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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英鑫
上列受刑人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英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英鑫前因妨害自由罪案件,原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茲受刑人另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變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因刑期變更,復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4923400號函核准維持假釋在案,爰依法再行聲請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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