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號
上訴人天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王伯綸
共同
訴訟代理人陳冠維律師
被上訴人姜世軒
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581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鍾佩真
法官石家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9日
書記官林家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