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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鑐峰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鑐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鑐峰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36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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