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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84號
上訴人
即被告林隆慶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並定於民國113年9月3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進行審判程序,上開當事人應自行到庭。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7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林柏壽
法官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7 日
書記官李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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