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13,重交附民,1,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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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號
原告李進玉

邱玉蘭
李宥萱
共同
訴訟代理人李俊賢律師
李玉雯律師
被告馮耀正
訴訟代理人黃泰翔律師
蕭意霖律師
任品叡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上訴字第11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李嘉興
法官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7日
書記官吳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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