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愉心
選任辯護人 范仲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95號,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洗錢防制法等相關法規修正,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3年10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楊智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建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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