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13,聲保,338,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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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38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葉玹



上列受刑人因對未成年人性交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三、其他保護被害人之事項:(一)、禁止對被害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二)、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距離一百公尺以上。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原名:吳葉興夏)前犯對未成年人性交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8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侵上訴字第23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同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8月22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49700號核准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觀護資料一覽表、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戶口名簿、受刑人出監後入住他人戶籍電話確認及輔導紀錄表、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同意書、受刑人人相表、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性侵害收容人基本資料、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Static-99 and RRASOR、MnSOST-R等量表、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強制治療記錄-個別治療、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個別教誨紀錄、屏東監獄112年度第4次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治療評估小組會議紀錄、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本件裁定所稱之被害人即本院110年度侵上訴字第23號判決所載之甲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黃建榮
法官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施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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