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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沂溱
選任辯護人 郭子誠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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