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13,聲保,332,202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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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32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李俊瑾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俊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俊瑾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8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92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王俊彥
法官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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