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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54號
上訴人
即被告黃國書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12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後,茲因洗錢防制法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113年8月2日施行,為保障當事人之權益,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唐照明
法官王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8 日
書記官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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