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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41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李○○
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強制猥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家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對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
四、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100公尺以上。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前犯家庭暴力(強制猥褻)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8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至6款所列一款及數款事項及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侵上訴字第37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同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8月22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49660號核准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觀護資料一覽表、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戶籍謄本、同意書、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受刑人出監後入住他人戶籍電話確認及輔導紀錄表、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性侵害收容人基本資料、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Static-99 and RRASOR、MnSOST-R等量表、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強制治療記錄-個別治療、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個別教誨紀錄、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表、和解筆錄、屏東監獄113年第2次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治療評估小組會議個案資料表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2、3、4、5款、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本件裁定所稱之被害人即本院110年度侵上訴字第37號判決所載之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黃建榮
法官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施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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