個別教誨紀錄、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懲罰表、接見明細表、收容人出庭/還押資料清冊、收容人犯次認定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更/減刑日期收容人名冊、受刑人縮短刑期總表、賞譽表、受刑人身分簿、配轉業記錄表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本件裁定所稱之被害人即本院109年度原侵上訴字第8號判決所載之甲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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