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13,聲保,43,20240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永展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永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永展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嗣經最高法院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62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