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13,聲保,340,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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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40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林○立



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對未成年人猥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家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對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
四、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100公尺以上。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立前犯家庭暴力(對未成年人猥褻)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8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至6款所列一款及數款事項及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侵上訴字第60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同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8月22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42670號核准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觀護資料一覽表、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戶籍謄本、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公務電話紀錄、同意書、受刑人人相表、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表、個案輔導記錄、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輔導紀錄表、妨害性自主受刑人加強輔導記錄表、教誨記錄表、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強制治療記錄-個別治療、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Static-99 and RRASOR、MnSOST-R等量表、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2、3、4、5款、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本件裁定所稱之被害人即本院109年度侵上訴字第60號判決所載之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黃建榮
法官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施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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